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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市政、公用、卫生、水利、规划、港口、港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危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保护区的设置

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八条长江、嘉陵江重庆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至下游5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江心为界,下同)为一级保护区;

(二)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至1000米,下游50米至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城区段水域为准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为相应水域所对应的江岸,其控制高程为常年洪水位。

第九条长江、嘉陵江(重庆城区段除外)、乌江沿岸区市县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城区段水域为准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为相应水域所对应的江岸,其控制高程为常年洪水位。

第十条其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卫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划分意见,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级公用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余取水单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由当地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必须设置统一标志牌。

标志牌的具体式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原则上按Ⅲ类标准控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植被;

(二)不得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车辆须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不得从事污染饮用水源和危害取水口水质的活动;

(四)不得使用剧毒农药,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鱼。

(五)不得擅自改变污水排放沟道的位置,影响取水口水质。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二)堆存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三)设置油库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五)从事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污水排放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三)不得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不得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第十七条直接或间接向准保护区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满足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时,应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水排放口,应限期停止排放或引至一级保护区外排放。在此之前,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限制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污水在水域中的稀释混合条件等措施,改善取水口水质。

第十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经堆置和存放的废渣、垃圾以及其他污染物,应限期由责任者或职能部门负责清除。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城镇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统筹兼顾,合理设置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对取水口位置设置不合理,造成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供应饮用水,并限期达到国家标准。超过限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应责令挪动取水口位置或拆除取水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计划,查处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政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整治市政下水道排出口,治理城市污水。

第二十三条建设、公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饮用水规划,合理设置取水口,并按照饮用水源防治规划,调整位置不合理的公用水厂取水口,督促公用水厂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负责防治码头污染饮用水源,按照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逐步调整布局不合理的码头。

第二十六条港监部门应严格监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通航的船舶,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限期”要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监督。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供应饮用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挪动取水口位置或拆除取水口,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被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水口的单位,应经常巡视保护区,及时制止污染危害饮用水源的行为,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三十条发生或可能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责任者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通知可能受

到污染、危害的取水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4日发布的《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 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 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 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 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 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规划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规划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规划 1、施工噪声防治 对施工工地噪声,要严格建设审批,要求其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占地面积、施工总期限、各噪声期环境噪声的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要求其交纳保证金。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执行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采用突击抽查或检查方式监督其噪声,限制其施工机械与施工时间,并根据污染范围、强度、时间及建设规模向建筑单位征收建筑噪声排污费,以此对环境、社会和周围居民补偿。 要求建筑单位开工前修建隔声墙,采用低噪声新技术和低噪声施工机械,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降噪技术。 2、交通噪声防治 敏感区域附近设禁鸣区和限速区,对路过的车辆吨位加以限制以改善附近的声环境。 加强交通管理,制定噪声违章收费标准,强化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制度。 加强机动车管理,合理分配各交通干道的车流量、车吨位和规定限速要求。 加强道路建设,完善道路系统,改善路况,对破损的道路路面及时修补,必要时交叉口设置立体通道。 实行单车噪声控制,规定单车噪声容许限值,控制机动车辆出厂的噪声指标,对噪声超标的旧车,要求其安装降噪装置,必要时淘汰、更新噪声排放超标旧车。采集者退散采集者退散 3、社会生活噪声防治 第 2 页共 4 页

文化娱乐场所,选择场所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并达到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得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营业执照。 通过宣传教育和管理对家庭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进行控制,规定限制音量和作业时间。 4、厂界噪声防治 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远离学校、居民区、公建设施区等声敏感区,并要达标排放。因特殊原因距离声敏感区较近的,妥善布置噪声辐射方向,合理布置建筑结构,加强厂区界的立体绿化,必要时修筑隔声墙,尽可能减小噪声。 研制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机械以及加工工艺,对高噪声的设备和机械要加强维护维修,采用隔声、阻尼、吸声、隔振技术加以控制(如设置隔声室、隔声机罩)。 第 3 页共 4 页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 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 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 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6、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1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 18、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爱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舞、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都市治理行政执法、铁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城乡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经济综合等部门应当协助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第二章监督治理 第六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都市总体规划,结合都市建设进展需要,科学划定、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锐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都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 (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阻碍的范畴;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和疗养区。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阻碍评判的规定。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讲明。 在噪声敏锐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表应当附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 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 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 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市、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 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 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产生的噪声,以及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在服务加工活动中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机动车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开展创建宁静小区活动,并依法协助公安部门对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110"联动中心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110"联动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市、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将住宅或者非餐饮、娱乐的商业用房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环境评价书(表)中应当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署名同意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住宅楼内建设按照设计要求配套电梯、水泵、通讯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防震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居民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段边界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墙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 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 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 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 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 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 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方案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强化公司广大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操作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意识,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噪声进行预防和控制。施工噪声的控制是消除外部干扰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需要,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国法和政府的要求,是企业行为准则。 本工程根据市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施工生产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请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ISO/4001系列环境管理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 市政府环境保护规条文 公司环境保护手册 三、工程概况

