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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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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514号),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结合北营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且与北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依据本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章年休假条件及期限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以上累计工作时间,均按职工工作年限累计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四条上年度新参加工作进入北营公司的职工,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待岗(离岗)天数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款第1-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当年已安排疗休养或观光考察达到年休假规定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疗休养或观光考察的天

数(含在途)少于所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足天数可以补休。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其中享受15天休假的不超过3段, 10天休假的不超过2段,5天休假的不分段。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四章年休假审批程序

第九条年休假审批程序

(一)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年休假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审批。

(二)公司聘任及任命的领导干部年休假由公司审批。

(三)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填写《北营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标准执行年休假。

第五章年休假工资计发办法

第十条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未休足的,由所在单位依据本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于次年

一季度按该职工当年日工资的300%(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职工原因且书面提出本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职工没休的年休假不能转年使用。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各部门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要合理、分散、有序地安排年休假。

第十三条享受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后,可按享受的休假时间冲抵病、事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当年有效。不允许职工以临时性的病、事假为由,随意提出冲抵年休假。

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年休假期满无故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六条各单位间职工调转,应在职工调转手续上注

明当年是否已休年休假(或未休年休假天数)。符合年休假条件,未休或未休足当年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安排年休假。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职工年休假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职工年休假情况备案台帐,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合理、科学的安排职工年休假,人力资源部负责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考勤执行情况及年休假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营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北营集发〔2019〕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北营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一、皮带岗位设备维护职责

1、点检路线和时间:

点检路线:原1#皮带——2#皮带——头部料口——预配室

燃四皮带——燃一皮带---燃二皮带——燃三皮带——燃四皮带——燃五皮带——燃六皮带——燃七皮带——燃八皮带点检时间: 9:30——13:30——21:30——1:30

3、设备简单故障处理:

①跑料

原因:皮带跑偏严重,或某一皮带偷停发现不及时

处理方法:立即停止皮带秤给料,停止皮带运行,清理积料,处理跑偏。

②皮带跑偏

跑偏原因:皮带两边张力不平衡,调心轮没有调到正当位置;

处理方法:调节滚筒后的螺栓,带正常后拧紧。

③皮带突然停车

停车原因:皮带符合超重,电机跳闸;皮带张力;

处理方法:减少给煤量,降低皮带负荷,放松皮带,减少皮带张力

4、设备卫生标准

①电机、减速机等设备表面无油污,光亮见本色;

②地面和头轮防护罩无油污,无积尘,积料;

③仪表盘、柜、开关箱上无积灰、杂物;

5、设备点检安全注意事项:

①皮带启动前要认真检查头尾轮防护罩是否牢固可靠,连锁保护和电铃是否好使;

②确认现场有无障碍物,有无检修作业人员,确认工作做

好方可启动皮带;

③皮带启动前要打铃示警,上煤过程中禁止清捡杂物、检修及清扫卫生等工作;

④岗位工的劳保品要佩戴合理,衣扣和袖口要系紧,女工把长发卷入帽内;

⑤皮带运转时禁止跨越,传递物品和工具等;

⑥保证皮带通廊内光线充足,视线良好;

⑦检修作业要严格执行检修操作牌制度,认真落实好防范措施,做好监护工作。

二、天车岗位设备维护职责

1、设备主要参数:

天车起重量10吨,跨度31.5米,最大起升高度10米。

2、点检路线:天车抓斗—行走轨道—电铃、各限位开关—

操作机构—天车抱闸—小车行走电机及滚筒—大车行走电机。

点检时间:9:30——13:30——21:30——1:30

3、设备简单事故处理

①大车行走时噪音大

故障原因:大车轨道螺栓松动;或轨道有破损。

处理方法:紧固轨道螺栓,或更换部分轨道。

②天车无法正常启动

故障原因:操作机构失灵;接触器、行走电机烧毁或限位开关短路。

处理方法:检修更换操作机构或烧毁部件;更换限位开关。

③抱闸过紧或过松

事故原因:抱闸架松紧度不合适或抱闸皮磨损严重。

处理方法:调整抱闸松紧度或更换抱闸皮。

4、设备卫生标准

①电机、减速机等设备表面无油污,光亮见本色;

②地面和头轮防护罩无油污,无积尘;

③仪表盘、柜、开关箱及天车走桥上无积灰、杂物;

5、设备点检安全注意事项

①天车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抓斗、钢丝绳、轨道、抱闸等设备是否正常,如有问题要及时处理,禁止带病作业。

