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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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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

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

第四章村镇规划 (6)

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

第六章专项规划 (16)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

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

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

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

6.旅游规划 (23)

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

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

第九章城市设计 (29)

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

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

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

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

4.新区详细规划 (35)

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

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

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

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

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

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

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

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

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

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资料

1、地理位置、区位、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

和水文地质等自然地理资料;

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

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

4、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等资料;

5、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资源、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等资料;

6、第一、二、三产业资料;

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等资料;

8、基础设施资料;

9、生态环境质量资料;

10、城市化状况资料;

11、城镇职能类型、规模等级、城镇分布资料;

12、各类地形图、行政区图。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图则 1、区域综合现状图,比例为1/10万—1/50万;

2、区域人口与城镇布局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

4、区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

5、近期建设和发展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

6、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图,比例为 1/1万—1/5万。

村镇规划

第九条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

段。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

项目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预测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

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图纸应包括: 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村镇总体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第十四条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

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

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镇区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镇区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确定各项用地

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2、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

道路、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3、具体安排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

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确定其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5、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

出原则性要求;

6、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

竖向设计; 7、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8、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八条镇区建设规划图纸应包括:

1、镇区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2、镇区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3、镇区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

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

规划

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

1、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和风景名胜区等。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

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区以及主要的基础设施。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等。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4、规划方案的结构示意图。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

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二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文件包

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和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

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

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

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和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

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

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线、场用地范围,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纽,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城市道路规划包括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标准和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输水管网及配水干客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水源地防护措施;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污水处理石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和分区负荷密度,供电电源选择,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辐射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电信工程规划包括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辐射方式,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以及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供热工程规划包括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石,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包括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确定燃气供应规模,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以及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主要林荫道布置,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国家级园林城市要编制专门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见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洪规划包括城市需设防地区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排涝防渍的措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包括城市战略地位概述,地下宛若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城市总体防护布局,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的防宛若、防灾规划,贮备设施布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重点,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且提出整治要求,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规划实施的措施;(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见第六章)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7第二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基础资料汇编包括:

1、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 万—1/20万;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

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

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

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

方面的情况;

2、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2)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包括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人口、劳动力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资料;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2)各项公共服务设

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的资料;(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环境监测成果资料;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其它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以及其它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图则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图纸比例为1/5万—1/20万。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小城市可以用1/5000。标注以下内容:(1)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划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4)需要保护的风景中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该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该标明以下内容:(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2)潜在地质灾害空间分布、强度划分;(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4)按照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和重要基础设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内容和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该标明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仓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的布局和控制范围;(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内容和比例同城市总体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均需相应的各项现状图)。(1)道路交通规划。标注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重要广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2)给水工程规划。标注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

贮水池位置,给水分区,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3)水工程规划。标注排水分区界线,排水管渠干线

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校园,污水处理场位置、用地范围;

(4)供电工程规划。标注供电电源位置和用地范围,

变电站位置、名称、电压等级,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5)电信工程规划。标注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

路走向和敷设方式,订邮玫设施布局,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

(6)供热工程规划。标注供热热源位置和用地范围,

供热分区、热负荷,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7)燃气工程规划。标注气源位置,输配干管走向、

压力、管径,调压站、贮层站位置和用地范围;

(8)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标注市、区级公共

绿地用地范围,苗圃、花圃、专业植物园等绿地范围,河湖水系范围;

(9)卫生设施规划。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

范围;

(10)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之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环境保护规划图标明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11)防洪规划。标明各类防洪工程设施位置、走向,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排洪设施位置、规模;(1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标明防护分区,疏

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及各类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13)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明文物古迹、历史地段、

风景名胜区分布、名称和范围,各类保护区的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建筑高度控制范围与要求,以及其它保护措施。

城市分区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分区规划的任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

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城市分区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文件包

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条城市分区规划文本

1、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3、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5、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6、工程管网及主要市玫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城市分区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规划

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基础资料汇编包括:

