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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总结)

国际私法(总结)
国际私法(总结)

1、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2、连接因素:又称连接点,它起一种桥梁的作用,通过它把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法系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规范联系起来。

3、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

4、识别:又称定类,定质或定性,是指法院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某一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的行为和程序。

5、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甲国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此种民商事关系,即为反致。

6、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7、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制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存在和内容的查明。

8、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9、最密切联系法律选择方法:是指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10、特征性履行法律选择方法:是指对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应适用的法律是反映该合同特征的义务履行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的法律。

11、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即国际私法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编纂工作。

12、自然人属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亦即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准据法。

13、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4、物之所在地法:即财产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国际财产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区别主义和统一主义:区别主义认为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发,而动产则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统一主义认为不论标的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内习惯法

2)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

3)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传统国际法法律选择方法的特点:

1)具有确定性,即各种法律关系同固定的空间连接因素的指引,找到的都是特定的准据法,即法律选择的结果比较确定;

2)具有系统性,传统国际私法往往使用统一、准确和可靠的术语。

最密切练习法律选择方法的产生对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意义:

最密切联系方法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协调,是在法律秩序(确定性)与

公正(灵活性)价值之间的平衡选择。最密切联系点方法最突出的贡献在于以富于弹性的连接点取代单一的连接点。其赖以建立的实用主义法哲学为法官自由裁量和灵活使用法律提供了方法基础。

常见冲突规范的类别:

1)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

4)选择性冲突规范。

反致制度的利弊:

利:

1)反致制度能够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更好地维护内国的利益;

2)反致制度能够体现形式公正价值,使判决结果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案件的审理不因诉讼地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

3)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体现实质正义价值。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规避的方式是通过制造构成法院帝国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予以实施的;3)客观结果的既遂性。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1)直接适用本国法;

2)类推适用法律;

3)驳回诉讼请求;

4)默示推定。

特征性履行和最密切联系的关系:

最密切联系方法突出其灵活性,其要求从多个连接因素中,权衡确立决定因素所指引的准据法,即由传统国际私法规则偏重秩序、稳定,转向注重具体个案中的正义公平的追求。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利益成为最密切联系方法的追求。

特征性履行的法律选择方法是指对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应适用的法律是反映该合同特征的义务履行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的法律。由于适用的是反映某类合同特征的义务履行一方的法律,显然该法律与该合同的联系最为密切。

所以,特征性履行实际上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与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财产权客体的范围;

3)财产权的种类和内容;

4)财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5)财产权的保护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送中物品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3)外国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4)与人身有关的财产的法律适用;

我国有关财产法律适用和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财产法律适用:

1)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动产的租赁关系应适用出租人营业所在地法。

遗产继承法律适用:

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继承: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4)遗产管理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5)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地法,根据不同的识别方式包括哪些不同的法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将加害行为发生地识别为侵权行为地;

2)将损害结果发生地识别为侵权行为地;

3)将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均识别为侵权行为地。

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法及其与分割法的区别:

合同适用的整体法是指,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准据法同时支配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分割法是指,对合同进行分割,把合同的诸问题或各个环节分解开来,分别适用法律。

合同自体法理论及其内容:

合同自体法是用来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是自体法理论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具体应用。

内容:三个规则

1)第一规则:当事人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则应将他们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2)第二规则:默示推定合同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对法律做出选择,但根据合同条款能够推断出当事人意思的,则应将合同中所默示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3)第三规则:如果当事人既没有明确选择所使用的法律,又没有在合同中表现出默示的意图,则由法院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的客观标准:

1)合同履行地;

2)合同订立地;

3)当事人住所地法,特别是债务人住所地;

4)被告所在地;

5)法院地或仲裁地;

特征性履行方法在确定合同准据法过程中的功能:

特征性履行方法所依据的单一的具体连接点反映了合同的本质,这一连接点在与合同有关的众多的连接点中无疑“分量最重”,与合同的联系最为密切,因此,这一方法能正确、客观地推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种做法,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理论上更加完整,也使得合同自体法理论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在实践中更易操作。

