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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简介:

张浩律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秘书长、金融证券部律师。

张浩律师专业领域为金融证券、公司与商事,为多家私募股权基金、互联网金融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交易架构设计、法律文本起草与审核、尽职调查及商业谈判等服务。张浩律师在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交流邮箱:zhanghao@https://www.sodocs.net/doc/9c33371.html,

导读:

春节假期刚结束即被媒体曝出的P2P网贷平台?上海百银财富?跑路事件,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人民币,再一次预示着P2P网贷平台持续跑路风潮在2015年将愈演愈烈。业内人士预测,2015年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相关法律法规将出台。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领域最受关注同时也是最受争议的话题。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个要求不断进行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的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后,无论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模式、金融产品还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充分释放传统金融产品在个人端和散户端的巨大能量,这两年的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践都给我们呈现了一个可以称得上多姿多彩的景象。但是,也就是在这样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立法及监管政策层面的缺失及滞后,另一方面在市场需求旺盛的不断刺激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模式及产品的创新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充分认可并持续运转,合法合规等风控工作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也就十分必要了。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2003年,支付宝的成立宣告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端,2007年以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开始在国内发展,但互联网金融真正进入大众视野,还是由于2013年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也正是余额宝让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骤然升温,加上近几年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各大银行开始收缩放贷资金,P2P网络借贷的蜂拥而至以及各类众筹模式的不断试水,让2013年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领域最受关注同时也是最受争议的话题。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个要求不断进行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的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后,无论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模式、金融产品还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充分释放传统金融产品在个人端和散户端的巨大能量,这两年的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践给我们呈现了一个可以称得上多姿多彩的景象。但是,也就是在这样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立法及监管政策层面的缺失及滞后,另一方面在市场需求旺盛的不断刺激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模式及产品的创新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充分认可并持续运转,

合法合规等风控工作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也就十分必要了。

有人认为现在互联网是六大模式,也有认为是八大模式,但无论如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在国外快速发展也不过是近十年的时间,所以,面对不断在变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也无法归结其到底有多少种模式,哪怕是一种模式也会产生诸多变种,比如P2P网络借贷就衍生出了P2B或者称为P2C即个人对企业借贷,而在这些模式中按照平台性质可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按照抵押担保来源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公司模式、债务人自身担保模式等。是故,本文将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典型模式予以介绍,并综合分析这些典型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期引起行业从业人员的充分重视。

一、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

以拍拍贷及陆金所为代表的纯借款信息匹配模式,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借贷协议,P2P网贷平台仅为借款人提供信息发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认证资料和其他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网站仅充当信息中介平台的角色。不同的是陆金所在借款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借款的发放和回收也由陆金所代为办理。

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贷协议,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第三方个人一般为P2P网贷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或者关联人员,P2P网贷平台通过对该第三方个人的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金额错配,将其打包成类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供投资人选择。

根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主要分为以上两种模式,其中以债权转让模式为主流。

(二)众筹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一种向群众进行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用于包含灾害重建、竞选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活动。现代的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众筹主要模式中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从这个定义理解,目前国内的P2P、P2B 网络借贷均可视为债权众筹,国内代表性平台有拍拍贷、积木盒子;

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国内代表性平台有天使汇、大家投;

回报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国内代表性平台有点名时间、追梦网;

捐赠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国内代表性平台有新浪微公益、腾讯乐捐。

(三)第三方支付

本文开篇即提到早在2003年支付宝的成立即宣告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端,

但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至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将其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支付宝也拥有了合法身份。

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从狭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目前,除了大家熟知的中国银联和支付宝外,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有依托于自有电子商务网站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以及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

(四)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的统称。

大数据金融按照平台运营模式,可分为平台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两大模式。两种模式代表企业分别为阿里金融和京东金融。笔者结合服务的客户单位的发展实践以及对行业产业化的理解,可以预见的是诸如融资租赁行业、物流行业等行业大数据的采集及分析也将进一步丰富大数据金融发展的内涵。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根据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的服务内容可分为第三方资讯平台、金融产品垂直搜索平台以及线上金融超市。第三方资讯平台以网贷之家为代表,其主要提供全方位、权威的行业数据及行业资讯;垂直搜索平台以融360为代表,投资者可在金融门户上可以快速地搜索到相关的金融产品信息,线上金融超市以91金融超市为代表,其集聚着大量金融类产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并提供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服务。

