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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在上海、海南、贵州等七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积累经验。但是,检察官员额制能否最大程度的发挥积极作用,还有待于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科学确定,还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大量的调研。笔者从完善检察官员额分类管理制度,研究合理定编和确定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建立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检察官员额制对策,让优秀的检察官脱颖而出,为全面推动检察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对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行再次分配,重新整合,优化人员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

1、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

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可为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性措施,有利于淡化检察官的行政化色彩,符合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

一是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符合检察工作专业化要求,能够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侦察监督权,提高检察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检察活动专业化。

二是提高检察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检察工作分工更为精细,使检察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办案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

三是提高办案效率。由于检察官员额制度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使办案流程更加科学、规范。

四是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竞争和激励机制。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办案能力。一旦不能适应检察官工作,或未被聘用到办案岗位,将会被淘汰掉,这就使得检察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力争达到检察官的条件。

五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后,检察官成为检察院工作的中心,检察长、副检察长等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将弱化,加强检察力量。

2、实施检察官员额制面临的问题

一是各地区及上下级检察官素质差异。目前我国各地检察院的检察官队伍状况差异较大,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地级以上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检察官之间整体素质差别较大,这就使得在确定检察官员额时很难把握。

二是各地区检察院人员编制差异。一些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编制少,自身条件差,检察官待遇低,很难吸引人才。同时,一般检察院除正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外的党组成员和内设部门中层正副职多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如他们被列入检察官序列,其人数过多,易挤占办案岗位检察官定额,应将上述人员划入行政人员序列,不占检察官定额。因此,警力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检察官员额制度的推行。

三是各地区立案和监督标准情况差异。由于各地发案情况和办案周期的差异,将不同地区检察院按一个时期的案件年均受理数作为一个常量,算出确定该院所需的检察官定额,不利于推行检察官员额制,不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不利于检察官集中力量办大案、办难案,不利于降低办案成本。因此,应考虑到更多的量化因素,结合不同检察院的实际分别确定所需的检察官定额。

四是各地辖区人口素质和民族文化差异。由于人们文化素养及地区交通自然条件差,统一检察官员额比例不利于远边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办案工作。通常情况下,辖区人口总数基本保持稳定并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成正比,辖区人口越多,其发案的绝对数就越大,检察院受理案件数也就越多。因此,按不同分类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所占当地人口总数的最高及最低比例,确定所需员额制检察官,不利于各地区别情况具体实施。

二、检察官员额制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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