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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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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司法的功能体系日趋完善,司法的独立性也逐渐得到强化。在司法独立性改革的过程中,媒体监督的力量不容小觑。例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特别指出过“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然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存在着相当大的复杂性。媒体监督主要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来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司法独立性提供着必要保障。但媒体监督权力的滥用却会妨碍和破坏司法独立性。目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各学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正确处理与审视二者间的关系,不仅能健全司法体制,创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还将进一步推动法治民主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以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学等专业知识,在对我国具体国情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展开探讨,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建议。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深入讨论。

第一部分讨论的是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实质。本部分会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结合当今的社会时代背景,对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实质内容进行深入剖析,从而为具体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奠定论述基础。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本部分主要阐述了近年来司法与媒体愈加频繁的冲突现状。二者矛盾的逐渐升级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本文会对这些原因进行逐一分析,为二者冲突的解决寻找突破口。

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协调。本部分会结合前文的论证分

析,对如何平衡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提出一些建议举措。司法与媒体唯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才会推动社会法治的构建发展。

[关键词] 司法独立媒体监督相互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supervision of public media

Abstract

In democratic countries,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are basic essential factor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means that judicial authorities have the independent and exclusive judicial power. It includes the independence of judicial power, judicial organ and judge. The purpos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judicial justice.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media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public’s opinion or comments on the events in the judicial field. So it can keep judicial justice.

With more attention paid by the public, media supervision has become an key role of social supervision. However, the more powerful the media supervision acts, the more conflicts betwee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As far as the relationship is concerned, balance between various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pursued. Therefore,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made.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ess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The second chapter generally discusses the representations and reasons of conflict between judgment and media. In chapter three, we will focuses on how to solve the conflicts and improve Chinese system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Key words: Judicial Independence Media Supervision Interaction

目录

?导言 (1)

?(一)选题意义和背景 (1)

?(二)现有文献综述 (2)

?(三)研究方法描述 (2)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实质 (3)

?(一)司法独立的实质 (3)

? 1.司法独立的含义 (3)

? 2.司法独立的意义 (5)

?(二)媒体监督的实质 (6)

? 1.媒体监督的含义 (6)

? 2.媒体监督的意义 (7)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8)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表现 (8)

? 1.媒体监督干预司法审判 (8)

?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 (9)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原因 (10)

? 1.本质关系的冲突 (10)

? 2.价值功能的冲突 (11)

? 3.发展程度不充分 (12)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协调 (13)

?(一)司法方面的平衡协调 (13)

? 1.维护司法独立体制 (13)

? 2.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13)

?(二)媒体方面的平衡协调 (14)

? 1.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 (14)

? 2.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15)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谢辞 (18)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司法独立,是指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和传媒的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二者共同致力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福祉的提升。

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则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独立。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媒体监督过度干预司法审判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性正在日益上升。比如轰动社会的“许霆案”,由于新闻媒体的“同情报道”,以致审判结果悖于法律原有规定,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活动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样才能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审判的干扰,使办案人员依法独立行事。而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会迫使审判活动脱离以事实为基准的原有轨道,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媒体与司法的客观冲突已成为当下社会的热门话题。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深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能够认清当前法治发展的社会环境。本文将从我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实际出发,并结合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二)现有文献综述

为了仔细研究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笔者通过不同的渠道搜集了多方面的资料,现就主要文献资料做以下介绍。

张艳所著的《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系统阐述了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分析了新闻监督关系的构成要素与新闻监督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司法审判行为的属性等诸多内容。通过寻求司法审判行为与新闻报道二者在价值功能上的一致性,建立平衡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机制,其独到的见解值得借鉴参考。

程竹汝的《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一文,深入讨论了传媒与司法功能互补的价值基础、实现途径及界限问题,强调了应着力形成传媒与司法的独立界限,使二者保持适度张力以实现良性互动。本文解决问题的思路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庹继光的《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力的异化》(《当代传播》2010年第5期),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读。本文从舆论监督权力的防卫性质出发,以权力的启动和运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来作为媒体审判的标准。对于如何界定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除了上述文献资料外,本文还适当参考了十多份其他的中外著作以及期刊杂志。但由于借鉴的部分十分有限,便不再依次说明。