我国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

*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分类: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指出不同类型的法则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结论:

人法—适用于本城邦的公民,具有域外效力

物法——只具有域内效力。

混合法则——涉及行为的法则——主要指本城邦内订立的合同——适用本城邦法则。影响与评价:

意大利“法则区别理论”的形成最终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巴托鲁斯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

最早提出的法律的域内效力、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的根本性问题;首次站在普遍主义立场(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为适用外国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使国际私法在性质上具有了国际性。

所提出的冲突规则,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的有些规则,如“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等,至今仍然被各国采用。

开创了法律选择的单边主义方法——实体规则的适用范围——法院地实体规则的空间或属人的效力范围。

缺陷:人法、物法和混合法的区分缺乏科学性。

2)法国法则区别说:(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契约关系所应适用的习惯法,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未做出明示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默示的

意思自治)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基本原则。

3)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国际礼让说”)

三大原则:

(1)一国法律只能在该国领域内适用,并约束在该国领域内的全体臣民,但在其领域范围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一国领域内的人,无论其为永久居住还是暂时居住,均为该国之臣民;(3)各国为了“礼让”起见,应尊重他国法律,在不妨害本国主权及其臣民利益的限度内,可允许他国法律在本国领域内保持其效力,并准予适用。

*3、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任何法律关系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特定的空间。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予以分类,找出其“本座”,再依其“本座”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的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其身份及能力应以其住所地为其“本座”。

(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物之所在地便是物权关系的“本座”。(不动产、动产)

(3)关于债的法律关系,分契约之债和侵权之债。

前者应适用契约履行地法,后者应适用损害结果地法。

(4)关于继承法律关系,遗产继承的本座法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5)关于婚姻家庭法,他主张婚姻关系的本座法应是作为一家之长的夫之住所地法。(6)关于法律行为方式,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行为完成或实施地法为本座法。例外:

外国法的排除:第一,如果依照法律关系的本座指示适用的某一外国法律违背了内国具有绝对强制性的法律,例如内国禁止重婚的规定,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适用该外国法;第二,对于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予以排除。——公共秩序保留

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

多元法律体系之上共存一个“法律共同体”

基督教和罗马法是组成西方各民族共同性的两个因素。

国际私法的基础:平等多元法律体系及之上存在“法律共同体”。

实现“国际范围内判决一致性。

无论案件在何国提起,最后都将适用同一个法律体系的实体规则。——所有法律体系所普遍追求的目标。——也称为冲突正义。

影响:

(1)结束了法则区别说长达五百年的统治。该学说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来研究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摆脱了确定法律属人性还是属物性的困境,从而另辟了一种与法则区别说的研究方法截然相反的研究方法。他给冲突法留下的遗产被称为“哥白尼革命”。

(2)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立法(双边冲突规范)。

(3)它是当今流行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直接理论源泉。

(4)在新基础上使国际私法回归到普遍主义。

(5)不足“国际法律共同体”

(6)本座确定的连结点:机械简单。

4、斯托雷的“礼让说”:

斯托雷的“礼让说”:第三个原则,即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家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他认为,为了发展和促进国家间的贸易交往,只要外国法与内国的政策和利益不相抵触,就应该推定这个外国法已被法院国所默示接受,亦即只要在国内法没有特别明文禁止适用外国法的场合,根据国际礼让,法院便可以适用外国法。

5、孟西尼的“国籍主义”:

(1)国籍原则。也称本国法原则,是指国籍、当事人和主权三者构成法律选择的基础,其中以国籍最为重要。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2)主权原则。亦称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当事人本国法)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3)自由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9世纪以前,人们一直认为属人法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但后来在《法国民法典》和孟西尼所倡导的国籍原则的影响下,属人法逐渐形成有国籍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形成了国际私法上的两大主义的对立。——导致判决一致的想法不可能实现。

