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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

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我们建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

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

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

,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

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二)交接手续:

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

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如发现物品有所损毁或遗失的,应折价赔偿。

(三)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及退宿事宜: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填发《离职证明书》送交财务部门据以结算工资。其中,《离职证明书》应交由离职员工本人签收。

离职员工在用人单位宿舍住宿的,同时办理退宿手续,在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及结清工资后当日离开。

二、离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及员工劳资纠纷易发点及避免措施:

(一)是否涉嫌违法解雇:

关于是否涉嫌违法解雇,往往是劳资纠纷实践中双方争议较大的一点。违法解雇,涉及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是否应当给付,及给付金额大小,用人单位与员工往往各执一词,僵持

不下。我们建议,《离职证明书》中应详细列明员工离职时间、离职具体原因等。因员工涉及严重违纪而被解雇的,用人单位还应保留相关文件,如奖惩规章制度及记录、向工会

提交的《解雇通报函》、由工会作出解雇调查并出具的《解雇调查函》(上面应有工会加注的是否同意解雇的意见)、人事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奖惩公告

》、《员工奖惩通知》等,以便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有迹可循。

(二)工资结算: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员工没有提前30日申请离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应扣押员工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的赔偿。实际上,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离职时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认为员工没有提前30日申请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则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否

则,应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另外,很多用人单位习惯于要求离职员工在下月正常发薪日来领取工资,这样也容易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埋下劳动纠纷的隐患。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在员工离职时,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

用人单位都应切实保障离职员工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应推脱己方义务,否则,容易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

(四)竞业禁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掌握其重要机密资讯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需要进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和违约责任约定的,可与离

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约定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后,竞业禁止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

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员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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