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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因果关系理解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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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因果关系理解视角

一、引言

因果关系是政治科学,乃至社会科学研究中追求的“圣杯”。按照科学主义的传统,因果关系是可以被观察并测量的。然而,在这个共同前提下,学者们对因果关系的本质及形态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使不同研究方法(比如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 区别开的往往是对因果关系的不同构建和理解。对于不同的研究对象而言,因果关系的形态也有所区别,比如,充分条件更经常出现在对宏观现象(例如民主和战争)的原因分析中,而越来越多的关于政治态度和行为的原因分析开始遵循实验的逻辑。

亨利·布雷迪(HenryBrady)非常精彩地总结了理解和构建因果关系的四种逻辑和传统。在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系统介绍国外政治学界围绕因果关系展开的讨论,梳理每种逻辑和传统的表现形式、发展应用及优缺点,以期为国内政治学研究中的因果推断提供基础性知识储备。

二、休谟或新休谟传统

大卫·休谟和约翰·穆勒等哲学家都曾依照充分条件的逻辑来定义因果关系。X 是Y的原因当且仅当X是Y发生的充分条件。这种定义自然引起了关于其他条件(比如必要非充分条件)是否是原因的讨论。休谟对因果关系的传统定义也无法处理多种原因或不同原因的组合导致某个共同结果的情况。后来的哲学家对这种定义进行了扩充,比如澳大利亚哲学家约翰·麦凯(John Mackie)将“原因”定义为INUS 条件。电线短路(A) 与木质房子(B)两个条件足以导致房子起火,汽油罐(C)与火炉(D)共同作用也足以导致房子起火。虽然A、B、C、D 四个条件都不是房子起火这个结果的必要或充分条件,但是每一个都是导致房子起火的充分条件中的必要非充分要素。根据麦凯的定义,每一个都是原因。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它涵盖了多因一果的情况,避免了因果宿命论,使得因果概率论的逻辑也具有适用性。但是,这种定义在本质上与休谟的定义相同,仍然是将因果关系视为两种现象或因素的常规关联(constant conjunction)。休谟认为X 与Y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X 和Y 在时间和空间上必须是邻近的; (2) X 发生在Y 之前; (3)X与Y的常规关联。但是两种现象的常规关联并无法证实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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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具体又有二种情况: (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2)异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不是同一类。例如甲误认乙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或者相反。人与大熊猫不属同类性质,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大熊猫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对于误以人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虽然杀死了乙,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当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对于误以大熊猫为人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认识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但是由于没有人的死亡,所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杀死大熊猫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具体又有两种情况:(1)同类打击错误。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准,将乙附近的丙击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2)异类打击错误。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却因为枪法不准而打坏了乙身边的高档汽车。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对行为人应以杀人未遂论处。又如,行为人本来想砸坏乙的汽车,结果却导致乙重伤。因为刑法一般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行为,而行为人对乙的受伤存在过失,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4.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杀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蓄意杀乙,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