?(三)研究方法描述

本文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对我国司法独立与媒

体监督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具体来说,主要运用到以下几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法学法。

在跨学科地查阅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后,借鉴传播学、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以及近年来著名的案件和实际研究资料,运用案例分析、对比、归纳、引证等方法,对新闻媒体在司法监督中的监督权和监督行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论述。紧紧结合我们身边的鲜活案例,提炼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观点和思路,为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提出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实质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实质内容是本文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重点,主要包括基本含义、作用意义等。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只有通过探寻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内在要素,才能真正认清二者间的复杂关系,正确引导,趋利避害。

?(一)司法独立的实质

司法独立,是一项在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独立源于资产主义分权学说,它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以及立法权分离,非经司法机关和正当的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界干涉。

? 1.司法独立的含义

?(1)司法机关独立

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组织设置上具有独立性。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只有司法机关才享有司法权,其他机关团体个人无权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的独立性确立了司法机关作为其行使主体的独立地位,保障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是独立意志的体现,外界的非法干涉必然会导致审判结果显示公正,损害人民合法权益。

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独立,关系到该国的人民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政府组织是否完善,社会局面是否稳定。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其高度的独立性正是出于对社会公正的保护。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所不同的是,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支配性的权利,不能采取任何主动性的措施。正所谓:司法既无意志,又无强制,只有判断。1而其判断的实现往往还需要借助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外部力量。因而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司法机关最容易受到外界的侵犯与干扰,唯有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才能求得自保,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2页

司法权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将相关的法律以审判的形式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享有的权力。其基本功能是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维护法律的价值。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区别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和立法权的结合将使法官成为专断的立法者,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合会使法官成为压迫者。2三权混淆的社会是专制而混乱的,近千年的封建人治社会便是反面的典型。因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为了保持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能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前,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也在宪法中得到了确立,进一步维护了我国的社会公正性。

?(3)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排除各种来自外界的非法因素的干扰,站在相对独立的立场,以理性的法律视野来审视案件,凭良心做出最后的公正判决。法官独立主要包括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实质独立和身份独立四大方面。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也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3联合国有关组织在制定司法独立国际标准时,往往把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加以理解。法学家拉的布鲁赫曾说:“法律借助法官降临尘世”,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操控者,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法官要凭借现有的法律以及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排除任何外来干预,形成内心确认并做出公正判决。这就赋予了法官裁判时的独立地位。司法活动只有基于法官的独立判断,公正才能实现。

在很多现代法治国家中,均把保障法官独立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官独立的相关立法,司法独立原则仅涉及到司法权及司法机关的独立。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法官独立也应当作为中国司法独立的重要部分得到法律确认。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3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官组织机构的调整》,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独立在推动人类政治文明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的效益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1)司法独立是权力正常运作的保障

司法独立可以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转,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现象。在三权分立学说中,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分立的目的就在于使其相互制约,避免某一权力的过度膨胀影响国家稳定。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司法活动不受任何干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存在不协调时,司法权可以及时进行评判做出调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被滥用或在运作中产生腐败时,司法介入能够监督和控制权力运行,防止权力的暴力化倾向以及不同权力间的暴力冲突。

?(2)司法独立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人权保障的最基本方式就是司法保障。司法权的独立会分化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过度集中,避免绝对权力的专制独裁,公民的平等与自由才不会受到强权的侵犯。权力的有无最终会由司法来确认,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要通过司法来裁决,受到损害的权利需要司法进行救济,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曾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独立推进公民权益保障升级。

?(3)司法独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权益的侵害最终只能通过司法得到救济。司法公正性的丧失会直接破坏社会的公平秩序,政府也会失去人民的信任。而司法独立可以排除外在力量的干涉,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从而发挥司法在制衡机制中的效能,维系社会结构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由此可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

?(二)媒体监督的实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也在日趋完善。媒体作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媒体监督主要指通过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和评论抨击。

? 1.媒体监督的含义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新闻媒体也称大众传媒,主要包括纸质传媒(报纸、刊物)和电子传媒(广播、电视)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媒体具有将报道作为天职的特征,因此它能够及时地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雷达”的重要特性决定了它强大的监督功能。