1、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2、分区人口现状;

3、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4、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

水面现状及发展要求;

5、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6、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第三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图则

1、规划分区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

市中的位置;

2、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包括: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3、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包括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4、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注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

标及分区界线;

5、道路广场规划图。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

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6、给水工程规划图;

7、排水工程规划图;

8、供电工程规划图;

9、通信工程规划图;

10、燃气工程规划图; 11、供热工程规划图; 12、防灾工程规划图;

13、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图; 1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专项规划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

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文本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

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连接;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

客运站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

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附件 1、交通调查

(1)社会经济;(2)居民出行;(3)机动车出行;(4)出入口调查;(5)公交调查;(6)车速调查和咱段流量调查等。 2、交通模型构造、检验(1)居民出行生成模型;(2)居民出行吸引模型;(3)居民出行分布模型;(4)客货车出行生成模型;(5)客货车出行吸引模型;(6)客货车出行分布模型。 3、问题诊断

(1)分目的、时辰和方式的出行特征;(2)交通供给分布;(3)社会经济特点;

(4)用地布局与开发强度;(5)管理机制。 4、规划目标的研究

(1)城市的经济发展目标;(2)城市的社会发展目标;(3)城市的环境发展目标;(4)城市交通系统的功能目标;(5)交通系统状态量化指标;(6)合理性的讨论和检验。 5、方案的测试评价

(1)经济发展和土地使用的预测;(2)交通出行特征、分布的预测;(3)交通战略的对策和评价;(4)机动车路网方案;

(5)非机动车路网方案;

(6)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网络和组织方案);(7)测试评价、反馈调整。

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图纸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三十七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涉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等多个规划层次。其主要任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确定各类各级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且提出保护要求和措施;部署古城区内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对于重点地段提出个体整治规划措施,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十八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

图纸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三十九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本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归纳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特色;

2、保护原则和保护对象;

3、保护范围和等级确定:划定单个文物点、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保护区的范围以及保护的等级,提出保护和整治要求;

4、古城区保护与更新模式;

5、古城区人口规模控制,用地性质和布局调整,道路交通组织;

6、古城区建筑高度控制,视线通廊控制;

7、古城区空间形态保护;

8、古城区绿化系统和生态保护规划; 9、古城区环境保护和综合防治; 10、历史文化名城发展;

11、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修整、利用的规划意见; 12、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内容为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2、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风貌特色分析、古城区用地使用现状分析、古城区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古城区建筑现状分析、古城区空间景观现状分析、古城区道路交通现状分析、旅游现状分析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纸

1、市域范围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

2、古城区范围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

图纸比例1/5000;

3、古城区用地使用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4、古城区建筑现状图,包括建筑风貌评价、建筑建造年代、

建筑质量评价、建筑高度现状情况等,图纸比例为1/5000;

5、古城区居住生活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6、古城区道路交通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标绘

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8、古城区用地性质调整图,图纸比例为1/5000; 9、古城区保护与更新模式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0、古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1、古城区道路交通调整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2、古城区空间景观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3、近期保护项目的详细规划方案。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十二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专项规划是指城市范围至城市分区

范围的各单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系统规划,分别为城市给水系统规划、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城市供电系统规划、城市通信系统规划、城市燃气系统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等。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该系统的现状基础资料、需求量或负荷预测、主要设施的总体布局(包括位置、面积、设备等)、管网布置(走向、管径和管网附属设施)、规划实施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

规划图纸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四十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文本 1、规

划标准确定; 2、规划需求量预测;

3、主要设施的规模及布局;

4、网络形制的选择,主要管线的走向、管径及敷设方式;

5、规划对策、技术规定、实施措施等。第四十五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分析现状、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等。一般包括现状概况、规划标准确定,规划需求量预测(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种为主,其他校核),确定主要设施的规模及布局,选择网络形制,主要管线的走向与管径和敷设方式,以及规划对、技术规定、实施措施等。

