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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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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

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①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义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征、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利、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②促进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定。③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司法口才学与相邻学科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犯罪心理学、演讲学等的互相渗透和促进。

司法演说词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讲演词,虽不属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写司法演说词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

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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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它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起到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一般分前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

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演讲必须做到:①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

---------------------------------------------------------------范文最新推荐------------------------------------------------------ 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

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②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③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④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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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⑤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⑥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法庭辩论的主要特征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

---------------------------------------------------------------范文最新推荐------------------------------------------------------ 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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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①善于争取主动。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

---------------------------------------------------------------范文最新推荐------------------------------------------------------ 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⑤善于发现“靶子”。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⑦善于顾此顾彼。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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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⑧善于补救失误。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⑨善于放松情绪。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⑩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和声调高低。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字字千钧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诘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声调宜清晰洪亮,注意抑扬顿挫,但不能高声喊叫,也不宜象演戏似的“忘却自我进入角色”。辩护口语表

---------------------------------------------------------------范文最新推荐------------------------------------------------------ 达十五忌法庭辩论的维护一方口语表达,切忌以下15种作法:①忌鼓动性和煽动性;②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④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⑤忌无话找话辩;⑥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⑦忌讽刺挖苦对方;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⑨忌将阴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⑩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⑾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不知的乱说;⒀忌手舞足蹈;⒁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⒂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地狡辩或诡辩。

公诉方口语表达的主要技巧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庭前设题,有备无患。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辩护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而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设题方法一般有:第一,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第二,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条等方面设起;第三,重点设题,根据本案辩论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②预料必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会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地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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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步步推论,环环紧扣。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论,顺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必然结论,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条紧紧相扣;让辩护人无言可辩。④唇枪舌剑,直破要害。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故意颠倒事实、纯客观归罪、蓄意夸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等手法所进行的反诘,公诉人严密组织言辞,对准反诘的症结加以反击,使其在铁的事实、证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无言以对。⑤理出头绪,点面结合。公诉人以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敏捷地捕捉住对方辩护的众多问题的核心,从速加以分析,重点进行解剖,驳倒其核心观点后,其他关连的问题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⑥言词铿锵,以理驭情。当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愤的时候,或当辩护人的言词把在场人激烈的时候,公诉人不附和群众的情绪波动,切实做到以理智驾驭感情,始终以确凿而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斩钉截铁、铿锵有力的法言法语,用义正辞严的语调,体现公诉人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反驳,以达到公诉人之目的。⑦重大分岐,跟踪辩理。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因公诉人辩论失利,而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代表,针对一审辩论双方口语的原则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数罪上、量刑上等),跟踪加以辩论,以求达到对此案的公正合理的处理。由于跟踪反驳的对象,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且主要是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反驳时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针对性地摆明事实,举出证据,说清道理,表明检察机关

---------------------------------------------------------------范文最新推荐------------------------------------------------------ 在案件处理上执法必严,重大原则分歧不让步的鲜明立场。⑧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充分利用一审所判与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之间的矛盾,上诉与抗诉在犯罪事实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法的不统一等,巧妙的组织抗诉词的内容,一针见血地点出多种矛盾,使一审不当之处,上诉人错误之处,辩护人辩驳难以置信之处,得以纠正,从而达到司法口语表达的目的。⑨阐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7个要素都详加揭露了,证人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已经被告人和证人辨证无误,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认帐,辩护人仍作种种狡辩,这时公诉人可就犯罪事实的关键之点再次用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并斩钉截铁地声明:“我的辩论发言到此结束!”让合议庭去合议决定。⑩肩挑双职,婉转纠正。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负有双重职责: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人。当辩护人的言辞离开法律与事实,发表不利于本案正常审理的煽动性的“法庭演说”时,公诉人应立即以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建议审判长阻止辩护人的“法庭演说”,回到法庭辩论的正确轨道上来。⑾推出数据,釜底抽薪。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主要问题的论争,获得辩论的效果。公诉人运用这一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本案定性准确,二是运用的数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常用的数据包括被告人年龄、犯罪人数、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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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中实物数、现金数、行为动作数,引用法条序号等。⑿当庭借话,立即反驳。公诉人当庭借用他人言词中对公诉人反驳对方有用的原话,立即组织在自己发表的言词里,反击对方的诘问或阐明自己的观点。借用的原话包括审判人员宣读材料的原话、被告人的原话、证人的原话等。⒀结枝末节,不予置辩。在法庭辩论中,在定性上、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量刑上、辩护人已无话可辩,仅就某个具体细节或认罪态度上作些常规性的维护,这时公诉人可以少辩或不辩,因为公诉口语表达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公诉方在法庭辩论时的注意事项“5不”:不错辩、不乱辩、不强辩、更不可诡辩。“5答”:①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辩;②对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答辩;③对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有损四项基本原则的,决不让步,必须答辩;④把客观现象说成犯罪主因的,必须澄清,予以答辩;⑤要求从轻、减轻的理由不充分、不适当的,要据理依法予以答辩。”5不答”:①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不予以答辩;②起诉书和公诉词已经阐明,辩护人再提出来的,不予答辩;③双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则问题并无分歧,对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问题,不予答辩;④理论性学术的问题,不宜在法庭上答辩;⑤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指出根据,不予答辩。..司法口才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