对福柯权力理论的分析

对福柯权力理论的分析 【内容提要】权力是政治的核心,对于权力的定义域理解,古来便是见仁见智。福柯提出了权力-知识的概念,明确表示否定传统的阶级分析和阶级理论。权力不仅来自上面的结构对个人的排它性活动,而且也和知识与话语密切相关。权力和知识是共生体,权力可以产生知识:权力不仅在话语内创造知识对象,而且创造作为现实客体的知识对象。人文科学的主体,并不是由意识形态引起的幻想,而是某种权力关系现实存在的结果。新的人文科学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结构的建立总是同时出现的。 【关键词】知识、权力、国家 福柯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历史学家,后现代理论主要代表之一。其思想以反中心、反权威、反常规而著称,分析方法独特,研究主题多变,涉及历史、文学、哲学、政治、社会、文化等众多领域。福柯的权力理论强调文本与历史的关系,把权力当成具有心理意志力的普遍欲望。认为权力是档案负面的社会、政治现实,是一种永远存在、无法摆脱的社会罪恶。知识和权力是密不可分的“共生体”。知识是表象,权力是实质。每一种话语实践都有一套规则,以潜在的权力形式支配着特定领域的知识、思考和写作。历史写作的话语是在权力斗争中产生的,权力是人们对于事物所实施的暴力。不存在纯粹客观的话语,只有体现或大或小权力的话语。在艺术领域,一如政治、历史中,通过掌握话语而获得权力。福柯认为,权力不是获得的,也不是分享的,而是通过各种关系的一种转换无定的游戏,这些关系涉及经济、政治、知识、情感、性等各个领域。权力有意向却没有主体性,即便是权力促生了反抗力量,但它也只能存在于权力关系错综复杂的游戏网之中。 自政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人们就对权力进行着持续而深入的研究。可以说,权力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崭新的话题,从古希腊的先哲们到现当代的思想家们都在孜孜求索。然而,权力却是一个在本质上具有争议的概念,又具有多张面孔,学者们见仁见智,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权力问题既是一个政治学的问题,又是一个法学的基本问题,虽然权力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关于权力的问题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而且在这些权力问题的论述中最为关注的是统治权问题,即统治权的合法性问题,谁掌握统治权的问题,统治权问题一直是西方权力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权力是政治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研究就是关于权力分配方式和运行机制的研究,政治学也就是关于权力的学问。 福柯对于权力的定义独树一帜,福柯认为权力是档案社会的政治侧面,是一种无所不在、无法摆脱的社会事物。1972年他在知识分子与权力一文中说:那东西如此神秘,可见有不可见,在场又不在场,无所不在无孔不入,这东西就叫做权力。对福柯而言,权力不只是物质上的或军事上的威力,权力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权力和知识的关系。“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的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即能够表现出来有知识是权力的一种来源,并引进了“话语”的概念。这里的“知识”有更广泛的含义,即人们对整个世界认知。福柯认为人们只有精通某一领域的知识才具备了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同时,这一领域的知识只有被普遍承认,才能转变成“权力。 福柯悬置了权力的本体论以及权力的合法与非法这一问题,可以得出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法治的着点被悬置了。在传统自由主义看来法律是用来确定权力获得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限制权力的滥用的,这些法律的合法性同样也来自更深刻的合法性,在福柯这里传统自由主义的主张变地没有说服力了,甚至是变地不现实了。福柯批判了理性的霸权地位,同样否认法律的全能性与完备性,那种在权力面前无可置疑的法律在福柯看来是不存在的。与启蒙时期的法学家不同,福柯不认同那种对法律进行的客观分析,试图探讨法律的真实处境,运用历史-政治话语来分析法律的起源问题,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标准问题,以及法律的中立性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六)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六)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六) 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发生的结果(预备、未遂的场合)、共同犯罪的部分结果。A项中甲的教唆行为尽管在国外,但是最终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在中国境内的,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可见这是不包括国际列车或者长途汽车的,所以尽管B项所说的情形发生在我国的长途汽车中,也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B是正确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故此对于C 项中的情形要适用中国刑法。所以C是错误的。《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D项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这里请考生注意对《刑法》第8条的记忆,如果丁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地是不受处罚的,那么就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盗窃罪是指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为谁所占有。本案中,强某的钱包虽然掉到地上,但因为仍在强某的实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仍属于强某在占有。梁某将强某所有并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并占有,属于盗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有三: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造成危害后果。本题中,首先,梁某虽然和强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为并不会产生被冻死的危险,因此不属于“先前行为引起危

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精编

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 今天在一本杂志上面看到一个小短篇《左撇子更能赚钱》,想要说明的是一些科学家进行了一些研究,然后发现左撇子赚的钱平均值比习惯用右手的人高10%,并且举出了克林顿和洛克菲勒作为例子。 我想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混淆了两个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所为因果关系,是指某个因素的存在一定会导致某个特定结果的产生。而相关性是统计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某个因素的变化会导致另外一个因素的变化,但是这个因素的变化是不是另外一个因素变化的原因,是不能被确定的。打个也许不是很恰当的比方,天气冷和下雪。下雪的时候通常会伴随着气温的下降,但是究竟是气温下降导致了下下雪呢,还是下雪导致了气温下降,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那再回到这个列子来看一下:“因为是左撇子,所以更能赚钱”这个论点能够成立吗显示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是不成立的。要不然,岂不是所有的CEO们在读MBA之前,先把自己培养成左撇子不就可以了

