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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担保制度的定性与立法模式选择(1)

收费权担保制度的定性与立法模式选择(1)
收费权担保制度的定性与立法模式选择(1)

收费权担保制度的定性与立法模式选择(1)

内容提要:基于收费权担保制度在实务中出现诸多法律问题,作者主要对收费权担保制度的性质和立法模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作者认为,收费权担保制度中抵押和质押的界限相对淡化,因为传统严格的抵押和质押的严格界限是在“所有权”和“有体物”的担保语境中产生的,对于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质押制度较之抵押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符合市场经济权利流通逻辑。在将收费权做为质押标的的前提下,收费权的公示方式需要法律确定,审批和登记为其主要公示方式。

目前,收费权担保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并引起了银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收费权作为担保标的,最先表现为不动产收益权,其后扩大到电力、电信、自来水、燃气、供热通讯和广电网络等收费权,这种呈膨胀式发展的金融担保方式使实务界一度迷惑,从而在制度选择和设计上对法律提出了迫切的要求。鉴于收费权担保贷款方式在欧美国家较为普遍地采用,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加之我国银行业自1997年已开始采取这种担保方式,且日益普及,理论上有必要对收费权担保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人拟从担保法基本原理出发,就收费权担保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模式作一初步探讨。

一、关于不动产收费权担保定性的两种倾向分析

收费权担保的定性问题,最先源于不动产收费权。在实际操作中,实务部门在不动产收费权担保合同中,分别有认定为质押和抵押的。其后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担保法75条第四项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将在不动产收费权上设定的担保认定为质押。但由于通常认为不动产收费权应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一种,因而持抵押说的观点仍然存在。

可先对两种倾向分别作一分析。就抵押说而言,并不乏充足的理由:第一,不动产收费权可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从而适用传统民法上的“权利抵押”制度,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异;第二,以不动产收费权设定担保时,并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第三,是设定不动产收费权担保时,均须履行登记公示手续。上述三方面的理由足以说明,不动产收费权担保完全符合传统民法上的抵押制度特征。但质押说也不乏自身理由:第一,不动产收费权并不能认定为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它更具有债权性。因而不适用抵押制度。[①]第二,不动产收费权虽然应履行登记手续,但还须转移相关的权利凭证,这正是权利质押的重要特点。

从传统民法担保制度分析,以上关于不动产收费权的两种观点中,质押说略显不足。就不动产收费权来说,虽然这

种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但不能否认同时也是一种不动产收益权。因为传统理论在探讨用益物权时,往往是从实际占有和使用角度来界定用益物权种类的,而忽视了用益物权中收益权仍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因为收费权仍是直接基于不动产物权而产生的,且附属于不动产本身,收费的对价正是基于相对人对不动产的某种利用而产生的。对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甚至不动产上的特许物权,传统民法一般都采用抵押制度来设定担保。[②]由于我们不能在不动产使用权和收益权之间划出本质的界限,所以收费权不适用抵押制度论据并不充分。其次,质押权观点所强调的权利凭证转移这一事实,适用于大多数权利质押,并构成其与抵押的重要区别,但事实上,一般而言,不动产收费权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移转,并未进行证券化,现实生活中仍是以登记为担保生效要件,而不需特定的权利凭证便可设定完整的担保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理论上找不出强有力的将不动产收费设立为质押权的支持理由,但事实上将之设定质押在司法运用上并没有根本障碍。实际上,就权利设定担保而言,由于抵押和质押制度中都为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留下了空间,这直接导致无论是不动产权利还是其他权利,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这种争论。如在不承认不动产质的国家,在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不能设定质权,只可用于设定抵押权。而有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有的规定可设定抵押权,而有的规定

可设定质权。[③]的确,从传统民法所设定的权利质权形式中,往往仅仅依靠权利凭证占有的转移,并不能成为质权生效的依据,更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依靠登记公示方式才取得质权的效力,如股票质押权和股份质押权分别于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成立;又如,存单质押也需银行在存单上加附质押批注,才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些方式本质上都与登记公示方式具有同一效果。这不得不使人意识到,权利质押的许多种类中,都带有深刻的抵押制度的痕迹,以致对于两者很难有效区分,同时也导致一种后果,即当一项权利涉及到不动产的时候,几乎两种方式都可以规制,而规制的后果近乎一致。这样一来,由于权利质押并就没有固定的特征,上述所谓的抵押与质押倾向似乎也应当淡化。

对于收费权制度而言,由于其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收费权,所以依靠质押可以获得更系统的调整,从而相应地淡化了传统民法中严格的抵押和质押界限。但为何在抽象权利层面上,抵押和质押制度相互界限淡化抵押和质押这种区分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严格的制度意义下面将作相应分析。