在非正规的聚会当中,人们的言谈不大受约束,所以往往会碰到一些

---------------------------------------------------------------范文最新推荐------------------------------------------------------ 不太好回答的放肆的提问。诸如:“你为什么和老婆离婚?”“听说你一年能赚上亿元?”“哎,xxx和xxx好上了,你知道吗?”等等,对于这一类的问题,你照直回答吧,周围还有很多对此话题并不感兴趣面对你别的方面感兴趣的人。不回答吧,似乎又不够礼貌。遇到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避实就虚,巧设疑问,再解疑团。如第一个问题:“你为什么和老婆离婚?”你可以立刻反问他;“你怎么知道我离婚了?”这样对方总得说出一个人名来,你可乘机抓住这个名字大做文章,说道,“这个家伙最会传播这7类消息,我从他那里也听了些家庭如何,如何的,也不知他从那里搜集来的,其实我跟他压根不太熟……话题就这样被引开了,说到最后一句:“你相信这样的人说的话吗?”回答第二个问题较为简单,你完全可以避其锋芒,以虚击实。“你说我一年能赚上亿,还有人说我一月就赚上亿呢!”在这里,说话人没有直接反驳对方的提问,而是列举了一个很显然夸大的数字,用嘲讽的口吻把二者作比较,来证明前句问话的失实之处。根据以上例子,我们把在一般性聚会场台中的说话艺术作个归纳,总结出几条原则。

1、巧妙利用现场的联想,使自己话题更突出、更鲜明。某国大选结束后,新当选的总理在人群中发表演说,突然,意外的情况出现了,这位总理因腹痛难忍,满头大汗,竟无法说完正说的语句,于是医生立即赶来急救,周围的人群心中笼上了一层阴影,这位他们维护、拥戴的新总理身体状况这么糟,怎么胜任他的工作呢?过了一会,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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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又精神抖擞地返回人群,人们正在窃窃私语着,只见他很快扫视了人群一眼,镇定自若他说:“我们的国家就像我的身体一样,刚刚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危机,但是现在好了,危机已经过去,希望就在前头。”语言一落,全场为之欢呼,人们的情绪一下子又变得热烈激动。借助环境中的各种现象,或根据随时出现的情况,加以联想,乘势发挥,会使自己的讲话主题更突出,论证有力。2、运用悬念吸引人心,增强效果有一次;江南才子唐伯虎去参加一富翁为其老母亲举办的寿宴,富翁求他画幅图并题上字,于是唐伯虎挥毫而成一幅《蟠桃献寿》图,并随口吟出了题诗:“这个婆娘不是人”第一句出口,满宾客皆惊立而起。“九夭仙子下凡尘”唐伯虎吟出第二句,众宾客乃释怀而坐。“儿孙个个都是贼”第三句使富翁一家怒形于色。“偷得蟠桃奉至亲”满座宾客才长长嘘口气,随即赞叹不绝。富有也兴奋异常,连连道谢。悬念的运用,目的在于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如果唐伯虎不使用悬念,而象大多数人祝寿一样说些长命百岁、万寿无疆之类的话,有谁会要听呢,恐怕也就根本达不到他刚才的说话效果了。3、润物细无声,影响他人唤起共鸣老蒋在临憧被捉住后,周恩来来到了西安,受王曲军官训练团的邀请,作了次非正式的讲话。军官团学员大声问周恩来:“蒋介石丧权辱国,罪大恶极,为什么还不杀?”其他人员也议论纷纷:“不杀蒋,后患无穷!”“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周恩来等大家把话说完,才大声说道:“要杀,很容易,一枪就行了!”接着说:“我们红军有位将军,叫徐海东,他全家36口人,35口叫蒋介石杀害了,难道给蒋一枪,就能报了全家血海深仇吗?全国四

---------------------------------------------------------------范文最新推荐------------------------------------------------------ 万万人,蒋介石死了,再若来个刘介石,宋介石,你们杀得完吗?”“何况我们是共产党人,对共产党员来讲,永远是民族和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就这样,周恩来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无形中化解了王曲军校官员怨愤,制止了一场骚乱,说服了他们。..在一般性聚会场所说话艺术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

苏格拉底(约公元前469~前399),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青少年时期,苏格拉底就饱读诗书,靠自学成为一名很有学问的人。苏格拉底一生致力于哲学研究和社会活动,引导人们认识、追求美德。向苏格拉底求学的人很多,但他在传播自己的思想观点时从不说教,而是采用双方辩论的方式,在一问一答中不断揭露对方的矛盾,迫使对方承认错误,并引导对方得出正确结论。请看苏格拉底与一个名叫尤苏戴莫斯的青年进行的关于“什么是善行”的辩论:

苏格拉底(以下简称苏):请问你知道什么是善行什么是恶行吗?

尤苏戴莫斯(以下简称尤):当然知道。

苏:那么我问你,虚伪、欺骗、偷盗、奴役他人是善行还是恶行?尤:这些行为自然都是恶行了。

苏:可是,如果一位将军战胜并奴役了危害自己祖国的敌人,这是恶行吗?

尤: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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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如果这个将军在作战时欺骗了敌人,并偷走了敌人的作战物资,这是恶行吗?