(六)网络虚拟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是一种计算机运算产生或者网络社区发行管理的网络虚拟等价物,可以用来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代表有腾讯公司的Q币以及各类网络游戏币等,除此之外,虚拟货币还包括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如有人接受,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的代用货币,如比特币等。

像腾讯的Q币、亚马逊币跟比特币代表的这一类网络虚拟货币不一样,它是一个封闭运行的虚拟货币,不能随便拿到市场上购买其他商品,也不能兑换成现金,对实体经济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已经成为腾讯和亚马逊的重要收入来源。而比特币2013年大行其道,成为席卷全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力量,在中国也掀起了一股?比特币热?,接受比特币的中国商家数量也是日益增多,由于比特币投资领域问题频现并开始渗入实体经济领域,其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也吸引了监管层的注意,201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俨然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虚拟货币的代表,因此本文涉及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将以比特币作为代表进行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梳理,综合分析,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可能涉及以下刑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中的P2P网络借贷,无论是纯中介模式,还是目前发展最为快速的债权转让模式及其衍生出的?优选计划?模式即投资人加入优选计划后,进入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进入锁定期,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优先自动投标而不能被转移出计划账户或提现,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计划,如果选择退出则该债权将进行优先自动转让均可能涉及资金池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者干脆直接设计虚假借款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者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债权转让模式及优选计划模式中也可能存在资金池,不同的是在这两种模式中债权转让资金的流动快于借款信息的流动从而产生资金池,虽然在这两种模式中有第三方个人的参与,但是该第三方个人绝大多数均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高度关联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的存在结合互联网无限开放、海量客户、资金单笔数额虽不一定大但迅速集聚的特征及平台在宣传上的保证高收益的口号性、象征性特征,使得P2P 网络借贷平台成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区。

众筹是除了P2P网络借贷之外另一个极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平台在初期也极有可能虚构一些项目先行归集投资者的资金再行寻找投资机会,在其他行为要件上与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颇为相似。

2.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因此对P2P网贷以及众筹平台根据筹集资金的主观意图以及资金的主要用途和流向综合分析即可判断是涉嫌何种刑事犯罪,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嫌集资诈骗罪也基本集中在

P2P网络借贷及众筹领域,一些平台自始至终都是以圈钱跑路、挥霍为目标,涉嫌集资诈骗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P2P网贷以及众筹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也极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犯。

3.高利转贷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的主要是P2P网络借贷,除了投资者可能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高利转贷,一些P2P网贷平台自身并未将重心放在投资人的客户开发上,而是利用平台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高利转贷转给借款人,所谓高利,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追诉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众筹模式中最易涉及该罪的也是目前最受追捧的股权众筹,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存在两条红线即?向不特定对象?及?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以股权转让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一旦不规范运作达到追诉标准的将被按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而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若是以自身平台或者协助客户擅自发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券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亦会单独构成该罪或者构成该罪的

共犯。

5.洗钱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金融中行为人无论是通过P2P网贷、众筹还是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的金融产品销售、虚拟货币等都完全可能利用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而任何资金流动的环节都是可能涉及洗钱罪的风险节点,,涉嫌构成《刑法》中的洗钱罪最典型的就是行为人将投资人相应犯罪所得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行转出。

6.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平台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相关支付工具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很容易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7.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

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因此,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未获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依据《刑法》225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只需一个账号和一个信用卡即可进行信用卡套现,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该种方式实现套现并不罕见。

8.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中,各种交易平台均涉及大量的资金数据和客户重要信息,这些数据特别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上有细致的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要做好客户信息保护工作,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否则极易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

9.虚假广告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知或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存在虚假而进行多次宣传,或者具有致使多人受骗上当、违法所得较大等情节的将会构成虚假广告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1.互联网金融平台或项目发起人倒闭、跑路或挪用资金而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的跑路似乎始终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管理办法迟迟未出台,虽然有关机构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通知、办法等,但始终未能很好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督,P2P网贷平台跑路风一直未有停歇,众筹中项目发起人的倒闭、跑路或挪用

