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

(一)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1.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各种学说:刑事政策说、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各种并合说。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对自己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其次得出否定结论时,根据主观说,采用弗兰克公式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最后仍得出否定结论时,再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行为人的特定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特定物、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认识错误时的中止是否成立问题: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

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不作为犯罪,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可能的有效性。这里的防止措施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即使行为人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不能成立中止。有效性的例外(中止不成→既遂):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典型的中止:犯罪结果未发生是因行为人停止犯罪或因行为人救助导致。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它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三)特殊类型的中止

1.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结合犯存在未遂,也存在中止;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也不存在中止。

(1)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中止,不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仅按基本犯既遂论处。

(2)基本犯中止,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应减轻处罚。同时还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部分的中止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

(四)中止犯的处罚(两种情况)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损害的范围: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物理性结果和非物理性结果,但不包括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能够主观归责的结果,不包括意外造成的后果。

2.损害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只能是着手实行行为,中止行为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3.定罪与处罚

防止重罪的结果+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成立重罪未遂+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中止或中止过程中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一、理论法(38分) 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行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找到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孙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B公司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

案例版、、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试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袁彬冯景旭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为杀害张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一天夜里,李某、王某在张某必经的小巷将张某拦住。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张某腹部。张某负伤逃跑。李某、王某紧追。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严惩,建议放弃。李某不同意。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王某给附近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对从犯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王某的报警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自动放弃了其犯罪行为,并且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可以定犯罪中止。 现行通说认为王某成立犯罪未遂。对于王某实施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 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处罚是法定,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由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审视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二、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主要涵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2019年法考总计划

2019年法考总计划 01.总体时间问题 法考一共有8个科目,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理论、三国、商经(主观题不算),每个科目需要过3轮左右才算稳当(一轮时间[100%]=听课[50%]+做题[30%]+回顾[10%]+笔记[10%]+错题[10%]),每个科目第1轮大致需要45个小时左右,第2轮30小时左右,第3轮25小时左右,因此,每个科目100小时算走完。也就是说,加上主观题,加上备考期间有事耽误,需要大概800-1000个小时来准备法考才算是比较稳当的! 02.时间最少的准备 就算效率比较高,800小时搞定3轮,每年考试大致在9月中旬,我现在写这个是11月中旬,到明年9月还有10x30=300天800÷300=2.7小时,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你可以每天花3个小时的时间来学习,每天4个小时更好!后面开始的同学也可以算一下,自己轮数和每天安排的时间问题!实在不行,就只能看2轮。 03.课程/老师选择的问题 建议看我写的名师推荐文章。(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 整体计划 - WHOLE - 01.计划说明 (1)年度计划只是一个大概计划,精确的计划还是建议看更为具体的科目计划。(2)没有人可以完完全全地跟上计划,所以计划一定要考虑到调节时间的问题。(3)做每件事的安排,都要给自己一点不安排任务的应急时间。我们只能预测事情怎么发展,但不能预知!大半年的时间,尽量留足半个月以上的时间来做灵活调配。 (4)个人计划可以直接根据我这个计划来制定,做一些微调就行了。计划安排的是标准的每天学习4个小时,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在群里问我下一步怎么走。千万别让我给你写个人计划,自己的情况自己最了解,所以加油吧! (5)计划随时都可能会有变化,所以计划这个只是一个参考。后期我会发一些科目学习计划,以科目计划为准,内容详细,每个阶段要注意什么,我都会写在科目计划里面! 注意 总的来讲,学的好的考生多看少听课,学的不好的考生多听+多看! 每月计划

2019年法宣在线试题答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试题及答案单选题 (1/30)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内容创意 ,形成公益广告传播 ( A 传统美德 B 先进文化 C 典型事迹 D 主流价值 , 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传扬新风正气的强大 声势。 , 加强公益广告的选题规划和 正确答案 为 :B 单选题 (2/30) 根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 , 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 紧紧围绕的主题是 ( )。 A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B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 ,法律约束相统一 C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D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 正确答案为 :A 单选题 (3/30) 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 ) 发挥着生力军作用。 A知识分子 B青少年 C劳动模范 D人民群众正 确答案为 :B 单选题 (4/30) 根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 将 内容。 A 敬业精神 B 考试成绩 C 实际表现 D 师德表现 ( )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 正确答案 为 :D 单选题 (5/30)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 ( )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