--------------------------------- 相关性:我们在观察某个研究对象时,如果发现,它的变化总是与另一个对象的变化同步,那我们就说这两者是相关的。教科书中对相关性含义的解释是,变量A的变化总是伴随变量B的变化,则说A和B是相关的。 需要注意的是:教科书的解释中,用的是伴随。如果说变量A的变化,总是引起变量B的变化,则它们不仅有相关性,而且这种相关性是由于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伴随”和“引起”有什么区别呢请看下面的例子。 夏天,太阳镜的销售量和雪糕的销售量是存在相关性的,但是,这不是说因为太阳镜卖多了,雪糕就会卖的多。它们呈相关关系,仅仅是因为它们受同一因素——日光辐射强度——的影响。它们都是日光辐射强度的共同的果。 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存在相关性,还可能是因为偶然原因,或者因为各种条件下限制,掌握的信息不全所致。

道德教育话语权探析

现代大学教育 2009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08-09-22 作者简介:陈飞(1968-),男,广西博白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科 部副教授,从事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南宁,530021。 道德教育话语权探析 陈 飞 摘 要:话语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和一种生存方式,当下的道德教育话语权陷入远生活世界、话语霸权泛化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集体失语等困境,其原因在于工具理性、知识中心论影响以及教育者个体意识的丧失,受教育者权利意识的淡薄,要实现主体间性、平等对话、教育内容走向生活世界和建构道德教育话语新体系,达到话语权共享,从而提高道德教育实效。关键词:话语;话语权;道德教育;道德教育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09)01-0082-05 一、话语权和道德教育话语权 话语是社会交往的通常情景中的言论,海德格 尔说:/语言是存在的家0[1] ,它是社会生活和交 往的重要决定因素,也包含着那些了解世界的人的权力关系网络。话语以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人们的交流方式,规范人们知的内容和知的手段, /话 语存在于任何的理解活动和解释活动之中0。[2] 一旦话语以文字和行为的、共同的和强迫的形式出现,话语就会进入人的躯体,扎根于人的意志。话语有自身的规则,维特根斯坦把这种规则称为语言游戏。福柯则赋予话语以一种新的意义,在他看来,话语不是单纯的语言和文本,而是一种具有历史、社会和制度独特的陈述、术语、范畴和信仰之结构;话语系统涉及一系列边界,它规定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它是塑造世界的另一种方式。[3] 福柯认为话语的立场是意义,而对意义的阐释牵涉到冲突和权力,话语是一种权力关系,语言系统在情感和思想层面上产生压制,尽管它是一种隐蔽的、表面上无行为人的控制系统,然而它在社会中是一种真实的权力。这种隐藏于制度、知识、理性中的权力,福柯称之为话语权力。 道德教育是一种应用话语体现理论说服力的活动,具有使用话语进行交往、说事,达到教育目的,提升教育效果的特性。因此,道德教育同样拥有自己的话语,而道德教育的话语权主要是指道德 教育者的话语权力,是道德教育工作者在教育中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力。道德教育过程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它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活动,教育制度赋予了 教育者将社会性实体转化为受教育者意识乃至人格的权力,将社会的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内在的需要,外在的道德修养渗透到受教育者的内在品格并使之成为其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道德教育的话语权是从国家制度和社会文化中获取的。 道德教育是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把一定社会的思想观念、政治准则和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思想品德,以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社会实践活动。道德教育的话语权表现为制度性话语权、感召性话语权和个体性话语权。 [4] 首先,道德教育成为人类社会必须的活动,其主要原因在于教育的社会功能和育人功能,道德教育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它的实现是教育者的神圣使命,教育者被社会赋予了教书育人的职责,被教育制度赋予了规范受教育者的话语权。在社会学视角下,学校是正式组织,学校受社会委托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计划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对学生来说,学校是一个规范性的世界,学生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存在,是社会性未成熟的群体,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缺乏经验,辨别是非和自制能力比较差,而自我意识又较强,学生的这些特点都需要教师的教育和规范。因此,教育者就有了规范的话语权,主要表现在:第一,不仅传授人类文明成果,而且要将社会的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道德规范灌输给年轻一 82