二、权利担保、物的担保的区分与抵押、质押制度的界限

传统抵押与质押制度的分野是基于所有权客体的不同而形成的。也就是说,抵押和质押的区分受制于物权客体

“物”的区分。基于传统民法中不动产和动产公示方式的不同,动产和不动产担保分别获得了质押和抵押的形式。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亦即是否须移转占有为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但为何“是否转移占有”这一特征在确定担保形式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物的担保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顺利有效地获得物的所有权的控制,不然物的担保就无法起到担保作用。由于不动产通过登记公示方式已使债权人未来对于抵押物的所有权有了切实可行的控制途径,因而无须再转移占有。而动产由于很难适用登记方式,因而只有通过转移占有才能使这一控制获得保障。从而在传统物权法里,这两种公示方式决定着物的所有权的控制和获取,并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和流通制度中获得了重大的建构意义。[④]但必须明确的是,占有和登记着眼点虽在“物”本身,但其目的却在所有权上,是为所有权未来的转移和控制而设定的。如果不关涉到所有权的命运,“是否转移占有”这一特征便没如此重要的地位。但仅仅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设定的担保和流通,如知识产权,由于不涉及到物,因而抵押和质押的区分对知识产权的区分便没如此重要。又如,渔业权仅仅表现为一项利用权,不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及物的最终命运,因而在该权利设定的担保关系中,关心的只是这项权利是否未来能够控制,而不关心物本

身的移转问题。其实不动产用益物权也只是一项权利,跟渔业权等权利的担保没本质区别。由此可见,基于物的归属关注而形成的抵押和质押制度实际上是适用于“有体物”和“所有权”这一语境的制度划分。

由于基于“是否转移占有”这一划分标准而形成的抵押和质押制度是在物的世界里形成的,其权利基础是所有权,那么当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设定担保时,通常只能纳入“权利担保”,而与“物的担保”有所区别。从分析法学的角度看,实际上“物的担保”与“权利担保”并没有本质区别,因为毫无例外,一切担保都是以某种权利作为担保对象的,如动产质押的担保对象也是权利,只不过是动产所有权而已。[⑤]正是由于传统民法对于物是如此关注,而忽视了权利运行这一逻辑事实,因而当然地将基于“所有权”和“有体物”语境内的抵押和质押区分模式扩展于其他抽象权利的担保上,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迷惑。

基于以上分析,基于“是否转移物的占有”形成的抵押和质押制度,主要在以约束所有权为特征的物的担保中起核心作用,从而对于“物的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而言,主要具有的是制度借鉴意义,而不可能构成绝对的制度界限。简言之,只要运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能够使某项权利能够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有效地行使担保权,那么这种制

度设计就是有效的,而这种制度设计不一定具有典型的质押或抵押特征,在许多情况下两者兼而有之。比如,在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时,债务人不仅需要将票据交与债权人,还需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中可以看出,这种担保既有动产质押的特点,又有抵押的特点。同样,存单、股票等的质押也有上述特点。

当然,由于有些权利的质押不需要书面的公示,只转移权利凭证就可成立质押,使得这种担保与传统的动产质押有共通之处,因而只宜借鉴动产质押制度来规制。典型的如无记名证券就完全适用动产质押的基本规则,此时证券的转移与动产的转移一样,都直接能产生权利转移的后果。而另一方面,有些不动产权利,如土地使用权,由于不涉及不动产的交付,仅通过登记就能有效地设立抵押关系,因而土地使用权的担保自当应借鉴抵押制度来设定担保。因此可见,所有权以外权利的担保,是采用“权利抵押”还是采用“权利质押”,在传统民法里主要是依据债务人所提供担保的权利的形态而定。

但如果一项权利完全脱离物权范畴,而债务人以之作为债的担保时,是运用“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这种选择没有太大意义。如就知识产权而言,如果将其认定为抵押,那么在知识产权抵押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须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方可成立生效;如果将其

认定为质押,那么在质押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也须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也依法成立生效。[⑥]甚至上述两种方法中,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实现也没有多大差别。因此,当一项权利不表现为不动产与动产物权时,抵押和质押的界限没有实质意义。而当一项权利表现与不动产直接相关时,可以套用抵押规则,但采用权利质押方式,也可类似知识产权质押那样得到规制,只不过此时用抵押来描述更直观、更简便。

