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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0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价格、公安、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在显著位置加印(贴)QS标志并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地,预包装饮料酒的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第七条酒类产品出厂时应当附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标志,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葡萄酒以及酒精度超过10%vol的除外)、生产者名称、地址。

酒类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被委托企业应当是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因被委托生产加工的酒类产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企业销售。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它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电子监管码等质量标志;

(五)在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者自产自销白酒的,可以不申办生产许可。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使用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前款规定的生产者应当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第三章流通管理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物资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组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商务稽查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备案登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各法院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因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主管拍卖部门逐级报请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备案。 二、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确定; (二)负责全市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委托拍卖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机构随机确定工作。 第七条高院执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机关、派驻省外办事机构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级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需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相 一致。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是省财政厅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其产权变动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及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事业单位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形式、围和基本程序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规定权限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房屋、土地、大型设备或一次性数额超过500万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厅与主管部门应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行政事业单位组建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使用的合法财产以捐献、赠送的方式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正式版

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制订本办法以规范文明生产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仪控部(以下简称仪控部)。 3 规定和程序 3.1 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3.1.1 生产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

全帽。 3.1.2 工程师站、电子间等工作场所应窗明几净,箱柜、桌椅等物品应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3.1.3班组所在地的清扫整理。检修班组(包括检修间、备品间)物品定置摆放整齐,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灰尘、无蛛网、无烟头、烟灰和烟味,各类台帐记录准确齐全,摆放整齐。换下的鞋、检修服、工作服、安全帽等安全器具放入规定位置,班中无洗、凉、炕、晒衣物。不准有餐器具和娱乐器材。 3.1.4 仪控设备、管道要见本色,做到无积灰、积垢、积油,铭牌标志齐全、规范。

滁州市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滁州市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及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全市酒类流通秩序,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特制定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通过开展对全市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登记和溯源制度以及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酒类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和对酒类经营溯源制的管理,并向市商务局报送备案登记信息,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营业

执照的属地关系,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1、经营者在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各县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从4月1日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详细摸底登记,建立工作档案,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对酒类流通实行全过程溯源监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主要溯源凭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对辖区内所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的核发、管理来实现对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监管。随附单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并实行专人管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规定(试行) (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 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第十条外委办对已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在册;不符合条件的,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册资格。 第十一条对新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按本规定第八、九条的程序办理。 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规程 第十二条业务庭、执行局决定司法鉴定、评估的案件,应当提出鉴定、评估目的和要求,提供必

贵州省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许可办事指南

贵州省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许可办事指南 2012-05-17 05:03 文章来源:贵州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新闻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酒类生产者设立销售许可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地方法规:《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限制。由相对人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2、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可从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218778143.html, 子网站:酒类流通管理处“相关下载”栏下载。); 2 、生产企业提供《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白酒生产作坊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 、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6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体; 7 、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商务厅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商务厅 八、行政许可程序 市、州、地商务局初审,省商务厅终审。 九、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市州地商务局初审完备的申报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为 4 年。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许可年批准文件,可以销售酒类。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报告。

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7410 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及时抽排两巷水窝内的积水,杜绝长5米,深0.1米的积水存在; 2.及时清理工作面和两巷中的浮煤、淤泥、矸石及其它杂物; 3.及时清理工作面和两巷设备上的粉尘和设备附近的杂物; 4.两巷中的备用物料、设备必须在超前以外码放整齐,进行挂牌管理; 5.工作面回收的物料及时上交相关职能部门; 6.两巷文明生产检修班有勤杂组长负责管理,班工长负责监督,一次不合格罚款50元,生产班由工

长全面负责; 7.两巷的超前内不允许存放任何设备、材料,每件考核20元/天; 8.两巷使用的注液枪,使用后存放在工具箱,注液枪管要悬挂起来,管头用堵头堵好,不按规定存放,每次考核20元; 9.工作面、超前范围、支架间不得存放任何配件、工具、材料,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支架备用胶管下班后及时回收; 10.两巷积水超过规定,每处考核10分,并罚款20元; 11.两巷材料码放不规范,每处考核10分; 12.两巷有浮渣、杂物,每处考核10分; 13.运输顺槽超前支柱数量不足,按每根10分进行考核;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06]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厦门市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一)登记原则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见附件1)。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在其营业地址所在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2006年4月1日开始60天内按上述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程序 1、取得表格。酒类经营者申办备案登记时先按上述规定到经贸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或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https://www.sodocs.net/doc/8218778143.html,)下载一份以A4规格纸打印的《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填表说明见附件2),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在《登记表》背面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3、提交备案登记材料。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填写的《登记表》一份,提交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随带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供查验确认。 4、提供《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为加强酒类管理,了解和掌握酒类经营者基本情况,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填写一份《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表式见附表4),并提交备案登记机关。 5、发放《登记表》。各级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齐酒类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打印一份铜版纸制作A4规格的《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发给酒类经营者。同时,在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收归存档。 (三)统一编码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