政治学理论研究综述

政治学理论研究综述 高建、佟德志 2009年,我市政治学理论研究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批政治学理论的重大立项取得进展,并逐渐形成系列成果,这包括公开发表的系列论文,也包括专著、教材、译著等多种成果。限于篇幅,仅选其中部分相对集中的主题做以研究综述。 一、政府管理研究 政府管理研究是我国政治学界研究中极为重要,具有很强应用性的主题,一直是我市政治学、行政学学者研究的重要主题。在政府改革、政府过程、公务员比例、政府职能等多个方面,我市学者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在《回顾与建议:政府机构改革三十年》一文中,朱光磊、李利平回顾了政府30年来的机构改革,提出应努力通过适当拉大改革周期、重新确定机构改革目标、加强政府职能分类分层次指导等途径,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向更具实质的阶段发展。 在《从“利益综合”环节入手深化中国政府过程研究——对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技术性分析》一文中,张彬、朱光磊从比较的视角和技术的层面分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政府过程的利益综合问题。作者认为,中国的利益综合是一个多方参与、多渠道输入、多层级过滤、综合平衡考虑多方利益需求的有序化统合过程,这一过程对中国政府过程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①在《公务员占人口的适当比例问题刍议》一文中,朱光磊、李利平认为,中国目前公务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维持在接近1%的水平上,基本符合公务员规模配置的一般规律,中国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公务员的总量,而是其内部存在着的某些结构性和功能性难题。② 在《理解中国地方政府合作》一文中,杨龙、彭彦强从行政管辖权让渡的视角,对中国地方政府的合作做了深入的研究。作者认为,从中国地方政府合作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间让渡的行政管辖权主要涉及关于经济要素在辖区间流动的行政管辖权、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行政管辖权、跨界公共问题治理和区域公共物品的提供权。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对于合作收益的讨价还价,最终都要通过地方政府间行政管辖权让渡达成共识,并通过形成文本的方式将利益分配方案固定下来。③ 在《论管理性政府形态的管理模式和理论的演化》一文中,仲崇盛将管理性政府形态可以区分为统治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和治理型政府三种基本类型,与此相应的政府管理模式和政府管理理论分别为统治行政模式与专制统治理论、公共行政模式与公共行政理论、治理行政模式与治理理论。这三种管理性政府形态、政府管理模式和政府管理理论类型之间有联系,更有区别,各自的内涵和时代特 ①张彬、朱光磊:《从“利益综合”环节入手深化中国政府过程研究——对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技术性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01期。 ②朱光磊、李利平:《公务员占人口的适当比例问题刍议》,《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09期。 ③杨龙、彭彦强:《理解中国地方政府合作——行政管辖权让渡的视角》,《政治学研究》,2009年04期。

2010年07月自考00245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被称为( A) A.刑法的机能B.刑法的目的C.刑法的任务D.刑法的效果 2.我国的刑法体系是指( D) A.刑法的组成B.刑法典的组成C.刑罚方法的组成体系D.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下列各项不属于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的是( C) A.刑罚与罪质相适应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的身体情况相适应D.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4.不属于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是( C) A.犯罪客体B.犯罪主体C.犯罪时间D.犯罪主观要件 5.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C) A.社会关系B.具体的物C.法益D.具体的人 6.正当防卫时,现实的不法侵害( A) A.必须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B.只能是作为的不法侵害 C.不能是自招的不法侵害D.只能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7.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D) A.从轻处罚B.从重处罚C.减轻处罚D.免除处罚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刑罚权的内容的是( D) A.制刑权B.求刑权C.行刑权D.教育改造权 9.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是( D) A.将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B.将犯罪人犯罪所得的一部分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C.将犯罪人所有的及其犯罪所得的财产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D.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1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C) A.减轻处罚B.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免除处罚 11.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 A) A.中国公民B.司法工作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 C ) A.司法工作人员B.军人和警察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D.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1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 B) A.故意,且具有谋利的目的B.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C.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D.故意,无需谋利的目的 14.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乞讨罪的行为对象是( B) A.他人B.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C.残疾人、儿童D.残疾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5.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 D) A.盗窃罪B.合同诈骗罪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诈骗罪 1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只能是( A)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领导D.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 1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是( C) A.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B.一般主体,且只限于自然人 C.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D.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人 1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A) A.犯罪对象不同B.犯罪手段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D.罪过形式不同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 C) A.一般主体B.国家机关C.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 B) A.法官B.司法工作人员C.法官、检察官D.一般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I.论理解释包括( ABCE ) A.扩大解释B.反对解释C.历史解释D.文理解释E.当然解释

