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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益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

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

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基层党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研究

2005年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执政地位,提升执政能力的一次开创性实践。2007年党的十七大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今年以来如火如荼开展的“创优争先”活动,是巩固和加强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实际,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本课题试图从基层党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研究这一命题出发,探讨“创优争先”活动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必要性,并为高等院校二级学院的党建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一、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对于基层党组织的重要意义。

1、“创优争先”活动提供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动力源泉。

2005年,党中央在全党范围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这次活动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全面落实科学发

展观,主题鲜明,领导有力,措施得当,工作扎实,基本实现了提高

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取

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如何巩固这些丰硕的理

论和实践成果,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提供了

充沛的后续动力。“创优争先”,顾其名就是要在困难面前不气馁,

成绩面前不自满,发展面前不停步,抢占先机,勇为人先,开拓创新。

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前所未有的

发展机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创

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需要,是历史和时

代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

现实意义。

2、“创优争先”活动是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主线。

党的十七大高瞻远瞩,部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

设,明确提出开展两项党内活动,一是在全党范围内开展深入学习实

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二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

优”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集中性主题教育活动,创先争

优活动是推动基

; 站内范文搜索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的经

常性工作。这两项活动应该相辅相成、紧密衔接、相互促进的。“创

先争优”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延展和深入,以“创先争

优”活动为主线,必将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是巩固和拓展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和习近平同志都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对在全党范围内全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高校基层党组织承担着“创优争先”的光荣使命。

高校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主力军,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居于重要地位。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可以为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高校基层党组织承担着“创优争先”的光荣使命。

1、围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创优争先”。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发展高校党内民主,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制度保障。高等院校基层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必须围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高校改革发展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高等学校党建工作,把深入学习与严格执行结合起来,把党的建设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

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围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开展“创优争先”。

;

3、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开展“创优争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

议》中第七部分讲到“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

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对于教育工作未来五年的总体目标,高

等院校必须深刻领会规划精神,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培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这就要求

高校基层党组织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必须围绕国家“十二

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以发展为第一要义,推动教学、科研、管理等

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科学研究水平,牢固树立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

识,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三、基层党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具体措施的探索。

在分析了“创优争先”活动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本课题针对基层党

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初步探索了一些具体措施,同时在实践中

将其作为指导今年学院党建工作的参考。

1、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每一位党员提供了有利契机,在活动中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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