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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名词解释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危险:是指人类遭遇人生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4、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5、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8、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9、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11、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12、英美法: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13、保险利益: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4、最大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15、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6、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式告知、无限告知P46)
17、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8、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19、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20、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

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那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损失财产的所有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者追偿。
2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外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那里所获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22、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23、合同:有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5、要式合同: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6、非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亦可成立的合同。
27、议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28、射幸契约:是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
29、交换合同:是指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是具有相等的价值。
30、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
31、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32、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
33、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3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5、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6、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的,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37、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起的残废、死亡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38、伤害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39、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
40、单一危险的保险合同: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如火灾)的保险合同。

41、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综合合同”,是指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 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
4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43、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4、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5、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46、要约: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又称“要保”或“投保”,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47、承诺:又称同意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
48、要保书:又称“投保书(单)”, 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
49、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50、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51、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
52、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5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4、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55、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段期限。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指从某一确定的时刻起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5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57、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58、保险费:是投保人依约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59、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赔款。
60、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1、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以外协商确定的其他保险条款。
62、标准保险条款:又称“格式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印就的保险条款。
63、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所作的理解。
64、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指每

一有效保险合同所应具备的要件。
65、主体合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
66、合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民法上称之为“合意”,即合同的订立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及协商一致。
67、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不能发生保险当事人预期的目的的保险行为。
68、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69、危险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出现,如保险标的用途的增加或变更而致标的遭受损失的机会的增多,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而增多可能受伤的机会等。
70、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通知出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
71、合同履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从事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72、抗辩:是指对抗或阻止对方的请求权。
73、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7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
75、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76、通知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依法不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77、协议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78、背书: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
79、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关系。
80、协议解除: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81、法定解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原因,保险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82、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
8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84、消极利益:又称“不受损失”的利益,即免除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增加的额外支出,如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致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为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需支付的费用,可作责任保险的标的。
85、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86、责任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87、信用保险合同:又称为“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88、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89、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90、理赔: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91、责任审核:是指根据现场查勘的各项记录及理赔单证,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92、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提出索赔诉讼,也可以获得对该项损失的共同赔损补偿,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叫做代位求偿。
93、物上代位: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94、委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
95、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历史保险人与企业单位(包括事业、机关等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96、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主要指洗杂店、寄售店、修理(加工)店、代购代销店、仓储公司、货栈、旅馆、运输公司等单位代加工、修理、销售、保管的财产。
97、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的财产:主要指作为被保险人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所暂时占有并由其负责的财产,如租赁物、运送物和抵押物等。
98、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99、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工程车等特种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
100、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
101、碰撞责任:是保险人

对于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碰撞及发生倾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2、非碰撞责任:是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03、施救、保护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遭受保险时,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104、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贪污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付。
105、飞机保险合同:又称航空保险合同,是交通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是以飞机作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106、飞机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及地面停放时,不论任何原因(不包括除外责任)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灭失或损坏,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107、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飞机公众责任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因飞机坠落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08、飞机旅客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旅客在乘机或上下飞机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客所携带或业已交运的行李、物品的损失或因行李物品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09、船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110、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11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11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113、责任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114、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

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115、原保险人:又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116、再保险人:又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与原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风险的他保险人。
117、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18、政策危险责任:是由于政治运动和政府政治法律制度改变而导致被保险的财产及利益遭受损失,因而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19、信用危险责任:是指债务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认为属于债务人信用不良而引起,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责任。
120、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12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又称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指被保证人于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保证人)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22、个人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某一个人的信用危险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23、团体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某一要保单位内多数雇员的失职行为给雇主(权利人)造成损失时,负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财产保险合同。
124、总括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权利人单位名下的所有职员不忠诚行为而给单位造成损失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25、流动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某一投保单位内的多数员工共同充任被保险人,在总括保险金额之内,于某一员工的不忠诚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26、超额流动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的信用危险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仅对超过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27、职位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某一经济单位的特定职位者的不忠诚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失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28、确实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129、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130、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
13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

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13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133、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请求,并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13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根据合同约定,他的生命和身体受保险合同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35、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根据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36、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137、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存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138、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
139、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集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死亡时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定期保险合同。
140、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141、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142、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保险组织形式:是指保险人以怎样的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143、合作保险:是由社会上需要保险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的方式办理保险。
144、相互保险社:是又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险要求的人组成一个团体,如果其中某个成员遭受保险事故时,由全体保险成员共同分摊。
145、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非盈利性的保险法人组织。
146、国有保险组织:是指由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这种保险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保险业务开展的种类和具体的经营措施,都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由国家主观部门统一规定。
147、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148、保险公司变

更: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营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149、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因发生法定事由,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150、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停止开展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物,通过办理清算行为,使保险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消灭。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保险公司承保险种的明确限制。
151、保险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152、禁止兼业: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非保险业务。
153、保险专营:保险业务只能由依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得从事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之经营活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保险公司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154、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15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
156、自由保险费:指保险人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157、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158、保险保障基金:也称总准备金或自由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基金。
159、保险法定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160、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直接关系到保险金支付的数额和再保险业务的进行。
161、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指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
162、负债性: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收取保险费而设之保险基金实为全体投保人之财富,而非保险人之盈利,故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必将殃及投保人利益。
163、保障性:指保险业之基本只能是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以及保障经营运行之连续性及社会生活之安定。
164、广泛性:是保险业涉及面广,保险企业的破产倒闭所带来的震动可能波及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之各个方面。
165、公示监督形式: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直接监督管理,而是将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状况予以公布,让公众了解保险人经营的状况,自己作出独立判断和选择。
166、原

则监督形式:指由国家制定知道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
167、保险公司的整顿: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保险公司,通过整顿措施促其改善经营状况,预防公司破产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168、保险行业自我管理:是指保险人集合起来组成自己的社团组织,进行自身管理或称自律。
169、保险市场辅助人:又称补助人,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170、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171、兼职代理人:指受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172、业务收支:指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其来源及开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7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74、保险公证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
175、保险法律责任:即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险法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76、违反保险法的行政责任: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者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
177、违反保险法的民事责任: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向违法行为相对人以给付一定财产、作出一定行为等履行债务的方式恢复特定权益的法律责任。
178、违法保险法的刑事责任:指违法行为人因触犯刑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形式。
179、保险方法律责任: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法所导致的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180、保险方欺诈行为: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欺骗或诈骗等违法行为。
181、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诈骗行为: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以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
182、保险方的非法经营行为: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险公司设立、变更、解散以及经营规则的规定多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
183、投保方的法律责任: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活动各个阶段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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