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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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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

在理论上,对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如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劳动法,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劳动法通过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干预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人们在集体劳动的过程中,不仅与其他劳动者产生关系,而且与用人单位也产生关系,但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都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所调整的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劳动合同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而是由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的调整对象。但为了实现劳动关系,还会产生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它们或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或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或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亦为劳动法所调整。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法制监督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

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在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其特征是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制度,并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稳定性。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只是隐含于劳动法条文中。如何科学地确定其内容,对于健全、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有重大意义。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矛盾激化和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产物,一部劳动法的历史就是工人阶级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总是处于“弱者”地位。现代社会,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是平等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者”地位依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使命,劳动法律制度一直努力的中心环节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一定程度上讲,劳动法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2、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通过各种机制和方式对其进行协调,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仅供学习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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