三、收费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收费权宜设定为质押

依上文分析,抵押和质押原本为对有形物所有权担保的描述,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为固定的制度建构意义。实际上,大陆民法理论并未将此种区分绝对化。如德国民法理论中,常将不动产抵押权、土地债和定期土地债作为不动产质的三种基本形式。[⑦] 将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统领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这一做法一定程度上指明,质权较抵押具有更广泛的应用空间,而抵押仅局限于狭小的不动产物权领域,是一种特定化的担保方式。实际上,自古罗马法始,质权便首先在担保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有体物上的质权不仅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而且增加了质权人占有与保管质物的麻烦,从而不动产抵押权一定程度上通过登记公示,并采用不转移占有这一方式获得了存在的价值。但权

利质押在当代社会中却较抵押这种相对严格的制度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自罗马帝政时代有债权质以降,即得以用益权、地上权等各种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质权。” [⑧]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它不是以实体物为质权的标的,而是以有价值性的权利为标的。所以,权利质权也有着与动产质权不同的特点,并且以不同权利为标的质权各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债权获得优越地位、权利证券化日益兴盛的情形下,权利质押获得了很强的生命力。较之于抵押,权利质押的标的非常广泛,且符合担保权支配标的交换价值这一基本功能,从而脱离了狭隘的物的担保的局限,将“财产权利”比照“动产”流通更接近于市场经济交易的形态与本质。

就收费权担保的性质而言,尽管不动产收费权也可以采用抵押制度,且从制度借鉴上看,更适合传统不动产抵押制度,但在立法上也许这并不是最佳选择,其原因在于:第一,不动产收费权是一种有别于所有权的抽象权利,完全符合权利质押的标的要求,在其上设定质押没有法理上的障碍,且采用抵押和质押在规则结构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更多表现的仅为一种称谓上的差别;第二,不动产收费权并不涉及对不动产本身的支配,传统担保物权法理在此没有充分、有效的适用性;第三,权利质押制度在当代的发展中,并不是完全简单地比照动产质押制度而设立的。在权利质押中,基于

标的的广泛性,权利质押制度容纳了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方式和动产质押的交付方式,从而使权利质押成为所有权以外其他权利的主要担保方式。相对而言,抵押则成为相对僵化的权利担保方式;第四,如果将不动产收费权采用抵押制度,而其他收费权则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无法适用抵押制度,只能适用质押制度,从而导致基于不动产及基础设施的经营而产生的收费权担保制度出现断裂,不利于立法的系统化和实际的司法运用及操作。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和公示

目前收费权质押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即物权法定这一原则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而对其他收费权质押并未进行明文规定,因而在收费权质押问题上一度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种支持意见,即如果收费权具有可转让性,即可直接依据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将其认定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从而以此设定质押。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一直延续下来,在今天受到了挑战,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也开始为学者所关注。但物权自由创设主义目前对我国而言,还缺乏充分的适用条件,本人认为更恰当的是正确界定物权法定和权利质押标的的关系。

我国学者论述物权法定是在相当严格的意义上进行的。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中“法定”的范围,理论上认识并不一致。一般而言,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但也有些学者作严格解释,认为不仅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强制规定,而且物权的行使和关于物权的法律行为如设立、移转、变更等亦应由法律限定;[⑨]对于质押标的的确认,有人认为,某一项财产或者权利是否可以成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与物权法定是直接相关的。[⑩]可见学界对于物权种类、内容法定为物权法定基本内容这一点上基本一致,但对于物权标的的范围是否属物权法定之内容颇值疑问。本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宗旨在于,通过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来获得一个稳定的财产占有框架,以此来消弥物权自由创设主义带来的财产占有预期的不足和混乱。但质押标的的确定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实施的,其权利性质和内容是确定的,将可转移的财产作为质押标的并没有导致不确定性。本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使权利主体在法定制度下选择合适的物权形式进行交易,如果每一项权利担保的设定还需要法律专门确认,那么权利人的自由度就会受物权法定原则的禁锢。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所确立的物权种类和内容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传统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不能完全抛弃的情形下,对于物权

标的的选择赋予当事人以较多的选择自由,正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弊端缓解的体现。应该认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收费权质押缺乏法律依据这一问题,主要并不是表现为在收费权上可否设定质押的问题,而更多地表现为质押的公示、生效以及质押实现的规则付之阙如,当然,即使可以依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认为收费权应列入权利质押标的范围,这一标的范围也仅适用于可以符合质押条件要求的收费权,另外,不同收费权质押的公示及实现仍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公示为抵押和质押均不可缺少的法律要件。对于收费权而言,情况显得较为复杂。由于诸如公路、桥梁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经投资商建成以后,其所有权一般归于国家,所以收费权的设定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发审批文件来予以认定,从而缺乏一个民事意义上的收费权登记机关。在这一特点上,不动产收费权这一特点颇类似于特许经营权。与此相对应,收费权可否转让也直接依赖于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这就使得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设定,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两个程序要件,方能合法成立生效。具体而言,以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首先应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其后在相关主管部门就该质押进行登记。至于登记机关如何确定,一般而言,应为批准债务人收费权的主管机关。如我国已有行政法规对于公路、电网的收费权的质押登记机关进行了认

