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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轻松过关1第04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经济法》轻松过关1第04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经济法》轻松过关1第04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选项AB)、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选项D)、行为(选项C)。

【例题2·多选题】非物质财富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各项中,属于非物质财富的有()。(2017年)

A.作品

B.奖章

C.发明

D.荣誉称号

【答案】ABCD

【解析】非物质财富包括:(1)知识产品,如作品(选项A);发明(选项C)、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2)荣誉产品,如荣誉称号(选项D)、奖章(选项B)、奖品等。

【例题3·多选题】下列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2016年)

A.土地

B.荣誉称号

C.人民币

D.天然气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CD:属于物;(2)选项B:属于非物质财富(荣誉产品)。

考点7: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P6)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1)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

(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答案】D

【解析】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有()。(2011年)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不论是法律事件,还是法律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1)选项AB:属于法律事件;(2)选项CD:属于法律行为。

【例题5·单选题】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法律行为可以分为()。(2015年)

A.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B.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C.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D.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2)选项B: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所作的分类;(3)选项D: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所作的分类。

本单元考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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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间的关系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内容就是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客体就是一种行为 ? 例子,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那么此时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电脑这个交易物就是客体,而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以及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案例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产妇申请赔偿获法院支持 核心提示 医院未经授权,擅自将死胎当作医疗废物处理,产妇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行为侵权,要求医院赔偿各类损失4.5万余元。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那么,医院是否该赔偿? 案情梗概 2005年3月4日凌晨,原告焦某 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转入被告北京某大医院。入院时查体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手术。同日上午9时,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 3月7日被告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被告发生争议。 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其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孩子死后,原告到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剖腹产手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行为。其给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由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BCD)。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BCD)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AD)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第04讲_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提要: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着重研究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笔者将首先从反驳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权利、义务对象说”入手,再分别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两个方面综合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什么的主张。 ;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法律行为 ; About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 Abstract:The legal relation is the direct route where people have dealings with law, its status in legal life is self-evident. This text will study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 emphatically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At first I will refute "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right obligation target "of legal relation object , and then synthetically explain the opinion from two respects , such as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juristic act and key el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 ,etc. on what the author thinks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should be. ; Keywords:Legal relation, the object, the subject , juristic act ; 导语: ; 人类的生存需要秩序,而获得秩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法来对社会加以调整。然而法对社会予以调整并不能直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

法律关系客体

2.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说这派学者本身也有很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这派学者也有共同的地方,因此将其归入一种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柴发邦教授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江伟和常怡教授则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 ,田平安教授认为是“民事案件” 。虽然这派学者各自所主张的称谓不同,但是这些学者大都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个主体构成的,各个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有差别,其指向的对象也就有所不同。首先,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其次,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不包括实体权益请求。第三,上述两种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的事实客体可能同后者的事实客体完全一致,或者是证实其存在、不存在的案件事实。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应当使用一个词来进行表达。而并非是“什么和什么”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存在着一种列举的倾向,也就是说在用穷尽法来解释这个概念。用穷尽法来解释一个概念的缺点在于容易有所遗漏。比如,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这句话。如果说这句话正确,那么鉴定人、翻译人去的报酬的权利的对象也是案件事实么?再比如,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这个论断。笔者斗胆问一句,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还是实体权益请求?因此笔者以为这种学说即使正确,也有待于进一步抽象化。 3.诉讼行为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 。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客体,也就是所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实质是说权利、义务所能起作用的方面,也可以说是权利、义务的标的,而权利、义务的标的,在财产性法律关系中一般可以指物和非物质财富,也可能指一定的行为;在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是指行为。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来说,它是属于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笔者支持诉讼法律行为说,下面将对这种观点予以详细阐述。 二 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客观世界。各派学者由于对个体的理解不同,因此对理解客体也存在着根本分歧。唯心主义者试图从人的能动性的方面去理解客体,但由于其基本哲学立场的限制,而把客体看作是由精神性的主体创造出来的,这样客体就成了某种精神东西的异化和外化。 马克斯和恩格斯在批评和继承哲学史上关于主客体的理论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主客体理论。主体是有头脑、能思维、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个人和社会集团,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自然界早在人类之前就存在,但不构成现实客体。自然界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从客观世界中分离出来的那一部分和那一方面的客观存在才成为客体。他是人的实践和认识的结果。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客体会有不同的部分和方面成为它的客体。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

