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范文

明月何时照我还?田永能否顺利拿到学位证。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案情: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年至1996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1998年6月田永毕业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永诉称,其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订了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其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他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责成被告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分析: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2、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3、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

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是台前还是幕后?“大跃进”为何频频对“红颜静”攻击

网上帖子疯狂辱骂张静,22 岁,大专学历,在一家企华公司工作。自一年前迷恋上网后,每天上网成为她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工作了一天的张静回到家中,向往常一样打开了电脑,走进了她熟悉的网络世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刚刚进入经常去的西祠胡同网,闯入眼帘竟是一篇《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的攻击性帖子。该文章使用了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词语,对红颜静评头论足,称其为四祠著名的交际花等。而这个“红颜静”,正是张静的网名。张静看到几篇帖子均出自一人之手,发帖子的人网名叫“大跃进”,于是立即回了一个帖子,要求大跃进这个网民停止继续散发侮辱、她人格的行为。然而网名叫大跃进的人,不但没有就此罢手,而是更疯狂地在网上散发侮辱红颜静的帖子,连续几个月的时间,在其他公开讨论版上扩大影响,其中发表的《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文章,称红颜静是水性扬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色情场所的代言人,并声称自己和红颜静有特别的男女关系。看到这些连续不断出现侮辱自己的帖子,张静陷入了极度的痛苦之中。那段时间,她整天精神恍惚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尤其是这些带有侮辱性的帖子,被她的同事和众多网友看到后,更让她痛苦不堪。“人家会觉得一个巴掌拍不响,为什么不骂别人就骂你?你肯定有问题,这对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张静一说起这事就想哭。网上谩骂不负责任虚拟网名对应真实的人,张静将俞凌风告上法庭。

结果:2001年 7月 11日,这起被受网民关注的的全国首例网络虚拟主体之间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进行了庭审。许多网友不顾天气的炎热,纷纷前来旁听,将一个不大的法庭挤得满满当当。俞凌风在庭上称,根据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提供的大跃进真人姓名资料,大跃进的真名叫岳进而不是他本人。那么在网上发帖子谩骂红颜静的大跃进,究竟是不是生活中的俞凌风呢?在开庭之前,法庭为了证实这一点,根据原告张静的申请,专程前往北京e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北京e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出了大跃进、华容道这两个网民的大量上网次数、时间及IP地址,随后,法院根据原告张静提供的大跃进做 5月 22日至 6月 21日期间上线发贴情况和时间,有来到江苏省公众多媒体电信公司,查出了大跃进、华容道这两个网名的上网电话,结果是这两个上网主叫号码均出自一部电话。为了进一步确认俞凌风与主叫号码之间的关系,法官向俞凌风作了一次询问调查。结果证实了在网上发帖子谩骂红颜静的网民大跃进的人就是生活中的俞凌风,那么是否就可以证明,俞凌风侵犯了张静的名誉权?庭审中,原告张静出示了公证过的,大跃进在网上谩骂红颜静的帖子,同时还出示了网友聚会时合影的照片,说明他与被告不仅在生活认识,而且也被众多网友熟知。原告的两个证人也出庭证明他们不仅熟悉原告张静,而且也认识被告俞凌风。正是由于原被告在现实生活中有国接触,彼此都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对本案的审理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最后法庭展开了辩论。被告代理人认为,在网络,侵害人对一个虚拟网民所实施的诽谤、侮辱行为,不可能导致网民使用人在现实社会中受损,因为一般的网友是根本不知道虚拟 ID背后的真实身份,也不会相信这种言论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是以真实身份在网站上注册登记的,她的网民在西祠胡同网站中在线时间较长,现在仍在主持并管理一个较有影响的版块,其真实性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她与被告共同参加了数次网友聚会,在一齐打过牌,在公开聚会中,主持人会介绍各自的身份、网民,也就是说通过网友的聚会、接触,原被告都具体化了。就是说原告是真实的,不是虚拟的。