因果关系与蕴含

因果连结与蕴含 在数学和逻辑学中,我们使用符号“∵,∴”或者应用语句连接词“因为…,所以…”时所表达的含义实际上与蕴含相一致,“因为P,所以Q”可以直接看作“如果P,那么Q”或者“P→Q”,相应地,以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充分必要条件、大前提、小前提完全取代了因果这对哲学范畴。在逻辑学和数学中没有因果连结。 特意将哲学同逻辑学作出区分并非独创,而且这种区别在因果转化为蕴含这一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果范畴这对古老的哲学范畴没有被吸收在逻辑学中或者说被轻率的以蕴含代替理应引起人们的足够警觉和疑问,这种“取消”和代替是合理的吗? 由于逻辑学和哲学承当着回答问题的任务,所以在回答问题时使用了逻辑论证,那么这段逻辑论证对答案的合理性应当负有责任。我们相信一个答案是合理的,因为我们使用了正确的逻辑演绎推理,问题在于:逻辑本身的合理性由什么得到保证?比如人们怀疑这么一句话:如果诗是为姑娘写的,那么2+2=4。它是合理的吗?根据蕴含析取等值律:(P→Q)←→(¬PⅤQ)也即蕴含语句的正确性可以转嫁给前件和后件各自的正确性,而不包含前件与后件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后件为真,P→Q就永远成立,而不管其前件究竟为何,它是否可能存在,是否可能正确,是否与Q有关均不能影响整个推断的给出。当然,在任何前件给出之前,已经得知后件的正确性意味着后件是一个无条件成立的真理,(否则我们何以知道它的正确性?)例如“2+2=4,¬(P→Q)←→P&¬Q”等等。幸好我们利用逻辑乃是为了得知一个某条件下才能确立的真理,所以在一段逻辑论证中,前件与后件缺少关联的这种古怪证明从未出现过。例如要求某个学生证明一个无条件成立的数学定理实际上以他所学过的数学公理全部正确为前提,虽然这个定理是无条件的,但该学生在证明之前却不能这样认为,他必须从以往所学的数学知识出发得到这个定理,然后说因为他所用的都是无条件成立的数学公理并且在证明过程中没有引入其它限制条件,所以这个定理也是无条件的。与蕴含在逻辑学中的地位相似,因果连结在哲学中也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询问事物(现象)出现的原因,可以有本质原因、内因、外因等等,可以说对事物原因的寻求导致了哲学、自然科学及其附属学科的出现。 米利都学派最先开始探索什么是世界的本原,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他对在他以前的古希腊哲学中关于本原的思想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因说,形成了他对本原问题的看法,所谓四因,就是:1)“事物所由产生的,并在事物内始终存在的东西”;2)“形式或原型,亦即表述出本质的定义,以及它们的…类?”;3)“变化或静止的最初源泉”;4)“终结、目的”。简言之,即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在此后漫长的岁月中,人们肆无忌惮地或者说麻痹大意地将因果连结用于逻辑推理之中,并将逻辑推理认作不可置疑的以至于人们不能确认地球的质量是否是地球产生磁场的原因,却能够确认某段逻辑证明或数学证明是无懈可击的。这样我们希望,可以从原因(地球的质量)开始运用逻辑推理得到结果(地球产生磁场)那么,我们就可以不花代价地得到关于客观世界的确定无疑的知识。例如用逻辑推理推知上帝的存在与否等等。这一门学问在黑格尔辨证法出现以前被称作“形而上学”而与形而下的学问区分开来的原因就在于此。强调思辩和理性而忽视人的认识过程。康德说:“这个体系(科学的形而上学体系)不根据任何材料,同时也不依靠任何事实,而只根据理性本身,力求从理性原始萌芽中开展出知识来。”①康德说这番话乃是受了休谟的刺激,因为休谟带给这门学问致命的打击,他对这种无庸置疑的“因为…,所以…”或者“如果…,那么…”的推断提出疑问,即:是什么保证了这种无庸置疑的因果连结(蕴含或推断)呢?——尤其是在我们对真实事物、现象的原因并不确知的情况下? 休谟的疑问因其答案难以让人接受而使疑问本身被程度不等的误解,并受到诸多指责。当历史进行到形而上学必须向形而下学臣服的时代,出现休谟的疑问理应受到极大重视和得到正面回答。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心理学、人类学的研究先后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并各自获得长足的进步。如果说康德在他那个时代感到牛顿力学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寻求形而上学自身的合理性,那么整个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的

