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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辩论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深刻的变革决定了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结论和依据的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整个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势在必行。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超审限严重却不作任何解释。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二年多,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时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二)事实部分不完整

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事实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诉、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样式的说明要求是“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讼争焦点,对双方的言辞论辩要点、各自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接下去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应该表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认证的全过程,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中以下问题的产生:

第一,不能完整准确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有的对当事人诉辩文书全文照搬,不能用简洁文字加以归纳;有的对诉辩双方的主张过于概括,争议焦点不突出,

实质问题没有如实反映;不能使人一目了然;还有的甚至随意删改,加入审判员个人的意志和判断,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当事人诉辩文书的原貌。这些都是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表现。

第二,重诉称,轻辩称。对诉称部分详细表述,而对辩称则一笔带过,使辩论意见成了点缀,有的因未作书面答辩而不写辩论意见。

第三,在二(再)审判决书中,一些法院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全部照抄下来,在叙述完后再加上二(再)审查明的新事实,或在二(再)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之前写明查清的新事实,这种写法既罗嗦又不规范。

第四,引用证据的写作模式过于简单。谁主张谁举证是辨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至今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而一直沿袭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在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只有“原告(上诉人)诉称”、“被告(被上诉人)辩称”,没有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绝大部分是在查明事实之后,单列一段列举证据的种类,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或“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等模糊语句完成证据引用。至于这些证据是谁提供的,能证明什么问题,一概不知,无异于法官在同时扮演着诉辨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而忽视和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甚至有的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陈述完之后,直接进入“本院认为”,既看不到诉辨双方有关举证质证的内容,又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内容,这一问题在许多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

(三)理由部分论证不充分

理由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经审理认为”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精华,案件当事人争议什么问题,法院要解决什么问题,将如何作出裁判,全部体现在本院认为这一部分。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是否充分,对当事人的有理理由或败诉理由支持或驳斥得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准确,决定着这份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裁判丈书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不重视说理,由于阐述分析意见层次不突出,叙述内容一贯到底,使裁判文书中依法论证、论理显得空洞无力,甚至不说理,使论证和论理成为同一模式的套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说理简单模式化。许多裁判文书在说理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和论证,没有结合个案事实反映诉争焦点,而是以案件类型为依据,案由相同的说理也相同,使论理公式化、概念化,缺乏针对性。

第二,说理不全面。一是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说理,裁判认定的依据都在合议笔录或结案报告中,不看卷宗根本不知道判的对不对,甚至有的副卷全是照抄判决书内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即使看了卷宗仍然不清楚原审裁判理由。

二是只说前半部分。如有的民事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均阐明了合同无效的理由,还对责任的主次作了区分。但对“主要责任”、“均有责任”的理由却一字不提,使判决结果中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显得颇有强制性。

第三,论证不透彻。许多判决书没有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判决的法定理由,如某民事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西南召公司虽与范振杰订有租赁经营合同,但合同签订后,西南召砖厂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均未改变,实属仍为承包性质,西南召公司及西南召砖厂对范振杰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均不能以租赁为由拒绝清偿债务。范振杰对其承包期间所欠债务自应进行清偿。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要求被告偿付损失,本院亦应支持”。对于本案焦点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承包还是租赁,法院只是直接认定,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定理由,很难使人心服口服。

(四)引用法律条文部分不规范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准确,哪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引用及引用的方法,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寻找法律依据时,查到的往往是说明不了裁判结果的法律条文。民事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和法律威慑力,目前在审判实践中的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已影响到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律条文引用不全面。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或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还有的甚至漏引整个条文。如某赔偿案件的判决书只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而没有引用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这就使得引用一百一十九条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和具体赔偿范围的内容失去了法律基础,而目前本市大部分赔偿案件均是简单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就判决被告给付赔偿款的;有的引用地方性法规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相关的基本法律却不引用;还有相当一部分二(再)审作出改判的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实体法,或是只引实体法不引程序法。