法院判决:名誉侵权成立被告要赔礼道歉还要支付精神抚慰金

庭审经过调查后认为,网络空间尽量是虚拟的空间,但在网络上发生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它是现实生活中每一个自然人真实行为的体现。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红颜静、华容道、大跃进登陆网站,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网友聚会已经相互认识,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自然人,而且原告的网名及真实身份为第三人所熟悉,至此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在网络的交流,并非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这种交流是以网络为载体,对现实生活已经产生了影响,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性。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条、第120 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名誉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之内,在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原告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拒绝赔礼道歉,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的网站上公布判决书。被告俞凌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1000 元。

网拍第一案,让现行法律犯难

一位网民在网上以116元的价格拍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然而,当他兴冲冲与汽车经营公司联系要求兑现时,却遭到严辞拒绝。于是,该网民把交易员和汽车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由此引发了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由于本案涉及到网上拍卖这一新型的经营方式,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引起了网络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网上拍卖纠纷是新类型案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十分重视,经多次预备庭,2002年9月2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律师旁征博引,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律师认为,本案中,永达公司的本意是输入起拍价10万元,从未授权任何人输入10元的起始价,当时,公司员工第一次向易趣网上传竞买信息,因未能马上看到页面显示,以为不成功,便在10分钟后再次上传,标明起始价10万元。公司在易趣网“永达汽车”付费店铺主页上刊有公告,明示所有二手车6万元起拍。因此,10元的起始价并不是公司真实意愿的表示。至于易趣网的数据库资料也是10元这一情况,本律师请教了有关专家,分析有几种可能性:1.网络传输过程中发生错误;2.黑客侵入修改数据;3.永达公司员工有可能操作失误;4.网站管理人员人为修改数据。究竟是何原因,就现有技术而言,很难查清楚。即便推定是永达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竞买人以116元买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而要求永达公司履行该合同,这无疑对永达公司是极度不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同一件商品上传过2次,并且起始价10元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永达公司对形成本案所涉及的电子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不能成立。此车及车牌以后以12.8万元的价格在网下售出,也足以证明,该车的起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涉及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在网络中形成的,通过数据电文来反映的,因此它是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行为是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的。因此,形成本案的证据也就存在于网络系统之中。具体来说,由于易趣是本次交易平台的提供方,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也就由易趣的交易系统自动记载并保存于数据库之中。如此形成的证据一般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虽然具有易改动的缺点,但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的优点。在排除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电子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而被告在不能证明这些电子证据被改动过的情况下,却对电子证据的形成的原因持有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易趣的网络商品竞拍系统是一个电子自动交易系统。被告是该系统的使用人,可以把指令设置在交易系统之中。系统也正是根据被告的指令对消费者的出价进行判断,判断其出价是否有效;当有新的出价超过前一个出价,并保持到有效期结束时,该出价就是有效的最高出价,该出价人就是有效的买家。因此,根据这样的买卖规则,原告就是由电子自动交易确定的最终买家,而自动交易系统的这种选择是被告事先设定的,系统的选择,执行并反映了被告的意志,因此,原告就是被告选择并确定的最终买家。

本案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什么是“显失公平”,民法通则适用意见72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的原告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谈不上利用优势的问题,也不存在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被告作为一个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易趣网上设有

专卖店,并有专人负责网络销售,不能说是没有经验。被告一共在易趣网上销售过48件商品,这证明它是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的。

本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被告对自己销售车辆的事实没有误解,不能把操作错误当做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即使存在操作错误,被告也是有充分的时间撤销或改正这一错误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意思表示错误。首先,被告在“一口价”栏目里设了16.4万元,但这完全不妨碍车辆从10元起拍。所以12.8万元的委托价与设置10元的起拍价之间没有实质关系,更何况,它只是内部委托关系,完全不能对抗原告。第二,在被告付费店铺的首页上有促销的信息,这表明被告销售的目的是为了促销,所以,以10元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第三,被告的公告页面不是原告购买商品的必经页面,因此,被告的公告对于原告而言,也没有义务必须看到这个公告,不能成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不能成为合同条款。

尽管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但此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永达公司给予原告韩先生若干数额的经济补偿。2002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未来形势发展:网上竞买是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的新形式,正如任何一种新的交易形式都有个成熟的过程,应该给它足够的发展空间,但绝不是放任自流,行业协会要负起自我规范的责任,通过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我完善。行业自身成熟的同时,也为将来有针对性的立法积累经验。确认网络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法律资格和地位,确认网络拍卖的拍卖方式及程序,明确网络拍卖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明确出卖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网络公司)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让悲剧不再重演!马加爵案件的思考

