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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9月22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八)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监测、水域垃圾清理等具体工作。

饮用水原水供水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污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水量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质检测等社会组织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依法提供支持。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用水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并通过社会和市场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市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

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水源保护费用。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受影响等因素。

第十三条生态补偿对象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的承诺书。

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对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防护及应急设施。

日供水量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和范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旅游、游泳、垂钓、野炊,在饮用水水体洗涤;

(二)从事住宿或者餐饮经营等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二)投饵式养殖;

(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住宿或者餐饮经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废弃物、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二)投饵式水产养殖;

(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河流、湖库等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有计划地对市区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量和水质。跨地区的河流、湖库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下游或者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维护,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水输送管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原水输送管道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水质状况、水质安全保护需要,在原水输送管道外围划定一定区域的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在原水输送管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输水管道中取水;

(二)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进行爆破、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四)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五)损坏输水管道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可能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分析和信息公开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机构和资源,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有计划地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巡检。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日供水量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当每半年监测一次以上;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当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水质进行检测,每月形成水质状况报告,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

饮用水原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取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机制,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实行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饮用水原水供水单位,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制度,可以对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并依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从事住宿或者餐饮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野炊,在饮用水水体洗涤或者实施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综合评估和信息发布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置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或者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六)在禁止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城镇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地表水水源。

(二)原水输送管道,是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至供水单位进水口的输水管道和隧道。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发布时间:11-01-20 来源:点击量:1856 字段选择:大中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3.3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规定 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规定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二)第十二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设、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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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 水源地如何界定和分类 概念: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 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广义的水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分类: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我国实行怎样的保护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等级划分: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特殊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政策措施: 有哪些保护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一级保护 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 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 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 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 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施,而是排污 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二级保护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的码头。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 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 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 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 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品的码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铝 0.2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 (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 (mg/L) 铅 0.01(mg/L) 汞 0.001 (mg/L) 硝酸盐(以N计)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 (mg/L) 氯仿 0.06(mg/L)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 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

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 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 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 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 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 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 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 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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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区作为我省战略定位之一,要求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容,也是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基础保障。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 受降雨量的时空分布不均匀(全年80%的降水集中在6至8月份),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等条件制约,我市区域性缺水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同时,在“海岛型”水系和北部山脉地势影响下,我市河流流域围小,河流短小且湍急,饮用水水库只能依靠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调节才能形成有效蓄水。因此,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以维护城市供水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国游客大量增加,对用水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统计,**市旅游接待人数从**年的**万人增加到**年的**万人,全市城市用水量已近**万吨/日。对于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市,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至关重要。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加快,我市饮用水水源正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保护环境,需要我们立足长远,科学谋划可持续利用饮用水

资源,实现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饮用水水源地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市**等五宗饮用水水库已经省政府批准划定了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km2,其中:一级保护区**km2,二级保护区**km2,准保护区**km2。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污染局面复杂 我市水源地周边相当部分是重要的农业耕作区及经济作物种植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的粗放管理,促使其土壤中的人工化学物质含量增加,而化学残留物随雨水或径流汇入水库,造成水库富营养化,对水库构成面源污染威胁。除面源污染外,水源地还面临着无序开发工业、旅游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复杂的污染局面。**水库上游**农场橡胶厂年产胶3000吨,其产生废水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352mg/L)超出排放标准3倍以上,而未经严格处理的污水通过径流、地层渗透等方式汇入水库,影响了水库水质。**高尔夫球场建在**水库**平方公里的集雨围,并紧贴水库一级保护区,在生态防护和排水治污设施未完备的情况下,该项目的实施势必影响**水库供水安全。 (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目前,我市水源地周边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以及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等现象随处可见。水源保护围极其缺乏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入沟渠、河道、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分析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分析 【摘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取决于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的质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非常重要。本文主要围绕着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问题展开分析,探析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的具体的方法和流程,分析了检测过程中的要点,以期可以为我国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检测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水源水;水质检测 一、前言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检测非常重要,检测的结果关乎我国居民用水的安全问题,所以,针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检测一定要有效和科学,提高水源水质检测的有效性。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必要性和现状分析 水和人们平时的生活关系非常的紧密,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水还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经过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之后,虽然我国的供水事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平时的日常饮用水需求都已经得到基本的满足,但是依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为受到环境污染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水源的水质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水源的水质在不断地下降,对于供水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些中小企业在进行水质检测的时候,工艺和设备都比较的落后,已经达不到相关的标准;而很多的供水企业的设施也需要扩建和改进,有的管网已经比较陈旧,漏损的情况很严重,供水的水质也在不断的降低;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在水质检测的方面,虽然在对全国的大城市进行水质检测的时候合格率都比较高,但是在进行检测的时候主要是针对的水质标准当中几项标准,而且有些数据基本上都是供水企业的自检报告,可信度不是很高;在进行抽样检测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检测的供水企业的出水水质,并没有对官网末端水质进行检测。 水源水质是影响出厂水水质的源头。在水厂生产过程中,需要密切监视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水源的水质特征,方便后续处理的及时调整与平稳运行。水质良好的地下水取至地面,稍经消毒处理即可使用;然而,大多数地下水需经适当的处理,甚至需经特殊处理后才符合饮用水或工业用水的标准。究其原因:一是在形成过程中溶解了地层中矿物质,使一些元素在水中的溶解量超过了允许浓度;二是人类活动造成地下水污染,水质中铁、锰超标的危害。铁和锰都是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水质中含有适量的铁和锰,对人体有益无害;但是,若人体长期摄入过量的铁和锰,可致使慢性中毒,可诱发某些地方病。 三、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的检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1、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的检测项目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释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释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释义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1)