第二,没引法律条文直接裁判。有的裁判文书在判决时应当引用法律有关规定的却不引用,在“据此”两字之后就开始下判,如某民事判决书没引法律规定就直接判决:“一、被告北京大地电梯厂发放原告苏连福一九九七年九月至十一月二十四日的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二、驳回原告苏连福的其它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很难使人信服。目前民事调解书均不引用法律条文,体现不出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法性。

第三,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有的因对事实认定有误,以致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有的则引用地方文件或某会议纪要和某领导讲话精神,缺乏严肃性,这些问题在裁判文书中应避免出现。

由此可见,要使引用的法律条文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生命线,就要求我们引用法律条文时做到严肃、完整、准确,切实纠正漏引、不引、错引等错误作法。

(五)主文部分表述不准确

裁判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结论为判决结果。有的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主文部分很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主文缺项,不完整。表现在既有确认之诉又有给付之诉的案件中,判决往往遗漏确认事项。如借贷纠纷案中,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往往没有在主文第一项写明“确认合同无效”。尤其是有的判决书已经在事实及说理部分明确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判决时仍未宣告该合同无效,造成主文部分缺项;有的原告要求多名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最后只判决其中一人承担责任,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几项请求是否应该支持或者其他被告是否要共同承担责任,既不说理也不判明;还有的裁判文书不写履行期限或不写履行地点,人为造成执行困难。

第二,主文不准确。有的案件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却从实体上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的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却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还有的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既有实体处理,又有程序处理,某民事判决书在第一项实体判决之后,又在第二项判决“驳回原告对张亮的起诉”。

第三,主文超出当事人讼争范围。表现在:一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的已经在诉讼中解决,判决时仍作为执行内容写入主文。二是将诉讼费用负担列为判决主文最后一项,根据有关规定,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事项,不应列入判决主文,应另起一行写明。

二、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的思路及对策

上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我们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已不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应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笔者就改革民事裁判文书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实首部内容

第一,应充分认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公开性。在首部通过公布审判程序,让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不仅使当事人通过了解程序是否公正,从而增加对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信任度,而且还强化了法官依法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有效发挥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

第二,应不断完善其内容。在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叙述案件由来及审判经过的程式化行文中,应加入以下内容:一是案件立案日期,以便计算审理期限;同时

要加入起诉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增加审理过程的透明度。二是适用或变更程序说明。如案件受理时确定为简易程序,又因案情疑难复杂而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予以说明,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应说明法定理由,三是延长审理期限说明。如按普通程序不能在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说明原因,四是写明公告过程,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要写明公告日期及公告方式,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帖公告的要写明地点,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要写明报纸名称、期号。五是对到庭协助法庭工作的人员,如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也应在首部予以交待。

(二)完善事实陈述

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要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重视和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使法官的职权由办案中的包揽一切,变成开庭审理中的积极指导;由诉讼中替代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诉权,变为居中裁判。辩论式审判方式的这些特点,要求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也要充分体现主体性。

第一,应平等对待诉称和辩称。一是写明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是不能仅因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一笔带过。通过不断完善充实当事人诉(辩)称的表述,使当事人陈述的平等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二是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裁判文书不能全部照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明快,但这种概括必须以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为前提。

第二,应突出当事人的理由陈述及适用法律建议。在辩论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有权民主、平等、完整地展开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讲透自己的理由,因此理由及适用法律建议也是当事人诉(辩)称的重要内容,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完全不写或漏写,否则与下文说理部分不能呼应。

第三,应增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内容,切实改变以往证据引用中采用“以上事实,有…等为证”的模糊表述方法,应做到:一是在结构上增加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在诉辩称陈述时予以表述。分别写明“原告起(上诉人上)诉”和“原告(上诉人)举证”被告(被上诉人)答辩和被告(被上诉人)举证,既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程序要求,也使双方争论的焦点一目了然。二是在诉辩称后写明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法庭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以上证据列举时要繁简得当,对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要逐一说明,对非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只列举主要证据。这样详略得当,可以简洁文字,突出重点。三是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法院认证过程。证据是法院