2、现状资料分析。内容中应包括现状和历年(一般5年以

上)城市(或分区)用量、标准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网络的基本情况,现状存在的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图纸

1、现状图。反映现状主要设施的位置和主要管线的走向,采用标注或图例表示设施的规模;

2、规划总图(可分近远期)。应反映规划主要设施的布局、

规模和等以及主要管线的走向和管径,条用标注或图例的方式表示设施的规模;

3、各种分析图等。

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第四十七条城市防灾专项规划指城市总体至分区规划的各单项专

业防灾系统规划,包括城市范围、分区范围的消防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抗震规划和防空规划等。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该系统的现状基础资料、灾情预测、防灾体系构成、主要防灾设施的总体布局、规划实施要求、防灾预案等。

第四十八条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14第四十九条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文本1、灾种概况;2、确定防灾等级与标准;

3、专业防灾系统构成;

4、主要设施的规模

及布局;5、防灾预案。第五十条城市防

灾系统专项规划附件1、规划说明书。内容

为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2、现状资料分析。第五十一条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

划图纸1、现状图;2、系统规划

图(可分近远期);3、各种分析图。5、城

市绿地系统规划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

通过规划手段,对城市绿地及其物种在类型、规模、空

间、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系统化配置及相关安排。第

五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和确定城市绿化的各项

发展指标,详细部署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确定城市绿

化树种、容量、特色、功能、设施等城市绿化发展的具

体内容,部署大环境绿化,对近期重点项目进行规划深

化或直接安排,保障城市绿化与大环境绿化的协调发展。

第五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

划图纸。第五十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1、制定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水平、目标与绿地指标,确定

城市各类绿地网络系统;2、明确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范围、规模、基本内容,并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3、在城市外围大环境绿化地带建立生态景观绿地,完善城市生态和自然景观保护和居住游憩职能;4、规划城市的主要绿化树种;5、提出分期实施的绿地建设项目;6、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一览表、城市建设用地绿地统计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绿地统计表。第五十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1、规划说明书(1)现状概况。包括城市基

本概况,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质量;

(2)绿地现状与分析。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的优势与动力,存在问题与制约因素;

(3)绿地系统总体布局。包括规划依据、指导相思与原则,规划目标,绿地指标与布局结构;(4)公园规划。包括制定公园规划原则和人均公园面积指标,合理布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确定综合公园的性质、规模、位置、出入口方位、容量和基本内容;(5)生产防护绿地规划。

包括选定苗圃、花圃、草圃、药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的用地、规模、苗木供应水平。

15 营造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不同类型防护绿带,确定绿带宽度和种植方式;

(6)居住绿地规划。包括居住小区游园、组团绿地、宅旁

绿地、配套公建绿地;

(7)附属绿地规划。包括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8)道路绿化规划。确定城市各级干道绿带宽度、绿化

形式、主要树种;

(9)其他绿化规划。包括古树名木、现有大树保护,历史

文化地段绿化,避灾绿地设置等;

(10)生态景观绿地规划。包括建立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大

环境绿化圈;

(11)绿化树种规划。包括树种选择原则,确定基调树种、

骨干树种;

(12)分期建设规划。包括绿化分期实施步骤和分项目标。 2、现状资料分析。包括现有园林植物普查名录,历年绿地

规划工作的图纸和文字资料。

第五十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纸 1、城市区域位置关系图; 2、综合现状图; 3、规划总图;

4、生态景观绿地规划图;

5、公园规划图;

6、生产防护绿地规划图;

7、居住绿地规划图;

8、附属绿地规划图;

9、近期绿地规划图。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一致,一般采用1/5000—1/25000。

6、旅游规划

第五十八条旅游规划分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简称旅游发展规划)

和旅游区建设规划(简称旅游建设规划)两个系列。旅游发展规划分国家、省域、市域、县域等四个级别,不同级别旅游发展规划侧重点不同。

第五十九条旅游区分风景旅游区、生态旅游区、旅游社区(历史

文化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主题园、森林公园等类型,旅游区建设规划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景观规划等层次。