②认真检查转动部位的防护设施是否牢固,防火设施是否安全有效,并确认作业区域内是否有人员作业。

③天车启动前要打铃示警,并保证抓斗提升到一定高度方可开车。

④天车抓料时,钢丝绳必须垂直地面,并确认好生产现场环境。

⑤火车及汽车进料时,天车都要远离汽车,避免抓斗与汽车碰撞发生事故,

⑥作业完毕,必须将天车停在指定位置,各控制器处在零位,并断开主电路开关。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车检修,未找出事故原因不准开车;

⑦检修作业要严格执行检修操作牌制度,认真落实好防范措施,做好监护工作。

各岗位设备维护职责及考核标准

生产岗位设备点检考核标准生产岗位共有点检卡5本:皮带机岗检(3本)天车岗检(1本)四辊破碎机岗位点检(1本)

生产岗位设备点检标准:

各岗位负责做好本岗位本班次的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按厂制定的《岗位人员设备维护标准》中的点检路线、时间、内容及标准进行点检;夜班对重点设备进行点检,并认真填写点检纪录。

生产岗位点检标准:

1、做好本岗位每班次设备点检工作,按制定的点检时间、线路、内容、标准对设备认真点检,真实填写点检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2、设备点检中发现设备隐患故障,应及时记录填卡,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3、对发现的设备隐患、故障在不停机的情况下处理不了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保证故障不再扩大,并加强点检维护。

4、对厂机动科下达的通知单和考核认真对待,给与工作支持,并及时反映到作业区,按要求时间完成。有不同意见或客观条件限制完成不了时,可说明情况由作业长签字后反馈到机动科。

5.当班人员对本班次点检发现的隐患、故障及处理情况和存在时间,在下班前由班长汇总报到作业区。

6、责任区内发生设备事故要配合机动科调查事故经过、原因并按时参加事故分析会。发生责任事故的班组在事故分析会后一天内将

事故报告上交到作业区,由作业区写出书面报告送厂机动科。

7、每月最后一天白班班长到作业区更换点检卡。

生产岗位设备点检考核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次扣责任人50元,扣班长考核分2分:

1、未按规定的点检线路时间内容及标准进行点检,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2、点检工作不认真,出现漏检,设备卫生不合格(有积灰、积料、积油、杂物),未及时注油等日常维护未达到要求的;

3、对所负责的区域设施(如建筑物、电器设施、管线路等)存在明显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4、未按时上报点检报表,未按时更换点检本或在点检本上乱写乱画或污损、丢失的;

5、对设备事故分析不认真未按要求上报事故报告的;

6、设备的日常操作未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执行的。

7、在设备点检中发现隐患、故障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人员处理导致故障扩大的;

8、在点检中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影响生产的;

9、对设备供应科下达的通知单项目不能及时完成,又未及时反馈的;

挖潜降耗工作管理措施

采取的措施:

1、严格验收备件、材料质量。

2、作好备件、材料的防盗工作,发生丢失严格按实际

价格的50%进行处罚。

3、班组严格执行材料领用登记制度,明确责任人。

4、设备以燃料破碎为主,主要是四辊破碎机。

破碎机是辊压式破碎,主要消耗的辊皮,辊皮运转周期为三个月,要延长辊皮使用周期可以上料控制。原上的焦粉力度比较大,如经过筛选后的焦粉再进行破碎可大大延长辊皮的使用周期,从而降低设备的使用费用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5、修复辊轴,四辊破碎机每次运转1~2周期后,辊轴

都有不同程度的磨损,为了降低成本重复使用。下来的辊轴都经过重新补焊,然后进行打磨。负荷要求后重复使用,这样可使辊轴的使用寿命延长至5~6个周期,节约大量成本。

6、上辊跑焊,辊子每运转一个周期,上辊都进行人工

跑焊,在使用中减少辊皮的直接磨损,从而延长上辊的使用3~4个周期,减少更换上辊的次数,节约了大量的材料备件费用。

材料领取管理规定

1、每月5日发放大方锹4把、拖布1把、竹扫帚2把、皮带蜡5块、破布3公斤、苕帚4把、锹把4把,大方锹必须以旧换新。

2、尖镐、铁线、灯泡、胶管等物品按需要随时发放。

3、领取杂品时必须有班长领取,并签字。

4、杂品费用超额,按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

能源管理考核办法

1.作业区管理区域内长明灯,如发现一处未经厂机动科审批的长明灯,考核责任人2分。

2.室内照明不允许超过60W,室外栈桥区域照明4、5、6、7、8、9月份开灯照明时间为19时到次日5时,10、11、12、1、2、3、月份开灯照明时间为17时到次日7时,阴雨雪天气白天可以开灯,但必须保证室内无人时照明灯及电风扇停用,否则考核责任人2分。