资金的情况同样大量存在,这些平台或项目发起人挪用资金甚至的跑路、倒闭的行为一旦使得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受损,就很容易形成集体民事诉讼,这样的民事诉讼预计随着监管以及行业洗牌力度的加大,2015年肯定会愈演愈烈。

2.互联网金融门户出售理财产品隐瞒产品风险而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网上风险性理财产品的销售页面甚至销售合同中充斥着保本收益等字眼,这基于合同实现目的来看,投资人的相关权益保障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理财产品销售平台显然构成违约,同样会存在发生大规模的民事诉讼的风险。

3.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等违约行为而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以债权形式进行的融资,出借人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在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伴随左右的可能还有借款人相关信用信息的缺失或者造假,更是增加了让出借人的民事诉讼难度。

4.投资者或借款人隐私泄露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为了确保各方主体的真实性,一般都需要录入存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收入证明等,相关个人资料的泄露在网络技术门槛不高,监管不严的当下也是屡屡发生。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或者地域等限制,相关主体无法现场进行交易,那就完全存在交易信息被篡改的风险,由此也极易带来民事诉讼。

5.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由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旦刑事予以追究,民事上要实际追回经济损失的难度非常大,犯罪行为人不是将财产隐匿就是早已挥霍一空,因此互联网金融中的参与者对于相关产品及平台都要做好充分调查与分析,以免权益遭受侵害时即便追究相关人员或平台的刑事责任,也无法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

6.高利贷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刑法》上并无关于高利贷的罪名,但高利贷的行为往往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结合发生构成犯罪,在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超过限度的利息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投资者切忌被高收益迷惑。

7.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

法》均列明了电子数据证据为证据种类之一。《合同法》也确立了电子合同这一类型。《电子签名法》更是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了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而要满足上述条件,具体的方式可根据国标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规范》的规定,采用ES-T以上的电子签名格式进行签名,ES-T以上的电子签名格式由第三方可信时间戳保障签署的时间和内容在签署后的完整性,并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进行签署者身份的认证,结合电子合同、证据用PDF文档来生成,就能实现法律法规定的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目前大多数的电子签名均是BES 格式,满足不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因此在相关民事诉讼中给当事人带来败诉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行政法律风险分析

1.非法经营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国家目前对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定位尚不清晰,虽然目前P2P网络借贷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但是这些平台仍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以各种变相方式积极参与借贷等金融活动,从而极有可能成为非法金融机构。

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经营?非法金融业务?,将会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甚至被取缔的行政法律风险。

2.非法集资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发行有价证劵、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凭证等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这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当这种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由相关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3.虚假广告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知或明知存在虚假广告而仍然予以发布,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行政违法,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相关主体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其并处罚款等,我国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为各级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

(四)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

1.商标及域名法律风险。

也就在近期,颇受瞩目的中国第一家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拍拍贷企业标识?拍拍贷?被他人抢注并被起诉案件最终判决,至此国内首起判决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拍拍贷在先使用权利,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虽然案件最终判决对拍拍贷有利,但由此案也反映出目前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发展之时即便是行业领先企业也未能及时对自身商标予以足够重视,行业内其他企业更是如此,这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在创新产品及模式的同时,无论是对平台商标还是对金融产品商标问题都必须予以重视。域名问题与商标问题颇为类似,域名被抢注的可能性也很高,所以在布局互联网金融平台之初就要将商标与域名问题摆在战略层面考虑,以免影响后期发展。

2.著作权法律风险。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网站整体页面或者金融产品网页的相似度颇高,无论在排版、栏目设计还是色彩搭配上都存在大量抄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页将该页面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并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此不属于简单的对事实的排列,而是作者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因此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3.专利法律风险。与美国相比,我国在对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授予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往往会转化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申请指南》中指出利用计算机程序对外部技术数据进行技术处理、交换均属于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方法大多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而操作和实现的,因而这样的创新成果可以获得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据悉,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创新的同时,还针对在线支付、在线交易、基金、证券等领域的多项技术提交了专利申请。

互联网金融相关主体一方面应该重视自身产品的专利申请及保护,另一方面在设计新产品新模式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4.商业秘密法律风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互联网金融模式及产品商业秘密在很多环节上都容易被侵犯,如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技术团队的把控上就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些平台的技术团队都是兼职人员,这些人员又同时在为其他平台开发产品,这样的商业秘密保护状态着实堪忧,所带来的损失可能就是不可挽回的,而相关模式及产品的同质化发展也进一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