第一节设计原则 本项目方案设计的原则为: 1、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满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的规定要求。 2、提高全民意识、警示及保护地下水,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3、根据实际需求设计警示牌上的图形和文字。 4、根据现场情况设计绿化形式及植株选择。 第二节设计范围 本项目的内容包括: (1)设计内容包括:界标、警示牌图形文字;隔离栅布设;绿化。 (2)界标、警示牌的制作安装;隔离栅的采购、安装;绿化所需种植地整理、种植、浇水等。 第三节设计依据 本项目方案设计采用的主要规范及标准有: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 3.《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4.《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 5.《饮用水水源保护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6.《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 (HJ588-2010) 第四节项目概况 在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防护措施,设立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采用隔离栅来进行物理防护,对水源地周边进行合理绿化,建立植被绿化,利用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拦截农业污染物进入水源,构建植被绿化防护工程。

①隔离栅建设 隔离栅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地形及实际情况,避开较大面积耕地、居住区, 有利于彻底保护水源地的生态及安全,所用材质为PVC浸塑护栏。 ②警示牌设置 在水源地区域显着位置设置警示牌,警示牌注明保护区范围及注意事项。 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等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村居主要负责 人联系电话。 ④植被绿化防护工程 对水源地周围进行植被绿化,改善土壤环境,提高植被蓄水能力,有效防止其他 生物对水源地进行污染和破坏。 辖区内14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内 容清单参照下表: 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备注 1 警示牌个25 2 界标个14 3 隔离栅M 315 4 植被绿化M2800 采购项目分布如下: 序号名称工程项目单位数量 警示牌个 2 1 村 界标个 1 警示牌个 3 2 村 界标个 1 警示牌个 2 3 村 界标个 1 4 村警示牌个 3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以及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以及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 1、工业污染 工业生产都在把清洁的水资源变为带有污染物质的废水,如果这些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到自然水体中,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另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废弃物进入水体也会造成大量的水污染,如大气污染,最后可能以酸雨的形式污染水体。 2、农业污染 现代农业中为了保证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其中不少是高毒农药,这些农药残留经雨水冲刷进入自然水体,造成了对水的污染。这种污染一方面在杀死害虫的同时杀死了食物链上的其它生物,另一方面,这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各种介质,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巨大的负面影响。保护区内的居民还不能够完全、合理施用化肥,扩大有机肥施用量,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从而造成水源的污染。 3、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主要是由人们在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又无法转换,最终流入或渗入水体行为。如:畜禽养殖场、集中式屠宰场、水产养殖场、农村农药化肥施用、集镇生活污水排放、乡镇垃圾散放、加工企业、“农家乐”等等。 大量的生活垃圾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堆积在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地保护区域,从而给水源地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而且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村的垃圾和污水

排放量将大幅度增加,在农村尚未建立垃圾和污水处理机制和设施的情况下,农村面源污染将进一步加剧。 4、部分农田过度使用化肥、农药问题 化肥和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见效快,防治效果好,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其使用范围日益扩大。由于追求“高投入、高产出”的生产模式,部分农民在农田中施入大量化肥,一方面造成土壤肥力过剩,有机氮、无机氮比例失调,氮素转化率低,雨期大量肥力流失,给水体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造成土壤有机质降低,土壤板结,土壤理化性状变劣。同时化肥在空中的逸失,给空气带来污染。而农药的大量使用,一是遗洒在空气中对人和其它动物造成危害。二是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三是促使物种多样性减少,造成生态平衡失调。 5、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近年来,为增加农村经济收入,农村畜禽养殖迅速发展,并且其发展规模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由于目前各养殖场和养殖户没有合理的处理设施,产生的大量污染物没得到有效的处理,均存在污水乱排现象,极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不到位 保护区内全部为农村,存在生活垃圾随地乱倒现象或收集不到位,达不到全部无害化处置要求。 7、滥砍滥伐,水土流失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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