福柯 疯癫与文明 解读

福柯疯癫与文明解读 福柯是后现代思想的领军人物,在当代西方,他以“理性批判者”著称。在《疯癫与文明》中,他将研究对象集中指向疯癫、疾病、犯罪和性等“边缘”领域,从知识考古学的角度对疯癫中富有想象力和诗意的部分进行了阐释和颂扬,而对所谓的理性精神中隐秘的残忍却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在此书中,福柯通过对理性时代疯癫史的考察,批判了西方社会长期以来以理性名义对非理性(疯癫)的禁闭。他向我们完整的介绍了整个理性时代的疯癫史。照福柯看来,西方社会对疯癫的态度分为三个阶段:1、文艺复兴时期的自觉;2、古典时代的大禁闭;3、现代社会的精神病理学说。 一、中世纪及文艺复兴时期 福柯选择了从文艺复兴时期(15世纪到17世纪)开始。该时期堪称疯癫者的“黄金时代”,他们没有被作为异质分子受到打压,他们表现出的“病症”也因为被看作是一种跟梦幻和想象力紧密相关的现象而成为艺术家的描绘对象。即使在一段时间里疯癫者受到排斥和驱逐,他们也是乘着德国诗人布兰特笔下的“愚人船”过着一种极富浪漫色彩的流放生活。 在这个时期,疯癫是作为一种美学现象或日常现象出现的。“人与疯癫的争执是一种戏剧性辩论,其中人所面对的是这个世界的各种神秘力量;疯癫体验被各种意象笼罩着:人类的原始堕落和上帝的意志,兽性及其各种变形,以及知识中的一切神奇秘密”。在这一时期,用福柯的话说就是“疯癫在各个方面都使人着迷”。首先,疯癫之所以有魅力,在于它就是知识。当有理性、有智慧的人仅仅感受到片断的,从而越发令人气馁的各种知识形象时,天真的愚人却拥有完整无缺的知识领域,疯癫是智慧之身。这在当时的民间传说、滑稽戏中以及各种戏剧人物,如塞万提斯的《堂·吉诃德》和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中都有充分的表现,疯癫是前古典文学的悲喜剧结构中的重要把戏。在这些戏剧中,疯癫者往往以病态来捉弄人,而后用病态的语言道出事物真相,道出人能知觉的“有关自身的一切真相”。 但福柯同时又认为,“如果说知识在疯癫中占有重要位置,那么其原因不在于疯癫能够控制知识的奥秘;相反,疯癫是对某种杂乱无用的科学的惩罚。如果说疯癫是知识的真理,那么其原因在于知识是荒谬的,知识不去致力于经验这本大书,而是陷于旧纸堆和无益争论的迷津中。正是由于虚假的学问太多了,学问才变成了疯癫”。从这个时期长期流行的讽刺主题也可以看出,疯癫在这里是对知识及其盲目自大的一种喜剧式惩罚。疯癫所涉及的语气说是现实世界,不如说是人和人所能感受到的关于自身的所谓真理,疯癫也由此进入了一个完全的道德领域。在15世纪的文学和哲学领域,疯癫经验一般都用道德讽喻来表现的,并以一种持久的形态保存在文学文本之中,不论是浪漫化的疯癫,狂妄自大的疯癫,正义惩罚的疯癫,还是绝望情欲的疯癫,似乎都是在谴责人们的不断行为。 在文艺复兴时期,疯癫的另一吸引人之处是它统治着世上一切轻松愉快乃至轻浮的事情。正是疯癫、愚蠢使人变得“好动而快乐”。“疯癫是社会画面上一个司空见惯的身影。从旧式的疯人团体中,从他们的节日、聚会和交谈中,人们领略到一种新鲜活拨的愉悦”。总之,从任何意义上讲,这个世界在文艺复兴时期对疯癫是特别友善的,“疯癫在人世中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符号,它使现实和幻想之间的标志错位,使巨大的悲剧性威胁仅成为记忆。它是一种被骚扰多于骚扰的生活,是一种荒诞的社会骚动,是理性的流动”。 二、古典时代 文艺复兴使疯癫得以自由的呼喊,但驯化了其暴烈性质,而古典时代旋即用一种特殊的强制行动使疯癫归于沉寂。这种态度的转变源于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哲学家们对理性的推崇和弘扬。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谈到了疯癫。他认为从他正在怀疑的这个事实足以证明,他不可能是疯子。福柯将这表述为“我思故我未疯”。思想着的主体绝不可能是疯癫的。疯癫被排除出思想——这对于像蒙田这样的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来说是不可能的——标

