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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一、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一)萌芽和形成时期

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

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

(二)衰落和恢复时期

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

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

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

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

二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

1.古希腊

(1)智者

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

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守法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

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非基于功利

3.中世纪

(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

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

(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

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

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2.基本观点

(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的自然法则

(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

(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

(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

3.主要理论:

(1)自然状态论

卢梭:黄金时代论。

霍布斯:狼社会论。

洛克:中性论。

(2)天赋人权论

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

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

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

(3)个体本位论

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

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

(4)社会契约论

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

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

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

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

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

(5)人民主权论

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

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

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

(6)法律理性论

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

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

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

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三)新自然法学派

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

(1)改良性

(2)可变性

(3)认识论

(4)兼容性

2.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马里旦:《人和国家》、《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权和自然法》

①自然法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重意义;

②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富勒:《法理学》、《法的道德性》

(1)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2)法的道德分类:外在道德、内在道德

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

(1)自然法的核心是正义

(2)社会体制的正义是首要正义

(3)当今社会的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情况下)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法律帝国》

(1)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则体系

(2)立法和司法应符合政治道德

(3)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三、分析法学派

(一)分析法学派概述

1.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原因

(1)立法领域法律具体化和法典化趋势

(2)法律适用中需要对法律进行注释和分析

(3)实证主义哲学的产生

2.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1)从形式角度给法律下定义

(2)认为法律与道德等价值问题无关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实在法

(4)重视法的语言、结构、专业性等技术问题的分析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奥斯丁(1790-1859),英国思想家,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法理学》、《法理学的范围》等。

奥斯丁的主要思想:(1)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3)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不决定法的性质。

2.极端化时期-纯粹法学

凯尔逊(1881-1973),奥裔美籍思想家,纯粹法学的创始人。主要著作《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一般原理》。

凯尔逊的主要思想:(1)法是“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是规范体系。(2)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纯粹的实在法。(3)法学的研究方法应是纯分析性的,不应有任何评论。

3.成熟时期-新分析法学

主要代表人物有哈特、拉兹、卖考密克等,其中最著名的是哈特。

新分析法学的特点:

(1)在一定成度上承认并吸收社会学、自然科学方法。

(2)在法学分析中增加语义分析。

(3)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研究。

哈特(1907-1993),英国思想家。主要著作《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法律的概

念》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律的概念》。

哈特的主要思想:

(1)重视语义分析。

(2)认为法是“规则体系”。

(3)法受道德影响,但无必然联系。

四、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概述

1.产生的原因

(1)社会分工深化、社会联系加强

(2)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暴露出问题

(3)法律实际效用问题

(4)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的成熟

2.主要代表人物

埃利希(1862-1922),奥地利思想家。主要著作《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庞德(1859-1928),美国思想家。主要著作《社会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理学》等。

狄骥(1859-1928),法国思想家。主要著作《社会劳动分工论》。

坎特诺维茨(1887-1940),德国思想家。主要著作《社会学的建立》。

(二)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和理论特点

1.认知兴趣和理论焦点:动态实然法

2.价值取向:基本上属社会本位论

3.研究方法:突出社会实验和社会调查

4.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五、西方三大学派比较及其启示

(一)西方三大学派比较

共同点:

1.着眼法律的一般性问题

2.立足社会实际

3.关注法律与道德

4.随时代变化有所调整

不同点:

1.理论焦点:自然法;静态实在法;动态实在法

2.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

3.理论基础:传统思辨哲学(形而上学思辨、价值判断);实证主义哲学

4.社会影响:法的内容与道德性;法的形式与专业技术性;法的社会性

(二)西方三大学派的启示

○立足相应的哲学方法论基础

○着眼现实需要

○立足应然,突出并形成特色

○坚持、借鉴与殊途同归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平等财产

民主:地位运行救济

科学:确认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公意形成

权力及权利

法的权威

(三)权力制衡是法治的机制条件

1.权力制衡与法治的本质:人民之治

2.权力制衡与法治的关键:权力

法治的软肋:权威性

权力的本性:易于被滥用

(四)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精神条件

1.法治认识

2.法治信仰

3.观念与实践

三、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中国法治取得的成就

1.执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对法治的确认

2.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3.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显著增强

4.司法独立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

(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背景

1.浓厚的人治背景

○古代中国社会的人治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特定时期形成的人治传统

●战争时期的人治传统

●新中国前期的人治传统

2.中国法治的动

(1)建构法律秩序

(2)谋求经济发展

(三)中国法治的推进因素

模式:民众推进型、政府推进型、混合型

中国法治推进模式:混合型

(四)中国法治的条件尚处于起步阶段

1.初建阶段的市场经济基础

2.起步阶段的民主政治

3.权力制衡机制尚未真正建立

4.人们的法治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五)中国法治建设急需妥善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1.法的至上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2.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

3.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

4.司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1 / 5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 的学科。①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或相互吸纳,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

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 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 2 / 5 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 的必然联系。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④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 论的态度,⑤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 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 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三大法学流派以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 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 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 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首先,哈特提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1.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原始的小型社会法律规则;2.授予权利的规则,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他赞同奥斯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t’]同时,他向自然法学靠拢,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 2.新自然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富勒(助n LFuller)。富勒的学说是在他与以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又不同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愿望的道德(mo司ityof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vofduty)。〔’〕愿望的道德是指人们应当去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美德,它是肯定性的道德,实行这种道德的人会受到赞扬,而背离这种道德的人如果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它的要求属于否定性的,即不怎样做,遵守这种道德的人不会因此而受到赞扬,但不遵守则会遭到谴责。因而又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 为了论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即程序的自然法与实体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5.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 学)模拟试卷5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关于两者描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普通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民法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B)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C)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D)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2 下列表述不属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的是:( ) (A)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B)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C)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D)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 下列有关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法国民法的》,是法的移植的表现 (B)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C)法的继承体现时间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不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D)国际法律和惯例不属于法的移植的范围 4 关于法律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产生的一般是比较稳固的、与社会相协调的现代法体系 (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过程往往受到某个或某几个既存的现代法体系的影响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传统与现代的激烈对抗 (D)为了保证法律发展的结果,防止新旧法律的对抗,我们应该放弃自上而下推动式的法律现代化 5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下列关于立法体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权的性质、种类及立法权和其他权力的关系等静态因素 (B)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过程和方式等 (C)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主体的建制、组织原则和活动形式等。世界上主要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和制衡立法体制三种类型 (D)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单一制立法体制