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提高我公司文明施工和现场文明生产管理水平,树立良好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增强社会竟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3 依据文件 质量保证手册 过程控制程序 4 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4.1 公司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4.2 公司工程部是公司一级的文明施工监理机构,在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 a贯彻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等,并按要求开展各项活动,指导项目经理部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 b 制定公司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文明施工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并组织项目经理部开展文明施工的检查评比和奖罚工作; 4 项目经理部是公司文明施工的实施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 a 各项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的落实;

b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文明生产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文明施工的管理; c 开展各项文明施工的检验、评比工作。 5 文明生产的规划要求 5.1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整体规划。整体规划应包括工程标识牌的悬挂,临时用点路布置、各种管道水网、仓库、作业场所机械设备位置及办公,生活设施合理布局,做到安全、卫生、合理。 5.2 工地入口处应有公司标志和公司名称,设置门卫,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冠一施工组织标识的统一规格的工程概况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装饰范围、开竣工日期等)。 5.3 现场办公室应窗明地净,有条件的墙面刷白吊顶,水泥地面,办公用品用具整洁有序。墙上悬挂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图,施工人员职责标牌和安全生产标牌应整齐、美观。 5.4 施工人员应着装整洁(有条件可统一穿有公司标志的标准工作服),进入现场必须戴有企业标志的安全帽。 5.5 临时用点电设施的布置,应使用标准电箱、五心电缆,作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5.6 材料堆放场地应平整,无积水,各种料具分类堆放稳固、不混杂、不超高、成堆、成排、成垛、成捆,统一挂牌,标识清楚;仓库应防雨、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丹政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2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理顺公物处理渠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丹东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物拍卖的主管部门。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财政、海关、法制等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公物拍卖定点拍卖企业,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下列公物必须到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二)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 (四)航空、航运、邮政、公路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 (五)金融部门需处理的借贷抵押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后需处理的损余物品;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需要变卖的公物;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按规定需交公变卖的物品;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 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各项管理水平,并使文明生产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职责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每位员工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遵章守纪一丝不苟、文明礼貌、 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3、文明生产的内容包括:生产场所现场设备状况,定置管理,环 境保护,清洁卫生等; 4、文明生产责任区域的划分应明确,责任到人; 5、因检修或作业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责任区域,作业期间由使 用单位负责,工完场清后双方妥善交接; 文明生产标准 1员工个人 a) 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b)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师爱徒、团结友爱、说话和气、待人礼貌; c) 讲究文明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杂物、垃圾; d) 爱护公物,爱护花木、草坪; e) 自觉佩戴工作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表端正;

f) 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 2生产区域 a)生产场所地面、墙壁整洁,通道畅通,无垃圾、杂物、无积水、 无明显积灰、无积油、无污迹; b) 厂房整洁明亮,照明良好,无积水、无明显积灰积垢,无污迹;、 c) 安全防护装置设置齐全,消防器材、检修工具及其它工具应定位摆放整齐、完好清洁; d) 专用清洁工具存放整洁有序; e) 生产场所、厂房、值班室应坚持定期清扫,明确规定清扫内容、周期与责任者; f) 检修和作业现场应严格安全文明施工,做到三无(无污迹、无水、无灰)和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工器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每天收工前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g) 工具箱内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 3 设备 a) 设备见本色,表面无积灰、积油、积垢,铭牌、标记、编号齐全规范; b) 油气线路及其装置无泄露现象;c) 电源箱、仪表柜、端子箱密封性良好,编号清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10.22 【实施日期】200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管理办法对公司文明生产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公司各部门、分厂都要严格执行。 2 区域分工和责任人的职责 2.1 由公司制定责任区域分工范围,各单位应按此责任范围和规定,再具体划分到各车间,单位应督促各车间做好所属设备区域及建筑等的整洁工作。 2.2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所属设备区域的整洁工作。加强设备维护,生产场所要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卫生区域应经常保持清洁。 2.3 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检查现场整洁并按规定时间对所属设备区域进行清扫、整理并将影响整洁的设备缺陷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清洁状况应作为交接班检查基本内容之一。 2.4 设备名称和编号牌由检修人员(或委托外单位)制作和装订。运行操作人员负责维护,保持完整无损。 2.5 检修场地清洁由检修人员负责清理。因检修工作影响生产设备区域的整洁时,由检修人员负责清理。检修完工后的设备和场地应按标准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完毕后交给运行操作人员。2.6 厂房高空区域的设备,不能结合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清扫时,由各单位列出计划,工段做好安全措施,组织人力进行清扫。 3 整洁标准 3.1 设备名称和编号 ①、所有主要和辅助设备的名称及编号的命名和更改应由生产部和各分厂责统一编制、审核,并办理批准手续。 ②、所有设备的名牌格式、材料、编号及喷字字体、式样由生产部和各分厂统一组织审核,经批准后制作,要求做到醒目美观,检修安装要求规范、统一。