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一 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必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关怀主编的原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一节中仅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注: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追根寻源,这引进于前苏联的教科书。(注:参见[苏联]亚历山洛夫:《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李光谟、康宝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原“统编教材”所持的观点,受到以后许多学者的批评。这种批评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劳动法学会年会上仍在延续。侯文学在所提交的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新探》中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在劳动法学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种令人不解的现象:即在劳动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只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对客体问题只字不谈。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系客体问题在整个法学界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未必能讲清楚。但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既然大家公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应研究它,讲解它。否则,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不完整。 这一批评显然有一个理论前提: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是各个部门法学的通用件。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关系没有“客体”,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就不完整。依笔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论来说明一切法律关系的观点本身是值得探讨的。 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法学中得到发展,并引申成了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以下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各种法律关系都无不例外地存在“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我国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这种观点。 张文显认为,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按照这种观点,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七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7)信息。这七类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179页。) 在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上,我国民法学者以“三要素”理论为基础,形成了“身体说”、(注:参见郑新剑:《“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吗?》,《法学评论》1986年第6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一般涉及权利人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专利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直接与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相关。因此,了解专利的实质要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并且是能够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选择汇桔专业优质服务,只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专家代办,省心省力。汇桔网严选商家资质,筛选优质专利服务商,担保交易,保障咨询、信息安全。您的权益,我们全力守护。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张 华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按照法理学传统的观点,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本文针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上的多种表述,在对原有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强调了双重客体的普遍存在。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结构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9)04 0082 04 Analysis on the Struc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 ZH ANG H ua (Gansu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Lanzhou730070) Abstract:In acco rdance w ith the traditio nal view of jurisprudence,the leg al relatio nship object is the main o bject of the r ig hts and obligatio ns of the subjects,o n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In this article, aim ing at the m any kinds o f expressions of"object of leg al relation",on the basis o f the analysis to the o r ig inal theories,it analyzes the structure of the o bject,thus em phasizies the prevalence of a double ob ject. Key words:Leg al relationship;Object;Structure 一、法律关系客体理论 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按照罗马法的解释,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应请求为一定的给付。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如一个将人与人联结在一起的锁链,被套住的人之间相互要作出行为,以满足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是萨维尼,它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这一经典表述,成为后世关于法律关系定义的起点。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律关系主体为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国家或国家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利益共同体等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是由法律关系概念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理论用抽象的概念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具体的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也呈现出多样性。 客体在法学理论上往往以对象!名之。对象(object)在西文中源自拉丁文Objectum,意为?迎面丢来之物#,原指某物对人的关系。最广义的对象是一个主体的意识行动所指向的一切、或者是一种官能,一种持久的心理态度或习惯,以及一门学问所能指向的一切。![1]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体是客观存在的物,但并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物都是客体,客体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可能成为现实的客体,并不是指潜在的客体。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之后,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逐渐纳入人的活动范围,由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而获得客体的规定性,即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活动的结果。客体有自己的特性,客体不是凝固不变的,而 收稿日期:2009-04-23 资助项目::甘肃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华(1976 ),女,甘肃靖远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必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关怀主编的原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一节中仅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注: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社1987年版,第116页。)追根寻源,这引进于前苏联的教科书。(注:参见[苏联]亚历山洛夫:《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李*谟、康*田译,中国人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原“统编教材”所持的观点,受到以后许多学者的批评。这种批评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劳动法学会年会上仍在延续。侯*学在所提交的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新探》中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在劳动法学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种令人不解的现象:即在劳动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只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对客体问题只字不谈。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系客体问题在整个法学界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未必能讲清楚。但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既然大家公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应研究它,讲解它。否则,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不完整。

这一批评显然有一个理论前提: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是各个部门法学的通-用件。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关系没有“客体”,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就不完整。依笔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论来说明一切法律关系的观点本身是值得探讨的。 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法学中得到发展,并引申成了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以下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主体对象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政治行动等。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这个范围有几个分类,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一些文章等等,都是属于著作权,而且在网络上面流通的很多文章都是已经被授了权的,但是有个别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客体作品的分类 1、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作品可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

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是对作品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2、按照创作人的不同,作品可分为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非法人单位作品。 3、按照创作人数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创作行为的顺序不同,作品可分为原作作品和再创作品。 5、按照作品创作与职务的不同关系,作品可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6、按照作品创作的根据不同,作品可分为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著作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男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男通过网络约会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女同意了男的邀请。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男的影子。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男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男与

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调整的关系。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男的行为未侵害女的人格权,因此,男不存在对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三与四签订买卖合同

《劳动法原理》作业

《劳动法原理》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劳动法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 A.经济关系 B.社会劳动关系 C.人事关系 D.政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 )。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企业职工 C.部队军人 D.家庭保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 )起施行。 A.1994年7月5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7月5日 4.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机关是()。 A.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B.国际劳工局 C.国际劳工组织监事会 D.国际劳工大会 5.个体工商户请学徒做帮手最多不超过()。 A.三个人 B.五个人 C.七个人 D.八个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来源于()。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C.联合国的有关文件 D.区域性有关文件 E.有关双边公约 2.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为()。 A.劳动权利能力 B.劳动行为能力 C.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E.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不同而受歧视。 A.身份 B.民族 C.种族 D.性别 E.宗教信仰 4.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 )。 A.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内容 C.劳动纪律 D.社会保险 E.试用期 5.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为()。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D.应债权人请求代扣欠款 E.按劳动合同约定应由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费用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

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 A、天上的恒星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尸体 D、无形的电和气 2、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使用权 B、电影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C、矿藏是土地的从物 D、果实在采摘之前不是孳息 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或乙 4、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放出的冷气 D、山羊与身上的羊毛 5、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道德归属() A、归甲老汉 B、归乙老汉 C、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汽车和轮胎 B、房屋和家具 C、电视和遥控器 D、网球拍和球拍套 3、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脑与鼠标 D、房屋与窗户 4、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意以7500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吃亏,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有关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有关机器转让合同有效 B、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有关机器转让合同无效 C、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厂房的所有权 D、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三、判断题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2、果树与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 2、D 3、A 4、A 5、B 二、多选题 1、AD 2、CD 3、AC 4、AD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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