确认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裁判文书上法院对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证据应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认证,要紧紧围绕争讼焦点,准确反映法院认证的过程,不仅要列举证据的名称,还要对各种证据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详写清楚,明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公正司法的载体。四是对于证人证言,既可以法院的口气陈述,也可以当事人本人的口气陈述,但不能改变原意。最后应避免在认证之后加上法院的评论,这样既陈述事实又阐明法院的观点,将事实与论理纠缠在一起,事实部分说一遍,说理部分又要讲一次,使得裁判文书前后重复。

第四,应在叙述事实中做到:一是叙述事实客观全面,即事实各基本要素完备,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情节、原因后果等,同时要结合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把案件发生发展过程、因果关系和造成的影响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叙述清楚,尤其是反映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必须记叙清楚;二是详咯得当,重点写清关键情节,明确因果关系及争议焦点;三是写明鉴定及勘验过程。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的,要把全过程陈述清楚,写明委托鉴定时间、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时间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和法院意见。法院进行勘验的,要写明勘验时间、人员及结论;四是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的,不能照搬原审裁判文书内容,应根据二审写法加以修改。原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只叙述其查明的经二审认定为正确的事实,对无争议的部分可简写,对有争议的部分及原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伪证或模棱两可、比较含糊的事实必须充分展开,详细阐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裁判文书的顺序性和条理性。

第五,要正确认识公开的内容。对于不应公开的事实情节不予记叙。一是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在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时应注意保密;二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应记叙细节,只把问题点明即可;三是对于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不应叙述,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增强说理性

民事裁判文书是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不仅要解决争议,而且要阐明处理的理由,即要论证当事人争议问题的正确与错误,分清是非责任等问题。民事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是论证和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也是体现裁判文书水平的部分。当前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重点是提高说理性,为确保法院裁判文书的公正性,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以事实为依据,结合相关证据,以事以据论理。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答辨意见的支持与否,因而在论述理由时,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原则,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

为裁判结果打下基础。因此,阐述理由时必须首先做到以事实为基础,有理有据。

第二,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套话。就是要针对每起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具体阐明裁判文书所持的观点和理由。每一起民事案件都有其特点和特有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案件的个性。裁判文书的理由必须针对这种特殊性,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避免多案一理。为了增强说服力,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个性,必要时可以针对本案的具体特点,扩大理由阐释的力度;在撤诉的民事裁定中,还应写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和法院允许撤诉的理由,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的利益。如不允许撤诉,也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要针对实质问题重点分析。民事裁判文书法律理由部分的核心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误问题,主要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这一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展开论述,为最后的处理决定打下基础。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其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各当事人对纠纷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民事案件中离婚、赡养、抚养及精神赔偿等涉及人文科学的裁判文书,除法理分析外,还可从人情事理、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展开。

第四,要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相结合。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不仅应从正面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同时对当事人所持的谬误主张也应据理驳反。当事人所持的理由哪些应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应准确全面的予以反映,立场鲜明,正反说理相结合,真正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第五,要使说理与事实及裁判结果相一致。阐述理由时必须注意到其在整个裁判文书中所起的承上启下地位及与裁判结果的内在。因此要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结果一致,论证周密、论理充分,从而保证裁判文书整体的系统性、逻辑性,使判项、说理与诉讼请求相互呼应、浑然一体。

总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可以先概括认定本

案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依法展开论理,阐明作出本裁判结果的原因。理由部分是现行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是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充分据事依法论理的力度。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谢觉哉曾说过:“务要判词出来人人拍手!”“判词要剖析允微,合情合理,使败者不能不服。”要达到这样的判决,必须通过理由部分的改革和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真正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

(四)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明确引用范围。人民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三是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是最高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第二,引用方法正确。从法律条文内容上讲,必须全面具体,即条、款、项齐备,准确无误,不能张冠李戴:从裁判结果上讲,对于实体处理的案件,要列明裁判文书理由阐述中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条文,实体未处理的案件,必须引用有关程序法。二(再)审法院裁判文书维持原判的,应引用程序法;改判的,应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从级别上讲,应先引用国家级法律规范性文件,后引用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从效力上讲,应先引用基本法后引用部门法。在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先引用基本法条款,不能只引用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第三,下列规定不宜引用:一是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或其它部委联合就某一问题发出的通知或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这是因为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可引用的司法解释只指最高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人为地扩大引用范围。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将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因此人民法院作制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是就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特定问题作出的,由于其带有部门性特点,不具有全局性或普遍性,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三是会议纪要或某领导讲话不应引用。

