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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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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作者:周新军柴源蒋白雪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

摘要:目前人类生存面临着空前的生态困境,探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切实的制

止生态损害维护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通过雪佛龙巴西漏油事件对比松花江水污染案件研究外国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提出中国现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该尽可能赋予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并完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等建议。

关键词:生态;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一、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的理解,首先要准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也称公益,学界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了不同的理解。比如,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庞德认为,公共利益由政治组织代表,与国家利益等同;而卢梭则认为,公共利益就是在私人利益之上、超越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迥然有别的利益。从以上不同学派对公共利益的定义,我们很容易获取公共利益的首要特征,那就是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在当代国际社会形势下和中国现有的社会状况中,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之间因为共同或相似的利益需求而联结形成了很多共同体,这也就是公共利益整体性特征的来源。其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交织,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公共利益不能排除个人利益而独自存在,但我们也不能将公共利益等同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此,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并不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因此,这也决定了,公共利益诉讼的审理并不等同与传统理论中多个个人利益诉讼的合并审理,而是更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间接或直接地相关联,并且也同时与个人利益之间不可分割。

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损害行为发生后,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在民事活动领域,根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污染和破坏环境违法民事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制止生态损害,提供司法救济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范围大小可以将世界上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为广义的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与狭义的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广义的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资格泛指所有的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相关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资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二、国内外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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