3.各工作岗位严禁使用电饭锅、电炉子、电暖气、电褥子、烧水器、电炒勺等,如发现后没收电热设备。并考核责任人5分。

4.刷车场刷车时间不得高于40秒/台车,用以降低用水量。发现延时,考核责任人2分。

5.生产用冲地水、浇花、浇地水使用时间应控制在8:00—9:00,减少生产水外排量,超出此时间若发现用水则考核责任人2分。

6.发现漏水的阀门、管道,及时与维修五工区联系更换或修复,如未及时保修考核2分。

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职能分工及申请、审批流程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 2、员工申请、审批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四条年休假工龄认定 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员工在本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龄的员工需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否则不予累计。 第五条年休假计算方法 1、员工当年的年休假计算截止时间均以上一年底为准。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员工在当年退休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按其当年实际劳动时间计算年休假。 2、员工在当年退休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按其当年实际劳动时间计算年休假。 3、非本(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龄12个月以上的新进员工:(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年休假待遇 1、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绩效工资按照出勤天数计发); 2、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年休假安排 1、公司可根据经营生产的具体情况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公司鼓励员工休年假。员工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提出休假。员工未经相应审批程序擅自休假,因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不作补偿。 第九条其他 1、休假人员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休假,在休假前应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经理级(含)以上级别人员在休假期间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专人为临时负责人。 2、部门主管(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得随意关闭手机;其他员工,在休假前应将有效联络方式告之部门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3、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4、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自愿申请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5、员工申请休假的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在每次休完规定休假天数后,按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本年休假制度只针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年休假申请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英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英文版)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aid Annual Leave for Employees of Enterprises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 on Paid Annual Leave for Employe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gulation).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enterprises, private non-enterprise entities and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iring labo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mploy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employees having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therewith.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Article 3 Employees who have worked continuously for one year or more are entitled to paid annual leave.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Article 4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which may be taken by an employe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employees accumulative working time which shall cover the employees working time in the same or different employers and the hours deemed as working time by any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r State Council provisions.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Article 5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which may be taken by a new employee who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 of Article 3 in the current year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time when he is employed by this employer to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 and if the result is less than one day, he shall not enjoy annul leave this year.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The calculation formula is: th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time when he is employed by this employer to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365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he is entitled to if he works for this employer for 12 months in the current year.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Article 6 Home leave, marriage or funeral leave and maternity leave as given by the state as well as the period of suspension of work with reservation of salary due to work injury shall be additional to paid annual leave.

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

XXXXXXXX有限公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公司在岗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连续工龄当年满1年、10年、20年的,从到期的下月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中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奖金按所在单位当月的考核比例计发,不含中夜班津贴、保健、上岗工作餐等岗位性特殊津贴和福利。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若在休年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 凡有哺乳假(不含生育假)和工伤假职工,其假期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 凡属受开除公司籍留公司察看期间的人员;受刑事、治安处罚拘留人员,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 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患病时,其年休假天数不能顺延,病休天数仍作为年休假计算。年休假期满后仍需休病假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根据当年工作、生产的具体情况和职工在每年初拟订的年休假计划,统筹合理安排职工休假。 一线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应充分利用设备检修、待料等停产期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实在无法安排职工休假的,经本人认可,根据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由二级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原则上不对各单位单独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在所跨年度内必须安排年休假。 九、职工应服从组织的计划安排休年休假,各单位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要做好记录;对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本人自愿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英对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Regulations of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2007] No. 514 The Regulations of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adopted at the 198th General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7, 2007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2008. Primer: Wen Jiabao, December 14, 2007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 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r Law and the Public Servants Law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to rest days an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and deploy employees to actively discharge their duties.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 相同的工资收入。 Article 2 The employees of units such as authorities,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institutions, private non-enterprise units and individually-owned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businesses with employees that have been worked continuously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re entitled to paid annual leav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nnual leave"). Units shall guarantee that employees are entitled to annual leave. Employees taking annual leave are entitled to the wages of a normal working day.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Article 3 Where an employee has served one full year but less than 10 years accumulatively, he is entitled to five days of annual leave. If he has served 10 full years but less than 20 years, annual leave is 10 days. If he has served for 20 full years, annual leave is 20 days.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逐条解读(精)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正式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太多的改变。本文从企业HR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述明劳动合同FADA背景的年休假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

人力资源政策分享之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薪年休假条例》 本文从HR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 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 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 休假制度。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 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 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 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 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 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 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 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 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 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

