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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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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医疗安全,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医院有关部门或院领导请示报告。

第一条发生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等情况时,接诊医师及科室必须及时报告院总值班或医务科,医务科应动员和组织全院力量抢救病员,及时向分管院长、院长和市卫生局报告。

第二条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和新技术时,科室必须在术前书面向医务科报告,征得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在术中发生的类似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到达手术现场及时进行处置,事后补报相关手续。

第三条病人情况危急需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科室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请示分管领导后可代表医院履行相关签字手续,以便及时手术抢救病人。

第四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科室应及时电话报告医务科或护理部及时组织力量抢救病人,当事人应按照医院要求实事求是书写事件经过,科室应按照程序书面报告医务科及或护理部。

第五条各科室发生以下情况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医务科,医院将及时介入调查、妥善处置和组织力量全力抢救病人。

1、手术严重并发症可能对患者致残或危及患者生命时;

2、择期手术患者出现其他合并疾病可能导致患者致残或危及生命时(如合并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死、血栓形成等情况);

3、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危及生命,家属不理解提出异议时;

4、未预料到的患者突然死亡或发生不明原因的患者死亡时;

5、发生局部院内感染,疾病流行或发现特殊疾病病例,特殊症状病例时;

6、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时;

7、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误用过期药品时;

8、发生输血错误或严重输血不良反应时;

9、检查部位错误或检查报告错误未及时纠正造成后果时;

10、误用过期耗材或医用耗材发生质量问题时;

11、在医院同意参加的院外会诊或手术中发生严重医疗问题时;

12、住院病人、陪伴或探视人员在院内发生非医疗性事件造成伤害时;

13、病人出科检查、转科转院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或发生意外事件时;

14、在医务活动中,存在科室自身难以处理的突发情况时。

第六条收治涉及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倾向的病员时,各科室要及时报告医院并无条件服从医务科的统一安排,包括指定收治科室、病房、主管医师和护士。

第七条科室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xx时,必须按照程序到医务科或护理部请假登记,确定好科室临时负责人并电话报告分管院长。

第八条医师到院外会诊或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医疗活

动时,必须首先到医务科登记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前往,紧急会诊可先行电话请示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科室接受来院进修人员、其他医院来院参观学习、邀请上级医院教授来院会诊和指导开展手术时,必须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备案并经医务科同意。

第十条科室邀请上级医院教授来院访问、交流和学术讲座时,必须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并征得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医院将按照相应规格接待。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外出参加由商家赞助的正规学术活动时,应书面向医务科、科教科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必需在医务科详细登记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学术会议名称和赞助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二条科室发生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和毒麻药品等事件及发现成批药品或耗材过期变质时,需及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医院大型医疗设备设施(CT、MRI、大生化、P ACS 及网络等)发生故障影响全院医疗活动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医疗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到科室突击检查时,必须及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到科室要求采访或司法部门到科室要求调查取证时,必须报告医院主管部门取得同意后方可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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