四、现场概况 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市成华区保和片区3号地块,交通较为方便。场地属岷江水系二级阶地,地势较平坦。场地为耕地,场地东南部位置为自然形成的低洼地带,西北侧位置相对较高,场地形有较小起伏,地面标高505.9-508.7m(以钻孔孔口标高为准),相对高差约3m,30米均为农田,无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无地下管线。 五、结构概况 本工程地下2层,部分为核6级人防工程,主楼地下一层以上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为一级,主楼地下室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为二级,裙楼地下室结构抗震等级为三级,裙楼地下一层以上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本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主楼框架-剪力墙结构为19层建筑,采用筏形基础;裙楼、纯地下室采用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1、地基基础 本工程主楼采用筏板式基础,天然基础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复合地基设计要求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fspk>650kpa,群楼采用独立柱基础,以粘土层为持力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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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填空题 1.环境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2.因从事、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案】本职生产、经营工作 3. 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 【答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 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不同的功能区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 有。

【答案】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答案】超标准排污费 9.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答案】污染的防治 10.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制度。【答案】淘汰 1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答案】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 1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 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偶发性强烈噪声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答案】环境噪声监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收藏 下载 发文字号:常委会公告第1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2-01 分享到: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重庆市的大气污染

研究性学习成果---------重庆市的大气污染 ——重庆市第十一中学校高2015级10班第五小组 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首要问题。在大气污染这一块,各国都在积极应对。中国对此也越发重视,近年来颁布各种治理条文,以求大气污染问题的缓解。 关键词:重庆市大气污染治理 一、概述 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首要问题。在大气污染这一块,各国都在积极应对。中国对此也越发重视,近年来颁布各种治理条文,以求大气污染问题的缓解。 2000年以来,随着重庆市的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上升,重庆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04 年重庆市主城区空气质量满足二级天数的比例只有6614%,在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排名倒数第五。为不断改善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和发展环境,重庆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 蓝天行动” ,在主城区范围内控制扬尘污染、燃煤及粉烟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等数千个污染源。同时, 重庆逐步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生产设备,对嘉陵化工厂等54户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有效的缓解了大气污染。 二、重庆市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1、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重庆市环境监测总站一月三日对空气质量检测表明,重庆市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而重庆的大雾天气最近很多,也降低了重庆市的空气质量。重庆的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锤,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2、成因分析 (1)城市功能分区不合理是造成城区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未进行明确的城市功能分区,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交叉混杂,即使企业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但居民生活区的污染还是非常直接和明显的。 (2)工业污染源是造成城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通过“一控双达标”,“能源清洁工程”、“工业黑烟整治”等,城区及周边的一些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虽已符合国家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对空气的污染还相当大,成为市民强烈要求妥善解决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3)城区道路、建筑施工、旧房拆迁扬尘是引起城区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城区建筑工地多,建筑物拆除频繁,防尘措施不够;街道及时清扫不够,城乡结合部还有大量裸露地面,入城车辆冲洗措施坚持不好等,使得城区地面和空气中扬尘污染增大。 (4)餐饮服务业和居民燃煤(含烧蜂窝煤)是城区大气污染的原因之一。餐饮服务业燃煤反弹时有发生,部分居民仍以煤为生活燃料,燃煤污染仍然存在 交通运输。近些年来,重庆经济发展迅速,交通运输也随之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遽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据中国科学院王玮博士介绍,一辆柴油车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的可吸入颗粒物,几乎是100辆汽油差夹带的总和,是更严重的污染源。而石家庄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深圳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受环境噪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市、区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开展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2014年第一批获证单位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2014年第一批获证单位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证书 等级 项目类别证书号 1重庆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水、固废 废气 2014702 2014301 2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气2014701 3重庆净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固废、废气2014727 4重庆市田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03 5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甲级废气、噪声2014704 6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29 7重庆昆顶环科技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1 8重庆瑞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甲级固废2014743 9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2014744 10重庆天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18 11重庆环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2014719 12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噪声2014712 13重庆市财信纬联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13 14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26 15重庆展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级废水2014732 16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固废、生态修复2014734 17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甲级废水(自动控制)2014735 18博天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6 19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固废、噪声2014711 20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固废2014715 21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7 22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 固废 2014708 2014709 23重庆融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气(臭气) 废水 2014717 2014313 24重庆海博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水、噪声 废气 2014738 2014348 25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生活污水 废水 2014730 2014347 26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噪声、生态修复 废水、废气 2014720 2014327 27重庆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 废气、固废 2014746 2014747 28重庆大拇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 噪声、农用污染土壤修复 2014722 2014723 29重庆绿艺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专项 废水、噪声 废气 餐饮业油烟、油水分离 2014725 2014328 2014012 30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级废水2014739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噪音污染防止措施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典邦科技大厦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一、现场卫生措施 (1)明确施工现场的卫生负责人。 (2)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点,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3)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4)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 (5)场地出入口做到硬地化,设有洗车槽由专人管理,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经过洗车槽冲洗干净,防止车轮上所带的泥土污染道路。加强现场用水,排污管理,保证供排水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垃圾。 (6)现场组织3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专门负责场内外的清洁工作,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场外道路的清洁。 二、现场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产管