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分析

真题解析 2005年法理卷解析 一.简答题(45') 1.举例说明法学对法律发展的贡献(15') 答案要点:首先简述什么是法律发展,包括思想理念与实践制度两个方面,分而言之,法律发展就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更新等在内的法律进步;其次简要说明法学对法律发展的影响:一,法学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由神权法到自然法,再到实证法,社会法;二,法学促进法律体系的更新,具体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社会法的产生;三,法学促进法律执行的人道化,如死刑的存废问题;四,法学促使法律正义的实现,举自然法思想对纳粹战犯审判的例子;五,法学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下面才是本题重要之处,体现的是你的法学知识涵养和逻辑分析能力,直接关系到阅卷老师对你的影响。要以某派法学为例(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或实证主义法学派等,注意选择的关键是自己熟悉或倾心的那一派)具体而微地说明其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发展的贡献。试以历史法学派为例,德国的历史法学派通过介入当时德国的民法典的制定与否的论战有力地促进了法的民族精神的发现,引起了法的理念的重大转变。历史法学派在当时坚决反对迅速制定一部民法典,他们认为这样一部法典将是不成熟的,不符合本民族实际的,体现不出民族精神,只能是对法国民法典的抄袭。正是在历史法学派的努力抵制下,德国没有贸然制定一部民法典,从长远来看,为后来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一典范的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具体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2001年修订版之有关论述,另参阅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 2.结合部门法,谈谈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意义(15') 答案要点:首先回答法律原则的定义;其次,指出原则对规则的指导意义;再次,结合民法中诚信原则或正义原则对法律规则的意义,举例如美国的帕默顿因谋杀祖父而被剥夺继承权,是对继承原则的修正;刑法中人道主义原则的应用,对制定刑法的统领意义;行政法中合理性原则对举证责任制度的指导等(任选以上三个当中的一个部门法谈谈即可)。具体见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良法与恶法如何鉴别?(15')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 4)现代新自然法 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认为,自然法永 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 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 1、形成时间:17-18世纪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 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 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 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 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 3)社会契约论 4)主权在民论 5)法治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 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 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 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他还指 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 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 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 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 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第号) 年月日 年月日下午: :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继续四个专题的第五组讨论。 第一分会场第五组由南京工业大学汪自成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主题是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国理论及其价值。他谈了三方面的观点。第一,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期望通过民主法治国的理论来构建基本权利体系,这种权利体系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基于沟通理性互相承认并赋予的权利,因而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具有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特质,并有助于相互之间的沟通自由。第二,张教授从程序主义范式角度对其观点做出了梳理,以展示程序主义法范式,这种合法之法是如何生成的,从而进一步揭示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本质特征与深远意义。第三,张教授认为民主法治国理论提出了民主的新类型,以沟通行动理论整合了民主与法治。张教授以哈贝马斯的理解展开,认为民主法治国应是一种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结合的程序主义法治国。“实质主义”是指要真正体现人权和人民主权,“形式主义”是指在法治国中是程序主义的权利,不能离开沟通预设的商谈权利的法律建构。哈贝马斯对法治国原则的考察,总结出的其实是一种循环,开端是社会广泛存在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联合体,以互相赋予的基本权利体系为前提,通过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商谈和建制化的议会商谈,形成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将其规则化即产生合法之法,进而生成沟通权利。沟通权利以法律为中介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并使其不被滥用,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沟通自由,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达到整合社会的目的。 第二位发言人是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国教授,主题是列宁法制统一思想及其实践价值。他主张拿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对当下的具体问题,回顾马克主义经典作家列宁在苏俄时期的法制统一思想和制度实践,从历史的争议中廓清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这对于如何有效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法制统一和推进法治建设,无疑具有不可否定的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王教授从四个方面借鉴了列宁苏俄时期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思想。第一,制定根本大法,确立法制统一纲领。宪法通过确立苏俄国家的国体政体来维护新生政权的合法性,也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纲领。第二,完善法律体系,奠定法制统一基础。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内部协调一致的苏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彰显了列宁领导下令世界惊叹的立法成就,通过完善立法为苏维埃法制统一实施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从法理上为维护苏俄政权的执政合法性奠定了正当性基础。第三,严格执行法律,促进法制统一实施。王教授指出宪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法制的统一确立了基本前提和明确纲领。苏维埃政权机关严格执行法律、促进苏俄法制统一实施的实例,对我国法治发展中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司法、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 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 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 20世纪特 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 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 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总论 、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一、分析主义流派 分析主义法学 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 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寺院法方面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他们主要是对教令作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 又称“评注法学派”,1250—1400年活跃在意大利的一批法学家和教师所组成的一个学术派别。与注释法学派相区别,后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研究对象不同。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个侧重于理性主义;一个侧重于经验主义。·非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6)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评述: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 法实证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 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 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系统是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与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有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两个子系统。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归根到底是一个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赏罚的问题。 在任何确定的时空场景下,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于法的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总是发挥着支配性或整合性的作用,从而使法的价值不仅在形式上而且还在内容上表现为相对确定的状态。 第四章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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