*6、戴西的“既得权说”:

该学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内国法院既不能直接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然而,为了保障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根据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权利,内国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但与内国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和国家主权相抵触者除外。

主要内容:

(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

(2)凡依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

(3)但此种承认和执行如与英国的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

(4)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

(5)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

影响和评价:

既得权说的积极意义:要保证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内国就必须保护当事人依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权利。

影响: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就将此学说作为该书的理论基础。

缺陷:该学说一方面支持内国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又要求内国保护根据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这就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了。

当代

7、库克的“本地法说”:

他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只是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

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入”国内法中去。

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和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依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内国的权利,本地的权利。

实际上是对外国法律采取一概否认的态度。该学说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把国家主权

*8、科里的“政府利益说”:

对传统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形式及内容的批判。抛弃冲突规则,从实体规则内部含有的立法政策及相关州在实现这些立法政策时所具有的利益出发,进行法律选择。

立法者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适用该法律规范而促使政府的某一特定政策得到实现。

‘利益’一词有两方面的含义:(a)某项政府政策;以及(b)拥有政府政策的州和交易、当事人或诉讼之间存在适当的联系。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柯里主张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国法律。尽管,他的学说在美国很有影响,但由于其否定了国际私法几百年间形成的冲突规则,因而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9、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法律适用应遵循两条标准:一是要对当事人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为符合这两条标准,法院在决定是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之前,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要审查诉讼事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要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最后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

10、富德、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11、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

艾伦茨威格通过对冲突法学说史的研究,在分析和考察以往判例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国际私法所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

12、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律”

他认为,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日俱增。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鲁科版高中化学必修一知识点总结

高一化学模块I主要知识及化学方程式 一、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和程序 1.基本方法:观察法、实验法、分类法、比较法 2.基本程序: 第三步:用比较的方法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分析、综合、推论,概括出结论。 二、钠及其化合物的性质: 1.钠在空气中缓慢氧化:4Na+O2==2Na2O 2.钠在空气中燃烧:2Na+O2点燃====Na2O2 3.钠与水反应:2Na+2H2O=2NaOH+H2↑ 现象:①钠浮在水面上;②熔化为银白色小球;③在水面上四处游动;④伴有嗞嗞响声;⑤滴有酚酞的水变红色。 4.过氧化钠与水反应:2Na2O2+2H2O=4NaOH+O2↑ 5.过氧化钠与二氧化碳反应:2Na2O2+2CO2=2Na2CO3+O2 6.碳酸氢钠受热分解:2NaHCO3△==Na2CO3+H2O+CO2↑ 7.氢氧化钠与碳酸氢钠反应:NaOH+NaHCO3=Na2CO3+H2O 8.在碳酸钠溶液中通入二氧化碳:Na2CO3+CO2+H2O=2NaHCO3 三、氯及其化合物的性质 1.氯气与氢氧化钠的反应:Cl2+2NaOH=NaCl+NaClO+H2O 2.铁丝在氯气中燃烧:2Fe+3Cl2点燃===2FeCl3 3.制取漂白粉(氯气能通入石灰浆)2Cl2+2Ca(OH)2=CaCl2+Ca(ClO)2+2H2O 4.氯气与水的反应:Cl2+H2O=HClO+HCl 5.次氯酸钠在空气中变质:NaClO+CO2+H2O=NaHCO3+HClO 6.次氯酸钙在空气中变质:Ca(ClO)2+CO2+H2O=CaCO3↓+2HClO 四、以物质的量为中心的物理量关系 1.物质的量n(mol)= N/N(A) 2.物质的量n(mol)= m/M 3.标准状况下气体物质的量n(mol)= V/V(m) 4.溶液中溶质的物质的量n(mol)=cV 五、胶体: 1.定义:分散质粒子直径介于1~100nm之间的分散系。 2.胶体性质: ①丁达尔现象 ②聚沉 ③电泳 ④布朗运动 3.胶体提纯:渗析 六、电解质和非电解质 1.定义:①条件:水溶液或熔融状态;②性质:能否导电;③物质类别:化合物。2.强电解质:强酸、强碱、大多数盐;弱电解质:弱酸、弱碱、水等。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 一、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 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客观标志说 婚姻形式要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三、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鲁科版高中化学必修一《硫的转化》.doc

