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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险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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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11:55:20 关键词:中国人寿险种保险产品

【摘要】中国人寿100多个险种为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和全面保障。公司长期积累的寿险经验及精英荟萃的专业精算队伍,使得中国人寿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始终走在市场的前列,许多创新产品填补了国内市场的空白,深化了保险产品的内涵。

以下为大家介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大全。

养老保险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B型(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B)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医疗健康

·新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新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

·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国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女性保险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少儿保险

·国寿阳光宝贝吉祥卡·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子女教育保险(A)

·国寿子女教育保险(B)·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

·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国寿少儿两全保险·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投资分红

·瑞鑫两全分红保险(分红型)·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保障保险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相知B卡

·国寿瑞祥终身万能保险(B款)·国寿祥和定期保险

·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国寿祥运定期保险

·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国寿简易人身保险·国寿安居定期保险

·国寿祥瑞还本终身保险·国寿祥瑞终身保险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意外伤害

·健康吉祥金卡·吉祥钻石卡

·国寿畅行卡·国寿E卡通--飞翔卡

·吉祥无忧卡·安心馨卡

·国寿安心天使·国寿安心卡

·国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吉祥卡(A)

·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

·国寿吉祥卡(B)·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辉煌人生保险·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国寿住宿旅客平安保险·国寿全家福保险(A型)

·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中国公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国寿个人旅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家庭幸福保险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团体保险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团体人身保险

·国寿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保险

·国寿团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旅意外保险·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团体年金保险

·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国寿出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保险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生活津贴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定期保险(A)·国寿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定期保险(B)·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补偿金保险·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疾保险·国寿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

·国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国寿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保险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国寿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津贴保险两全保险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裕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1版)

·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机动车辆

·交通强制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的水稻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数量在20亩(含)以上的,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 称“保险水稻”)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洪水、龙卷风、冰雹,,直接造成水稻绝收损失(保险水稻苗期损失程度在60%以上、苗期至成熟期损失程度在70%以上为绝收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因种子质量存在缺陷; (五)自行毁坏或放弃所承保的水稻;; (五)自行毁坏或放弃所承保的水稻 (六)收割后的损失。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行业协会公布的实时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从秧苗在大田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播种齐苗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本合同。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甜菜、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二)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地震、地陷;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雇佣长工种植水稻协议书

雇佣长工种植水稻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雇佣乙方从事水稻长工工作,具体负责从工作一直到完毕。全权对甲方雇佣的短工进行管理、安排工作。负责管理地亩。 二、雇佣期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劳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劳务费用为元,给付方式为。 四、乙方应当身体健康,因自身疾病出现意外事故,由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时候,告知甲方健康状况。 五、劳务期间,因乙方不胜任工作,被甲方辞退或者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或者乙方因病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应当给付乙方实际劳务费用:从签订合同之日至春天插秧前,男雇工为100元/天,女雇工为50元/天;从插秧至扬完第一遍返青肥完毕,男雇工为150元/天,女雇工为100元/天;从扬完第一遍返青肥完毕后至秋收完毕,男雇工为150元/天,女雇工为50元/天。 六、劳务期间,乙方应当安全生产,对水稻地尽心管理,确保甲乙双方利益最大化,如果乙方不尽心管理导致出现苗不齐,受药害,水稻地大面积草荒和病虫害,则按照第五条,并且解除本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大面积减产的除外。 七、劳务期间,禁止酗酒。因酗酒出现的一切伤害和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私自到野外去打鱼或者洗澡,出现意外事件由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劳务期间,乙方应当身体健康,隐瞒自身疾病,因自身疾病住院治疗或者死亡,一切费用自己承担。劳务期间,乙方私自外出,出现一切事故以及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八、乙方应当及时和甲方保持沟通和联系,对地点一切物资和房屋有管理职责,同时注意防火和防盗,并及时清点物资。听从甲方的安排,因甲方的安排,拒绝劳务,本协议即时解除,给付劳务费为应付劳务费的一半。 九、按照农场管理区要求,组织好月工和临时工进行生产,接受管理区的领导。代表甲方参与管理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乙方应当参加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受益人为乙方,就此减轻或者抵消甲方与保险受益额度相同的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出现争议,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在鸭绿河法庭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各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农业保险合同模板