尤:不是。

苏:你刚才讲欺骗、奴役和偷盗都是恶行,怎么现在又认为不是呢?尤:我的意思是对朋友、亲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话是恶行,而你列举的情况都是针对敌人的。

苏:好吧,那么我们就专门讨论一下对自己人的问题。如果一个将军率军作战时被敌人包围,士兵们因伤亡、困乏而丧失了作战的勇气。将军欺骗他们说:“援军即将到来,我们来个里应外合将敌人一举歼灭吧从而鼓起士兵的勇气,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请问这是善行还是恶行?

尤:我想这是善行。

苏:如果一个孩子生病需要吃药而又嫌药太苦不肯吃,他父亲欺骗他说药很好吃,哄他吃了,孩子很快恢复了健康。父亲这种行为是善行还是恶行?

尤:是善行。

苏:如果有人发现他的朋友绝望得想自杀,就偷走了朋友藏在忱头下的刀,这是善行还是恶行?

尤:是善行。

苏:你刚才说对敌人的行为,即便是欺骗、奴役、偷盗也不是恶行,这种行为也只能对敌人,对自己人的话是恶行。那现在这几种情况都是对自己人,你怎么认为它们都是善行呢?

---------------------------------------------------------------范文最新推荐------------------------------------------------------ 尤:哎呀,我已经不知道什么是善行、什么是恶行了。

苏格拉底于是告诉他,善行、恶行在不同的语境里有不同的含义,任何概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通过学习拥有知识,才能对此做出准确的判断。尤苏戴莫斯信服地接受了苏格拉底的观点。

在上面的辩论中,苏格拉底先让对方亮出观点,然后不断从不同方面提出问题攻击对方的疏漏之处,使对方陷入矛盾之中,并迫使他承认自己无知,在问答中又逐步启发对方思考、认识问题,最后引导其掌握明晰的概念,从而达到自己辩论的目的。苏格拉底的这种方法无论从辩论角度还是从教学角度来看,现在仍不失其积极的借鉴意义。

..苏格拉底话善恶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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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司法口才题辩词

输血纠纷 钱某因肚痛被家属送至某镇卫生院,经医院检查,系脾脏破裂,因出血很多,需立即手术并大量输血。按照规定,镇卫生院只能使用由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而血站距镇卫生院却有一个小时的路程。病人生命垂危,于是家属强烈要求输自己的血。但卫生院领导认为本院不能自行采血,这是上级卫生部门的规定,断然拒绝家属的要求。家属表示愿意以文字形式承诺,如果输家属的血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家属承担,与卫生院无关。但卫生院领导仍不同意,坚持等供血站送血,最终,当血站的血送到时,钱某因失血过多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辩题】镇卫生院拒绝输家属的血,对病人的死亡是否应负责任? 原告:卫生院应当对病人的死亡负责任 被告:卫生院不应当对病人的死亡负责任 【意见陈述】 原告:生命权是人至高无上的权利。治病救人之所以成为医者的法定职责,体现的正是法律对生命权利的尊重。面对生命垂危的钱某,在履行紧急救治的法定义务与遵守限制采血的上级规定不能兼顾时,卫生院应当义无反顾地选择前者。同时,正如没有人否定截肢救命的合理性一样,生命的价值大于健康的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保护血液安全的规定,绝不应成为挽救生命的桎梏。我们相信,无论道德、法律还是规定,在维护生命的终极目的上一定是相同的。遗憾的是卫生院基于错误的价值判断,断然拒绝了钱某家属的采血请求。主观上懈怠了钱某生存与死亡的转化,客观上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钱某的生命权。至此,原告认为卫生院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定条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所难免。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卫生院法律责任的确定仅仅是本案形式上的终结,只有当医者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从被动走向自觉时,本案才能圆满地划上句号。 被告: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只能依据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设置,以有效的资源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对方无视这一基本国情和卫生院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有能力而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而对方所罗列的侵权要件中,恰恰不具备行为违法性这一最核心和最基本的要件。(1行为违法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有过错。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纵观案例,请问公诉人可以指出本案涉及医院的哪些行为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吗?)以下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便可知,卫生院的行为是顾全大局的表现,是完全正确和合理的。首先,是卫生院有义务而不作为吗?当然不是。《献血法》第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应急采血,但前提必须确保采供血安全。同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条又规定,只有当本地区没有血站,紧急情况发生而且能够确保采供血安全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应急采血。本案中卫生院所在地区有中心血站,而其自身技术条件又无法确保采供血安全(目前来说,乡镇医院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技术人员及临床医生也缺乏输血技术知识培训,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卫生院为确保病人不因违规输血而造成意外事故,加重病人病情而不同意病人家属自作主张的要求,在我方看来这恰恰是卫生院负责任的表现,饮鸩止渴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不能仅从眼前的利益出发,而忽略日后病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输血是重要的抢救生命的措施之一。临床上输血一般采用静脉注射。输血时必须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输血方式。四、血液保护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征不该输的就

法律人的温度

法律人的温度 2015年12月,一名在校大学生因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诶,这是怎么回事?玩玩小鸟还判刑十年刑罚,那下面由我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事情。 河南大学生小闫[yán]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听到这里,你是否会感叹。用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青春,为自己卖出的16只小鸟进行赎罪。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刑罚未免过重,大学生是将来的国之栋梁,为了16只鸟断送了大学生的锦绣前程实在太过残忍,虽然这16只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也应该考虑到给这几名二十一二岁的大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如果是因为售卖12只鸟就被判以重刑,这会给这位大学生的家庭造成多大的损失,引起争议的同时还会被打上犯罪分子家属的标签,危害比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得多了。保护国家二级动物,大学生肯定懂,关键是他可能不知道家门口的“小鸟”竟然会是如此珍贵。而且作为大学生,他也缺乏鉴别二级保护动物的能力。俗话说,不知者不为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这么重的刑罚,未免有些太严重了。所以说,直接将大学生的行

