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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住所证明

注册公司住所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位于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的房屋系张小花所有,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

村(社区)

年月日

情况说明

本人自愿将位于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的商业用房X间,面积XXX平方米,无偿提供给XXXXXXX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住所使用。

(签名)

年月日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如实、准 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 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明》的实质内 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其他情形,必要时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启动核实等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配合采取其他方式核实。 《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①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②娱乐场所;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⑥动物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⑦旅行社。 6、了解更多信息和政策文件请登录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a512219990.html,);《使用证明》表格及示范文本在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可下载打印。

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准备开个小公司。需要用到的-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必须是店面的么?普通住宅的可不可以呢?如果普通住宅的不可以,还有其他的方法么?请您详细介绍下谢谢。 普通住宅或是店面都可以。主要是看你自己的意愿。如果是公司的话,我觉得不必要用店面,租金贵,租普通住宅及公寓、写字楼都可以的,没有限制的。只要选定了,与对方签个租房协议,留份产权证的复印件就可以了,有的还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成员要的是农村居民户口簿非农民成员要的是居民身份证没有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到当地村委会开个证明住所证明分《住所产权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拿房产证,农村没有房产证的让村委会开个证明就行使用证明就是跟住所的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协议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表格说明见下页) 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二)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三)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六)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

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证明:兹有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 房屋,面积玉米,该房屋暂未办(已办)房产证,不属于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属于危房,不在征拆范围内,不在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租赁给作为(企业)的住所使用。 长沙市望城区社区(村委会) (盖章) 20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与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与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与相应审批手续,末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

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证明:兹有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 房屋,面积玉米,该房屋暂未办(已办)房产证,不属于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属于危房,不在征拆范围内,不在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租赁给作为(企业)的住所使用。 长沙市望城区社区(村委会) (盖章) 20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末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

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模板

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模板【--个人简历模板】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属有(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九:) (仅供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号,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乙方按每月的月初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帐号:)。 租金变动条款:(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 第五条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企业住所证明模板

企业住所证明模板 导语:证明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应用文体。所以我们应该会写证明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20〕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20〕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

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 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月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日。 承租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和租借的。 2、承租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若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需续租,出租方应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照顾承租方, 但承租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付款方式 1、年租金(人民币) 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 2、办公设备及水电等其他费用押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金额: _________)。(合同终止按照实际情况退还给承租方) 3、租金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物业管理、水电费及其他对于出租物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四、出租方与承租方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 效。出租方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 五、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人民币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给对方。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名): 日期: 联系方法:xxxxxxxxxxx 承租方: 代表人(签名): 日期: 联系方法:xxxxxxxxxxx

经营场所证明范文

经营场所证明范文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ide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屋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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