高中化学学习材料 《硫的转化》 一、选择题 1. 绿色植物是空气天然的“净化器”,研究发现,1公顷柳杉每月可以吸收160kg SO2,则1 公顷柳杉每月吸收的SO2的物质的量为 A.164kg B.2.5mol C.2500mol D.2500g/mol 2. 二氧化硫和氯气均有一定的漂白作用,前者是因为它与水生成的亚硫酸可与有色有机物加 成得到无色物质,其过程可逆:后者是因为它与水作用生成的次氯酸具强氧化性氧化有色物,其过程不可逆。若将相同条件下等体积的这两种气体混合后通入到溶有品红和硝酸钡的水中,能观察到的现象是 A.溶液很快褪色 B.溶液不褪色 C.出现白色沉淀 D.无明显现象 3. 为了提高SO2的转化率,通常通入过量的空气,使SO2充分和O2反应,则从接触室导出的混 合气体含有 A.SO3、O2B.SO3,O2,N2 C.SO3,SO2,O2,N2D.SO3,N2 4. 除去SO2中的SO3,并得到纯净的SO2,最好使混合气体通过 A、水 B、NaHSO3饱和溶液 C、NaHCO3饱和溶液 D、98.3%浓硫酸 5. 为了降低硫氧化物造成的空气污染,可以在含硫的燃料中加入生石灰,这种方法称为“钙 基固硫”,则燃料燃烧过程中的“固硫”反应为 A. B. C.D.

6. 接触法制硫酸中,进入接触室的气体必须净化、干燥,其主要原因是 A.防止催化剂中毒 B.提高反应效率 C.提高SO2转化率 D.防止环境污染7. 工业上生产硫酸,回收尾气中气体,选用的试剂是 A. B. C. D.浓 8. 在工业生产硫酸中,在吸收塔内用来吸收三氧化硫的是 A. B.稀 C.浓 D. 9.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对每次空气质量测定中SO2的最高浓度限值如下左表所示。 浓度限值/(mg·m-3)分组第一小组第二小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抽气次数100120 0.150.500.70SO2含量/(mg·m-3)0.0640.53 该学生课外活动小组分成第一小组和第二小组,使用相同的实验装置和溶液A。在同一地点、同时测量空气中SO2的含量。当反应恰好完全进行,记录抽气次数和结果如下(假设每次抽气500mL)。 小组的测定结果正确。 A.第一B.第二C.都正确 D.都不正确 10.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对每次空气质量测定中SO2的最高浓度限值如下左表所示。 浓度限值/(mg·m-3)分组第一小组第二小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抽气次数100120 0.150.500.70SO2含量/(mg·m-3)0.0640.53 该学生课外活动小组分成第一小组和第二小组,使用相同的实验装置和溶液A。在同一地点、同时测量空气中SO2的含量。当反应恰好完全进行,记录抽气次数和结果如下(假设每次抽气500mL)。 判断该地点的空气中SO2的含量属于级标准。 A.一级B.二级C.三级 D.四级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高中化学_硫的转化(第一课时)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教学设计 【引入】:放映:孙思邈用硫磺炼丹的视频 【板书】第三节硫的转化 一,自然界中的硫 【讲述】:古代的中国就已经开始研究硫的用途,对于硫,我们并不陌生,现在听说过的火山所喷发出的硫化氢气体、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等,还有沉积下来的含有硫元素的矿石,以及人体的蛋白质中也会含有硫元素。 1.自然界中的不同价态的硫元素之间的转化 【板书】2 .认识硫单质 (1)物理性质 【讲述】刚才视频里面管硫的单质俗名叫硫磺,颜色是淡黄色的。【总结】学生一起来说硫单质的物理性质,通常状况下,它是一种黄色或淡黄色固体,很脆,易研成粉末,不溶于水,微溶于酒精,易溶于二硫化碳,熔点,沸点都不高。硫单质有多种同素异形体,如单斜硫和斜方硫等。(强调记忆溶解性) 【思考】试管内壁附着硫单质怎么去除? 1、利用物理性质:二硫化碳溶液洗涤试管(此方法学生都能想到) 2、利用化学性质:热的氢氧化钠溶液洗涤 【板书】(2)化学性质 1、3S+6NaOH2Na2S+Na2SO3+3H2O(分析氧化还原反应,巩固之前的