为定义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处以如此重刑,实在是有些不近人情。 那我们再看看相似的案例。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边抓了百余只青蛙,还拿着去售卖,被抓了现行后被起诉。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61岁的牛大爷在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架粘网捕了5只鸟。被抓时,他大摇大摆地一手拎着粘网,一手提着鸟迎面走向执法民警。“我就根本没觉得是个事儿,就没藏着掖着。抓我的时候我都傻了。”经鉴定,牛大爷捕获的黄雀和灰喜鹊都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2014年5月,牛大爷被判处拘役半年,缓刑半年。江苏省如皋市的鱼贩李德平花了6元钱买了3只鸟,却不知自己收购的是珍贵野生动物。原来,这3只鸟分别为领角、红隼和阿穆尔隼,经鉴定,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那让我们再听听法律人的声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所以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要求免除罪责不可接受。但是确实因不知道而犯法了,可以宽恕、从轻减轻责任。北京黑豹野生动物保护站的李理说,具有科技价值、经济利用价值、区域价值的“三有动物”也是禁止捕杀的,比如北京周边的野猪。“像我们比较熟悉的麻雀,如果捕杀超过30只,那就属于刑事

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 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①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义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征、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利、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②促进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定。③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司法口才学与相邻学科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犯罪心理学、演讲学等的互相渗透和促进。司法演说词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讲演词,虽不属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写司法演说词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

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它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起到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一般分前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 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演讲必须做到:①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 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②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

2015级《司法口才训练》实训试题

山东政法学院2015—2016学年第1学期 《司法口才训练》实训试题一 2015级法硕研究生 学生姓名:学号:分数: 实训时间:2015年10月29日;实训地点:二号办公楼304教室。 一、法治演讲口才训练(30分) 围绕个人学术研究方向,自拟法治类题目进行演讲。具体要求: 1、自拟题目,主要围绕个人学术研究方向。 2、要求演讲稿写作规范,力求浅显易懂,切忌写成学术论文。 3、演讲仪态大方,演讲语言生动。 4、演讲稿字数为1000——1200字。 对于业主委员会法人化的思考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叫孙久云,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对于业主委员会法人化的思考。众所周知,在农村有村委会,在城市有居委会,它们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业委会又是什么呢?在城市,居委会的职责就是调解民间纠纷,那么居委会都没有法人化,业委会法人化有必要吗?而且业委会法人化又是什么意思呢?一直以来,我国物业管理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定位不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中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我们又该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困境,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呢?下面,我来谈谈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什么是业委会呢?业委会全称即业主委员会,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由此可知,业委会就是维护业主权益的组织,而且它和居委会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居委会都没有法人化,为什么它还要法人化呢?即为什么业委会要变成一个类似公司性质的组织呢?这得从我国业主委员会所面临的困境谈起。 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并未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可见在这方面,法律是存在漏洞的。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也相当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 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 课程编码:xxxxxx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 学时:96 学分:6 一、课程定位 《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对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及提供法律服务等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按照以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培养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为核心,引导课程设置的原则,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律师助理和法院书记员等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在明确该职业岗位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基础上构建了体现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见下表)。 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分析表

本课程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理、宪法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同时服务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律事务专业综合实训等后续职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 1、课程理念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岗位典型任务的工作过程为导向制定课程标准。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任务为载体,择其精典真案真做,进行技能训练,构建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适应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 2、课程设计思路 首先,构建以工作任务为依据的课程内容体系,体现职业性。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区等实务部门的行业专家共同分析论证,确定就业岗位群,分析基层法律事务工作者职业岗位所对应的纠纷处理典型工作任务及其职业核心能力,明确职业岗位其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重构课程内容体系。 其次,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为了实现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有与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为此,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 再次,构建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实训基地。为进一步确保教学内容的组织,达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结合,做到学生学习过程与行动过程一体,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请进来、走出去”。一方面,聘请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训指导,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一方面,学生走出学校和课堂,为企业、社区的居民或务工人员提供法律纠纷处理服务,做到真案真做,丰富教学内容。 最后,构建多元化、开放化、过程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三、课程目标 课程内容的选取,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实务部门调研——工作任务分析——岗位能力剖析——课程内容的确定——用人单位论证反馈——课程内容的修正为基本路径重新整合课程内容,以充分体现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内容选取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将本课程分

