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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研究——新常态下开发区的供给侧改革与自贸区的.

“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研究——新常态下开发区的供给侧改革与自贸区的.
“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研究——新常态下开发区的供给侧改革与自贸区的.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人才绩效管理机制,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三、法务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1、配合各部门的工作,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意见; 2、负责本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的拟制和修改; 3、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4、对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规避法律风险; 6、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7、监督、检察本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事务。 四、薪酬构成 薪资结构:行政工资+职能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 4.1、行政工资:以员工入职的日期为起始点,每月依据职级核算应发的底薪。每月考勤及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工资及奖金、补助、升降考核、结算、费用等的核算均以此周期为准,考勤月均按照21.75天进行核算。 4.1.1、考勤形式: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00—下午5:00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人员上、下班必须在指纹考勤机内登记打卡,该时间为员工考勤时间。原则上一日两次打卡,早上9点前打一次,下午5点后再打一次均为有效卡。 (2)工作性质需频繁外出的,无法依据(1)条进行考勤登记的,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考勤由部门对应组别负责人进行确认,提前一天以上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在今目标报备人力资源部。 (3)严禁重复考勤或忘打考勤,凡是未登记考勤的,一律按照公司的规定处理。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受控号: 法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5月10日发布 2012年5月10日实施 有限公司

1、目的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 法务人员(部)职责: 3.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 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4.1.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

2020法律服务工作思路3篇

2020法律服务工作思路3篇 【篇一】法律服务工作思路模板 一、认真贯彻落实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1、认真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内强素质 把政治理论知识、所务管理各项制度、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纳入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根据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安排,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通过学习,使全所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知识水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在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认真开展疑难案件讨论,促进内部学习和交流 对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是集思广益,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对疑难案件的讨论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和辩证,不仅可以找到解决案件的准确依据和途径,更重要的是不断增进全所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也为大家在今后办理同类案件中积累宝贵的经验,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坚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受案、统一委派等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成效。 二、扩大监督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在门前开辟法律服务业务公开栏,对业务范围、执业纪律、责任追究承诺等公开公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开收费标准和办案程序。以制度的公开,扩大监督渠道和监督力度,促使从业人员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时刻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为,依法执业,竭诚为社会服务,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能力,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三、以法制宣传咨询活动的开展促进业务量的提升 善于抓住有利时机,如“3.15”维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平时配合司法所深入基层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如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在改革、发展、稳定和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在指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注意引导群众走依法维权之路,正确处理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通过宣传,不仅可以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秩序稳定,邻里团结和睦,

法务工作计划完整版

法务专员工作计划 合同→规章制度→诉讼案件→法务档案管理→接受法律咨询与宣传→自我提高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此项工作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商务信函、会议纪要、通知、公告、意见、决定、报告、通报、请示、批复、承诺书、询证函、备忘录、手册、回执、收据、借条、说明、证明、申请书、规章制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1、协助与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与公司利益。 3、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4、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与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5、坚持事前、事中、事后都跟进为原则,以高效、高准确率与零风险为法律服务准则。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 无规矩不成方圆,应加快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法务部/行政部 1、《行政管理办法》 2、《公文管理办法》 3、《印章管理办法》 4、《公务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办法》 5、《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部 6、《费用报销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7、《财务印章及网银U盾管理制度》 8、《票据管理制度》 9、《现金管理制度》

10、《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 11、《出差管理办法》 12、《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13、《招聘管理办法》 14、《入职与试用期管理办法》 15、《奖惩管理办法》 16、《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7、《劳动合同》 18、《保密协议》 19、《员工入职声明》 三、法律纠纷的处理 1、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与催收。 2、在清理与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上级提出警示并同时报告相关案情。 3、发现需诉讼的案件,向上级报告情况,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4、诉讼前做好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四、法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1、建立法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合同与法律文件的评审均应登记与留存,以备随时查档。 2、对于将来法务介入的劳动争议纠纷与其她经济纠纷,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未结的纠纷方便处理,已结的纠纷便于查阅。 五、法律培训与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地解答同事的法律咨询并不定时的进行法律宣传。 六、自身素质的提高