云大“2.23”案件犯罪嫌疑人马加爵被抓获后,马加爵为什么会杀害四名同窗的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确实,从依据刑法定罪量刑的角度看,该案在适用法律上并不存在困难,是一件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案件;但是,从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角度看,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这样的问题虽然十分复杂,却应当是整个社会不得不反思的问题。

大学生是一个拥有知识和未来,充满朝气的群体,从犯罪人的社会分层来讲,大学生属于低犯罪率的群体。尽管这样,就全国的情况看,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并且出现了一些震惊全国,令人难以相信是大学生实施的犯罪案件,例如,“2.23”案件,清华大学一名学生用硫酸残害动物园动物的案件等。要解释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有必要回顾一下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19世纪末以来,关于犯罪原因的通说是实证学派的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个体的生物、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0世纪60~70年代出现的新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本能的驱使下,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综合这两种理论来分析“2.23”案件,可以看出大学生犯罪一般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文化适应的因素。大学生进入大学后需要应对种种文化适应,面对陌生的同学、陌生的老师、陌生的知识、陌生的校园生活、陌生的城市(对农村学生和外省学生而言),如果不能消除这些陌生感,就会产生文化的不适应性,导致心理和行为异常。2. 文化交往与认同的因素。同学之间的交往是大学生最经常的交往活动,由于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的不同,同学之间会形成文化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不能被他人认同或容忍,就会导致自卑、敌对、狂躁的心理,甚至出现由于文化冲突引起的迁怒于同学的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3. 不良行为的因素。大学生的不良行为是指轻微的违法行为、违反校规的行为和有失道德的行为,实际上,不良行为在大学生身上普遍存在,并成为引起矛盾和冲突,诱发犯罪的导火索。4. 趋利避害的因素。大学生应当是有理性的人,往往是在深思熟虑后选择其的行为,但是,在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时,他们又会因为社会经验不足,理想化色彩过浓而不切实际,犯罪前后都存在逃避惩罚侥幸心理,从而敢于犯罪。5. 外部社会影响的因素。现在的大学与社会有着密切联系,社会对大学生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社会的犯罪和社会的阴暗面以及亚文化的观念对大学生的影响是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原因。6. 学校教育的因素。由于教育投入、教育内容、师资质量、

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现在我国大学教育中对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流于形式的问题,还处于在摸索和改革的阶段,尚没有建立及时发现学生异常心理和异常行为,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的有效机制。犯罪原因的分析是设计犯罪预防制度的前提,按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论”,犯罪是现阶段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引起犯罪的诸种因素中,对任何一个因素的改变,都会产生改变犯罪数量的效果。所以,如果以上因素是大学生犯罪的原因,那么,在促进社会发展,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品德和法律教育,改善高等学校预防犯罪的机制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有效对策。就目前高等学校的情况而言,预防大学生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意识,让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处处感到学校和老师给他们的温暖,从而克服因为环境变化和人际交往出现的不适应性,尽快地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2. 继续改善大学生思想品德和法律课程教育的模式,增强课程教学的生动性和有效性,使这两门课程真正起到提高大学生国民素质修养的作用。3 . 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缓解大学生的心理压力和紧张情绪,及时疏导大学生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矛盾。在大学里应当建立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及时解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同时,对于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和班主任,应当进行心理学培训,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具有维护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知识和能力。4. 增强大学生的自治、自律和自强能力,充分调动大学生在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可以依托学生会和学生党员,利用大学生之间稳定的同学关系或伙伴关系建立学生自己的预防犯罪组织,通过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从避免成为被害人的角度消除被害诱因,减少大学生被害的机会和条件。5. 创造学校的学术气氛和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用健康的活动来充实学习之余的生活空间,转移大学生的兴趣目标,营造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友情和团结向上的集体主义精神,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对大学校园的侵蚀。6. 加强高等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坚持学校师生佩带校徽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学生宿舍巡查制度、校区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异常心理和异常行为信息收集建档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和预防突发事件的基础工作。

总之,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要社会上存在犯罪的现象,大学生的犯罪就难以避免。但是,大学生犯罪也是可以预防的。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建立学校内部的预防机制上,通过动员校方、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和合作,实施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预防犯罪行动,就能够实现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良好效果。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迎接宪法的春天