定,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登记机关为地市级以上交通部门,电网收费权的质押登记机关为地市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

[11]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上级政府部门并没有指定收费权登记机关,导致交易双方往往约定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质押的公证,以此代替质押登记。这种操作是不能取得公示后果的,公证机构主要是对合同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能起到公示的作用,因为公示的机构和效力的产生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此还要区分一种情况,即一些自来水收费权往往是由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缴,真正的权利主体是政府,在此前提下,实际收费人与收费权人不一致,对于此类收费权自然也不宜设定质押。

注释

[①] 可参见王利明主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356页。

[②]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9页。

[③] 引自王利明主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356页。

[④]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分类对物权法结构的影响,可参见马俊驹、梅夏英:《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与立法构造》,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⑤] 由于传统民法基于“物的实体化思维模式”,将

权利的担保和流通倾向于从物的流通角度加以理解,从而一定程度上将流通对象的“权利”与物并列起来,从而造成了诸多理论上的矛盾。详细内容可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002年版,第95页至98页。

[⑥]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实际上规定了知识产权只能以质押方式设定担保。

[⑦] 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17页。

[⑧] 引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3页。

[⑨]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⑩]程武龙,工商银行法律工作管理信息系统《金融法律论坛》。

[11]详细内容参见《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批复》。

公司各种管理制度汇总

公司各种管理制度汇总 一、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三、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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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任尔昕 摘要:在我国,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商法典;商事通则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任尔昕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在我国,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商法典;商事通则 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有的学者提出,应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或《商法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的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商事账簿、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加以规定,以有效规范经营活动。[1]更有学者指出,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研究并论证《商事

通则》的制定,尽快改变商事法律群龙无首的局面,为统一商事法制奠定基础。 [2]那么在我国当前,商事立法的模式到底应当如何确定?是否有可能制定《商事通则》?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将上述问题阐述清楚,因为这是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问题,也是一个影响我国民商事立法格局未来走向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商事立法可供选择的模式 在民商法学界就我国应当实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的争吵声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实质阶段,2002年12月,民法典的草案业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的制定,使得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体例面临重大抉择: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到底应该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反映呢,还是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抑或采取其他方法。虽然在我国,有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学术“门派”之争的嫌疑,缺少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结论的验证,但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民商事法律的体系构建却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因此,确有必要对我国民商事基本法律的立法体例和模式进行研究和论证,特别是从实证的角度作出考察。 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第一种是制定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在其中将有关商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加以规定,对属于传统和现代的具体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第二种是实行完全意义(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分立,除了制定民法典以外,再制定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以规范属于传统和现代的商法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不另制定商法典,对属于传统和现代商事法律的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第四种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加以规定,对于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则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规范。 在有关商事法律的立法体例的四种模式中,哪一种模式和我国的现状相适应呢?笔者拟从实证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和研究。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分管经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 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作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作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基金管理 (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6)资金管理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 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财会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投资收益:指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证、审计、公证等的支出,以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资产保全部部门职能 1、为公司担保业务保驾护航,防范风险,确保公司业务质量,提高公司担保能力,降低逾期率、违约率, 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公司与银行良好的信用关系。 2、保障公司各项安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经营的良好环境。 3、协助业务部门做好保后跟踪的工作,与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密切联系,互相配合。 4、做好担保客户逾期的催收服务和保全工作。 5、协助公司办理催收后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6、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资产保全,促进公司与相关银行的良好协作关系。 7、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公司许可对外开展资产保全业务,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 8、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资产保全部组织架构 本部门设置部门经理壹名、项目经理若干名、内勤壹名。 ●部门经理 ●项目经理 ●内勤 第三条资产保全部岗位职责 1、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组织本部门学习催收知识; ●合理安排本部门日常工作; ●根据风险管理部资料管理员提供客户应交公司保管资料情况安排催收; ●根据银行的逾期单据和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催收计划; ●关注客户保后管理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因突然出现重大变故而产生的各项事宜。 2、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调查分析需上门客户的情况; ●逾期客户上门催收; ●车辆登记证等应交公司保管单据进行催收; ●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 3、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整理逾期资料; ●电话提前通知客户预存款; ●逾期客户电话催收服务; ●整理电话催收情况; ●调出需上门催收客户档案及开具催收单及收据。 催收工作流程(流程表:附表一) 1、银行来单 银行每周一、三、五来单。来单内容包括逾期客户名单、逾期日期、逾期次数、贷款总金额、逾期金额、还款期数、逾期原因、催收结果、备注、项目经理。 2、短信催收 针对逾期的客户,首先通过短信催收,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你通过我司担保的车贷供款本月已逾期,请您及时将本月车供款存入你的供款帐号,多谢你的支付,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人。 3、第一次电话催收 对于短信催收无效的客户,逐一打电话进行电话催收。对于银行来单上电话联系不到的客户,在公司资料及其档案中查找其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对于更改了电话的客户进行登记记录。进行电话催收后把催收结果及客户逾期情况整理制作成表存档。 4、第二次电话催收 在银行来单上,第二次还出现的客户进行电话催收时需严厉,对其发出警告:如再不还款将上门催收。 5、调档案交给项目经理 对于经两次以上电话催收还未还款的客户,调出档案交给项目经理。 6、项目经理进行调查分析 项目经理对调出的客户档案进行分析。对于确实是事务繁忙和忘记的客户再次电话催收,对于有意拖欠客户进行上门催收。 7、对需上门客户开催收单及催收款收据 上门催收之前开出催收单及催款收据。 8、上门催收 9、回单归档 整理上门催收客户情况,归档到客户个人档案中。 第四条资产保全部门主要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汇总模版.doc