知识) (让学生自己配平该方程式) 【讲述】该方程式上就已经出现了硫元素的三种价态。 【板书】不同价态硫的关系转化价态轴 【回顾】回忆氧化还原反应中元素的性质与化合价的关系。进而预测硫单质的化学性质。既有还原性又有氧化性 【实验1】观看实验视频《硫粉与铁粉的反应》。 【思考】学生独立思考学案上的1-3思考题 1.Fe与S反应实验中,只加热混合物一端就能继续反应,这是为什么? 2.铁与硫的生成物中铁是(+2价还是+3价)如何验证?(提示:生成物不溶于水而溶于稀盐酸) 3.写出Fe与氯气反应方程式,并比较硫、氯气氧化性强弱说明理由。【小组讨论】讨论最终的答案并展示答案。 【板书】Fe + S FeS、2Fe + 3Cl22FeCl3、 【讲述】由此可得硫单质在这起了氧化作用,并且把金属氧化到了它的低价态。和它类似的有铜和硫的反应,汞和硫的反应(温度计)【板书】2Cu + S Cu2S、Hg+S=HgS 【实验2】观看实验视频《硫的燃烧》 【提问】仔细观察实验,总结现象。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硫的转化知识点总结归纳

第 3 节硫的转化 达成目标 1.了解硫单质及其重要化合物的主要性质及应用。 2.了解硫单质及其重要化合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一、硫单质 1 2 要求:写出有关的化学方程式。 与铁、铜反应,。 与氧气、氢气反应,。 与碱的反应NaOH: 。 黑火药的反应一硫二硝三木炭。 微思考: 1、实验室中,残留在试管内壁上的硫用什么方法除去? 2、汞蒸气有毒,实验室里不慎洒落一些汞,应该怎样处理? 达标训练: 1.下列化合物不能由单质直接化合生成的是() A. Cu2S B. CuS C. Al2S3 D. FeS 2 .对于反应3S+6KOH==2K2S+K2SO3+3H2O,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S是氧化剂,KOH是还原剂 B.若3mol硫完全反应,则反应中共转移了6mol电子 C.还原剂与氧化剂的质量比是1:2 D.氧化产物和还原产物的物质的量之比为3:2 二、二化氧硫的性质 (1)物理性质 (2)化学性质 ①具有酸性氧化物的通性。 a.与H2O反应:__________ _______。 b.与NaOH反应:(NaOH过量)_______________ _______;(NaOH不足)_______ ___________。 c.与CaO反应:SO2+CaO====CaSO3。 ②具有氧化性。