本文重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各类法律风险,但并不代表笔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持悲观态度,相反笔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充满信心,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位也会逐渐清晰,对于文中分析的各类法律风险的管理也能更为到位,相信互联网金融将会成为推动中国新一轮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参考文献及资料:

李耀东、李均著:《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黄震、邓建鹏编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著:《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盛佳、汤浔芳、杨东、杨倩编著:《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版。

元培:《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用》

详见https://www.sodocs.net/doc/9c33371.html,/hlwjr/1139.html

浅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的看法

浅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的看法 姓名:蒲文柔 学号:2014102080 传统消费金融指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信心不断增强,消费心理不断转变,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良好。同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模式也有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开始渗透在我们生活的点滴之中。 从蚂蚁金服2016年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趋势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目前公众知名度较高的互联网消费平台有:蚂蚁金服的花呗、借呗、微众银行的微粒贷、京东金融的京东白条、分期乐的大学生分期等。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点 就目前自己接触过的京东白条来看,以点带面,我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有以下几大好处: 1.个人申请互联网消费贷款的迅速、便捷。一般申请的数额较小,审批速度、发放速度快,能够十分迅速、便捷的实现消费贷款,拉动大众消费的愿望。一般网络申请消费贷款,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不同得证明材料的要求。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就京东白条来说,只要准确、真实的填写相关信息,一般都会通过审批。 2.推动着消费方式、消费心理的不断转变,拉动经济的不断增长。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给大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消费平台,使大家的消费空间更加宽广。同时它也在不断拉动着潜在消费愿望转变为现实的消费能力,推动着消费方式的更加多元化,不断塑造着一个有着更加开放的消费心理的社会氛围。许许多多有稳定收入

来源并且消费愿望旺盛的消费人群,能够通过网络消费金融平台实现最迫切的消费需求。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建议 但是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状况参差不齐,而目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发展的低效率;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开发主要表现为线上模式,并且各自所涉及的消费产品的范围还比较局限;最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触角一般只伸各大城市,而 农村地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状况还有待进一步开发。 因此,我认为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主要解决的便是以上的四大问题。下文是我对这些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1.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推进。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力量,有保障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作用。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而言,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其有序、健康发展的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对于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广泛存在的互联网金融诈骗现象,就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言,加强这部分的法律建设更是刻不容缓。 2.完善征信结构、健全征信体系。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相对于欧美等国家发展进程还较为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征信体系的不完善,而征信体系关系到是否应该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大小的重要问题。健全征信体系,完善对于个人的信用考察制度,有利于推动消费贷款的发放,可以极大地推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消费金融也会受益匪浅。对于完善征信体系,银行和非银行的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加大责任力度,同时,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应完善客户信用的评价体系。 3.鼓励探索各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模式,不断开发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的消费需求。就目前而言,线上模式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行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那么,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 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 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 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运营需要关注的数据