理责任人。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工作卡(佩带在胸前外衣上)。上有本人相片、姓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卡应分颜色区别。 (3)进入施工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工作服和工作鞋,做到衣着整洁。严禁赤裸上身或穿短裤、拖鞋在现场作业。 (4)凡进场的材料应按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保持施工道路畅通无阻。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摆放整齐,机身要保持清洁,安全装置灵敏有效,机具要及时清理。 (5)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6)讲文明,有礼貌,禁止吵架骂人、打架、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同事要求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垃圾、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务、不说脏话、除允许吸烟区域外的区域不准吸烟、不信手抛杂物。 三、办公、生活设施的管理 (1)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高瓦数电器。 (2)卫生间要用水经常冲洗,便槽要贴面砖,墙壁要刷白,食堂的灶台面要贴瓷砖,各区域要有卫生负责人,不准有异味、臭味。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噪声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又一种形式,噪声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所以要做好噪音的防治措施,避免噪音对人体造成大损害。以下是学识网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是我国现阶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不仅要有良好的治理技术和措施,也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参与配合。 完善城市环境噪声防治的立法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评价主要是以噪声的分贝数为评价标准, 反映的是人耳朵对于噪声的主观感受, 以及对听觉的影响, 却不能准确地反映噪声对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危害程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作用, 使我国人民能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 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城市人口的控制、城市区域的划分、城市道路的规划等各个方面来防治城市环境噪声。 控制城市人口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 采取在大城市远郊地区建立卫星城市的办法。

按噪声对城市进行分区 使住宅区、文教区等远离工厂、车站、机场等高噪声源的区域, 安静区和高噪声区域之间绿化带或缓冲带隔开来阻断或降低噪声的传播。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 各种交通枢纽, 例如如车站、机场等, 使它们远离城市安静区域, 规划专用道路将车站和城市相连; 交通流量大的城市应规划若干条环城道路, 减少穿过城市中心的车辆严格区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流。利用地形或屏障降低噪声, 利用沿街建筑遮蔽形成“声影区”, 降低噪声 利用绿化带减噪 能用于减噪的绿化带有两种, 一种是茂密的树林带, 它能够作为一种遮音的屏障, 使一部分的声音被反射, 一部分的声音则被树林吸收;另一种则是地面松软的植被覆盖, 如花圃、草地等, 它能够吸收经地面反射的噪声。 城市噪声的来源 生活噪声 生活噪声主要是指商业、娱乐业、服务业、宣传活动和家用电器等产生的各种噪声,生活噪声具有声源密度大、噪声声级高和污染面宽的特点。随着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居民楼底多变成各种服务的网点,餐馆、游戏厅、超市以及KTV等呈现出雨后春笋的趋势,居民区到处都是噪声。加之人们观念的转变,夜间户外的文娱活动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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