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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地方标准制修

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治区标准化院,各有关标准制修订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指导各单位更加有效地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提高标准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

包括:项目征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原则

坚持依法制定、统一管理、计划指导、发挥职能、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宁夏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1.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种植、养殖环境要求,种子、种苗、种畜的质量要求,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分级标准和有害成分的测试方法,农机安全作业及基本农田建设,水利及水土保持、水文、气象、水资源管理,天然林管护及造林技术,中药材种植技术及质量等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2.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产品标识,工业生产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以及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的技术、维修要求等;

3.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中的服务通用要求、服务质量控制要求,服务业中对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服务操作规范、服务质量验收和评估等;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及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设计和应用等;

5.能源、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的技术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

6.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通用要求、技术规范、质量评价等;

7.信息安全的通用要求、技术规范、质量评价等;

8.对需要修订的或标龄超过5年的地方标准,可申报修订;

9.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

四、地方标准项目征集

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每年10月~12月期间印发地方标准项目征集文件,面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拟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区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索取项目申报文件,也可以直接登录区质监局官方网站下载项目申报文件(下载地址:区质监局网站-业务直通车-标准化-通知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填写《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并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一)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项目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质监局标准化处。

(二)各区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经区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区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质监局标准化处。

(三)其他组织申报的项目,经本地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区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质监局标准化处。

五、地方标准立项

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区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每年1月~3月期间,下达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区

质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网站下载立项文件(下载地址:区质监局网站-业务直通车-标准化-通知文件)。

六、地方标准起草

(一)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起草组),起草组的组成应体现权威性、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本行业或本专业的专家,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对标准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起草组其他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二)拟订工作计划

起草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的确定;制定标准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内部分工;调研计划初步安排;与外单位协作项目和经费安排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

起草组应首先广泛收集与起草标准有关的资料并加以研究、分析。如: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领域国内外发展概况;企业的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相关领域最新科研成果等。

(四)安排实验验证

有些标准,其中可能涉及技术内容或指标,如性能要求、理化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指标、试验方法等。对于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应安排实验进行验证和测算,以确保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指标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五)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过程中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多轮讨论,不断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正完善,最后

经起草组集体讨论后定稿,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时,还应完成《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及有关附件的编写工作。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一)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应尽量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征求意见时,应选择与标准有密切关系或有代表性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消费者或用户代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团体、检测机构、区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根据标准涉及范围,一般10家~30家。征求意见时,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同时发往拟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

意见征求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1.网络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在区质监局网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项目承担单位网站以及其他行业公认的权威网站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2.发函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以信函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有关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

3.会议征求意见:组织同行业、区内外有关方面专家召开会议征求意见。

(三)意见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以上三种方法结合起来,广泛、充分地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起草组将征求到的所有意见及时进行归纳、汇总,经分析研究后,逐条提出处理意见。意见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采纳;

2.部分采纳;

3.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根据;

4.待实验验证后确定;

5.由标准审查会决定。

起草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八、地方标准审查

(一)申请地方标准审查

起草组完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工作后,向区质监局标准化处提出地方标准审查申请。

(二)召开地方标准审查会议

1.材料初审

区质监局标准化处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区质监局标准化处组织或委托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召开地方标准审查会议。

初审材料包括:

(1)地方标准送审稿;

(2)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地方标准查新报告;

(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相关标准文本;

(6)相关试验、验证资料。

以上材料除第4、5、6项外,其他材料应提交电子文档。

2.审查会议要求

参加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的审查组专家一般由标准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生产、经销企业,使用单位,科研院所,检验机构,大专院校或学术团体等相关利益方的专家代表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一般5人~9人。起草组应提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达参加审查的有关人员,并准备好审查会议材料,此材料与提供的初审材料相同。

3.审查会议议程

审查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介绍审查组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参会人员,确定审查组组长;

(2)介绍审查要求;

(3)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有关情况;

(4)审查组专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5)审查组讨论形成“会议审查纪要”,就标准是否通过审查进行投票表决;

(6)组长代表审查组向项目承担单位宣读“会议审查纪要”。

(三)形成审查结论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组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组专家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组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会议审查纪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等。“会议审查纪要”应由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上“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名表”(见附件5)。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

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制定任务,或对标准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九、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备案

(一)报送报批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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