第六十条旅游规划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独立编制的专项规

划。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说明旅游业发展优势和劣势、旅游发展战略、空间布局、阶段指标体系、旅游项目与投资、旅游发展对策等。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旅游规划主要说明城市旅游资源类型与特色、旅游市场分析预测、旅游业发展战备、空间布局、旅游项目策划、旅游产品开发规划、旅游形象策划、城市游览系统与集散中心规划、旅游饭店开发规划以及旅游发展阶段指标体系与实施对策等。旅游区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游憩行为要求。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规划,具体内容参考“风景区详细规划”规定。

第六十一条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规

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六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文本 1、规划依据;

2、旅游资源特色定位;

3、旅游市场定位;

4、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近期目标与远景目标,定性与定

量指标,国内旅游人数、旅游收入,总人数、总收入,占GDP比重、产业地位、旅游乘数、环境容量等); 5、空间结构与布局;

6、旅游产品类型、体系与开发规划;

7、床位数预测与旅游饭店业发展规划;

8、旅游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9、旅行社业发展规划; 10、旅游购物业发展规划; 11、旅游娱乐业发展规划;

12、旅游景区特色、形象与土地使用概念规划; 13、旅游广告词与市场营销规划;

14、旅游业对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和城镇发展的影响评估;

15、旅游发展对城市规划、景观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要求和协调; 16、近期建设项目与投资效益估算; 17、旅游经营与管理规划。

第六十三条旅游区总体规划文本 1、规划依据; 2、风景与旅游资源评价; 3、旅游市场分析预测与定位;

4、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5、功能分区、环境容量与开发强度;

6、生态分区、环境容量与开发强度;

7、游憩项目与形象策划;

8、保护培育规划;

9、游憩系统规划; 10、典型景观规划;

11、接待服务设施规划; 12、居民社会系统调控规划; 13、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14、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5、基础工程规划;

16、分期发展规划与近斯建设投资效益分析; 17旅游经营与管理规划。

第六十四条旅游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产目标,解

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2、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区域旅游发展背景资料、自然地

理、社会经济、文化体育和科技发展资料,历史文献资料,生态环境质量资料,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资料,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旅游统计资料,旅游资源调查报告,旅游市场调查报告以及有关专题研究报告,地形图及相关图纸,声像图片资料等。

第六十五条旅游发展规划图纸 1、区位分析图(市场分析图); 2、旅游发展综合现状图; 3、旅游资源评价图;

4、旅游功能分区与项目布局图;

5、旅游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6、近期建设规划图;

7、主要景区土地使用概念规划图;

8、图纸比例根据规划区面积大小来定,原则上以A0为基

准。

第六十六条旅游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参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风景名胜区应有各级政府批准,有明确的界线范围。

第六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文本

1、风景区发展概况与现状,区域发展条件分析;

2、规划编制依据和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发展方向;

3、划定风景区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确定风景区性质和发

展目标;

4、划定风景区景区和其它功能分析;

5、确定合理游人容量、人口规模;

6、保护培育规划;

7、风景游赏规划;

8、旅游设施规划;

9、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供电能源等工程规划; 10、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点发展调控要

求; 11、制定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2、确定近期发展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 13、提出实施总体规划的管理措施; 14、其它内容: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点发展调控建议。

第七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

(1)现状概况。包括风景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历史沿革、旅游状况、社会经济、居民生产等内容。

(2)现状综合分析。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

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3)风景资源特色与评价。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

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果分析;

(4)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

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友谊赛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三方面内容,并提出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发展目标;

(5)容量、人口。包括容量与规模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校核结果。游人容量应含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风景总人口容量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18

的测算;

(6)保护培育规划。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

体对象,确定风景的分类或分级保护,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

(7)风景游赏规划。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

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8)绿化景观规划。包括保护古树名木、培育地带性树

种和特有植物群落的目标,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各种类型植物景观或景点的配置要求;(9)旅游设施规划。包括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