比较政治学导论(知识点整理)

比较政治学导论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比较政治学的性质 一、比较和比较研究 二、政治与政治学 三、政治学与比较政治学 第二节比较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一、规范性理解意义上的比较政治学 二、经验性理解意义上的比较政治学 第三节比较政治学的基本功用 一、比较政治学的优长 二、比较研究方法的基本功用 第二章比较政治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比较政治学的历史发展 一、早期的比较政治研究 二、近代的比较政治研究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 四、比较政治学研究在中国 第二节比较政治学主题的变迁 一、研究主题的当代状况 1.政治制度的分析框架与分类体系

2.政治制度的构成及其含义 3.政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原因 4.政治制度的深层次文化结构 5.政治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方法论模式的发展 1.社会科学化的努力 2.可能性的超越:异质比较与同质比较 3.从描述走向分析和深度描述 4.宏观与微观的融合 第三节比较政治学发展的动力 一、学科主流的影响 二、主流学科的影响 1.历史学与比较史学 2.人类学与社会学 3.经济学与比较经济学 三、比较政治学学科内部的张力关系 四、社会政治环境所给定的学科发展条件 第三章比较政治学的范式争论 第一节元理论层次的争论及其启示 一、主流范式:实证主义及其主张 二、非主流范式: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 1.后实证主义

2.批判理论 3.建构主义 三、范式间的争论及其启示 第二节作为先驱者的马克思与韦伯 一、马克思主义的范式意义 二、韦伯理论的范式功能 三、马克思与马克斯·韦伯之于比较政治学 第三节不同政治取向型范式间的争论 一、多元主义/自由—民主主义范式 二、激进主义范式 三、社会合作主义/保守主义范式 第四章比较政治学的方法论问题 第一节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和操作技术 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规范研究方法 2.结构研究方法 3.行为研究方法 二、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基本进路 第二节比较政治学研究的操作技术及其缺陷的控制 一、比较政治研究的操作技术 二、比较政治研究的缺陷及其控制 第三节理论建构的基本方法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政治、政治学、研究方法及研究领域

政治、政治学、研究方法及研究领域 一、政治相关知识简介 (一)词源 不少西方语言中的「政治」一词(法语politique、德语Politik、英语politics),都来自希腊语πολι?,这个词可以考证出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荷马史诗》中,最初的含义是城堡或卫城。古希腊的雅典人将修建在山顶的卫城称为“阿克罗波里”,简称为“波里”,城邦制形成后,“波里”就成为了具有政治意义的城邦的代名词,后同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结合在一起而被赋予“邦”或“国”的意义。后又衍生出政治、政治制度、政治家等词。因此,“政治”一词一开始就是指城邦中的城邦公民参与统治、管理、参与、斗争等各种公共生活行为的总和。 中国先秦诸子也使用过“政治”一词。《尚书·毕命》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周礼·地官·遂人》有“掌其政治禁令”。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将“政”与“治”分开使用。“政”主要指国家的权力、制度、秩序和法令;“治”则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也指实现安定的状态等。 (二)定义 由于人们在不同时代面临的历史任务不同,需要政治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和着力点不同再加上不同历史观的影响,所以在解释政治概念时所强调的内容也就不同,于是就产生了对什么是政治的各种各样回答,形成了众多的关于政治的定义。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认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这些论述概括反映了政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容和特征,是研究政治现象和为政治下定义的指导思想。 西方的政治学家为政治下过许多定义,例如:①认为政治是国家的活动,是治理国家,是夺取或保存权力的行为。②认为政治是权力斗争,是人际关系中的权力现象。③认为政治是人们在安排公共事务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政治的目标是制定政策,也就是处理公共事务。④认为政治是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⑤认为政治是一种社会的利益关系,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福柯的话语权

