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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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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认定标准

作者:朱马别克·克塔普白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职工受所在单位或企业派外出开会期间,在企业、单位或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里受到的意外伤害,应当认为是工伤。

【关键词】职工;外出;意外伤害;工伤认定

一、案情概要

一审原告:赵雨

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

一审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2004年10月12日,微软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赵雨向朝阳区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2004年7月5日因公司召开会议住在九华山庄,当晚在入住宾馆内洗澡时滑到摔伤,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髁骨软骨损伤。随后赵雨向朝阳区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2004年10月25日,朝阳区劳动局作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赵雨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赵雨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局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局作出京劳社复决字(2004)8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朝阳区所作《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赵雨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赵雨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第253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2004

年10月25日做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判决要旨(一)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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