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_如何才能不伤和气.doc

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_如何才能不伤和 气 辩论欲求胜利,应该使自己的知识范围扩大得很广泛,你的知识愈广,见闻愈多,那么材料也愈丰富,自然辩驳起来,也更能顺利。如果你能够在论辩之前多投入一些思考,在论辩结尾搞好"善后"工作,就能使你在辩论这种特殊交际场合,既做到个人心情舒畅,探求了真理,又不伤人际和气。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 (一)避免无益的争辩 当你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意见与人相左时,当你的言行遭人非议时,你的知一本能大概就是奋起辩驳。许多毫无意义的事情往往就在这时发生了。为了避免无益的辩论,此时,你需对如下问题进行冷静思考: 1.对方是充满敌意的吗?他对你有深刻成见吗?如果是,那么在这种非理性的氛围中最好不要再火上浇油。同样,如果你是处于这样一种心境,绝对不要向对方提出论题辩论,因为此时你提不出理性的论点,在辩论伊始,就注定了你失败的命运。 2.如果你能最终获得争辩的胜利,它有什么意义?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大可不必动用你的"唇枪舌剑",一笑置之最妙。同样,你向别人提出"挑战"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价值的,通过争论使自己和他

人都能受到启发和教育的问题,不必在那无关宏旨的细节琐事上做文章。 3.你的辩论一番的欲望更多的是基于理智还是感情原因?----诸如虚荣心、表现欲望或面子上下不来。如果是感情原因,大可就此打住。同样,我们向人提出问题是否有感情的因素?如有,就同辩论的实质----探求真理背道而驰了。所以最好别去做这种不积极的提示而把他人引入无谓争辩的歧途。 (二)使争辩成为一种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换 辩论是为了明是非,求真理。只要我们的辩论出自公心、就能采取积极的态度,使用积极、文明、恰当的论辩语言去参加辩论。 1.树立正确的辩论价值观,即为追求真、善、美而去积极地争辩。做到观点正确,旗帜鲜明。 2.树立正确的辩论道德观。把辩论置于科学基础之上。以理服人,让事实说话。辩论者要有高深的涵养;不搞诡辩,不揭隐私;不搞人身攻击;不把观点的敌对引申为人际的敌对;不靠嗓门压人,有理不在声高,如果你能有制有节的音调语气道出你的理,其效果不亚于如雷贯耳。 3.用真情、善意、美感与人辩论,就能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理与情恰恰是列车通往"积极争辩"的双轨,缺一不可。有位诗人说过,全是理智的心,好像一把全是锋刃的刀,让使用它的人满手流血。在争辩中,"理"是争的目的和取胜的保证。然而人又是感情动物,如果你在论辩中既能做到以理制理,又能以情明理,你的辩论将会成

文秘写作 司法口才对以后就业的意义

司法口才对以后就业的意义 我谈司法口才的培养和提高 10级法3陈琦110333020301 通过几周的司法口才课程学习,让我对司法口才有了一定的了解。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使用的口头语言,正确、高效实施法律或协助法律实施所表现的口语才能。司法口才根据司法口头语言表达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相对共性和和相对个性,司法口才可以分为审讯口才,查询口才,解答口才,调解口才,宣读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八种类型。 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甚至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在司法口才课程中,老师经常让我们扮演法官、律师、检察员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让我感觉到司法口才的重要性。学习司法口才应该理论结合实践,一方面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这是司法口才实际操作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司法口才的实际操作,总结法律工作者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常见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司法口才是实践性很强的口语活动,它所表达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法律工作者表达要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情。司法口才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口语个性:语言的准确性、通俗性、说理性、生动性、严肃性。 法学与综合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担任法官、公诉人、辩护

人、代理人的成效优劣,影响司法口才的质量。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学习法律,还需要学习语言,在实践中提供自己的表达能力,力求做到表达准确、通俗、说理、生动、严肃,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司法口才的主体主要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客体便是事实和法律。在办案过程中,作为司法口才交际的主题,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显得格外重要,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道德的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建立严谨完整的知识结构,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能够做到法言法语,准确精到,通俗自然,明白流畅,同时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处变不惊,灵活应答。 在第一堂司法口才课中,老师让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进行宣读起诉书或公诉词。也许是没有很多这样的展现机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刚开始放不开,不敢讲,害怕上台。但是,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学们开始侃侃而谈,这让我们彼此有了更深的了解。在以后的课程中,随着老师的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在进步着,从自我宣读到模仿视频中的法官、律师、检察员的说话方式,我们的宣读水平得到了提升,漏洞少了,甚至临场应变能力也有所提高。这充分说明了,成为好的司法口才展现者,有意识的训练培养很重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想要拥有好的口才,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拥有好的司法口才更是必须如此,并且还需要专业的知识。 司法口才特定的客体应当是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司法口才与司法实践

《司法口才与司法实践》教学大纲 姜廷惠编写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410 目录 前言 (415) 第一章绪论 (416) 第一节司法口才 (416) 一、司法口才 (416) 二、司法口才的特点 (416) 三、司法口才的分类 (417) 第二节司法口才学 (417) 一、口才学 (417) 二、司法口才学 (417) 三、司法口才学的分类 (417) 四、司法口才学的任务 (418) 五、与司法口才相关的学科 (418) 第三节学习司法口才的意义和方法 (418) 一、学习司法口才的意义 (418) 二、学习司法口才的方法 (418) 复习与思考题 (418) 拓展阅读书目 (419) 第二章司法口才的产生和发展 (420) 第一节司法口才产生的条件 (420) 一、司法口才产生的条件之一——语言 (420) 二、司法口才产生的条件之二——法律 (420) 第二节司法口才的发展脉络 (420) 复习与思考题 (420) 拓展阅读书目 (420) 第三章司法口才的方式和要求 (421) 第一节言语交际的过程 (421) 一、言语和语言 (421) 二、言语系统的构成要素 (421) 三、言语交际过程 (421) 第二节司法口才的方式 (422) 一、有声语言 (422) 二、无声语言 (422) 三、副语言 (423) 第三节司法口才的表达要求 (423) 一、语言的准确性 (423) 二、语言的通俗性 (423) 三、语言的说理性 (423) 四、语言的庄重性 (423) 五、语言的生动性 (424) 复习与思考题 (424)