A法律法规

B 社会参与 C 宣传教育 D 国家政策 正确答案为 :A 单选题 (6/30)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把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与培育( ) 理念相结合,营造崇尚廉洁、鄙弃贪腐的良好社会风尚。 A 廉洁价值 B 精神文明 C 诚信精神 D 雷锋精神 正确答案为 :A 单选题 (7/30)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联系实际,区分层次和对 象,加强分类指导,找准与人 们思想的 ( )、与群众利益的 ( ) , 做到贴近性、对象化、接地 气。 A 共鸣点交汇点 B 共鸣点共同点 C 交融点共同点 D 共鸣点契合点 正确答案为 :A 单选题 (8/30) 下列内容不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是( )。 A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B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C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D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正确答案为 :C 单选题 (9/30) 党的 ( )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A十八大 B十六大 C十九大 D十七大 正确答案为 :A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摘要]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法学界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法学人 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 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关键词]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 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为。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从实质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分析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该将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共 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彼此配合去实施犯罪,每一个犯罪人都知道他人与自己在配合一起实施 犯罪,从而更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而且,从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果来看,共同 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容易得逞,并且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比单独犯罪要严重 的多。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务和实施刑罚的目的。但共同犯罪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有其特殊性。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一)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 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 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 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 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 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 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 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本人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 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二)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 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 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 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 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三)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 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019法考真题回忆版