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10)工程规划。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

供电能源等内容,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11)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

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平衡表;(12)分期发展规划。提出近期远期发展目标,建设项目

及规模、布局,投资估算或框算;(13)总体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景源分类及等级统计

表、风景区用地平衡表以及景源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分析表、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游赏项目内容一览表、游人统计与预测表;(14)其它内容。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包括居民点性质、职

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和规划布局;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 2、现状资料分析;

包括自然与资源条件,人文与经济条件,旅游设施与工程条件,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建设与环境等方面的历史和现

状基础资料。

第七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图纸 1、区域位置关系图; 2、综合现状图; 3、景源评价图;

4、各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的原则和要求;

5、各地块使用性质划分和适建要求;

6、各地块

7、规划总图;

8、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图; 9、风景游赏规划图;

10、旅游设施配套规划图; 11、道路交通规划图; 12、工程规划;

13、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 14、近期发展规划图;

图纸比例:一般采用1/5000—1/25000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二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 19

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并且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和图则两个部分。控制

性详细规划文本应该包括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细则,以条文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地段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的原则及技术规定,经过批准后纳入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第七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1、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及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2、各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的原则和要求;

3、各地块使用性质划分和适建要求;

4、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5、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的规定;

6、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7、交通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8、奖励和惩罚。

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应该附地块控制图则,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七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

1、现状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

状、市政公用设计现状,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2、用地规划图。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分类和性

质、道路网布局、公共设施位置,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3、地块指标控制图。用表格形式标出地块编号、地块面积、

用地性质、主要出入口方位、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地块内有特殊需要的其他控制指标,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确定道路走向、线型、横断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它交通设施位置及用地界线,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必要时可以分别绘制,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5、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

=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必要时可以分别绘制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及管线综合等,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6、地块划分图。标明地块划分具体界线和地块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城市设计

第七十六条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两个部分。

设计说明书中包括对于现状资料的分析。

第七十七条城市设计说明书 1、背景分析

(1)社会与经济;(2)区位与环境;

(3)自然景观与城市特色;(4)历史与文化;(5)城市设计依据。 2、现状基础资料分析

上一层次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

用地现状资料;

建筑现状资料(侧重在建筑风格、质量、文脉等方面);市政工程设施及管网状况;]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历史、文化、风貌等资料;有关土地和工程的经济资料;

街道家俱(如座椅等)和市政公用设计(如电话亭等)的分布、造型与质量;

广告店招等的现状情况;

(10)、有关照明方面的现状情况。

3、城市设计整体构架(1)指导思想;(2)设计理念;(3)功能定位;(4)设计目标;(5)布局结构;(6)城市设计框架;

4、土地利用与空间形态(1)土地利用;(2)道路系统;

(3)绿地系统(与水系环境);(4)市平面与竖向形态组织;(5)地下空间组织; 5、城市设计导则

(1)建筑设计导则;(2)街道景观设计导则;(3)开放空间设计导则;(4)室外广告物设计导则;(5)照明设计导则;(6)街道家俱设计准则;(7)绿地种植导则;(8)地面铺装导则。

第七十八条城市设计图纸

1、区位分析图,图纸比例不限;

2、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3、现状建筑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4、用地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5、城市设计分析图(有关布局与框架),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6、总平面形态意向图,图纸比1/500—1/1000;

7、竖向形态意向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8、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及步行系统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9、绿地系统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10、开放空间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11、建筑高度分布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12、地下空间组织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13、重要景观节点放大设计,图纸比例为

1/500—1/1000;

14、地块规划控制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15、相关城市设计控制图则其他相关形态表现(如模型、表现图等)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居住区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

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卫生、安全和优美的居住环境。必须根据上一层次的规划对居住区内各项建设做好综合的全面安排。