司法口才与司法实践 拓展阅读书目 (424) 第四章司法口才的主体和客体 (425) 第一节司法口才的主体 (425) 第二节司法口才的对象 (426) 第三节司法口才的客体 (426) 一、司法口才客体的专指性。 (427) 二、司法口才客体的类型。 (427) 三、司法口才的工具。 (427) 复习与思考题 (428) 拓展阅读书目 (428) 第五章司法口才基本技巧 (429) 第一节声音技巧 (429) 第二节表达技巧 (430) 一、直言表述法 (430) 二、明确表述法 (430) 三、模糊表述法 (430) 四、精练表述法 (430) 五、罗嗦表述法 (430) 六、平中见奇法 (430) 第三节修辞技巧 (430) 一、选择修辞 (431) 二、辞格使用 (431) 第四节态势技巧 (431) 一、仪容和气质 (431) 二、表情和眼神 (431) 三、姿势和动作 (431) 复习与思考题 (431) 拓展阅读书目 (431) 第六章司法宣读 (432) 第一节司法宣读的概念 (432) 第二节司法宣读的特点 (432) 一、单向性传达 (432) 二、照文宣读性 (432) 三、程序法定性 (432) 四、庄重严肃性 (432) 五、形式转化性 (433) 第三节司法宣读的方法 (433) 一、熟悉原文 (433) 二、核对材料 (433) 三、正确宣读 (433) 四、态势得体 (433) 第四节司法宣读的技巧 (434) 一、吐字归音的技巧 (434) 411

(本科类)专业-法学

法学(本科类) 法学专业是我校最大和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1999年,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拓宽专业口径,培养复合型人才,我校原有的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专业统一调整为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专业是学校的主要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的60%左右。考生被我校法学专业录取后将按专业方向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四个学院学习。四个学院实行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一方面通识课程和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占法学专业90%以上的学分,以此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四个学院根据本院所设学科为学生开设部分专业方向课程,以便发挥各学院所长,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概论、知识产权法等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民法实务、环境法学、海商法、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国际贸易法、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100多门选修课程。 就业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全国五大政法大学学生可“串门”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齐聚重庆,召开了“立格联盟第三届高峰论坛”,起草了“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份文本,同时签订了战略协议,“联盟”成员学生以后可“串门”学习。 在会上记者看见,五大政法大学负责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指出,为充分利用联盟成员本科教学资源和优势,联盟成员将共享一些资源。 记者看见,“立格联盟”成员间学分互认,互相承认课程学分,并对符合条件达到其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学位证书。同时,也将互派交换生,每年先由各联盟成员提出本校所能接受交换生的专业、人数及要求,报联盟秘书处批准,再下达到参与高校,由高校择优选派。联盟成员还将合作办学,联合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实现教学资源,包括图书情报资料、实践教学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 此外,联盟还将建立教师互聘机制,推动联盟成员的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鼓励和支持联盟成员优秀教师到联盟成员授课、举办学术讲座等活动。 据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介绍,由于中国法学现阶段的特殊背景,目前全国有600多所高校办有法学专业,在校学生36万多人,根据多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名倒数的现实,制定国家统一的法学专业建设标准势在必行,也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但要为类型各异的600多所大学的法学专业制定统一的标准,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对此我们应持审慎态度。”付校长表示,在西政教务处的组织下,专家组就“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经过反复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咨询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法律专家和实务部门工作者的意见,起草了“推进

司法口才课

司法口才课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通过十几周的司法口才课程学习,我对司法口才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文结合司法口才课教学过程,以及司法口才的概念、特点和司法口才的技巧等方面来谈谈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使用的口头语言,正确、高效实施法律或协助法律实施所表现的口语才能。司法口才根据司法口头语言表达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相对共性和和相对个性,司法口才可以分为审讯口才,查询口才,解答口才,调解口才,宣读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八种类型。在司法口才课程中,老师经常让我们扮演法官、律师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这让我觉得法院的诉讼口才是司法口才的主要部分。不可否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使用的语言也是属于司法口才,但在审判机关中,司法口才使用的尤为突出。 司法口才是司法人员必备的一项专业技能,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艺术。而这种技能,或者称为艺术,对一个具体的司法口才展现者而言,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培养而获得的。在第一堂司法口才课中,老师让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进行自我介绍。也许是没有很多这样的展现机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刚开始放不开,不敢讲,害怕上台。但是,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学们开始侃侃而谈,这让我们彼此有了更深的了解。在以后的课程中,随着老师的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在进步着,从自我介

