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辅导资料精
选
地役权人的义务:
(一)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
从供役地的角度讲,地役权是一种负担或义务,是对供役地****
利的限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地役权人在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时,应
尽可能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关于地役权人的此项义务,《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我国
台湾地区“民法”均有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020条前段规定:
“行使地役权时,地役权人应尽可能保全供役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54条亦规定:“地役权人,因行使或维持
其权利得为必要之行为,但应择于供役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即地役权人应选择损害最少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尽量地保全供
役地人的利益,以体现法的公平价值。该损害最少的方式实际为供役
地人所负容忍义务的限度,如果地役权人超出上述限度,滥用其权利,造成供役地损害的,应回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二)工作物的维持及允用
地役权人为实现利用目的,有权在供役地上设置并保有工作物,
但应以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所必要者为限,并对该工作物负有维持义务,避免因工作物的毁损而损害供役地人的利益。同时,在不妨碍地役权
行使的范围内,理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上述工作物,避免重复设置造
成浪费,提升工作物的利用效率。例如,地役权人甲为行使其通行权,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了道路,则甲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对该道路实行
维护修理,并且不得拒绝供役地人乙在该道路上通行。《德国民法典》第1020条后段规定:“地役权人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设置设备的,在供役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所需范围内,地役权人应将设备维持良
好状态。”第1021条第(1)项规定:“供役地上的设备属于行使地役
权范围的,在地役权的利益所需范围内,能够规定,供役地所有权人
理应维护该设备。供役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设备的共同使用权的,在
供役地所有权人的使用权所需范围内,能够规定,地役权人理应维护
该设备。”《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有类似规定。可见,地役权人的此项义务,为多数国家和地区
民法所明定。
(三)支付相对应对价
地役权的设定,既可无偿,亦可有偿。在无偿设定地役权的情况下,地役权人自然能够基于双方约定,为其需役地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无对价支付义务。不过,在有偿设定的情况下,支付对价是地役权存
有的基础,也是供役地人负容忍及不作为义务的交换条件。地役权人
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对应的对价,以补偿供役地人所以所受限制,维
持双方利益的平衡。
【篇二】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辅导资料精选
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测量:
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的地籍变更一般不需要到实地实行变更地籍
测量,可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实行地籍变更。
不需要到实地实行变更地籍测量的地籍变更情况有:继承土地使
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整宗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违法宗地经处理后的变更、土地权利人更名、土地利用类别
和土地等级的变更、行政管理区(县、乡、镇)和地籍管理区名称的改变、宗地编号和土地登记册上编号的改变、宗地所属地区的区划的变动、宗地位置名称的改变等情况。
因宗地内新建建筑物、拆迁建筑物等情况发生的地籍变更,也不
需要到实地实行变更地籍测量,但实地应重新绘制宗地草图。重新绘
制宗地草图时,应充分利用原勘丈数据绘制或修改新建建筑物和拆迁
建筑物。
土地权利人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原宗地实行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或精确测算宗地面积时,应实地采用解析法重新实行地籍测量,并利用变更地籍测量成果取代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