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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

(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

(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负责有关标委会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建立、计划

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等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监督;

(五)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有关标委会筹措标准化活动经费;

(六)参与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七)负责推荐本部门、本行业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八)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相关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七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协助或参与辖区内涉及多部门、跨行业、无明确主管部门或相关产业本地区具有优势特色等领域标委会的管理,并具有以下职责:(一)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监督;

(四)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为辖区内有关标委会筹措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

(五)参与辖区内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六)负责推荐辖区内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确保相关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三章组建

第八条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国际对口原则。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设有标委会的领域组建我国标委会,原则上要与国际对口;

(二)国际国内需求原则。国际上没有设置标委会,而国际上有相应产业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标准化有较多需求的领域,可组建我国标委会;

(三)无交叉重叠原则。新组建标委会负责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领域应与现有标委会无交叉、重叠。

第九条承担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较强的技术实力;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或参与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主要负责制修订产品或与市场紧密相关领域国家标准的标委会(以下简称产品类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为标委会配备2-3名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能用外语直接与外国专家交流并热爱标准化事业的专家;

(二)为秘书处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经费,用于举办或参加各种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包括会议、研讨、论坛、交流、考察、访问等),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所需的试验、测试,维持秘书处日常运转等。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标委会建议,并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建议书》(格式按附件1)。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建议内容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建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将予以回复,并委托有关机构提出相应标委会的筹建申请。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筹建工作组的建议,并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标委会(不含工作组)申请,并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格式按附件2)。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委会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合格并拟筹建的标委会,将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协调并确需筹建的标委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将正式批复筹建。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筹建相关标委会。

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筹建标委会批文,标委会筹建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征集委员、草拟标委会工作文件等工作,并组织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格式按附件3)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格式按附件4),与标委会成立申请文件一起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筹建单位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筹建工作。

第十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委会成立方案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方案予以正式批复成立;对不合格的方案责令限期调整,限期调整仍不合格的,更换筹建单位或秘书处承担单位直至撤销标委会的筹建。

第十五条标委会(不含工作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标委会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产品类标委会的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

标委会委员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直属工作组应由1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或副秘书长若干人。

工作组应由5名以上技术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顾问若干名(不超过5人),设观察成员若干名(人数不限)。

产品类标委会,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鼓励来自企业的专家担任标委会特别是产品类标委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顾问由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均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观察成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一条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秘书处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

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顾问从专业领域对标委会工作给予指导,可参加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观察成员可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标委会领导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所负责专业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可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代表所在标委会参加其负责联系标委会的活动,获取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标委会一届任期3-5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情况;

(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

(四)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六)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等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完成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工作组任期届满后应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考核情况对标委会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对外公布。确认结果分为:

(一)换届。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率超过85%,国际标准提案投票率超过95%,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失误,准予换届;

(二)调整。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率未达到85%,或国际标准提案投票率未达到95%,或在工作中有明显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的,或连续两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

(三)撤销。任期内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总数不超过10项,且没有新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任务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换届的标委会,应在确认换届后3个月内通过其筹建单位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格式按附件3);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格式按附件4)及每个委员两张两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本届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换届申请文件。

标委会换届应至少更换1/3的委员(本届任期内调整委员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调整的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标委会重组工作参照标委会组建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撤销的标委会,其相关工作并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委会。

第三十四条短期内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维护和相关工作任务的标委会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经筹建单位申请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暂停工作的标委会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标委会应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应负责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研究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四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标准化技术对口工作授权,承担本标委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四十三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标委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四十五条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四十六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研究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标委会秘书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上一年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 年度工作报表》(简称工作报表,格式按附件5)。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四十九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提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所属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五十一条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工作组应定期向所属分技术委员或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

(二)促进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五)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完成率;

(六)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和国际标准投票工作情况,参与或承担国际标准制定情况;

(七)参加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八)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九)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情况;

(十)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一)受到投诉的情况;

(十二)完成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标委会考核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五十四条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

(一)优秀。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二)合格。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三)不合格。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很小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标委会考核结果,并对优秀标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标委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标委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并公开选定新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标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经费

第五十七条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五十八条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和观察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五)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五十九条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培训委员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六十条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代号分别冠以SAC/TC×××、SAC/TC×××/SC××和SAC/SWG×××;工作组代号冠以SAC/TC×××/(SC××/)WG××。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直属工作组和工作组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编注。

第六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中文名称统一为:全国××××(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委会。

分技术委员会中文名称统一为:全国××××(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会。

直属工作组中文名称统一为:全国××××(标准化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标准化工作组,简称:××××(标准化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直属工作组。

工作组中文名称统一为:全国××××(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工作组,或全国××××(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工作组,简称:××××(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委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工作组,或××××(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分会××××(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工作组。