【司法制度】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司法制度】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 理制度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北海市司法局为全市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的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统一对群众求助事项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分流转办、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沿用原全国统一的12348呼叫系统,任何地方拨打0779-12348即可接至本热线。热线平台设在市司法局业务大楼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由执业律师和接线员值班接听热线电话或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将群众求助事项分流到全市各司法行政部门办理。非上班时间,提供语音服务,拨打12348可听到语音关于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等司法行政业务的信息服务。 群众可以拨打12348热线,也可以直接到热线的服务窗口,与律师等工作人员面对面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寻求与司法行政业务有关的帮助。 第四条每个工作日,热线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接线员值班。

值班律师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聘用,多人轮流值班,负责为来电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初审。值班律师要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接线员需了解司法行政各项业务。负责接听来电,详细了解群众求助事项,并根据求助事项的管辖和职能归属,即时分流转至相应的市司法局各部门、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等单位办理。做好来电来访和求助事项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的记录,对分流转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向求助人反馈办理结果,进行电话回访。 分流转办力求准确,对求助事项难以确定承办部门的,接线员请示管理部门的领导,必要时再由部门领导请示局领导进行确定。 第五条市司法局各部门、各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是群众求助事项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对转办的群众求助事项必须及时、妥善办理,接受监督并向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条12348法律服务热线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求助必转,做到解答准确、及时,转办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实行首问负责制。值班律师对咨询事项要当班解决,不得推延至下一班。接听来电、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耐心。 第八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咨询人一次性告知所咨询的内容,对法律援助申请人要一次性告知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以及要提交的资料等,并指导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设立求助事项信息登记制度。在市司法局“信息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经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新增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政府法律顾问推动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工作、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工作、公司律师联络工作。该工作委员会整合了原有的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律师联络委员会的工作,新增了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和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等任务。内容涵盖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村居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工作内容既有公益及非营利的共有特质,也因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各有侧重。 一、抓住工作重点,明晰发展路径 以突显律师的社会责任为己任,以构建律师职业共同体为目标,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平台上,整合力量,实现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协作发展。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要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律师行业实施、社会支持参与、个人志愿奉献”原则,把握好切入点和结合点,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

式,通过组织律师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协助处理涉及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推动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发动和组织广大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组织架构,优化运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委员会架构,在工作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小组,分别负责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村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政府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四名主任和副主任兼各组负责人。 除本委员会集体议定的工作事项外,各组还需制定其工作范畴内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 (二)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基础上,制定《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及办事规则。 (三)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学习和借鉴其先进做法,传达广州律师协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声音,使广州律师协会在推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方面作出的努力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调查研究先行,力争实践成果

法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法务职责 第二条法务人员专职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在公司领导指导下,法务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规章制度的修订以及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合同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三)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担保、租赁、资产转让、招标、重大合同谈判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四)处理公司法律纠纷事务,办理公司授权委托事宜。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六)公司法务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节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条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根据合同格式样本拟定,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