第一题: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和根本遵循。 第二题:刑法。 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蓝某未按时到,洪某一个人用用铁锤猛击受害人后脑,致使受害人倒地,洪某以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但经查实际上当时是受了重伤昏迷,受害人被打晕后蓝某才来的,两人取走受害人身上财务,蓝某拿完钱又走了。洪某以为受害人死了所以扔河里,结果淹死了。 洪某逃走在外地,用假的房产证明文件骗了30万贷款做生意,赔了之后没钱还。就去租车公司以真实身份租车,骗说车是自己的,用车质押给小贷公司骗得的50万借款,但是之前它是知道车上有GPS租车公司不会受损失。50万借款中30万用于还银行。后租车公司果然根据GPS取回车辆。小贷公司发现上当,故报案。因此案发被通缉,但公安机关一直未掌握洪某抢劫的犯罪行为。 洪某知道被通缉后行贿给市环保局局长5万,求环保局副局长找公安局副局长帮他说情,公安局副局长假装答应,从环保局副局长那套话得知洪某住处并将洪某抓获归案。洪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骗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犯罪事实,但否则对银行贷款诈骗,也未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他本人盗窃有密码的银行卡和现金的事实。银行卡骗妻子说捡的,让其去购物消费,但妻子去提款机取了4万现金。 洪某还检举程某和黄某故意伤害轻伤:程某雇黄某划前妻手周某臂轻伤就行,事成后再给20万,黄某轻伤周某后死亡,因为有白血病血流不止死亡。但程某对周某的病情是知道的,黄某不知道。事后黄某找程某万20万不给,把程某打成重伤。后来经过再讯问后,洪某交代了1995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但不知道具体的犯罪人)。 要求: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每个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犯罪形态,有争议要求观点展示。 第三题民事诉讼法: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100万元,未到清偿期,甲乙公司即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重要资产作价抵债给乙方。债权人认为该资产价值远超其借款额,向法院诉请撤销该合同。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大量财产可供偿债,不认可其撤销抵债合同的主张。 甲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但未清理厂房,致使厂房内的轮胎被丙公司使用。债权人于是主张甲丙公司财产混同,要求丙公司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又向银行贷款,将财产抵押给银行。 甲公司又将其收到的某公司出具的收款人为甲公司的票据质押给公司借款,未办理登记,但该票据被背书了“不可转让”。 甲公司为解决资金苦难,利用控制地位,大量占用关联公司的资金,并要求关联公司资金归其同意管理,在甲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互相调剂使用,造成财产混同,账目不清。 债权人于是要求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 问题: 1.有大量财产可供偿债,是否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障碍?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债权人主张甲丙公司财产混同,要求丙公司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部分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部分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摘要]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形态,那么当部分共犯人放弃共同犯罪行为时,是否能成立犯罪中止呢?文章将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部分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有效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人;中止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胡某、王某、蒋某共谋抢劫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转盘附近寻找抢劫目标未果,熊某遂安排王某、蒋某继续在原地寻找目标,熊某、胡某往南坪方向行走寻找抢劫目标。后王某、蒋某、熊某、胡某皆因没有发现合适的抢劫目标先后回到位于南坪福天大厦附近的旅馆,四人在旅店看了一段时间的电视后,22日0时许,熊某、胡某提议出去吃点东西,王某、蒋某心里明白二人是再次出去抢劫,但担心寻找不到目标,于是没有跟随,熊某、胡某二人离开了旅馆。1时许,熊某、胡某来到在南岸区六院转盘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余某,胡某抱住余某,熊某抢走余某身上的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之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回到旅馆与王某、蒋某会合,熊某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胡某、王某、蒋某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归案后四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分歧意见 那么对于本案中所说的王某、蒋某该如何处理呢?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蒋某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理由是:四人虽开始形成了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但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抢劫目标,四人均回到了旅馆,也就是放弃了抢劫。在四人均回到旅馆之时,四人先前形成的共同犯意已告结束,而在熊某、胡某再次出去抢劫时,二人没有明确表示是抢劫,王某、蒋某也没有表态,王某、蒋某也就不可能与熊某、胡某形成犯意联络,不成立共犯。 第二钟意见认为,王某、蒋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理由是:四人开始形成了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虽然先后回到旅馆,但没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抢劫,且熊某、胡某再次出去抢劫与之前的时间间隔很短,王某、蒋某在均明知二人要出去抢劫的情况下,并没有明确制止,抢劫之后二人又分享赃款,帮助销毁罪证,成立共犯。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认为王某、蒋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本案之所以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是因为对部分共犯中止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共犯的中止可以分为全部共犯中止和部分共犯中止。全部共犯中止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当所有的共犯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部分共犯中止是指在共犯中有的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有的共犯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对于全部共犯中止的成立,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基本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共识。但是,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其主要争议在于,当部分共犯人自动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实施中止行为的共犯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王某、蒋某“放弃”犯罪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笔者认为,王某、蒋某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2019年法考主观题报名考试时间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8年或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0时至9月11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便利、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三)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8日至10月1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 主观题试卷: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参加纸笔考试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参加纸笔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考试方式。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发法律法规。 (五)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六)合格分数线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分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的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法律规定对过失犯罪只处罚其既遂的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所以只需要讨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不必讨论过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于通常不罚间接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也不必讨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二节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 【分析】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按照所触法条(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分析】1.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 2.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本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主要是由分则各条确立的。因此,判断犯罪进度(进程)的法律标准主要依据也是分则条文的规定。分则条文的结构通常分两部分:罪状+法定刑。适用分则各条处理刑事案件的最简单道理是: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条文的前半部分“罪状”,就应当适用该条文的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对于“罪状”,也可以称之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适用刑罚效果的法律要件;对于“法定刑”可称之为法律后果。同时,行为完整实现条文前半部分(罪状),直接适用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被设置为犯罪和处罚(程度的)基准状态(犯罪进度、处罚程度的默认值),这种状态被称为既遂。 3.既遂是指标准与形式标准往往是一致的。因为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遭到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往一致的原因。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条设置的形态看,显然是以事实上发生死亡结果(客体:生命权遭到侵害)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标准形态的。由此引发关于《刑法》第114条危险犯与《刑法》第115条结果犯究竟哪条属于犯罪基准形态的争议。我们认为,将《刑法》第114条危险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将《刑法》第115条结果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加重犯较为妥当。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分析】在刑法分则规定的上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 1.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凭记忆整理)题目一: 论述题,建设法治政府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解析:其实就是答执法,然后侧重机构改革,这个题写文章应该及格是不难的。 题目二:刑法考的是抢劫,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盗窃。 5段材料,只有一个问题,问题中几人(大概10个左右的出场人物)构成什么罪,几罪,如果不同观点,需要观点展示,刑情况等。 解析:刑法是-个问的案例,没有分开小问,但涉及的罪名和知识点都是不偏,都是分则重点罪名和常见的观点展示,考了:结果推迟(观点展示)、行贿受贿罪、徇私枉法、合同诈骗、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观点展.示)、抢劫罪、故意伤害共犯实行过限、自首立功。 题目三: 10题连环问,民商法流质契约和公司 解析:民法和商法依然混合10多问的大案例。考了:债权人撤销权(抗辩)、以物代偿协议效力(以物抵债、后让与担保)、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重复起诉、合并重整、人格混同。商法感觉C位出道,- -个破产法都考了那么多,更别说后面公司法的题了。民诉依然被弱化,甚至不如商法,民诉存在存在感是在不够! 题目四:监察法是重点,刑诉法官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的管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 解析:刑诉一向剑走偏锋,但管辖部分法条都有固定的章节,也都在前面,希望你们有时间记不清的就找找法条!另外,开卷考法条没有涵盖的监察法,竟然考了,但主要也是和刑诉交叉的部分,其实监察法属于理论法老师负责的内容,不归刑诉管,让刑诉讲自己学科努力那么多年的程序公正的立法。 选做题:行政法和商法选做,行政法是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通知,还有主动撤销和二审怎么判决。 解析:行政法考的是:是否可诉(受案范围)、性质(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这类有争议的题都会给分,大家放心,去年也是都给分了,但理由要答充分! )、法院准予撤诉得条件、行政判决。行政法很多考生会怕,于是选的是商法,但其实行政法应该不太难得分。商法考了:新股认购优先权、代持股协议、股权被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股权被法院拍卖实际出资人救济、股权质权善意取得、汇票出质竟然考了汇票,还好一个问,问多点会死人的。其他也都是考的跟股东相关的制度。