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 5万元; 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 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 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 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 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0元、调查费 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 4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 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 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 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 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给付;

五、鉴定费 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 200元;

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讨论后认为:

上诉人齐玉苓通过初中中专预选后,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愿望。被上诉人陈克政辩称是由于其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齐玉苓才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没有证据证实。既使此节属实,也因为陈克政实施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不能对抗委培志愿是由齐玉苓亲自填报这一合法事实。陈克政称齐玉苓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齐玉苓统考的分数超过了委培分数线,被上诉人济宁商校已将其录取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后来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所支付的学费,是其接受该校教育的正常支出,不是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被上诉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使其精神遭受严重的伤害,应当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标准,给齐玉苓赔偿精神损害费。齐玉苓要求将陈晓琪的住房福利、在济宁商校期间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作为其损失予以赔偿,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本案诉讼费应根据上诉人齐玉苓诉争的标的额进行计算。原审判决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 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 2001年 8月 23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 1993年 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 1993年 8月至 2001年 8月,共计 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 50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910元,由上诉人齐玉苓负担 8984元,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 192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910元,由齐玉苓负担 8984元,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 1926元。

厦门特大走私案

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有关涉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情况(2000-11)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原副市长蓝甫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等25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袁纯清通报了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中25名涉案党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情况。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领导小组组长何勇通报了厦门特大走私案的查处情况。

据通报,厦门特大走私案是我国建国以来发生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去年8月中旬,中央纪委会同监察部、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等部门组成中央专案组,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展开全面调查。在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在厦门市委、市政府及厦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下,经过专案组一年多的艰苦工作,该案的首批案件已于今年9月中旬在厦门、福州等地法院开庭审理,共25起案件、84名被告人。福建省、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金融系统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决定,对其中涉案的25名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所得。其中厅级干部8人,即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原副行长陈建銮,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

何勇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是全国深入开展打击走私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有力地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目前,该案的查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随着整个案件查处工作的深入开展,还有一批犯罪分子将依法受到严惩,一些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94起案件经海关、公安、检察机关分别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并于去年12月份陆续开庭审理。近日,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等地人民法院分别对该批案件所涉及的12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陈燕新、王燕棣、李宝民、梁栋等4人被依法判处死刑;赵裕昌、杨上进、李鹭琪、钟晓辉、黄志忠、吴从愿等6人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经查,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原总经理陈燕新在担任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组织策划该公司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厦门中贸公司共同走私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5.29亿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骨干分子及其他人员贿赂折合人民币287万元;贪污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溢余油款人民币30万元;私分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溢余油款人民币16万元;另有人民币70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走私犯罪分子王燕棣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勾结,从事走私香烟、汽车等犯罪活动,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19.79亿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走私犯罪分子李宝民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勾结,从事走私香烟犯罪活动,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3.48亿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原总经理梁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53.7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福建九州商社原总裁兼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裕昌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厦门海关调查局原副局长杨上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厦门市国税局原总会计师兼稽查局局长李鹭琪、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公司原总经理钟晓辉、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黄志忠犯受贿罪;走私犯罪分子吴从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述6人一审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9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自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工作开展以来,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准备提起公诉的案件共192起。截至目前,按照司法管辖的有关规定,有关地方的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案件167起,涉及被告人273人;已判决119起,涉及被告人213人,其中21起案件已二审判决。

另据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李纪周在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和副部长期间,多次收受赖昌星等人的巨额贿赂,并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执法部门对有关重大走私犯罪活动的查处。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书证和证人证言,法庭传唤了有关证人出庭,李纪周委托的律师为其作了辩护。各界群众及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了法庭的审理,李纪周的亲属亦旁听了审理。法庭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评议后,择期作出一审判决。

[点评]依法严肃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并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捍卫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将进一步推动打击走私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促进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有力的保证。

我国自80年代开始门户重新开放以后,随着正当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周边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受巨额暴利的驱使,勾结一些素质低差的官吏,猖獗进行走私活动,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厦门特大走私案的审判,反映了党中央倡导依法治国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