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人员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人员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四条合同的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应在时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负责将合同内容修改完善。经审查,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并协商完善。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法务审核,否则不得继续审批。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对某些特殊情况应向领导请示,由领导协商决定。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需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重大变更应向法务备案,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需用书面形式,经法务审核,并进行签字盖章。 第八条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发生的违约行为,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司法务,并协助法务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主张公司权益。若对方在履行合同中向我司主张权益,经办人员应及与法务共同商定应对措施,报领导审批。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九条合同纠纷:对发生纠纷的,在第一时间通知法务,并附送相关材料,协助法务做好案件处理各项工作。由法务作出是否诉讼的法律意见,分管领导决定,重大诉讼应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由法务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7号司法部: 你部关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司法部牵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附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司法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部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副部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司法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 1.服务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一、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人,法律副经理人,法务专员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 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 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 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5、执行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法律工作的志愿者参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志愿者行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舟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司发…20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基层工作知识和能力,经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审核批准,自愿无偿为社会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职责是在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法治新区”建设顺利推进。 第二章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申请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品行良好,责任心强; (三)具备与所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65岁之间; (五)具有舟山市户籍或者在舟山市居住。 第四条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曾从事法律业务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法律专业在校学生; (四)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政府部门专职从事法律维权工作的人员; (五)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申请从事人民调解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二)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 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 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 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 第三章具体职责 第三条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 第四条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 第五条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 第六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第七条参与项目公司并/收购、项目合作开发,配合各部门相关合同的草拟、修改与审核; 第八条负责审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 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评估与衔接; 第十一条法律、法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 第四章法律文件审核 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 2、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 3、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 4、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岗位设置和职责、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357—2016 政府热线服务评价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public legal service hotline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中提供电话热线服务的平台体系,包括12348话务平台、12348工单平台以及12348管理平台,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群众办事提供参考性意见。 注:以下简称“12348”热线。 3.2 热线值班人员duty officer 负责接听群众来电,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的“12348”热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3 业务办理人员business management personnel 负责排班考核、后台话务工单转办、接听质量监督、热线研判等工作的“12348”热线业务处理人员。 3.4 热线管理人员 manager 由12348所属司法行政内设机构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现场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奖惩考核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3.5 话务工单call record

记录来电时间、来电人联系方式、咨询类别及事项、答复意见等内容的工单。每一个来电形成一个电子话务工单。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4.1.1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江苏司法行政“12348”标识。 4.1.2 工作环境应安全、整洁,照明、温湿度应符合工作要求,卫生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 4.1.3 服务流程、服务准则和现场管理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4.1.4 工作场所可根据需要划分话务、接待、监督等功能区域。 4.1.5 设置独立的话务坐席,宜采用隔音措施,每个坐席占地不少于2m2。 4.1.6 应配备支撑工作开展的硬件设备及信息系统,宜满足以下要求: a)实现电话录音、跟踪考核等功能; b)实现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来电回访、电子监察、协调办公、满意度调查等功能; c)支持语音、网络、多媒体等多种信息接入; d)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通讯设备等。 4.2 人员 4.2.1 热线值班人员应从事律师职业或者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3年以上;熟悉法律知识,充分了解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和相关国家政策;了解本地民风民情、热点法律诉求,熟悉本地方言;能熟练操作办公及信息系统;具有良好的沟通、解答能力。 4.2.2 业务办理人员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专职聘用人员,熟悉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和业务办理流程。 4.2.3 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应通过统一面试和考核,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4.2.4 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岗位要求: a)实行挂牌服务,公示服务工号; b)服务态度热情,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倾听群众需求,认真解决群众问题,不得以任 何借口拒绝、推诿; c)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随意离岗和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项; d)不故意置忙; e)不徇私舞弊、隐瞒不报; f)从事“12348”热线服务时,不为律师本人或相关律师事务所作业务宣传推广,不进行有偿法 律服务; g)严格保护工作信息,不对外泄露。 4.3 管理 4.3.1 热线管理人员应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例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首问负责制。4.3.2 热线管理人员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服务技能、操作规范等内容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实行培训登记。 4.3.3 热线管理人员应对热线值班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每月群众满意度参评率低于40%或电话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低于90%的话务坐席,市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对每月电话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低于70%的话务坐席,应暂停热线值班人员服务资格,重新进行培训,通报热线值班人员所在地司法局。 4.3.4 在服务期间查实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热线值班人员不得再次聘用。 4.3.5 热线管理人员应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依托“12348”热线和江苏法网服务大数据,总结服务内在规律,及时发现当前群众诉求热点和服务需求变化,对服务趋势做好预测预判,提出工作建议。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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