媒体监督从定义上而言,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媒体监督的对象之一是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意味着公众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的载体对司法领域里的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督促查看,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媒体监督作为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的特点,这为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提供了必要保障。

媒体监督的重要原则之一即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指国家政府通过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言论、结社、出版、报道、采访等的自由权利。新闻自由的概念产生于近代的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其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民主促进理论和第四权理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新闻自由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了保护,如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日本、美国的《宪法》等。

在当代西方社会,媒体监督功能被作为政府三权(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用于监督国家机关,防止其专制或滥权。然而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相当有限。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发展,新闻监督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充分认可。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由媒体主导,媒体监督已然成为我国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力量。

? 2.媒体监督的意义

媒体监督凭借其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媒体监督确保了司法公正,无论是对社会整体还是对公民个人而言,其积极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

?(1)媒体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需要

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和媒体监督效力密切相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体现。人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通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这一民主制度形式决定了媒体监督的必要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使广泛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及时全面的反映,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性。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政治的完善也会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贯彻执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

?(2)媒体监督是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随着媒体监督广泛性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了充分保障。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

言论自由权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意见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作为现代民主的标志,已经被多国列入宪法。如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27条、35条、41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进行监督,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体现。

知情权,是指获悉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要求是公共权力要具有公共性和透明度,知情权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结果。4享有知情权的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及其他领域的信息,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实现其他的民主权利。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因其快速高效的特性,成为了公众行使知情权的最佳途径之一。

4覃理爱、苏鹏程:《舆论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年第5期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冲突,实质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这两种价值都是民主法治的体现,其终极目标都是维护社会正义。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新闻媒体缺乏规范干扰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以独立为借口阻碍媒体活动,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关系的良性局面被打破,冲突关系已然占据上风。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表现

实践中,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对立冲突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不当的舆论监督干扰审判独立,另一方面,审判独立排斥媒体监督。对于这两种具体表现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 1.媒体监督干预司法审判

媒体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具有积极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媒体对司法的不当介入则会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1)媒体监督的过度重视

由于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腐败、不公等恶性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正是民心所向。然而,对媒体寄予过多厚望,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随着当前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民众更倾向于媒体对于社会公正的维护。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会求助于新闻媒体而不是司法机关。民众对媒体监督的过度重视和盲目迷信,致使媒体的功能角色错位。媒体成为了正义的化身,司法的权威和职能遭到弱化。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实现过分依赖于媒体对司法的外部监督,而忽视了司法体制内部的建构。司法制度和法官素质难以提升,司法审判更易受到不利干涉。另一方面,在得到了公众的过度信任后,媒体会在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惜代价地追逐司法问题,有意无意地对司法审判的独立造成侵害。5

?(2)媒体审判的僭越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5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

实现。但媒体的介入并不都是基于客观中立的立场,有时它们会带有强烈的倾向性,误导公众形成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从而左右审判结果,形成所谓的“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作出判断,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6“媒体审判”在我国也屡见不鲜。2010年10月的药家鑫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药家鑫虽然致人死亡,但他事后主动自首,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而舆论却将药家鑫案推上了顶峰,法院最终顺从民意判定其死刑。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但在媒体的同情报道下,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许霆案由此被称为“舆论的胜利”。

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作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较为有限。司法机关经常粗暴地拒绝和阻碍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甚至还会以起诉的方式对抗媒体监督。

?(1)司法机关对媒体采访活动的限制

从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庭规则来看,媒体记者对司法活动进行采访的自由度越来越小。1979年的《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规定了“记者条款”,表明媒体记者有记录、录音、摄影、转播的特权。而1993年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记者的大部分特权被剥夺。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若干规定》,表明记者对法庭审判的一切采访活动均需服从法院安排。如此规范媒体的采访活动也是基于对司法独立的保护,但有些地方法院却以此为由过分限制记者旁听采访案件,以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有的法院还制定规范性文件公然反对媒体的采访活动。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八条规定”指出:“依法公开审判尚未宣布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此举显然是以公开审判之名行不公审判之实,势必会导致媒体与司法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事实上,司法机关对于媒体监督的合理规范能够预防媒体审判的产生,但过度的限制只会在弱化舆论力度的同时削弱司法透明度,导致司法腐败与不公。