③、电动机机械的名称可统一规定固定在电动机上。 3.2 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 ①、金属构架表面油漆应完整; ②、不得任意排水,疏水至墙基散水坡或地平面; ③、楼板、屋顶的最大允许荷重的标志应完整; ④、墙壁和天花板的油漆,粉刷面应保持整洁,严禁胡乱涂写。 3.3 操作室、楼板、地坪、通道、栏杆 ①、操作室做到窗净、地面净、摆设整齐、用具清洁无杂物,实行定置排放; ②、所有平台、通道以及井、坑、孔、洞的栏杆、沟道盖板应保持清洁完整; ③、楼板、地坪、通道不准乱堆工具,材料、垃圾等杂物。 3.4 管道、管沟、阀门及保温层 ①、管道上的阀门名称和编号应保持完整,准确、醒目、美观; ②、要注意保持所有的保温层的完整; ③、每季清理管沟一次,保持整洁,防止管道锈蚀。 3.5 转动机械和电动机 ①、在电动机及其机械部分,应画有指示转动方向的箭头; ②、及时清除跑、冒、滴、漏,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③、表面油漆层完整。 3.6 电缆和电缆沟 ①、电缆的名牌应保持齐全,发现损坏失落的应及时恢复; ②、电缆沟的盖板应完整、盖好、不进水; ③、电缆沟发现有积灰、积水、积油时应查明来源及时采取措施; ④、电缆表面铠甲上应定期涂沥青。 3.7 消防设备 ①、消防用铁锨、砂箱、消防栓、水龙带、各式灭火器等不得任意乱拉乱动,应保持完整良好,放在规定区域。 ②、消防水管道应保持完整,管道表面刷漆要保持良好状态。消防水系统有检修工作时,须经生产调度室同意方能停运。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为《办法》全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8218778143.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万科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竞拍管理办法

万科: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竞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绪言 第一条目的:鉴于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日渐规范,通过招投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正成为取得项目用地的重要方式,为推动和规范这两种项目用地取得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一线公司。 第四条职责:本办法由企划部和集团法律室联合制定,由企划部负责解释、修订、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集团公司: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线公司:指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企划部:指集团企划部

公告:指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的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公告 最后日:指投标截止日/竞买申请截止日(在没有独立的竞买申请日时为拍卖日) 第二章操作规范 第六条一线公司应密切留意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布公告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在获知公告或收到土地投标/拍卖邀请书的当天,及时领取标书格式/竞买申请书、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等招标/拍卖文件。 第七条自公告或收到邀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一线公司应做出是否参加投标/竞买的初步决定,同时报送企划部。 第八条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应在决定后三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企划部:(一)投标/拍卖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标书格式/竞买申请书等招标/拍卖文件 (三)参加投标/竞买初步分析 (四)拟需要的资金额度 第九条企划部在收到参加投标/竞买的决定和相关资料后,应完成以下工作:(一)抄送集团领导、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普查登记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实行文物信息资源共

享,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映本省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游艺活动和民俗仪式的文献、典籍、契约、手稿、谱牒、器具、用具、服饰等具有代表性的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与本省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等相关、具有地方特点的专题博物馆。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布,并留存相关的图片资料,建立记录档案。

井下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大煤〔2010〕23号 关于印发《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井下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井下文明生产,不断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提升我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2.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生产区队卫生责任区划分 3.井下洒水除尘责任区划分 4.井下电缆、轨道及各种管路责任划分的管理说明 (此页无正文) 5.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文明生产罚款标准 二○一○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煤矿文明生产管理办法通知 大众煤业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 校对:张华共印:40份 附件1: 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井下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文明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李金书、孟鸿生 副组长:路用明、王大庆、张强、孙云虎 郑和顺、尚全忠、李军锋、董旻 成员:六职能部室、各区队领导 文明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经理兼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区划分 (一)各生产区队卫生责任区划分按附件1执行。 (二)临时施工地点(施工不超过1个月)前10米、后15米,共25米范围内属该地点施工单位责任区。 (三)较长时间施工地点(施工超过1个月)前10米以及连续施工地段范围内为该地点施工单位责任区。 (四)各地点的工具房、小仓库属使用单位责任区。 (五)各处的机电设备、电缆卫生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责任区范围包括巷道、管路、牌板、“一通三防”设施等。 (七)井下洒水除尘责任区划分按附件3执行。 (八)井下电缆、轨道及各种管路责任划分按附件4执行。 (九)如果施工地区有重大变化,由生产技术部、通风防突部、机电运输部负责调整,在未调整下达正式通知前,一律按原责任区划分执行。 三、整改要求 (一)安全监察部要按规定划分进行考核。 (二)各区队根据所管辖责任区工程量对班组进行区段划分,责任到班组,责任到人,同时结合本区队实际情况,制定区队文明生产奖罚制度。 四、文明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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