傅柯的“话语理论”简述 1、话语权概述 “话语权”成为当代一个非常时髦的词,出现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方面面,在国内被人们频繁使用,在许多研究领域都运用傅柯的“话语权理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上至学者,下至普通百姓,大家似乎都对“话语”和“话语权”的含义甚是了然。不同的学者在他们不同的学术领域中都多次提到对相关“话语”和“话语权”的理解,有人论述女性文学与女性主义的“话语权”,有人论述亚裔文学在国外的“话语权”,有人论述中国农民的“话语权”,有人论述民间文学的“话语权”,也有人研究建筑设计中的“话语权”,还有很多学者运用“话语权”这一较为复杂的概念来进行文本细读和分析,比如利用话语权来阐述某些特殊翻译现象等等。 话语作为人认识世界的工具,作为人与人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工具,作为与思想直接对应的关系,其存在初期仿佛被认为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并不为人们所重视,但随后对话语的认识与研究却越来越丰富和深入,事物各式各样的存在激起人们的思考,而思考又需要一个中介来“想”和“表述”,思考的结果也需要一个承载体来表达和外化。因此,在后现代主义看来,话语是极其重要的中介,人类所知所晓的一切,人类所建构起来的所有文明,都是通过话语这个中介作为传递手段并最终完成的。独特的话语由个体的出生、家庭背景、文化环境、时代风貌等诸多因素综合而成,正是有了独特的话语,才由话语建构起了独特的个体。 国内外学界对于话语是有一番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语言学界对话语做的界定是:“‘话语’通常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是与篇章相对,指口头说出来的一句句话;广义的理解指言语交际行为体现出来的由词句构成的言语表达形式,它既可以是口语体,也可以是书面体。”这种广义的理解与语言学家索绪尔的“言语”概念较为接近。 2、傅柯的话语权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傅柯是当代西方著名的后现代哲学家,学术研究广泛且深刻,出版过多部学术著作,其影响渗入到社会学、政治学、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等多个领域,但修辞学只研究其著作中以话语为中心的观点。话语以及话语权是傅柯在研究中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傅柯的“权力理论”一直受到学界关注。 由于独特的知识背景和生活经历,傅柯对精神病学、心理学和性错乱等问题感兴趣,他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政治学(比较政治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政治学(比较政治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 分享 一、专业介绍 政治学(比较政治学)主要研究一个以上国家的行为、机构、程序、思想和价值,试图寻找几个国家共有的规律、模式、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揭示各种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活动方式和信念,找出特殊的因素和普遍的因素。“比较政治”、“比较政治学”和“比较政治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比较政治学起源于古希腊,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盛行于60—70年代,目前仍然十分流行。比较政治学研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对各种政治体系的比较研究,又包括对各国正式机构(如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象政党和压力集团这样的组织)的比较研究(通常又称为比较政府研究),或对其他与政府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形式(如部族、共同体、社团、工会等)的比较研究。比较的内容通常包括政治功能、意识形态、政治过程及政治文化等。比较分析的具体方式既可以是横向的,也可以是纵向的。西方比较政治学以三个基本概念为基础:“体系”、“结构”和“功能”。在方法论上是多元化的,但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其中,系统分析论和结构-功能主义是两种主要的方法论。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比较政治学)专业在博士招生方面,划分为3个研究方向: 030223 政治学(比较政治学) 研究方向:01. 比较政治学理论;02. 比较政治思想;03. 中国政治与世界政治 二、考试内容 北京大学政治学(比较政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为资格审查加综合考核形式,由笔试+专业面试+英语口语构成。其中,综合考核内容为: 考生将于2018年3月中下旬参加由国际关系学院组织的专业复试,专业复试由笔试与面试两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总分为100分,笔试或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具体考试时间另行公布,请考生随时关注国际关系学院网站通知。 考生的总成绩由外语成绩加专业复试成绩构成,各部分成绩所占比例为外语35%、笔试35%,面试30%。对考生的最终录取,将在各专业范围内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 四、申请材料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金君瑶* 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 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 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 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 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

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在这里又分两种观点,一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能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才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就是严格的限制事实认定。二是,在法定符合的范围内,考虑主客观相统一。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严格按照事实统一,一个是在法律符合反面考虑的,本人以为第一各观点是绝对化的观点在现实操作当中很难作到所以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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