6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力的异化》,《当代传播》2010年第5期

?(2)司法机关起诉媒体侵害名誉权

近些年,有关传媒“名誉权”的官司逐渐增多,其中也包括了司法机关起诉新闻媒体名誉侵害的案件。从法理上来说,法院本身具有不可被告性。但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蔑视法庭罪”的规定,法庭的尊严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法院和法官们在受到媒体舆论攻击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只能诉诸于民事程序维护自尊。1995年7月,深圳市中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名誉侵害案。作为原告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诋毁报道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福田区法院胜诉并获得了相关赔偿。当然,司法机关仅诉诸于民法上的名誉保护权制度来抵御媒体的不当侵害确实有失妥当。故我国应当建立健全宪法的实施机制,在面对舆论暴力时以宪法保护的方式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7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原因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正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对于其矛盾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分析与探究。总的来说,冲突的根源主要来自于三大方面:本质关系的冲突、价值功能的冲突以及二者发展程度的不充分。

? 1.本质关系的冲突

由于司法与媒体不同的特性使然,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在本质上存在着复杂的对抗关系。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有着天然的排斥性,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则存在着天然的侵犯性。

?(1)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的排斥性

首先,司法权本身是一种判断权。司法审判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与良知,为了保证判断的公正性,在判断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这其中就包括媒体舆论的干扰。再者,司法权也是一种抑制性权力,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着最后的保障,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行使方式,不会主动介入诉讼外的其他领域,因而也就更易受到外界力量尤其是媒体的侵犯。8司法权的特性决定了司法独立在面对媒体监督时的防卫性表现。

7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8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2)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犯性

不同于司法权的保守特质,传媒对司法的介入则带有更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新闻自由得到大力倡导的当今社会,媒体对于司法权的行使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媒体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理论上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基于媒体自身的逐利性,它们时常会从自我考虑出发,在新闻报道中采用非客观的评论方式形成舆论误导。正所谓人言可畏,法官在判案时难免会迫于舆论压力而放弃自身的独立立场,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会严重破坏司法的独立性。

? 2.价值功能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背后,反映出的是媒体与司法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功能。代表民意的媒体主张道义公正,象征公权的司法追求法律公正,二者的矛盾由此激化。

?(1)价值追求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都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统一的地方。但二者对于公正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媒体通过舆论影响社会追求道义上的公正,司法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道义公正与法律公正属于不同层次上的公正,在实际运行中难免矛盾重重。另外,支撑媒体背后的力量来自于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支撑司法公正的背后力量则是基于公民对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的价值冲突不仅在于道义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冲突,还体现于两种公民权利的冲突。9?(2)社会功能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差异显而易见,前者通过主导社会舆论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后者则是通过主导法律的实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10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评价引导功能。媒体的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民意行为,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民众可以通过媒体监督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而司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象征,承担着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司法裁判实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严格依照着法定程序和规则来进行权力救济。当民意行为与公权行为产生碰撞时,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9参见https://www.sodocs.net/doc/a59646573.html,/GB/137684/11019035.html ,2015年3月12日访问。

10程竹汝:《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 3.发展程度不充分

作为新近崛起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国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体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还不完善。发展程度的不充分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1)新闻媒体监督缺乏自律

当前我国的新闻媒体工作者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养,以道德和情感上的倾向性来作为衡量案件是非的标准。而这种道德评判会通过舆论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形成“媒体审判”。此外,“媒体腐败”的现象也频繁发生,“红包记者”“有偿新闻”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新闻工作者缺乏自我约束力,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故意为当事人进行舆论造势,给法院施压。因媒体缺乏约束与规范而形成的“媒体审判”与“媒体腐败”使得媒体监督的正当性遭到质疑,司法机关抵制媒体监督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二者的矛盾更加激烈。

?(2)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健全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过去行政化的司法管理体制仍在沿用。司法的行政化加重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和附属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由于缺乏独立保障机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往往沦为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淆使司法裁决难保公正,情况严重的还会造成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机制的缺失使司法裁决失去了公信力,民众更倾向于媒体救助而不是司法救济,致使司法活动更易受到舆论导向的干涉。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关系的协调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二者为了社会正义的共同目标相互支持促进,另一方面,二者的特性各异相互干扰排斥。当前我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关系占主导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将恶性冲突转化为良性互动,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一)司法方面的平衡协调