第四,民事调解书应当引用调解的法律依据,以体现法院调解的合法性。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或结案方式,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调解书中写明调解的法律依据,否则体现不出法院调解的合法性。

(五)判决主文规范化

裁判是否公平、公正,不仅要看本院认为部分写的是否精彩,更重要的是要

看裁判主文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是否相一致。对主文制作的原则要求是明确、具体、完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决文书的主文与这一要求相距甚远,除了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表述能力方面的原因外,还由于主文的制作缺乏比较明细的技术规定,建议根据不同案由对主文制作逐步加以规范化、模式化,如对主文各事项之间的逻辑分类、先后秩次,每条主文的内容容量以及主文的句式、句型结构提出一些技术规范,加以模式化,便于操作及成判后的阅读、理解和执行。

(六)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正确使用简称。在使用“以下简称”时,应注意使单位名称尽量作到简明扼要,不应在简称时仍有七八个字以上;且判决全文前后的简称应一致,不应前边是简称,后面又变成全称。如果单位名称前后有变化,或二(再)审时发生变更,应在首部使用变更后的名称,在括号中可注明其原名称,以下使用发生纠纷之前名称的简称,这样做,各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容易理解和接受,表达起来也比较顺畅。但在一审查明或二(再)审新查明的事实部分应当注明该当事人何时变更了名称,最后判由现在名称的单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所有当事人均应使用全称,以便文字表述规范一致,

2 在一审裁判文书最后要写明递交上诉状的具体地点,一、二(再)审裁判文书都要写明交纳或退还诉讼费用的具体地点。裁判日期一律打印,不能手写,以确保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裁判文书不仅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还担负着弘扬正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和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言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今天,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突破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迫在眉睫。让我们战斗在第一线的审判人员共同努力,为最能直接反映公开审判结果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交出一份令人民群众满意的合格答卷。

XX年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XX年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XX年,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狠抓审判管理,提高判案质量,以民为本,在关注民生上化大气力,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在维护稳定上下功夫,加强队伍建设,在提高素质上求实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庭工作的整体稳步推进。 一、狠抓审判管理,在案件质效上下功夫 注重方法创新,提升工作效率。随着诉讼费用的降低以及部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今年以来我庭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面对审判人员调整,案件类型、数量增加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庭同志一方面发扬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全力以赴,变压力为动力,自觉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来审理案件;另一方面,着眼在方法上创新,努力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积极采取案件繁简分流措施,对较为简单的案件采用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等方式处理。同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将案件相对专业化集中审理。加强对“四项案件”的审批管理和及时清理,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突出五个强化,提高案件质量。一是强化主审法官职责。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认真撰写裁判文书。二是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庭审质量和案件评议质量。三是强化通案会议职能。利用业务学习日的机会,对重大案件、疑