走私“老大”赖昌星能用“五子”攻克共产党的干部,使之为其服务,令人触目惊心,这是一个跨世纪大案,此案犯罪数额之大,涉及政府官员之多,是百年历史之最,它向我们揭示了反腐倡廉的难度,让我们认识到今后健全国家权力监督机制的必要和江泽民同志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从严”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退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为了避免06年“齐二药”假药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无门,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现,笔者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方面的一己帮助。

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调解是自愿的,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调解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当然,如果按照三鹿公司内部的说明,该批奶粉受污染原因为奶农受利益驱使向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造成的,则其在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后,可以向不法奶农追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受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这个法定期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驳回起诉,这个法定期间叫做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此,购买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的监护人应当在9月11日石家庄三鹿公司发布声明后,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原告可选择向这几个法院中的一个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对相关企业不仅要进行罚款,还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出于意外而是故意添加聚氰胺以提高非法的、早已明令禁止的化学蛋白质含量,以欺骗检查、无视其危害后果,其行为足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其情节来看,已经符合刑法中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从重法定情节。刑法第30条、第31条对追究哪些人的

刑事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新闻背景

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中国卫生部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鉴于上述问题,部分网友认为部分婴幼儿食用受污染的三鹿婴幼儿奶粉,造成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的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厂家应该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适用的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

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民法通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相关的证据。

1、奶粉的包装袋。

2、购买奶粉的小票,若遗失的找出售者出具购买证明。

3、若出售者仍在出售同一序列号、批号奶粉的,可以买若干回来加以印证。

4、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5、家属陪护的误工时间及家属的收入证明。

6、其他的证据。

三、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2、家属陪护的误工费,或聘请家政的护理费。

3、家属往返的交通费,发生的住宿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必要的营养费。

6、如致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7、如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8、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

诚宇、李东照诉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河南地域歧视案”

——对“河南地域歧视案”的规范分析

一、事件概要

2005年4月15日,深圳龙岗警方在辖区怡丰路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大横幅。河南籍郑州市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在诉状中称,他们均是河南籍爱国守法公民,自出生以来一直在河南这块土地上成长、学习和工作,对家乡河南有着深厚的感情。原告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热爱自己的家乡和家乡的声誉,并以自己是堂堂正正的河南人、中原人而骄傲。作为河南籍守法公民,原告在郑州看到相关报道后,感觉受到极大侮辱,精神受到打击。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伤害了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予以发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慎重研究,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2006年2月8日,法院以调解结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两名河南籍公民赔礼道歉,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评析

对于该事件,有媒体称为“地域歧视第一案”。但据笔者了解,早在三四年前,一家深圳企业发布内容为“不招四川籍工人”的招工广告(大意如此),有四川律师以“地域歧视”为由在深圳奋而起诉。而据相关媒体报道,企业之所以发布该内容的广告,是因为该企业中四川女工人数太多,相互之间说四川话,而导致管理阶层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希望通过非四川籍工人的进入,进而形成一个说普通话的工作局面。如果不考虑权力行使的特性,该案件起码比当下的“歧视河南人”案件发生得更早。

(一)、分析视角的界定

回归案件本身,笔者认为,作为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普通公民和作为审判权实际行使者的法官,二者在面临相同事件时的态度应有所差异:前者可以义愤填膺,可以奋而起诉;但作为后者,在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在服从法律的审判规则下,法官不能以大众情绪作为自己的判断,也不能将自己作为普通公民的感情判断作为法官的判断,而只能以现行法律的判断作为法官的判断。也就是说,李、任二人作为“河南人”,认为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主张自己的诉权,可以寻求各种救济途径来诉求权利的保护,这是一种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是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事件。但作为一名法官,尤其是作为一位面临被诉行为可能同样引发自己愤怒情绪的法官,应该严格的区分自己作为普通公民的感情以及作为法官的服从法律的职业要求,不能将自己的日常生活情绪带入到审判活动中(正如有学者主张的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精品】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篇一 标题 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 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

问题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样式.

社会实践报告 教育层次(本科或专科):本科 实践报告题目: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分校(站、点):南汇分校 姓名:学号: 年级: 09秋专业: 指导教师: 日期:年月日

提纲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二)案例内容概要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三)感想

内容摘要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 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33篇,略高于去年。其中省法院编报43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0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 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

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 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最高法截止到2014年12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8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