从司法的立场上来看,应该在维护自身独立性的同时,正确对待媒体监督,确保媒体与审判形成良性循环。司法强调独立,但其排除的是不当干涉,不应成为其拒绝媒体监督的理由。司法在合理限制媒体监督的同时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 1.维护司法独立体制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健全。只有强化司法体制内部的独立结构,形成针对于传媒的独立界限,才能自动防御媒体的过度介入,维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平衡状态。

?(1)建立舆论干扰防范机制

为了保证审判独立,任何不利的外界干涉都应予以排除。在面对传媒舆论的负面影响时,司法机关决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在其控制权限内启动防干扰机制,及时终止媒体侵害。在这一方面,英国的“藐视法庭罪”就值得借鉴。藐视法庭罪的惩罚范围非常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此罪的设定维护了司法独立的权威性,对“媒体审判”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此外,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延期审理、变更管辖以及审判人员回避制等舆论防范措施都可以引入我国的庭审程序。

?(2)确保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和最终落脚点。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法官任用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才能树立良好的新闻舆论识别力和自主裁判的确信力,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将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严格区分,理性、独立、公正地作出最后的判决。除了法官内部能力的培养,也要着力完善法官和法院的配套制度从外部保障法官独立,如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责任制等。

? 2.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我们倡导司法独立,但又不能绝对独立。任何绝对权力的产生都会导致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因而司法的独立需要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当然包括媒体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当摆正心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1)采取宽容理性的正确态度

目前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很多对媒体监督的认识误区。很多司法人员认为新闻报道是添乱,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对媒体监督采取拒绝和压制的态度。这种敌视媒体的看法是片面和错误的,媒体监督的实质是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司法机关应当放下偏见,宽容和理性地接纳媒体监督。只要是公正客观的报道,司法机关就应当予以重视。只要是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司法机关就不应限制追究。在英美国家中,往往对媒体监督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理解,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新闻舆论出于“真实恶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媒体监督进行限制。

?(2)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

受传统观念和制度惯性的影响,我国司法过程的开放性极其有限。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阻碍媒体正当监督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媒体对司法的渗透能力。司法机关只有主动公开信息,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首先要遵循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之下才能够预防司法腐败的滋生。再者,司法机关应构建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平台,为传媒监督提供特别条件。如通过新闻发言制度建立与媒体的常规对话渠道,凡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与法律文书应当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和查阅,对社会重大案件主动提供案情信息等等。

?(二)媒体方面的平衡协调

从媒体的立场上来看,应当在保障媒体监督功能的同时对媒体作出适当的限制。由于我国的新闻自由发展不充分,司法过程较为封闭,媒体监督的正当性应当得到保护。但这种监督不是无限的,它应当以不妨害司法公正为前提加以规制。? 1.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

媒体监督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为了健全我国媒体监督保障机制,应从立法层面和实施环境上进行双重维护,确保媒体监督权能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独立性。

?(1)加强媒体监督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媒体监督法律制度以宪法为主导,包括法律、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其他内容。但这些法律文件只是直接或间接地提及了舆论监督,内容零散且层次不一,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使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11因而我国应当加强新闻自由立法工作,出台正式的新闻法以保障媒体职权和新闻自由。在新闻法中,首先应当以明确条文赋予传媒工作者以特别权力,如采访报道权,知情权,评论建议权等,为其监督权的行使提供细化的法律依据。其次,要严格限定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素,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同时保证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同时,应规定明确的侵权免责事由,维护新闻媒体行使公共利益的抗辩权。

?(2)营造宽松的媒体监督环境

我国媒体的实际角色具有其特殊性,它不仅是一种社会力量,还是国家权力的延伸。我国媒体从诞生之初就是以宣传和服务于党和政府为己任的,其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12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媒体的自由度得到了提升,但其作为党政“喉舌”的政治化倾向依然浓厚,这显然限制了媒体监督的发展空间。媒体受制于国家权力,必然无法对司法进行公正客观的评述,因而应当排除国家权力的干涉,为新闻媒体营造相对宽松的监督环境:在立法上,明确媒体监督的独立性,在行政上,弱化媒体作为政治宣传工具的职能,在司法上,透明公开主动迎合媒体介入。