公司管理制度汇总模版1 公司精神 诚实诚信做人 以公司制度工作鉴人 接人待物文明礼貌树人 尽心尽力、积极想办法为人 军事化思想、军事化管理育人 ——XX企业集团 文明公约 一、遵循工作原则,严格办事程序; 二、工作尽职尽责,办事高质高效; 三、待人耐心和蔼,服务热情周到; 四、举止文明大方,衣着整洁端庄; 五、言行遵规守纪,精神务实奉献; 六、学习常抓不懈,业务力求精湛; 七、合作共事为缘,精诚团结为先; 八、技术一专多能,军事管理为导。

XX企业集团 文明用语 1.接电话: ——你好!XX集团,请问—谢谢您,再见! 2.打电话: ——您好!我是(XX集团×××[单位、姓名],有个通知,请您记一下。 ——您好!我是(XX集团×××[单位、姓名],麻烦您请×××接电话。 ——谢谢您,再见! 3.来人: ——您好,请问┈ ——很抱歉,×××不在,请稍等(请明天再来)。 ——很抱歉,×××不在,我能为您转达告(转达)吗? ——对不起,×××正在开会,我们不能打扰。 ——请喝茶。 ——谢谢您,您辛苦了。 ——再见,欢迎下次再来。

4、办事: ——劳驾您┈┈ ——麻烦您┈┈ ——打扰您了┈┈ ——非常感谢┈┈ ——多谢接待。 ——不客气。 XX企业集团 员工规范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遵守员工规范,具体要求规范要求如下: 一、妥善维护和正确使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按规定领取,使用时,厉行节约,其中纸张必须两面都用后再扔。办公用品不得挪为私用,如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二、各科室电脑设置密码,由专人负责,爱护电脑,小心使用,不得私自随意更改电脑内所存的资料. 三、不得将办公用品私自带回家,确实需要时,由各部门经理批准。 四、不得乱拿(翻)其它办公室的资料、档案,不得乱拿他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摘要: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我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该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有利于我国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立法格局。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认为《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想模式,而《商事通则》则是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并就《商事通则》的有关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商事立法路径选择商事通则原则与框架 在国家立法机关着手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摆在商法学者面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研究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探讨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对于丰富和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正确认识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促进我国商事立法沿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事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进一步论证了《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想模式,而《商事通则》则是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并就《商事通则》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学者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几种学术观点 (一)《民法典》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的逐渐深入,民法学者在关于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方面,主张民商合一论,明确提出要制定民商

合一的《民法典》。需要说明的是,民商合一论就其主张而言,则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二者的共性是反对在民法之外另订商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使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并认为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并不强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对传统的民法表现出更多的尊重,对传统的商法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对法典意义上的合一表现出务实的理性,只是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的包容。[1] 有学者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2]有的学者则进一步主张,采用民商合一体例,首先意味着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确切地讲,是不制定单独的商法总则。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等单行商事法律均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持此观点的学者还认为,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使民法与商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3]还有学者认为,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为特别法,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4] (二)《民商法典》模式 有学者认为,民法并非市民法,民商本为一体,传统民商合一具有局限性,传统的民商合一并未真正合一。“民离商缺其生命、商离民少其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3327806827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3327806827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部门设置 总经理: 全面主持公司经营,制定经营战略计划并分解实施,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保证公司健康高效运作。 担保业务部: 负责各项贷款担保业务及担保延伸业务的开展,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调查审核论证、控制风险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 负责公司业务品种的风险管理工作,从完整性和安全性两方面对担保项目进行机构审核并负责组织评审,修订和完善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公司保后跟踪管理和追偿,建立法务处理机制,承担公司业务品种的开发。 评审委员会: 评审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周定期召开一次项目评审会,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担保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工作流程及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控制预算费用,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分析信息依据。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后勤服务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流程及制度并贯彻执行,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满足,组织策划公司