农业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种植业草案 种植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本条款框架根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修改,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在使用时,每一条的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保持体例的统一。斜体字部分为简要提示内容,在使用时应删去,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需要删减或修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加粗描黑的部分体现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按框架规范加粗。以下凡涉及 A、B、C表述的,任选其一。个别产品确需采用明显不同于本框架范本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总则 第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条[一般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X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XX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条[不保标的]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二) 保险责任 第条[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的死亡(或损失),损失率 达到X%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责任免除 第条[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条[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条[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C.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条[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条[保险金额] 保险XXXX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条[免赔额(率)] A.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

中国人寿的策划方案

中国人寿的策划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 系别班级:工管系市场营销(3)101班 姓名:肖千玲 学号:22号 指导老师:彭石普 策划时间:2011年11月30日

目录 一、前言 (1) 二、简介 (4) 三、目标市场及分析 (4) 1.企业及产品情况分析 (4) 2.市场分析 (5) 3.市场细分的划分 (5) 4.细分市场的评估 (6) 四、市场定位以及方法 (7) 五、具体方案 (8) 六、费用预算 (9) 七、总结 (10)

前言 在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人们不可抗拒地面临着意外伤害、疾病、年老、死亡等各种人生危险,随时都能危及生命。因次,人类就一直在研究并不断摸索解决的方法,人寿保险是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的依靠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帮助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遇到的人身危险。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寿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种嫁接风险的方式,提供风险保障的投资方式。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

一、简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有机稻谷委托种植合同(1)修改后

有机稻谷委托种植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品牌有机稻谷从环境维护到产成品,全程种植生产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最终产成品品牌有机稻谷符合国标:GB/T19630.1-2011《有机产品》的标准和GB1350-2009标准。 2、基地位置: 3、基地面积: 472 亩; 4、水稻品种:美香占2号; 5、产成品: 6、预计每年产:品牌有机稻谷约150 吨;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由甲方提供土地,为保证产品源头到终端都符合有机标准,甲方需根据乙方的需要做好有机生产、有机认证等相关工作的配合工作; 2、甲方提供的土地必须无纠纷,确保乙方能够顺利生产,

若因甲方的纠纷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给乙方。 3、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有机水稻种植,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并学习乙方的有机水稻种植技术。 4、为配合有机认证要求,乙方在购买水稻种植物资、有机认证相关费用需从甲方公司帐户转帐支付,并从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中扣减。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有机水稻生产所有投入物资(包括:种子、有机肥、生物农药等)。 2、乙方负责按照有机标准,从种植到稻谷收割运输至富川市区内甲方指定的烘干中心,并由乙方负责指导甲方烘干工作。 3、乙方负责办理稻谷的有机认证事宜,认证机构为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订购有机标签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保证最终产成品有机稻谷符合国家有机标准:GB/T19630.1-2011《有机产品》和GB1350-2009标准。 5、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机水稻种植技术指导,并接受甲方生产监督。 四、有机稻谷款项支付 1、甲方以8元/公斤回收牌有机稻谷,甲方全部回收乙方生产出来的合格稻谷。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机稻谷委托种植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有机稻谷委托种植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品牌有机稻谷从环境维护到产成品,全程种植 生产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最终产成品品牌有机稻谷符合国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机产品》的标准和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 2、基地位置: 3、基地面积: ______________ 亩; 4、水稻品种: _____________ ; 5、产成品:___________ 6、预计每年产: ___________ 品牌有机稻谷约______________ 吨;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由甲方提供土地,为保证产品源头到终端都符合有机标准,甲方需根据乙方的需要做好有机生产、有机认证等相关工作的配合工作; 2、甲方提供的土地必须无纠纷,确保乙方能够顺利生产,若因甲方的纠纷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给乙方。 3、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有机水稻种植,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 并学习乙方的有机水稻种植技术。 4、为配合有机认证要求,乙方在购买水稻种植物资、有机认证相关费用需从甲方公司帐户转帐 支付,并从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中扣减。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有机水稻生产所有投入物资(包括:种子、有机肥、生物农药等)。 2、乙方负责按照有机标准,从种植到稻谷收割运输至富川市区内甲方指定的烘干中心,并由乙方负责指导甲方烘干

农业保险种植条款

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赔偿金额二/J \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X损失率X受损面积损失率二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二)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赔偿金额二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X损失率X受损面积