绍到模仿名人演讲再到自己当法官、律师、评审员,我们说的话多了,漏洞少了,甚至临场应变能力也有所提高。这充分说明了,成为好的司法口才展现者,有意识的训练培养很重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想要拥有好的口才,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拥有好的司法口才更是必须如此,并且还需要专业的知识。 司法口才特定的客体应当是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根本原则,司法口才展示的内容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那种脱离实施法律的内容,违背实施法律的原则,单纯追求口语表达的技巧,片面夸大口语表达艺术的认识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是司法口才所不允许的。司法口才不同于营销口才、谈判口才等,司法口才的专业性很强,综合性也很强。司法口才的展现离不开实施法律的核心内容,没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就无法做到言之有据,论证有理。试想,若在法庭上司法人员伶牙俐齿却喋喋不休;或故作高深,用语晦涩;或喜欢堆砌辞藻却言不及义;或口若悬河却内容苍白,或套话连篇却空洞无物。这样的辩论、审判怎么能让人信服?在司法口才课程中,我们曾经模仿名人进行演讲,但与演讲不同,司法口才需要的不仅仅是激情与妙语连珠,更需要法律的基础,要深入浅出,言简意赅,要很强的逻辑性,这样才是好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具有合法性。不仅要求司法口才的身份要合法,其程序和内容也必须是合法的。这也就是说,司法口才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其特殊身份由法律规定,其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其观点都要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法律允许什么,反对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经济法0902班3092102029 刘悦 司法口才的理论与实践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一个司法工作者如果没有良好的口才,又不懂得一点儿司法口才的要领与技巧,就好像一只鸟儿没有羽翼飞不上天空一样非常痛苦。因此学点司法口才学,对法律工作者来讲非常必要。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甚至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学习司法口才应该理论结合实践,一方面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这是司法口才实际操作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司法口才的实际操作,总结法律工作者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常见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司法口才是指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工作及其他与司法工作密切联系的法律工作中,直接用口头语言,正确、高效的实施法律或协助、促进法律实施的综合才能。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司法口才的表达要求,司法口才的主客体以及司法口才的基本技巧。 司法口才是实践性很强的口语活动,它所表达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法律工作者表达要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情。司法口才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口语个性:语言的准确性、通俗性、说理性、生动性、严肃性。1 法学与综合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担任法官、公诉人、辩护

人、代理人的成效优劣,影响司法口才的质量。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学习法律,还需要学习语言,在实践中提供自己的表达能力,力求做到表达准确、通俗、说理、生动、严肃,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司法口才的主体主要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客体便是事实和法律。在办案过程中,作为司法口才交际的主题,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显得格外重要,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道德的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建立严谨完整的知识结构,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能够做到法言法语,准确精到,通俗自然,明白流畅,同时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处变不惊,灵活应答。 司法口才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司法口才是一个综合运用多方面表达技巧的过程。法律工作者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司法口才水平。语言要规范,语速要恰当,语气要合理,并且适当运用修辞技巧,使语言达到准确、鲜明、通俗、生动,让人印象深刻的效果。 我们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是,通过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为法律工作者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学习司法口才的理论知识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完善表达

司法口才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口才 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①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义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征、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利、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②促进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定。③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司法口才学与相邻学科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犯罪心理学、演讲学等的互相渗透和促进。 司法演说词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讲演词,虽不属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写司法演说词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 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 1 / 17

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它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起到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一般分前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 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演讲必须做到:①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

演讲与口才专业口才

实训项目:模块四:专业口才----司法口才概述与司法宣读 一、实训目的 1、能辨析材料属哪种类型的司法宣读 2、恰当运用司法宣读的要领和技巧,正确地进行司法宣读。 二、实训课时:1课时 三、实训任务 1、每位同学运用所学宣读技巧对材料进行宣读 2、同桌相互宣读、辨析、纠正 3、请个别同学宣读,集体辨析、纠正 四、实训场地(设备) 实训场所:演讲与口才实训室 实训设备要求:桌子、椅子、白纸、笔、司法宣读材料三大类(裁判性宣读材料、程序性性宣读材料、工作性宣读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学生要在熟悉原文的基础上,仔细核对材料,正确宣读 2、在司法宣读的过程中,要注意吐字归音、控制气息、共鸣、停连、重音的技巧。 六、实训内容 第一步:准备材料:裁判性宣读材料、程序性性宣读材料、工作性宣读材料第二步:学生熟悉材料,作基本疏通,辨析材料所属类别 第三步:自己运用所学宣读技巧逐一对材料进行宣读 一、裁判性宣读: 1.首部 例1、公诉机关XX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褚X X,男,1928年3月 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2月 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 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 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 X,男,1953年6月 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 X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

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 X,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 X 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 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X X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XX、乔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XX、毛XX、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XX及其辩护人马X、罗X,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王XX、何X,被告人乔XX及其辩护人宦X,证人刘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法院*事判决书”,要读得响亮、凝重、缓慢,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威严。读其余部分时,应当语调平板、速度适中,不带任何感情色彩。) 例2、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X罪,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辩护人XX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 例1: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流窜到本市,蓄意制造事端。年月日上午10时,周X用力将站在站台上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女军官吴X推向火车,列车司机见状虽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列车仍与吴相撞,并将其轧在车下,造成吴X颅脑损伤,内脏破裂,右脚趾全部断离,肋骨骨折等多处创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周X作案后被当场抓获。(读“事实部分”,速度可以适当的少快一些;读到叙述关键性情节时,应当注意配合运用强调停顿和重音。读“理由部分”时,速度应当稍慢于事实部分;根据案件的不同,内容的变化,读时可以适当体现有发必依,违法必究,以伸张正义、谴责邪恶的感情色彩。这种感情色彩应当表现的十分深沉、凝重。所谓“威而不怒”、“不怒而威”,这是宣读某些判决书,如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时,在感情色彩方面的要求。一般说来,宣读理由部分时,语气、语调可以容许有一定幅度的变化和起伏,但这种变化起伏必须与内容紧密联系。) 例2: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牛××、赵××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