互联网金融运营需要关注的数据有哪些呢? 由于互联网金融概念较为宽泛,支付、投资理财、信贷、征信、虚拟货币发行(比特币等)、金融产品搜索等不同领域所关注的核心指标并不相同;即便是相同领域的公司,由于核心业务模式的差异导致大家所关注指标也不相同。因此从运营角度来看,最靠谱的是结合公司的核心业务模式来归纳运营指标。 备注: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金融属性,从经营风险的角度来看,风险贯穿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企业日常运营、IT平台运营等过程,这与普通互联网公司的运营主要关注产品运营有极大不同,因此以下所指的运营并不单纯指普通互联网公司的运营部门的运营,而是从整个互联网公司企业运营角度来说的(其实也是运营人员需要关注的),姑且叫大运营吧。 不妨先看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正常运营要关注的问题(其实也是核心业务模式): 1、目标用户是谁,目标用户的分级体系? 2、提供什么样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核心价值?例如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3、通过什么渠道找到目标用户?例如搜索引擎竞价、微信、APP、朋友圈、渠道合作伙伴等等 4、举办什么样的营销活动来扩大影响力,拓展新用户、提升老用户活跃度? 5、合作伙伴是谁?包括担保公司、保理、信托、银行、渠道合作等 6、怎样进行风险控制?包括政策法规风险、项目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等 7、用户通过什么渠道投融资(支付)?第三方支付、网银转账、线下汇款、移动支付、POS 等等 8、怎样搭建NB的IT支撑平台?用户体验要好、系统要安全可靠稳定等等 9、怎样服务好用户?客服体系、运营体系等等的搭建 10、怎样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建立品牌形象并维系好品牌形象?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总结出对应量化指标体系: 1、用户指标:包括用户信用评级、活跃度、留存率、转化率、客单价(平均投资额度)、用户分布(各等级占比)、互动指标等等。 2、产品指标:产品组合、投资人数、投资金额、满标时间、收益率、流标数、风险系数、热度(受欢迎度)等等。 3、营销渠道指标:渠道来源、渠道转化率、渠道成功率、渠道成本等等 4、营销活动指标:活动成本、活动渠道来源、活动转化率、传播数、新增粉丝数/用户数等等 5、合作方指标:合作带来的项目数、项目通过率、风险系数、成本等等 6、风控指标:项目审核通过率、风险备用金、项目流动性风险指标、合规相关指标等等 7、支付渠道指标:渠道转化率、渠道成功率、支付渠道来源、渠道成本等等 8、IT平台指标:用户体验指标(包括响应速度等)、可靠性指标、安全性指标等等。这块与互联网的指标类似。 9、客服指标:投诉分类、接通率、投诉渠道、响应速度、满意度等等 10、竞争性指标:竞争对手分析指标、互联网舆情监控指标等等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方式其实是和大多交互式平台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们这里默认你要了解的数据方向为客户端的,而不是产品端的(产品端的另表)。 直入正题: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浅析互联网金融产品

浅析互联网金融产品 2014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2015年两会提出“互联网+”,为互联网财政金融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条件。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对生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第三方支付。本文着眼于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展开对新型互联网产品的研究。论文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研究ChaseQuickPay和支付宝,从速度、范围和费用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论文的结论和展望部分。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APP 软件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模式)的手机理财APP(理财宝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新一轮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移动支付、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快速融合,带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由此引发了网络融资借贷平台的火爆。据宇博智业市场研究中心了解到,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三方支付相关数据分析如下2014年交易规模达24.48万亿,各业务类型的交易规模分别为:互联网支付80767亿元,移动支付59925亿元,预付卡支付300亿元,银行卡收单103820亿元。 三、关于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一)Chase QuickPay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最近,国内首部深度剖析互联网金融的着作《互联网金融》于2013年10月24日在京举行新书发布会。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家学者、金融投资代表、企业精英以及来自近20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书发布会,在这其间,共同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方向、发展动态与未来趋势。 《互联网金融》由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与国培机构董事长刘勇联手合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是国内首部全面、系统地剖析互联网金融的书籍,其内容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的国内外发展现状、运营模式、风险特征、发展趋势、监管方法以及行业发展政策建议等方面,本书可在国培机构预览购买。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比尔·盖茨十几年前就曾断言,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传统商业银行将是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指出,以Facebook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将威胁到银行生存的根基——存贷中介功能,并且他虽然看似遥远,但很快就会发生。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豪言,将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改变贷款模式,重建整个社会未来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大大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业网上银行功能也非常丰富,还有质押贷款业务等等。如果是你自己的存单,你可以不需要审批,就可以由网银自动办理质押和贷款手续。网络银行最近几年,主要是以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为首的,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在国际上获得了很多大的奖项。其中最大的成绩就是实现了数据大集中,形成了南北数据中心,完成灾备建设。 另外,网络银行平台上,业务全能化。产品开发能力加强,品种越来越丰富。银行总行打破了以前的科技人员配备方法,直接将科技人员下放到业务部门,人事属于业务部门。但其科技业务水平和能力的评价,科技部门有着重要话语权。这种改革使业务系统的维护能力、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的能力迅速上升,提升了银行技术实力,在第一线培养了金融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据国家统计局、工信部和易观咨询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已由1993年的2005人猛增至亿人,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达亿部,超过我国历年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的总和,2012年1-6月智能手机出货量占比已达%,网上银行注册用户为亿,全年交易额高达万亿元,全行业离柜业务率达到%。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据易观智库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尽管与当年全国支付系统近2000万亿元的业务处理金额相差甚远,但第三方支付组织已将手伸向了银行的核心业务,且在电子支付领域奠定了优势地位。业界人士预计,未来几年其交易额将迎来爆炸式增长,业务占比会不断提升。 二、互联网金融的前景 首先,互联网金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银行直接融资以及股票和债券市场间接融资尽管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产生很大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贷款信息收集成本、银行与客户签约成本、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成本、贷后风险管理成本以及坏账处理成本等。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详细介绍