2019法考每日一练11月21日(商经+答案+解析)43095

2019法考每日一练11月21日(商经+答案+解析)2019年每日一练,采用法考题海战术,坚持完成每日客观题模拟机考练习题,熟练掌握答题知识点,同时适应机考环境,有效提高客观题考试成绩。 11.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03-26,单)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考点】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 【解析】A项考查股东请求查账的形式。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项“口头”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行,错误。 B项考查请求查账是否需要股东会表决。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依法无需股东会表决,错误。

C项考查股东查账是否需项监事会提出请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无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C项错误。 D项考查公司拒绝查账的理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题中张某同时是枫林公司的董事,且与红叶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据此可合理怀疑张某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其请求,D 项正确。(本题答案:D) 【答案】D 12.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03-27,单)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解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起源于西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立法上,《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法宣在线:2019年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题目及答案(一)

法宣在线:2019年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题目及答案 (一) 一、单选题 1、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坦白)。 2、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最高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诉讼文书。 4、根据《民法通则》的固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公告发布时)。 5、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内容?(批捕权)。 6、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7、对原判刑法附条件不予执行的制度在刑法上成为(缓刑)。 8、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下列人员中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10、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12、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4、《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5、陈某因为盗窃被警方控制,在审讯的过程中,陈某知道警察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为了减轻处罚,供述了自己两年前曾经抢劫过一个女孩的包包,里面共有300元现金,对于盗窃罪(陈某不属于上面任意一种情况)。 16、下列哪种法律文书在法院送达时不适宜采用留置送达的形式?(离婚诉讼的调解书)。 17、《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 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一、案情来源 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同年11月27日晚7时30分左右,张书海、张小马携带事先准备的松鼠牌单管猎枪1支及尖刀、尼龙绳、胶带纸等作案工具,从张玉萍家窜至万福花园,蒙面闯入李全国家中,张书海用猎枪威逼李的家人陈秀芳、岳朝杰、郭振峰、王占景、张小马分别用尼龙绳将4被害人捆绑,用胶带纸粘住嘴、眼,张书海、张小马抢走现金1.5万余元、理光照相机一部(价值2 450元)、手表2块及黑提包等物。作案后,返回张玉萍家中并分赃,张书海分得赃款1.2万元及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张小马分得赃款2000元及手表等赃物,张玉萍分得赃款1000元并保管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张云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云志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张云志的上诉理由及各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驳回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王雨、张云志等八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理分析 ㈠张云志犯罪行为停止状态的几种观点

2019年法宣在线试题答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ocx

WORD格式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试题及答案单选题 (1/30)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内容创意 , 形成公益广告传播( A传统美德 B先进文化 C典型事迹 D主流价值 , 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 加强公益广告的选题规划和值观 ) 、传扬新风正气的强大 声势。 正确答案:B 为 单选题 (2/30) 根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紧紧围绕的主题是( )。 A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B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 法律约束相统一 C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D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 正确答案为:A 单选题 (3/30) 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 )发挥着生力军作用。 A知识分子 B青少年 C劳动模范 D人民群众正 确答案为 :B 单选题 (4/30)

根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 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将 内容。 A 敬业精神 B 考试成绩 C 实际表现 D 师德表现 正确答案:D 为 单选题 (5/30)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 )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 专业资料整理

