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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问题所引发的宪政与民主的兼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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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问题所引发的宪政与民主的兼容问题探析

作者:褚清清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08期

摘要:随着宪政大环境的完善和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土地征收中所引发的宪政与民主是否能够兼容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本文仅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角度分析,论述了二者不同阶段的动态变化的兼容性问题。

关键词:宪政;民主;宪政基因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历来都争议颇多,一般可分为两个较极端的观点:一种是以伊利和霍姆斯为代表的一些宪法法学家认为,民主与宪政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而另一种则是以潘恩和杰弗逊为代表的其他学者,他们认为这两者是不相容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并得出宪政是非民主的这样的结论。[1]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宪政还是民主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考察二者的

关系必须从他们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去动态的考虑这一问题。而且,宪政一词和它的内涵的确定是从近代才开始,但是关于民主的争论可是有几千年了,也可以说,在民主理论成熟的过程中,宪政理论逐渐发展起来。

“宪政”一词是英文“constitutionalism”,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宪政与宪法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那么宪政究竟是什么?是否拥有宪法就一定能形成宪政呢?

一般来说宪政生成的基本路径是:在某一社会中,先生成宪政基因,宪政基因生成宪法,并作用于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生成宪政。也就是说宪政基因才是宪政内涵和本质的决定要素,依据钱福臣教授的看法,宪政基因应由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三方面构成[2]。这些基因体现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及法治等原则,因此,理

解宪政以及它和民主的关系就必须从宪政基因和宪法角度进行分析。

一、宪政基因的生成与民主的关系

第一个基因个人权利诉求,所谓个人权利诉求是指个人通过对宪法权利的主动追求去实现宪法的实施即宪政的生成,而这必须是在对个人权利的极端关怀的状态下才能生成的[3]。因此,在直接民主的状态下人们自己制定法律并依照法律来进行管理,所以单就这种民主状态,民主与宪政是可兼容的;而在一党制民主状态下,将“人”理解为一种抽象的集体人民,并且一党制还容易造成少数人的专政,因此,这种状态下的民主与宪政基因的要求并不能兼容;社会民主虽然还未达到极力张扬个人权利的地步,但对于社会福利等的关注已经体现出对于个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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