2020年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年休假的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今天为你带来了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服务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根据在本单位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时间: 1、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年休假期间,员工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考核计发。 (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的月度工作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作考核合格,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三)年休假期间,员工其他福利发放享受在岗员工待遇。

公司根据行业的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员工本人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雨季、生产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产的时期。 (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年休假,若员工放弃休假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正常工作标准计发。若员工本人申请休假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1、工作年限按员工入职之日起算。 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3、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4、员工申请休假的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在每次休完规定休假天数后,按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1、员工在公司转正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 2、自20XX年1月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最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最新】 2019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仍是2019年颁布,2019年正式执行的。如果条例有变动,小编将第一时间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9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公司带薪休假制度

开元公司年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开元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一、年休假范围: 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应休假五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应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每年应休 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 3、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 4、年休假休假安排: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设立带薪休假台帐,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 年休假期。 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年休假审批程序: (1)休假天数审批权限: 职工公休假期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人事)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五天(含五天)以上公休假报总经理审批。 (2)请假人需填好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待同意休假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办公室(人事)存查,一份财务科存查。 (3)年休假可由所在科室具体安排分阶段休完。年休假报办公室备案才可以积假,当月不上报视为无积假。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应把科室人员休假、积假情况报办公室,所有积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续积假。 (4)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提前书面(并附有关证明)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5)休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岗,并及时销假。休假结束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应到办公室(人事)销假,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旷工处理,严重超出假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与员工稳定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假原则 安排员工带薪年假,应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公司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行、保证公司业务管理工作不增加额外成本为原则。 第三条带薪年休假条件 (1)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限标准按员工参加工作年限统一划分; (2)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3)员工入公司不满1年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入职后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办法为:(入职后当年度在公司剩余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四条带薪年假标准 (1)带薪年假期限 连续工龄10年(含)以下的,休假期限为5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休假期限10天;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休假期限15天; (2)员工工龄年限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期。 第五条带薪年假的审批流程与权限 (1)带薪年假有员工个人提出休假计划,填写《员工年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经理及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交行政部备案。 (2)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申请带薪年假应经总经理同意后,填写《管理人员年假审批表》,报业务区总经理批准,交行政部备案。 (3)申请年假须提前20天递交《年假申请表》,并安排好本职工作。 (4)原则上当年休假应批准其一次性休完,如确因工作需要,报备行政部后主管领导有权根据明确的工作计划安排将年休假拆分为最多不超过三次,分批次休完。 第六条员工出勤业绩考核与带薪年假期限 (1)对符合带薪年假条件的员工,上年平均出勤率必须达到85%,并按规定全面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上年平均出勤率70-80%以内者,减扣带薪年假期限50%;

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完整版

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制 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制度建设,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年休假制度实施原则: 职工休假必须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职工申请,各部门统筹安排,分管领导批准。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公司在职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享受年休假标准: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满年度计算)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分段休假最多两次。 四、职工休假安排 (一)轮班职工需要休年休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前提下,由各部门统一安排。

(二)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正常生产。 (三)轮班职工的休假天数,按照其轮班个数换算常白班的时间计算。譬如:轮班时间是24小时的职工,相当于8小时常白班的三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新调入职工,当年不安排休班; (六)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6个月的; (七)请长假职工回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八)内部退养、离岗、长期病休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正常发放,取消休班期间的夜班费,绩效工资按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0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管理办法

20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管理办法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意义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 1、年休假:是国家很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国家法定休息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休假范围及标准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转正后全体员工。 2、年休假标准(工作年限以社保缴费年限为准):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每累计为公司工作满3年的员工,自下一年起,除享受法定年休假外,还可增加享受一天的公司年假。 3、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3)工作已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4、新入职员工入职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计算办法: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员工当年年休假应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完,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不予以补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6、年休假可与病/事假相抵,且一天年休假抵一天事假/病假。第四条年休假流程 1、年休假类别:

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制度建设,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年休假制度实施原则: 职工休假必须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职工申请,各部门统筹安排,分管领导批准。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公司在职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享受年休假标准: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满年度计算)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分段休假最多两次。 四、职工休假安排 (一)轮班职工需要休年休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前提下,由各部门统一安排。 (二)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

正常生产。 (三)轮班职工的休假天数,按照其轮班个数换算常白班的时间计算。譬如:轮班时间是24小时的职工,相当于8小时常白班的三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新调入职工,当年不安排休班; (六)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6个月的; (七)请长假职工回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八)内部退养、离岗、长期病休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正常发放,取消休班期间的夜班费,绩效工资按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安排了职工休假,但由于本人原因不能休假的,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给予额外补助。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922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Full text of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in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 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 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 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 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 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 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 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 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 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 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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