第八十条居住区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两个部

分。

第八十一条居住区详细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概述、规划结构、

绿化景观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市政工程设计规划、住宅设计及主要公共设施设计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二条居住区详细规划图纸] 1、区位图,图纸比例不限;

2、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3、各项市政设施工程管线及设施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4、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5、规划布局结构分析,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6、绿化景观系统分析,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7、道路交通系统分析,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8、主要道路平面及竖向坐标(含道路断面设计),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9、住宅选型方案,图纸比例为1/200—1/500;

10、住宅组团或小区中心规划设计,图纸比例为1/500; 11、相关公共设施(小学、幼儿园、社区会所等)的方案设计,图纸比例为1/200—1/300; 12、规划效果图或模型;

13、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及工程管线及设施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第八十三条公共中心地区指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的城市地区。包

括城市中心地区,商业中心地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科技中心,行政区和金融贸易区等,校园规划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四条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两

个部分。

第八十五条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上一层次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用地现状资料;建筑物现状资料;

市政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历史、文化、风貌等资料;

有关土地开发和工程经济的资料;

2、规划原则与整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与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6、绿化环境系统规划设计;

7、各项市政工程规划; 8、竖向规划;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六条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图纸 1、规划区位图,图纸比例不限;

2、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3、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现状图(视具体情况而定),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4、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5、表达规划设计图的模型或鸟瞰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6、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第八十七条交通枢纽地区包括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和交通转换

站等城市地区。

第八十八条交通枢纽地区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而言属于详细规划阶

段的规划,但对于交通枢纽的内部交通流线组织,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地和交通设施的布局需另作进一步研究,同时交通枢纽对周围地区、对所属城市或区域的开发和交通影响需作详细分析,并对周围地区的道路交通网络提出改善的建议。如进行交通枢纽周边更广东围的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深度。

第八十九条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

纸两个部分。第九十条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说明书 1、现状资料分析

(1)所在城市或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人口、交通等资料;

(2)交通枢纽地区用地现状、道路及交通设计现状、建

筑现状、服务设施现状、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现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历史文脉、地方风貌、建筑传统形式、房地产及工程等资料;

(3)交通枢纽发展调查资料包括现有(改扩建)和预计

的客货流量,现有(改扩建)和预计的交通工具保有量,现有(改扩建)服务对象和范围,现有(改扩建)交通转换方式及其比例关系。

2、规划条件分析;

包括交通枢纽在城市或地区中的地位、主要用途、规划范围,未来的客货流量预测,交通转换方式的比例关系预测,交通枢纽各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和所带动的地区的用地和建筑规模预测,对周边地区土地开发影响的分析;

3、规划原则和总体布局的构思;

4、交通枢纽内部、配套设施及其带动地区的用地布局;

5、道路交通规划;

包括交通枢纽的运作流程、整体交通组织方案,对周边地区的交通影响分析,比较交通枢纽的存在与否对地区交通网络的影响,提出交通网络改善的建议,规划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地及其进出通道和各类交通设施; 6、空间组织和景观系统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1城市总体规划 1.1总体规划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 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 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 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 1.1 o 1.2城镇群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2018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最新收费标准).doc

2018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项目规划设计咨询收费标准

目录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1说明 (1) 1.2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规划 (2) 1.3城市总体规划 (2) 1.4分区规划 (3) 1.5详细规划 (3) 1.5.1控制性详细规划 (3) 1.5.2修建性详细规划 (4) (1)居住区 (2)城市一般地段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1.6风景区规划 (5) 1.6.1风景区规划大纲 (5) 1.6.2风景区总体规划 (5) 1.6.3风景区详细规划 (5)

1.8旅游规划设计 (8) 1.8.1旅游区总体规划 (8) 1.8.2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 1.8.3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9) 1.8.4旅游区实际规划 (9) 1.9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0) 1.10环境景观规划 (10) 1.11城市设计 (10) 1.12小城镇总体规划 (11) 1.13规划咨询 (11) 1.14编制标书 (12) 1.15规划标底 (12) 1.1216电子文件 (12) 1.17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13) 1.18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4) 1.19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4) 1.20单项市政工程规划 (15) 1.20.1城市道路规划 (15) 1.20.2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15) 1.20.3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综合 (15)