的培训和各项活动,统筹协调公司内外各种关系,为公司决策层和各部门提供资源支持和保证。 1 内部组织结构图 股东会 董事长 总经理项目评审会 财务部分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部 2 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协助董事长完成公司的年度担保经营目标,并负责打造担保类核心业务;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4(负责按照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推动担保 业务达成; 5(深入了解本行业动态,对担保业务发展进行预测,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打造高绩效的营销团队,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担保产品,构建有 效的营销渠道,合作平台搭建与维护,保证担保业务的持续增长; 6(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资金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7(负责担保业务团队建设,激发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与能动性,对其工作绩 效进行评审,对最终目标的达成结果负责; 8(主持公司担保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按授权审批经营事项;根据公司发展需

敏捷项目管理模式(第五章)

本书的第1版重点介绍了敏捷流程架构的几个主要项目阶段。然而,在过去5年中,敏捷方法已经开始广泛应用于较大型的项目和组织中,因此构建一个较为全面的敏捷企业架构显得尤为必要。例如,在大型跨国组织中,其项目并非都是敏捷项目,即使都是,某些地区可能使用不同于其他项目的敏捷方法。一个机构地区用Scrum,一个用极限编程(Extreme Programming,XP),而另一个使用功能驱动开发(Feature Drivern Development,FDD),这种情况一点也不稀奇。并且,应该鼓励使用这种多样性的方法!因为很有可能的情况是,在中国的项目可以得到Scrum的良好支持(如培训、辅导等),而澳大利亚的项目得到FDD支持会更好些。 敏捷开发的信条之一是适应不同情况。《相互依赖宣言》的6个原则之一是:通过使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策略、流程和做法来提高效率和可靠性。因此,很难在一个跨国组织中,只使用单一的标准化敏捷方法。然而,使用一个共同的架构,而且能在其中选择各自不同的敏捷方法,对于较大型组织来讲,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5章敏捷项目管理模式5.1 敏捷企业架构 敏捷企业总体架构如图5-1所示。投资组合治理层提供一些常见的检查点;项目管理层对各种项目的管理提供指导。项目管理层和迭代管理层不同,其差异可以洞察运行项目、制定发布计划和日常短期迭代管理的不同。最后,区分迭代管理层和技术做法层,有助于把核心技术做法融合到几个项目或者迭代管理方法中去。 投资组合治理 项目管理 迭代代理 技术实践 图5-1 敏捷企业架构 这个结构有利于组织采取混合的敏捷方法,即每层使用不同的敏捷方法,以满足组织的特定需要。该架构倡导底层(技术实践层)具有较大灵活性,上层(项目管理层)灵活性较小。这种结构认同没有哪一种敏捷方法适合所有层次。事实上,组织中使用的所有敏捷方法都是混合型的。例如,一个组织的项目管理层可能采用APM(和部分PMBOK 的组合),迭代管理层用Scrum, 而在技术层选用XP做法。通过汲取几种敏捷方法的优点,公司可以构建高效的混合方法,或者可以为组织的不同部分构建几种不同的组合方法。 5.1.1 投资组合治理层 大公司拥有数以百计(如果不是数以千计)的项目。其中,有的敏捷,有的传统;有的使用这种敏捷方法,有的使用另外一种;有的使用敏捷和传统的混合方法。即使一个组织已经决心向敏捷组织转变,在维期几年的转变期间,将会混合使用各种方法。主管们需要的就是一个通用的架构,可以用来评估所有项目。这个架构涉及主管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投资和风险。主管们想知道项目的价值(及投资回报率)和获取该价值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他们不会真的关心需求文档是否完成了。他们想了解项目进程、投资 57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河北**担保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织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营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资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总经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资金管理 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6、资金管理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由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财务部门汇总编制。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利息的收入。

公司管理制度汇总模版(DOC33页)

公司精神 诚实诚信做人 以公司制度工作鉴人 接人待物文明礼貌树人 尽心尽力、积极想办法为人 军事化思想、军事化管理育人 ——XX企业集团

文明公约 一、遵循工作原则,严格办事程序; 二、工作尽职尽责,办事高质高效; 三、待人耐心和蔼,服务热情周到; 四、举止文明大方,衣着整洁端庄; 五、言行遵规守纪,精神务实奉献; 六、学习常抓不懈,业务力求精湛; 七、合作共事为缘,精诚团结为先; 八、技术一专多能,军事管理为导。