【摘要】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爆的今天,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深度解析互联网金融相关资讯,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现象进行认真研究,最终系统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本文将逐一为您解析。 当“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当下社会最热、几乎平均薪酬最高的行业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将发出何种火星撞地球的碰撞?这是笔者在2012年下半年时的思考,但是当进入2013年秋季之时,才发现金融已经完全从一个高贵、专业、远离大众的行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并持续占据着诸多媒体重要版面。 “屌丝理财神器”余额宝上市两周就吸金66.01亿元;互联网门户巨头新浪也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发行“微博钱包”;京东商城刚对外宣布经成立金融集团,融360的3000万美金融资案例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业者心动不已,苏宁银行、阿里银行或真或假的传闻一再牵动人们的神经……一个未来金融的新格局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逐渐成型。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几乎各大金融网站、杂志、金融论坛都在谈它的前世今生,都在猜测它会何去何从。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交易成本大大减少。 对于这样一个新兴概念的出现,大多数人是激动的、狂喜的,以至于把任何带点互联网和金融表象的事物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很多,却很少有人站出来将其做一个系统的分类。虽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在其2012年8月主笔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核心部分进行详细分析,但也仅主要分析了手机银行和P2P融资模式。最近业内也有人将众筹、比特币、余额宝等都作为互联网金融单独的模式,并有不同的分类说明。但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以及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断加深,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定义及模式分类还是难以全面覆盖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态。 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深度解析互联网金融相关资讯,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现象进行认真研究,最终系统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由罗明雄于2013年4月21日举办的“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首次提出。 基于最近互联网金融火爆现象,为了更好的将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研究成果与业界进行交流探讨,笔者将基于

互联网金融发展 开题报告.doc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发展 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全面渗透到了金融业,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备受青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支付方法。互联网将促使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进行研究有利于针对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将介绍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点及发展意义,然后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研究意义: 通过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能更好的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措施。以期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高效、有序发展。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几乎完全山商业实践得来,目前研究多集中在对于丑联网金融的具体模式上,较少对该课题的系统研究。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首先由谢平(2012)提出,他在《互联网金

融模式研究》中率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述,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儿种模式,电子支付方面,李尤(2006)系统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几种支付方式及其发展前景。王利锋(2010)着重研究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实证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杨彪、李冀申(2012)针对第三方支付独特的风险机理,探讨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理论依据,并借鉴欧美经验提出监管对策。杨旻菲(2012)对阿里信贷业务进行了SWOT分析,指出阿里金融信贷业务的优势在于其在贷款形式的创新,并依托电子风控体系与电商平台、支付平台有机结合。孙之涵(2010)对国内外七家P2P 小额信贷网站做了描述、分析,针对网站运营及发展的机遇和风险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 (1)研究对象新。互联网金融作为最新发展的商业模式,现有的研究多为对其各种零散模式进行分析,而缺乏对互联网金融这一业态整体的分析。 (2)归纳方法新。本文讲结合现有的资料,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避免了研究中过于理论、缺乏实际。 参考文献: [1] 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D].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课题,2012. [2] 李尤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电子支付方式比较分析[J].企业技术

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发展 与传统金融的区别联系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点对点信息互换思想,通过网格化的关系联接,形成的资源共享、信息交互、优势互补,并通过数据挖掘技术进行信息处理,从而产生价值。是否可以被称为“互联网金融”,不在于一定要运用互联网技术,而在于运用了“互联网”交互、关联、网格及p2p。其核心是脱媒、去中心化。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包括:数据产生(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搜索引擎等提供)、数据挖掘(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行为分析理论的支撑)、数据安全(提供安全的支付环境并保护隐私)和搜索引擎(平等获取信息)。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如图1所示):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李博、董亮2013)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它是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捷和广度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属于这类范畴。在这一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在时间和空间上外延了银行服务。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 一、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 1.我国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 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我国建成了金融卫星通讯网络和中国国家金融数据通信网等金融骨干 网络。基于这些主干网,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个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 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1996年,我国第一家银行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截至2012 年初,上市银行的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已经普遍超过了60%,而这一趋势今后还将延续。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