损失率二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玉米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含)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漫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含)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漫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部分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二)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赔偿金额二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x损失率x受损面积 损失率二单位面积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数量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纯数字讲解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纯数字讲解 0岁宝宝为例:每年投入20000元,投入10年,共投入20万; 【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已取250000元 无论孩子多大,父母的爱都陪伴在身边! 【孩子40岁父母60岁】:40岁开始每年领取20000元,可以领到55岁,做为父母养老用。 『20000元/年*16年=320000元』 【祝寿金】:60岁领取本金200000元做祝寿金 【退休金】:61岁开始,每月领取6000元养老,一年领取12次,可以领到80岁 『6000元 /月*12月*20年=1440000元』 《这个保险的意义》 1、仅需10年,照顾孩子一辈子。 2、一笔本金100%安全。 3、大人可领,孩子可用,子孙可继承,三代受益。 4、拥有这个险,不是为了赚钱,而是给孩子一个确定的未来。 在现在这个社会,能给孩子存10万的父母很多,但是能用这10万给孩子提供一个终身可以源源不断领钱的却没有几个!您看这样的财产规划可好?中国人寿鸿福至尊值得拥有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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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方案

水稻种植方案 篇一:茂名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3030字) 为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的《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粤农[20XX]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有效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户等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增强农业、农民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 (三)参保自愿。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种植的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投保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四)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以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包括人力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全市统一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各县(市、区)因提高保障程度,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五)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全市水稻种植保险费率统一按5,执行,保险费为每造每亩20元。 1、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水稻种植保险保费各级政府承担80,,即每造每亩1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7元),省财政补贴 30,(6元),市财政承担5%(1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2元)。 2、水稻种植户自负保费的20,,即每造每亩4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各行政村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户资料、保费,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 2、乡镇协保机构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3、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分户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乡镇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确保保单到户。 (二)查勘定损

湖南水稻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更好地促进水稻生产,使种植水稻的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水稻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水稻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与水稻种植有利益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洪区、蓄洪垸、退耕还湖区等)可向本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权益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但对同一地块的水稻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投保农户清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行政行为; (2)管理不善或故意损毁、违法行为; (3)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管理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或种子质量不合规定,或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2、下列情形,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杂交水稻制种合同书

杂交水稻制种合同书 甲方: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 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1、甲方提供公母本种子,九二O。 2、乙方提供土地面积1000亩 3、甲方在XXXXXX日前提供资金XXX万元现金支持不计利息。 4、乙方如在欠收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每亩在XXXXX元每亩支付给乙方,时间必须在XXXX年春节前供给完毕。 5、甲方给乙方母本每个价格________元,如果建湖县芦沟镇种子公司价格在_____元,那么就提升价格在_______元(比芦沟种子站高_______元/斤)。 6、种子的服务质量由甲方提供,乙方必须服从。 7、乙方如果农业种子保险乙方自己保险,如欠收的情况下就由乙方自己收益,不包含在赔付XXXXX元/亩,不欠收同样由乙方收益。 8、乙方的种子运输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乙方的种子给甲方时必须在XXXXX个工作日内给予完毕。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承包田的资金在种子给予时提供XXXX万元承包金,不论种子的多或少,都必须给乙方,不得延长时间。 10、母本种子给甲方时,甲方必须在乙方两人到场的情况下,给予。不能单独给予。在两人同意的情况下,给予同一账户汇款,户名:XXXXXX XXXX银行卡号:XXXXXXXXXX。

11、甲方无偿给乙方科学技术指导种植,乙方必须服从技术种植,不服从甲方指导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12、乙方按照甲方科学技术种植,如有失误的甲方承担。如果种子有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限花期不遇的情况下) 13、乙方不得把种子售给其它人,如果售给其他人,必须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每亩XXXXX元赔偿给甲方。 本合同一式叁份各具法律效力。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签字:会计签字: 乙方签字:签字: XXXX年X月XX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的水稻(以下简称“保险标的”)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且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不含)以上,种植规模在5亩(含)以上的,均可以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农户,其种植规模不受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限制。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四)旱灾; (五)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病、水稻纹枯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八)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收割(获)后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额的5%。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期限为: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国寿福终生寿险(至尊版.559)

中国人寿〔2017〕终身寿险00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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