WORD格式A法律法规

专业资料整理

WORD格式 B社会参与 C宣传教育 D国家政策 正确答案为:A 单选题 (6/30) , 把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与培育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观,( ) 理念相结合,营造崇尚廉洁、鄙弃贪腐的良好社会风尚。 A廉洁价值 B精神文明 C诚信精神 D雷锋精神 正确答案为:A 单选题 (7/30) ,坚持联系实际,区分层次和对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象, 加强分类指导,找准与人) 、与群众利益的) ,做到贴近性、对象化、接地 们思想的 ((气。 A 共鸣点交汇点 B 共鸣点共同点 C 交融点共同点 D 共鸣点契合点 正确答案为:A 单选题 (8/30) 下列内容不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是() 。 A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B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C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D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练习试卷3.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练习试卷3 单项选择题 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2 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 甲到商场买戒指,售货员将价值2万的戒指交给甲仔细观察。甲趁售货员招呼其他客人之际,将戒指藏于袖中转身就走,被售货员察觉,于是将戒指扔回柜台仓皇逃窜。则甲的行为( )。

(A)盗窃既遂 (B)盗窃未遂 (C)盗窃中止 (D)盗窃预备 4 甲是一名医生,欲强奸一妇女乙,恰好乙全身痉挛,乙说你要强奸了我,你也会被传染上的,甲、听后笑笑,但又觉恶心,遂拂袖而去。丙是一白丁,欲强奸一妇女丁,恰好丁全身痉挛,丁说你要强奸了我,你也会被传染上的,丙听后大骇,撒腿就跑。则甲丙的行为分别属于( )。 (A)强奸未遂强奸未遂 (B)强奸中止强奸中止 (C)强奸未遂强奸中止 (D)强奸中止强奸未遂 5 甲因父仇欲伤害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6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一、根据材料,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角度,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治国意义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参考答案:略。 二、刑法。 1995年,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赵某,蓝某事先对赵某的行踪进行了打探。约好时间,事发当天洪某来到地点埋伏,蓝某没有如约出现,这时赵某出现,洪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向赵某头部击去,赵某重伤倒地不起,这时候蓝某来了,洪某和蓝某一起搜索财物,蓝某把5万元财物拿走。然后蓝某走了,洪某以为赵某已死,并将赵某扔进水库(经查明,是溺亡)。 洪某害怕事情败露,跑去別的地方做了保险代理人。后来又不下去。然后伪造产权证明向银行借了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没钱还本付息,就打算去租车公司签租赁合同,骗贷还款。他知道这个租车公司有GPS定位,到期后不还的话公司会自己定位找车开回去。租车后他又做了假的车证向C小额货款公司孙某抵押借贷,车停在了C 公司那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借给他了50万元。洪某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事后C公司孙某发现自己被骗了,报警。洪某被通缉了。 洪某害怕被抓,打听到公安局没有掌握1995所犯抢劫的犯罪情况,

找到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让其帮他在公安局求情,给了环保局副局长白某5万元。环保局副局长白某找到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并通过环保局副局长找到了洪某,抓到了洪某。 洪某被抓后交代:洪某承认了自己骗C的行为,但是否认自己诈骗了银行和租车公司。洪某没有交代之前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交代了另外一起犯罪事实,还揭发了程某和黄某的犯罪事实。 另一起犯罪事实如下:洪某有天经过某机关办公室发现里面有信封就拿走了。回来发现里面有现金9000元和银行卡(银行卡背后写有密码),于是对其妻子青某说这是捡的,将银行卡给其妻青某,说你拿去商场买几件衣服吧。青某没去买衣服,而是到自动取款机取现金4万元,对此洪某不知情。 洪某检举的事实:程某雇佣黄某去砍伤前妻周某的手臂给他好像20万元,要求是砍成轻伤,事后再给20万元。黄某于是去找周某,告诉她有人想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了。周某根本不信,说你别骗我。黄某想要程某的钱,于是决定重伤她,周某以为黄某想杀她,就抬手反抗,手臂被划伤。然后流血不止而死亡,周某具有白血病,程某事先并不知道。 然后程某不肯给黄某另外的20万元,说我只是想让你轻伤,你怎么把人搞死了。黄某一怒之下把程某打成重伤。洪某后来又交代了第一起犯罪事实,这个事实是公安机关知道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嫌疑人的。第二个案件,经查证,符合实际情况。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