XX企业集团 文明用语 1.接电话: ——你好!XX集团,请问—谢谢您,再见! 2.打电话: ——您好!我是(XX集团×××[单位、姓名],有个通知,请您记一下。 ——您好!我是(XX集团×××[单位、姓名],麻烦您请×××接电话。 ——谢谢您,再见! 3.来人: ——您好,请问┈ ——很抱歉,×××不在,请稍等(请明天再来)。 ——很抱歉,×××不在,我能为您转达告(转达)吗? ——对不起,×××正在开会,我们不能打扰。 ——请喝茶。 ——谢谢您,您辛苦了。 ——再见,欢迎下次再来。 4、办事: ——劳驾您┈┈ ——麻烦您┈┈ ——打扰您了┈┈ ——非常感谢┈┈ ——多谢接待。 ——不客气。

XX企业集团 员工规范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遵守员工规范,具体要求规范要求如下: 一、妥善维护和正确使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按规定领取,使用时,厉行节约,其中纸张必须两面都用后再扔。办公用品不得挪为私用,如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二、各科室电脑设置密码,由专人负责,爱护电脑,小心使用,不得私自随意更改电脑内所存的资料. 三、不得将办公用品私自带回家,确实需要时,由各部门经理批准。 四、不得乱拿(翻)其它办公室的资料、档案,不得乱拿他人的办公用品,不得接触、复印、抄录不该接触的公司机密。 五、办公期间,不得喧哗、嘻闹、打牌,用电脑玩游戏、不准聚众闲聊,不准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和报刊杂志。 六、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办公室干扰其他人员工作。 七、下班后,办公桌上不能摆放文件、纸张和其它杂物,电话、文具等物品摆放整齐,椅子必须推入桌下,要关闭办公设备、灯具和其它不用的电源。 八、自觉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使用者身份及使用原因。电话记录应做到内容详细,条理清晰,电话记录本须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九、报销各种票据时,要在票据被面注明所做事项。 十、自觉完成领导交办的事情,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声,有结果报结果,无结果报动态。

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 定 [摘要] 在我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制定民商法典或单独的商法典,这都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商事立法模式,商事通则,商法典 一、从商法的历史演进看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一)商法的内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在狭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在广义上,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与此相对应,由于各国商法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多数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概念理论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以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即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属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奉行民商合一地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二)商法的历史演进——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商法最初是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十字军东征打开了东西方的商路,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贸易繁荣。但中世纪的欧洲内陆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营利性的商业被明令禁止。在这种冲突下,意大利较早出现了商人行会——商人基而特。该组织不仅联合保护商人的

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职引导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 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六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 其中:周一至周六:上午:8:00 – 11:30 下午:13:30 – 17:30为工作时间 11:30 – 17:30为午休时间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午休不 用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 1 )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罚薪金 1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罚薪金 20 元。 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罚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 、请假 (1)病假 a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 30 分钟内,即 7:30 - 8:00 致电 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 就诊证明。 b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 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 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 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 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 、出差 (1) 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 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 、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

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 [摘要] 在我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制定民商法典或单独的商法典,这都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商事立法模式商事通则商法典 一、从商法的历史演进看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一)商法的内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在狭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在广义上,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与此相对应,由于各国商法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多数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概念理论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以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即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属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奉行民商合一地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二)商法的历史演进——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商法最初是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十字军东征打开了东西方的商路,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贸易繁荣。但中世纪的欧洲内陆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营利性的商业被明令禁止。在这种冲突下,意大利较早出现了商人行会——商人基而特。该组织不仅联合保护商人的自身利益,也逐渐负担起编纂商业行规或习惯的职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商人习惯法。15世纪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贸易的发达迫切需要在一国之内实现商法的统一。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内陆国家,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成文法。其中,在立法上对后来产生较大影响的是法国和德国。[1](p22)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四川长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3:30 下班时间晚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3:30 下班时间晚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打卡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替他人打卡。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 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5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规范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辽宁蓝海科技风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辽宁蓝海科技风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1、客户申请 2、担保立项 3、项目初审 4、会议评审 5、担保审批 6、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7、跟踪监督 8、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客户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 1、客户向公司申请担保时~经项目经理与其初步接洽后~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填写《贷款担保业务受理登记表》。 1