1.20.5其他 (16) 第二部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2.1说明 (17) 2.2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0) 2.3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21) 2.3.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21) 2.3.2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21) 2.3.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22) 2.3.4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 (26) 第三部分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3.1说明 (27) 3.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收费 (28) 3.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29)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1 说明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 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 自收费标准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 (2008年07月23日) 目录

一、城镇体系规划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执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视专题研究范围与深度确定: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范围的,则省域30万元/专题、市域(地)20万元/专题、县域15万元/专题; 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中心城市的,则特大城市25万元/专题、大城市20万元/专题、中等城市15万元/专题、小城市10万元/专题。 (4)计费基价为50万元。 二、城市战略/概念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概念规划

注: (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分类为依据,城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标准。 (2)如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起编制,其收费为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50%-60%。(3)计费基价为50万; 2.概念规划/概念设计 注:

(1)计费基价为30万; (2)基于较小地块及修规层面的概念设计,按1.2-1.5万元/公顷计费。 三、城市总体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注: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基价为50万。 2.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分类为依据,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费,城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标准。本计费不含乡镇规划。 (2)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3)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60万元。(4)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 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25万元/专题、大城市20万元/专题、中等城市15万元/专题、小城市10万元/专题。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20%,纲要阶段35%,总规编制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10-15%。 (6)城市总体规划分项收费比例: 收费构成:城镇体系规划30%,中心城区规划70%。 以中心城区规划为100%,以下中心城区规划中各分项内容的分配比例为: ① 性质规模占5-10%; ② 空间发展与用地布局规划(包括:空间管制、村镇发展与控制、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及控制要求等)占25-30%;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正文 1 城市总体规划 1.1总体规划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 注: 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规划设计相关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相关收费标准 方应支付相应费用。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应委托方提供。如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一、20XX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取消了1993年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应委托方提供。如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序号 1 2 3 4 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计费单价备注包括县城特大城市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单位自行解决。二、分区规划计费单价序号项目类别备注 1 2 新区旧城区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 会议资料 2017年7月14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

目录 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 一、工作背景 (4)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 三、修编依据 (5) 四、主要内容 (6) 五、工作过程 (7)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 1 城市总体规划 (10) 1.1总体规划 (10) 1.2城镇群规划 (11) 1.3城乡统筹规划 (11) 1.4多规合一 (12) 2 分区规划 (12) 3 详细规划 (13) 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 4 风景区规划 (17) 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 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 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 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 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 6 城镇体系规划 (20) 7 城市设计 (20) 7.1总体城市设计 (20) 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 7.3专项城市设计 (23) 7.4其它 (23) 8 镇规划 (23) 8.1镇总体规划 (23) 8.2镇详细规划 (24) 9 乡、村规划 (24) 9.1乡规划 (24) 9.2村庄规划 (25) 9.3村庄整治设计 (25) 10 交通规划 (26)

10.1综合交通规划 (26) 10.2交通详细规划 (27) 10.3交通详细设计 (28) 10.4轨道交通规划 (29) 10.5交通专项规划 (35) 10.6交通改善规划 (36) 10.7交通影响评价 (37) 10.8交通量化分析 (37) 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 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 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 11.3综合管线规划 (40) 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 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 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 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 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 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 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 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 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 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 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 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 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 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 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 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 15 信息技术服务 (53) 15.1信息咨询服务 (53) 15.2信息加工处理 (53) 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 15.4智慧“城市规划” (55) 16 研究型规划 (55) 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 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 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 17 规划咨询 (57) 17.1顾问咨询服务 (57) 17.2开发策划 (58) 18 编制标书 (59) 19 规划标底 (59)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依据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

城市规划及景观设计收费标准(国家)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19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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