论司法口才在司法实际中的作用和价值

论司法口才在司法实际中的作用和价值 法学091班和少卿20093295 一个司法工作者如果没有良好的口才,又不懂得一点儿司法口才的要领与技巧,就好像一只鸟儿没有羽翼飞不上天空一样非常痛苦。因此学点司法口才学,对法律工作者来讲非常必要。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甚至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功与失败。 司法口才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司法口才是一个综合运用多方面表达技巧的过程。法律工作者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司法口才水平。 我们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是,通过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关于司法口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作用和价值我想用我在去年暑期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感受来说明。 第一次的感受是: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辩护最大的收获就是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注意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 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用适中的语速,去抑制激动,善

于利用语速快慢和声调高低来放松情绪。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问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过激的语言发泄自己的情绪。与此同时还需要灵活变通,而不是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词读。 第二次的感受是:作为代理人之一为原告辩护时犯了一个技术性问题,在对案件的认知上没有抓住侧重点,使得在与对方辩护的时候从一开始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论辩技巧与对方争论。 在法庭论辩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观点,站在当事人立场上论述我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论点,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从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方面全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还要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重点,使对方陷于被动。更重要的是要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把自己在调查过程中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尤其是重要细节。 司法口才课程教会我们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的口才表达能力,并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从实践中发现错误和不足,学习别的同学在法庭上辩论的优点,理论知识的学习是为了指导实践的,要将司法口才的基础理论运用到将来的工作中,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

司法口才

法官的职业素养与人性良心并无冲突 ——对韩浪案件主审法官的些许评价 叔本华曾说过,看见一个穿着制服的女法官,只会令人发笑。诚然,这位德国的哲学家说这句话大抵是意在表明由于女性的感性天性使然,她们很难在判案时做到“没有一盎司仁爱”般铁面判案(语出英国谚语: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而很有可能感性用事。但很显然,谚语并不等同于真理,这位持悲观主义人生观、主张禁欲忘我的哲学家是把协调现实世界矛盾与冲突的法律当成了形而上学似的哲学了,并且想当然地将哲学和法学混为一谈。 何为法律?抛却一系列艰深而专业的形容词,孟德斯鸠的那句名言最言简意赅:“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瑕”。何为法官?或者说法官的职责素养何在?忽略掉那些过于神圣崇高的描绘,苏格拉底的总结最为一针见血:“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透过这些话箴言警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两位思想巨人的眼中,法律存在的根本是纯洁与公正。 纯洁与公正,并不等同于苛刻与无情,这是我们需要明白的。在韩浪案件中,我们对主审法官的审视目光需是纯洁与公正的,而不是苛刻与无情。法官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自然人,然后她是一位公民,最后才是她的职业——法官。有人会说法官的天职大于一切,但假若认真分析一下该女法官的判决书,我们会发现她的判决公正而毫无偏颇。案件的前因后果我们都知道,就无需赘言了,只提一下最终的判决——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韩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被毁容的仇家女张萌36万余元,赔偿在报仇过程中被殃及的无辜者12万余元。 好了,我们开始仔细审视一下这份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看到,女法官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完全符合有关法律的量刑标准,非常的公平与公正。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既然韩浪之子的死亡倍偿才十五万,那末对张萌三十六万的损害赔偿难道偏少? 可以说,这样一份公正的判决书足以驳斥那些质疑该女法官感性判案的批评家们,因为他们所批判的前提并不存在——女法官是完全依法判案的,且公平公正。 其次我们需要明白,宪法赋予了每一位公民以言论自由的权力。我之前也说过,法官首先是一位普通的公民,她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每一项权利。我们注意到,女法官对原告张家的驳斥是在审判结束并且脱下法袍之后进行的。此时所有的审判程序已经结束,那末此时她的身份就是一位普通公民,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她的绝对权力。我们都知道,宪法赋予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容侵犯! 一位公民,有权就她对某件事所持有的态度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且不受任何的约束和追究,更何况她的驳斥完全出自公道良心。扪心自问,在本案中造成双方家庭悲剧的根源是否正如这位女法官所说,是原告(张父)对他人性命的漠视(不但不肯对自己儿子杀人匿尸的罪行忏悔道歉,反而责怪受害者家属韩浪的告发让自己的儿子遭受牢狱之灾,仿佛在张父眼里痛失爱子的韩浪就应该忍气吞声、对行凶者“一笑泯恩仇”)、对法律严肃性的践踏(在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时拒不履行、一再无故拖延,致使韩浪半年之久都无钱安葬自己的孩子)。诚然,韩浪的报复行为殃及了无辜的张萌,这是不可取的,并且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假若换位思考,有几人在身处韩浪这样的境地下还能理性地思考和行为?人永远都是天性和理性并存的生物,当母亲的天性与法律的理性产生激烈冲突并且最终酿成惨痛后果时,这是否是人性、道德与法律的莫大悲哀?林肯曾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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