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定义: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2.形成原因: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3.应对措施: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较新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 二、市场风险 1.定义: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形成原因: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它是引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 3.应对措施:①构建独立、高效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②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文化 ③实现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的有机结合 三、操作风险 1.定义:操作风险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2.形成原因: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一是所有者虚位,导致对代理人监督不够。二是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四是内部控制能力逐级衰减。 ②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

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

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模式? 为了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调研走访,深度解析资讯,最终梳理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目前的分类也仅仅是一个阶段的粗浅分类,即使在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归入第三方支付这一模式之后,六大模式也无法包容诸如比特币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物。 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一方面将持续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将联合相关金融投资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融资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模式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模式2:P2P网贷 P2P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出现了2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 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 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模式3: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

浅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发展

中国网络大学 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浅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发展 院系名称:网络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123456789 指导老师: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18年3月20日 浅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发展 摘要 21世纪是信息网络技术的时代,金融业的发展也离不开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金融问题。2013年,余额宝正式运行,这意味着传统金融业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互联网金融迅猛增长,互联网金融成为近些年来金融届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研究,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并给出发展建议,有着积极意义。 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文章开篇部分的绪论,对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标以及国内外文献综述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指出本文写作的理论依据;其次是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常见的六种模式,并对每种模式进行了案例分析,加深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理解与认识;然后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阿里信贷为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对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进行优劣势比较,并对传统金融应该互联网金融的对策进行分析,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异同点及优劣势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文章的最后,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目前阶段发展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解决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抓住发展机遇,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稳步发展,同时传统金融应该不断改革,利用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发展契机,适应市场发展环境,采取有力的措施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迎难而上。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金融模式;网络信贷

互联网金融的6种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电商平台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兴起,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有益补充和延伸,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买门槛、无手续费、随时赎回等优点。互联网金融渠道的代表有余额宝、定存宝。 (四)P2P网络信贷,是指P2P公司搭建网络平台,把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信息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匹配,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联系,绕过银行、券商等第三方中介,为用户提供直接投、融资服务,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据统计,目前国内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300家,2013年P2P网贷规模将有望达到千亿。P2P网络信贷的代表有人人贷、拍拍贷、宜信。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各家金融机构将金融产品放在互联网平台上,用户通过贷款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条件进行筛选和对比,自行挑选合适的金融服务产品,其核心本质是“搜索+比价”。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门户主要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本身不参与交易和资金往来。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的代表有融360、格上理财、平安陆金所。 (六)众筹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传播特性,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创意,争取得到足够的认同和支持,募集公众资金的模式。众筹项目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但不能涉及资金或股权。目前,我国的众筹平台多数带有公益和慈善色彩。众筹模式的代表有点名网、追梦网。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六大特点 (一)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二)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三)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发展快。近年来,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目前余额宝规模近500亿元,上线至今以日均5亿元的增速增长,已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五)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柜面业务及中后台法律风险防范 一、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及司法审判规则 案例分析:银行私自划扣储户资金抹账,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私自揽存谁担责?——合同主体与表见代理 二、取款业务风险点和管理 1. 代理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代理取款案的思考 2. 继承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继承取款操作法律风险案 三、银行账户开立与注销主要风险点 案例分析: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不严被起诉 四、挂失业务风险点及管理 案例分析:挂失操作不合规引起的一起法律纠纷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 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 1)还款意愿 2)还款能力 2. 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 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合同效力 2)有无证据 3)证据效力 4)诉讼时 5)担保期间 4. 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2)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 3)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兵法实战策略 1. 以终为始 2. 以战止战 三、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的尽职性要求——交叉验证 2)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贷款通则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要求——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2. 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主体的审查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太奇葩,贷款难收尝苦果 案例分析:私营机构能做担保人吗?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借款或担保,能否推定为共同债务或担保?——最高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一定无效吗? 案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4. 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必须想在前头,以终为始! 5. 格式合同的风险点——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6. 借新还旧和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 7. 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及手续办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8. 合同中担保权实现顺序的法律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 9. 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风险与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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