? 2.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相对自由。媒体的监督权限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约束。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既要求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又要求其对司法适当监督。

?(1)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作为监督者的“媒体监督”不受约束,也会滋生权力腐败,这就需要媒体加强自律。媒体行业自律是媒体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认同的必要措施,也是自身独立品质的保证。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时,媒体不仅要以一般性的职业标准

11阚敬侠:《论我国的舆论监督法律制度》,《新闻记者》2000年第4期

12张艳:《变动中的媒体角色与司法》,《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 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罗坤瑾 (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 (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 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   收稿日期:2003-05-06 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

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一个“隔音空间”,审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而不是受传媒舆论左右。 第二,传媒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如果缺乏规范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舆论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它更多地是一种多数人的观点。有的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其次,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一、司法的特点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有着重大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内阁)、法院行使,因此其司法就是指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便是法院。在我国,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则理当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应地我国的司法就既包括审判活动,也包括检察活动。这从我国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中亦可得到证明。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这里,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显然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是指双方法院或双方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助;我国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并非司法机关,它与外国警察机关之间的协助,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①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亦应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代写论文

根据上述我国司法机关范围的确定,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及对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的抗诉活动。至于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侦查活动,严格地讲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一样属于行政活动性质,况且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并无实体处理权,由此不应属于司法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抗诉活动,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终局性。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给予刑罚处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原告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或争议加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终地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或争议,无疑具有终局性的特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因此亦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特点。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和对各种生效裁判的抗诉活动,虽然其实体终局性不很明显,但它是人民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下,道德意识主宰着我们的行为规范,要做到真正的法治,道德与法治的博弈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媒体对司法具有天然的干扰性。新闻舆论由于其高度的自觉性和组织性,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成为历代当权者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宣传工具。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利。司法权除法律以外无其他权源,因而司法权只服从法律。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利,其思维活动最容易受外界干扰,特别是那些能够决定它利益得失的力量。因此,要确保实现司法这种思维判断活动的纯洁和公正,就应该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也就是要实现司法判断的公正和准确,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独立的体制来保障相对较弱的司法权,使其不受干涉的影响。否则,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从根本上就无法向社会民众提供"正义"。 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扮演"媒体审判"破坏司法独立。在我国,媒体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下了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被媒体牵着走的窘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的制度就很容易被打破,从而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 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 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