与H2S溶液反应: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具有还原性。 a.与O2反应:____________________。 b.与氯水反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漂白性:可使品红溶液等有色物质退色,生成不稳定的无色物质。 例1、如图所示,在注射器中加入少量Na2SO3晶体,并吸入少量的浓硫酸(以不接触纸条为准)。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蓝色石蕊试纸先变红后退色 B.沾有KMnO4溶液的滤纸退色,证明 了SO2的漂白性 C.品红试纸退色,证明了SO2的漂白性 D.沾有酚酞和NaOH溶液的滤纸退色, 证明了SO2的漂白性 变式训练1、SO2和Cl2都具有漂白作用,能使品红溶液退色,若将等物质的量的SO2、Cl2混合后再通入品红与BaCl2的混合溶液,能观察到的现象是() ①溶液很快退色②溶液不退色③出现沉淀④不出现沉淀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 (3)SO2对大气的污染与防治。 ①来源: ②危害: ③防治:开发新能源、燃煤除硫、处理工业废气。 微思考: 1、SO2能漂白酸碱指示剂吗? 2、SO2能使溴水、酸性KMnO4溶液退色,SO2体现的是漂白性吗? 达标训练: 3.既能使石蕊试液变红,又能使品红试液变为无色,还能使溴水退色的是() A.Cl2 B.H2S C.SO2 D.CO 4.下列化学反应中,SO2是还原剂的是() A.SO2+2H2S=3S↓+2H2O B.SO2+2Mg点燃2MgO+S C.SO2+NaOH=NaHSO3 D.2SO2+O22SO3 5.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 A.汽车排出大量尾气 B.自然界中硫化物分解

国际私法期末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整理·ZZZ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系属公式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中,往往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属,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叫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或叫“准据法的表述公式”。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是数量最多、使用最广泛、最为典型的冲突规范,因此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实际上就是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 4、反致 广义的反致: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法或者第二、第三、第四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通常简称为“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的情况。5、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软性延伸:物之所在地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 6、识别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7、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我国台湾学者又称之为“选法诈欺”或“窃法舞弊”,它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合同准据法 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硫的转化 知识点总结

第2讲硫的转化 (1)硫以游离态和化合态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并且能相互转化。 (2)硫单质俗称硫磺,它是一种黄色或淡黄色固体;很脆,易研成粉末;不溶于水,微溶于酒精,易溶于二硫化碳,熔点和沸点都不高。硫有多种同素异形体,常见的有斜方硫和单斜硫。 (3)单质硫化合价处于中间价态,既有氧化性又有还原性: ①氧化性: (剧烈反应,能保持红热,生成黑色固体) 注意:S与变价金属Fe、Cu反应时,化合价显低价,说明硫的氧化性比氯气的氧化性弱。 ②还原性:硫在空气中点燃,火焰为淡蓝色,在纯氧中则为蓝紫色,生成二氧化硫气体。其方程式为: (4)通常状况下,二氧化硫是无色、有刺激性气味、有毒气体,1体积水大约能溶40体积。 总结:①常见气体溶解性NH3>HCl>SO2>Cl2>CO2>O2 ②常见有刺激性气体Cl2、HCl 、NH3、SO2 、NO2 (5)SO2的化学性质 ①是酸性氧化物,是亚硫酸的酸酐,具有酸性氧化物的通性。与水反应: ②与碱反应: ③将SO2通入澄清的石灰水中变浑浊,继续通入又变澄清。和CO2的性质相似 ④还原性: ⑤氧化性: ⑥漂白性:SO2能跟某些有色物质反应而生成不稳定的无色物质,该物质受热分解会恢复原状,如品红溶液。HClO是因为有氧化性而具有漂白性,不能恢复原状。 (6)纯硫酸是无色粘稠油状液体,沸点高,难挥发。易溶于水,放出大量的热。稀释时应将浓硫酸慢慢加入水中,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 (7)浓硫酸具有吸水性、脱水性、强氧化性。能够与很多物质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经典例题] 例1. 下列化合物中不能由单质直接化合而制成的是() A. FeS. B. Cu 2S. C. SO 3 D. Al 2 S 3 . 例2.在下列反应中H 2SO 4 既表现氧化性,又表现酸性的是() A. C+H 2SO 4 (浓) B. Cu+H 2 SO 4 (浓) C. Ba(OH) 2 +H 2 SO 4 D. H 2 S+H 2 SO 4 (浓) 例3.“铅室法”制硫酸的过程中有如下反应:NO+1 2 O2=NO2,SO2+H2O=H2SO3,H2SO3+NO2=H2SO4+NO,其中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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