第六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统一为:T echnical Committee ×××(技术委员会编号)on ××××(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分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统一为:Subcommittee ××(分技术委员会编号)on ××××(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of T echnical Committee ×××(技术委员会编号)on ××××(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名称)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直属工作组的英文名称统一为:Special Working Group ××(标准化工作组编号)on ××××(标准化工作组专业领域名称)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六十四条各标委会(不含工作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委会的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8月14日施行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2004年3月2日施行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往公布的有关技术委员会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筹建建议书

标委会名称:

类别:(TC、SC、SWG)建议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20131030

一、概述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原全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领导下,从事全国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对ISO/IEC JTC1(信息技术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国际归口工作。信标委的工作范围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涉及信息采集、表示、处理、传输、交换、描述、管理、组织、存储、检索及其技术,系统与产品的设计、研制、管理、测试及相关工具的开发等的标准化工作。 截至2013年10月,信标委共归口国家标准74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447项,涉及词汇、编码字符集和字型、数据通信、软件和系统工程、卡和身份识别、程序设计语言、图形图像表示、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数据管理、文件描述与处理语言、用户接口、信息技术教育、生物特征识别、分布应用平台与服务、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201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届委员会换届。 第三届信标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领导下,探索新思路,建立新机制,加强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使信标委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迈向新的高度。

二、第三届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肖华司长 副主任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 子信息司丁文武 司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软件服务业司 陈伟司长

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校长 /怀进鹏院士 财政部会计司应唯副司长 全军军用标准 化办公室 总工程师 中国电子技术 标准化研究院 赵波院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林宁书记/研究员 北京赛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林副总经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任志安副处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阳军处长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5名顾问和132名委员名单见附录二。

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下达,对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国家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5 【实施日期】2013.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 的通知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落实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部署,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家标准委决定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范围及内容 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复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国家标准委直属工作组(SWG)。 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的基本信息以及委员信息。信息登记数据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

二、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登记的具体组织、联络和汇总工作。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SWG)秘书处负责本技术委员会及下设分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本技术委员会(TC)、下设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所属委员的有关信息,认真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2),并将填好的表格电子文件以“技术委员会信息表-TCxx”和“委员信息表-TCxx”命名后,于2013年7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tc@https://www.sodocs.net/doc/a91509613.html,。相关表格电子文件可从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a91509613.html,)首页“技术委员会”栏目中“资料下载”子栏目下载。 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前期已发出《关于核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信息的通知》(标信函[2013]8号),请各技术委员会提前做好准备。有关信息登记的内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信息登记工作是实现技术委员会数字化、网络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请各技术委员会高度重视。在信息登记基础上,国家标准委组织建设的“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https://www.sodocs.net/doc/a91509613.html,)将向技术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关标准信息服务。 信息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联系。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王乐:010 - 6592 7769; 吴雯:010 - 6592 0091; 张薇:010 - 6592 7730; 衷龙:010 - 6592 6005。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 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 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7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8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9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 全国医用电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 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 全国真空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 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 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6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7 全国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8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0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1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2 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3 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4 全国电工电子设备结构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5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6 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7 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8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9 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0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1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2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3 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4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5 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6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7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8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9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0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1 全国绝缘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2 全国齿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3 全国机械振动与冲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4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5 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6 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7 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8 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9 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0 全国电力电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1 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2 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3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4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5 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6 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全国26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代码及名称

全国26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代码及名称 TC号TC名称 TC1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 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 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7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8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9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 全国医用电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 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 全国真空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 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 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6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7 全国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8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0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1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2 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3 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4 全国电工电子设备结构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5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6 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7 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8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9 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0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1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2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3 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4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5 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6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8.14 生效日期:1990.0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 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精编版】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附件: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docx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3.1.1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制定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 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5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3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3/SC1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压传动和控制分技术委员会 SAC/TC3/SC2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压传动和控制分技术委员会 SAC/TC3/SC3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密封装置分技术委员会 SAC/TC3/SC4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压污染控制分技术委员会 SAC/TC4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4/SC1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档案工作分技术委员会 SAC/TC4/SC2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字音译、转写分技术委员会 SAC/TC4/SC4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动化分技术委员会 SAC/TC4/SC5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识别与描述分技术委员会 SAC/TC4/SC7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 SAC/TC4/SC8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文献统计分技术委员会 SAC/TC5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SC1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分技术委员会 SAC/TC5/SC6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漆前金属表面处理及涂漆工艺分技术委员会 SAC/TC5/SC7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料产品及试验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SAC/TC5/SC8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颜料产品及试验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SAC/TC5/SC9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结构防腐涂料体系分技术委员会 SAC/TC5/SC10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料用漆基产品和试验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SAC/TC6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7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8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8/SC1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环境试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8/SC2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候环境试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9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9/SC1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爆电机分技术委员会 SAC/TC9/SC2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爆电器分技术委员会 SAC/TC9/SC3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装与维护分技术委员会 SAC/TC9/SC4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电气设备防爆分技术委员会 SAC/TC9/SC5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炸药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分技术委员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收(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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