论司法与媒体监督

论司法与媒体监督 宪法与行政法廖思婷 1031601003 【摘要】 【关键词】 一、问题提出 2009年6月16日上午,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① “邓玉娇案”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从案发到作出一审判决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对此案的新闻报道、评论几乎没有停止过),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一开始,被害人的“官员”身份和被告人的“女服务员”身份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加上新闻报道中的“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等关键性情节,很容易激发人们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强烈同情。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邓玉娇烈女说,众普遍认为邓玉娇不该为她的“英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有人撰文称“邓玉娇案”开启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最后,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很难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受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媒体确实在该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邓玉娇案”也再次促使我们思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媒体审判,才能既保障媒体的自由又不让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呢? 二、经验介绍 (一)媒与司法的关系构造 传媒与法院的冲突与契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①胡新桥.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J]:法制日报,2009:6:7.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理论视野 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 刘喜梅 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 近 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 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① 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② 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由此,传媒监督 公共参与。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 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 注释: 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 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平衡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平衡 【摘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刚正。媒体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刚正的价值,但同时媒体与司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 (一)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司法判断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 的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判断关乎人之生死、权利之得失和义务之承担,因此必须是严密的、 谨慎的和刚正的;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 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 ,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新闻媒体中一些已报道的事 实在庭审中得不到证实而最终被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种经媒体公开后在大众心中已“铁证如山”的事实一旦被否定,难免使人产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错觉。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及时 ,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刚正产生消极影响。如审判 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独立。现实生活中,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时不 够客观,追求抢先效果,容易造成“媒体审判”,干扰了司法独立。媒体常常只听取一面之词,而不去采 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并且言辞激烈,追 求轰动效应,还常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 2.司法机关害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面对媒体的监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设置种种障碍 ,如不让记者旁听采访案件等,导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二、冲突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冲突来自于媒体与司法两者追求的价值冲突 从理论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均以寻求“刚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重合的一面,表现了二者的统一。 但二者的追求还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刚正,要求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化、程序化、 技术化地对案件做出判断。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刚正。法律上的公正与道德意义上的刚正不能完全等同。 (二)二者的职业特征、运作过程不同造成媒体与司法冲突 媒体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事物,超常的事情,它体现了媒体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主动的参与过程。 而司法对于社会是被动性的,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纠纷、消灭分歧。媒体要求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则有时效和程序的要求,以使案件能经得起考验。新闻媒体的话语立场是道德化的,往 往带有情感、直觉的因素,而且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强调“卖点”,从而体现媒体的效益 与价值。而司法活动作为“理性”的活动,讲求以法律的眼光严肃地看待事物,用词严谨规范,而不能情 绪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一致性。新闻往往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未必与客观事实相符,而司 法认定的必须是以法律为准绳,有足够证明力的事实,这个事实须经一系列证据规则检验,不符合证据 证明力的事实是不会被纳入到法官裁判视野的,也不为法律所确认。司法权的作用在于救济,而媒体的 作用在于发现。媒体要求新闻效应,引起民众注意,而司法正是将民众的热情转化为符合人类理性的过程,让人变得理智。正是二者职业特征、运作过程的不同,因而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矛盾也是正常的。(三)新闻媒体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 我国目前司法常常排斥或不配合媒体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应从媒体自身寻找。例如:先行定性“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关键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 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在“官二代”、“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 一、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收稿日期]!""#$"%$&’[个人简历]魏 薇(&(’&$),女,山西太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魏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摘 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能。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 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新闻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无疑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媒体的“过度监督”所造成的后果也同样不容忽视。究竟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我们所面临的又一项重大课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积极关系;消极关系;合理界限[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一、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 当今时代,各类媒体无处不在,我们早已习惯从报刊、广播、电视中接受信息,尤其是近些年才广泛兴起的互联网络更是极大地扩展了我们获取的信息量。所谓媒体,顾名思义,即指传播各种物质或信息的媒体。而我们所说的媒体,则是特指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一)新闻媒体的功能 &/报道新闻。及时准确地了解本地、 本国、本区域乃至全世界发生的各种事件,对于人们掌握与自己的工作、事业、生活有关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动态,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信息时代,传媒报道新闻不仅数量大、速度快,而且报道的形式多样,可以满足各层面受众多样化的需要。 !/引导舆论。新闻媒体不可能将每天发生的事件都传递给大众,他们总是有选择地将人们普遍关注、感兴趣的事实报道给受众。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很容易就能够影响社会大众对事件的看法。 )/实施舆论监督。传媒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及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对违法乱纪、不遵守道德规范和官员腐败、某些政府机构工作作风不正等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遏 制和消除这些不良现象。 [&] (二)新闻媒体报道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真实性原则。强调新闻对事件的报道必须准确无误,使受众正确地了解事实真相,对新闻及其传媒产生信任感。新闻的真实不仅是事实的真实,同时,还要求反映事实本质的真实。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决定了许多表面现象不一定能直接反映事物的本质。只有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不为假象所迷惑,才能达到更好的真实。 第二,客观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基础,用事实表达一定的思想观念或进行舆论导向。一方面主张对事实按其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报道,另一方面则主张报道者要有明确的立场,目的在于伸张正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和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客观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报道者毫无个人观点、立场去陈述事实,而是要他们从善意的、维护社会秩序、唤起人类道德良知、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立场出发来报道事实。 第三,时效性原则。新闻要求真实、及时,新闻报道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向受众传播,才会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才具有价值。“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而且新闻也要照顾到当下形势的需要,聚焦于广大人民群众当前 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或问题。 [&:)"0)’] (三)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 提供了一个出口。” [!] 新闻舆论监督是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其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是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它具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震动力强、反应迅速、易造成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的要求。 二、司法活动的特点与原则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 第+卷第+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234+ 524+!""#年(月67895:;7-<:=>8:5579?:;85=1@9A=<>(A2BCD3ABCEFBE @GCHC2F )AEIH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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