辽宁蓝海科技风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2、客户经理通知客户填报《贷款担保申请书》及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并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企业应按担保申请表要求和实际情况完整、准确、真实的逐项填写。 第五条立项条件: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本公司的担保服务。下列企业(个人)原则上不予立项。 1、资信记录不良, 2、有犯罪记录的, 3、自然人年龄超过60周岁, 4、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5、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保单位在报送《贷款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 1、企业,个人,贷款担保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浅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浅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发表时间:2018-09-18T09:43:40.390Z 来源:《知识-力量》3中作者:周云盛 [导读] 对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我们应当立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实际,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指导商事立法的实践。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但是对这四种商事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是最优选择也是当务之急。 (苏州市公安局) 摘要:对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我们应当立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实际,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指导商事立法的实践。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但是对这四种商事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是最优选择也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商事通则 当我们在探讨民法典的制定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商事立法的体例?不同的国家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完全一样的。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大大促进了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加快,这顺应了市场经济生活的相关法律要求,也为学者提出了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新课题。这些课题的研究没有现成的理论、结论可以借鉴。面对各种社会发展变化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梳理各种商事立法模式的争论,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世界我国之选择 (一)世界各国商事立法模式长期以来,在归纳概括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体例时,我国学者大都将其区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这种划分是否准确值得商榷。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1、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将传统的商法内容融入到民法典中,意大利和瑞士采用这种立法模式。2、民商分立,制定独立于民法典的商法典,以此来规制商法的内容,法国、德国、日本等采用这种立法模式。3、单行的商事法律,即另行制定单行商事法律来规范传统商法的内容,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大陆及台湾等采用这种立法模式。4、英美法系商法,即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却有独立的商法典,且其商法的内容与实行民商分立制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亦迥然有别。 (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鉴于此,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第一种是制定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下的民法典;第二种是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制定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以规范传统和现代商法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制定一部民法典,以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不另行制定商法典,对于传统和现代商事法律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第四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刚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加以规定,对于具体的商事法律关系和制度,则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规范。纵观这四种商事立法模式,每一种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它们的产生和存在是基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之上的。我们不能因为哪一种模式看起来更优秀就完全照搬,而应该分析我国现状,使最终选择的模式能适应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分析比较以上四种商事立法模式,综合考虑我国立法现状和未来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制定一部《商事通则》,作为商事基本法律的总刚性规定是大势所趋也是当务之急。 二、我国商事立法采用“大民法”模式不可行 民商合一的源流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从十九世纪中叶的西方发展起来的。民商合一论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欢迎。 (一)民商合一论评析民商合一有其形成的特定原因和条件。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以其在私法体系中的具有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形成了它特有的扩张性和包容性。第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关系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独立的商法典逐渐支离破碎,从而丧失了与民法典分庭抗礼的力量。第三,学术界对私法一元化的竭力倡导。民商合一论者的主张按其含义不同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商法民法化”,另一派主张“民法商法化”。前者主张将商事规范纳入民法中而不必另定商法典,用民法取代商法。后者构建以商法为主要内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用商法原理统帅民法,将民法制度融于商法之中。其中,商法民法化是主流观点,而且从目前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来看,也都以商法民法化为主。 (二)制定完整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下的民法典不可行我国大多数学着都主张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是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建议,很少有实质性的民商合一提议,比如民法典草案中几乎没有对商事基本制度的规范内容。也就是说,民商合一中“合一”这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上,学者们并没有有说服力的提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将基本的民商事法律规范通过一部民法典反映出来的做法愈来愈不具有现实性。因此,希冀将商事基本规则通过一部民法典体现出来的做法不具有现实性。在两大法系相互交融的背景下,20多年来在商事法领域,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美国化”了。而在传统的民法领域,德、日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仍然对我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在我国民法领域,德国法这套概念和逻辑的体系,已经成为我们司法实务中进行思维和推理的基本框架。因此,将深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商事法律规范和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一部民法典的形式整合在一起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三、我国商事立法采用独立的商法典模式不可行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民商分立的真正标志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先后颁布施行。(一)民商分立论评析民商分立真正开始于19世纪的法国,其后德国,日本也都采取了这种模式。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和商法典各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民商分立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现象,近现代民商分立是自然法学理论观念引导下的法典的分立,当代民商分立是商事特别制度的分立,民商分立既是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也是立法者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构建近代私法体系的需要。当今世界商事立法模式的主流趋势的民商分立。(二)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不可行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论虽然对于昭示商法的独立和厘清商法的体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典编纂的可行性角度观之,似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就境外立法例而言,早期主张民商分立者都主张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但是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不仅先天不足而且在“去法典化”潮流的冲击下早已危机四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来商法学界似乎更倾向于淡化民商法典分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民商分立论已由形式商法主义向实质商法主义转变。笔者认为,在我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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