难复杂案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予以讨论。四是强化庭长管理职能。以质效指标体系为抓手,强化审判管理工作,全庭今年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34.8天。对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矛盾易激化及疑难复杂案件等及时关注,参加评议,并签发法律文书。五是强化书记员职责。实行一审一书一个审判组,书记员庭审笔录、文书校对、卷宗归档等工作与主审法官共同考核,共担责任。 审判工作中,我庭认真落实审判管理各项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效的全面提高。截至12月底,全庭共受理案件396件,超过去年全年收案373件。已结案件327件,与去年相比增长了22%。人均结案数上升幅度大,个人结案数最高已达96件。今年我庭在法院裁判文书评比中,共有3份裁判文书分别被评为“十佳裁判文书”和优秀裁判文书。 二、力促“案结事了”,在诉讼调解上做文章 创新调解工作新举措。一是挖掘立案调解功能。充分利用立案前和立案后的短暂时间,由立案人员对案件当事人先行调解,今年我庭立案后15日调解结案数约占结案总数的95%。二是推行耐心、恒心、诚心、公心的“四心”调解法,运用法、情、理多管齐下,促使当事人自觉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发挥合力调解功能。积极构建**法庭管辖区内大调解网络,借助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此举,将众多矛盾解决在诉前。四是多渠道解决矛盾。始终将调解贯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6-17 浏览: 6 法律咨询 一、案件的接受 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接受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原告人(包括个人和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和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两种。个人起诉的有的用诉状,有的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代写诉状或者代录口诉;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多用公函。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并征收诉讼费。今后不论个人起诉或者机关、企业、团体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都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应当有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当事人不能写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写。诉状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印发的格式试行,但对群众自写的诉状,目前还不宜强求使用一定格式的状纸。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可以用报告移送。关于征收诉讼费问题,由司法部另作规定。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经验,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认真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查案件应否受理,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应当审查原告人有无诉讼请求权,案件是否应归人民法院处理和应否归本法院管辖。原告人没有诉讼请求权的,应当用裁定驳回,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人;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或者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移送案件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原告人。案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是否已经在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的住址是否明确、是否已经按对方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是否与诉状所载相符等等。如有欠缺或不符,应当告知原告人补正。(二)调查和搜集证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不齐全的时候,可告知他加以补充;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情,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应当主动地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可以进行鉴定。调查和搜集证据工作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对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前并应拟出调查提纲。调查可以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受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一般应当在15天内查明函复。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调查完毕的,应当向委托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调查时,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注意证人所作的证言是他亲自接触到的,还是听别人讲的;对物证的真伪应当加以鉴别。在现场勘验的时候,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等到场,或者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如公安派出所、居民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员协助。调查中,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等进行讯问,以便充分搜集证据。同时,并应由调查人员当场制作笔录(如讯问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应当向被讯问人宣读或者交他自看,然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如被讯问人拒绝时,应当在笔录内注明。调查人也应当在笔录内签名,并注明调查时间和地点。如有鉴定必要的时候,应当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负责鉴定。鉴定前应当告知鉴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并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有权提出这种要求。鉴定时可以准

民事裁判文书课件内容

民事裁判文书课件内容 现行格式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6月制订(现正在修改中). 和刑事裁判文书相同,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重点也是事实,证据和理由这几个部分. 重点文书 一、概述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改革重点、热点、制作)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判及二审刑判的区别) 四、再审民事判决书 五、民事裁定书(与民判和刑裁的区别) 六、民事调解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要点 首部 1.标题: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 2.案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 正文 1.事实(含证据):包括诉辩事实等和法院认定事实等内容 (1)诉辩事实等要点 A.原告起诉事实,诉讼请求和证据,这部分引导词为“原告诉称”; B.被告答辩意见等,这部分引导词为“被告辩称”; C.第三人有关意见,这部分引导词为“第三人述称”. (2)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等要点 A.法院认定事实; B.法院认定证据; C.法院认证意见. 上述三项内容可在同一段落表述,也可以分段表述,其引导词为“经审理查明,”. 注意: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部分的重点,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事实以及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均不能写入判决书. 2.理由 (1)判决的理由:主要阐明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并分清诉辩双方的是非责任等; (2)分析原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和理由; (3)分析被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采纳的态度和理由; (4)援引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 目录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 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20个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概况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下面为详细程序: 一、开庭 1、宣布开庭。 1.1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1.2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2、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3、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格式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1)一审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格式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恢复仲裁审理的申请书

恢复仲裁审理的申请书 申请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贵院在审理申请人诉B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X 月XX日作出了(20XX)高民初字第6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都不认同中止诉讼,都希望立即作出判决。 ㈠B希望贵院立即作出判决。 1、B在贵院审理的原告高阳县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表达了“延期审理离婚案不公平、不合法”的意思内容(见贵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高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7行)。 2、B在20XX年11月XX日向贵院提交的《申请》中,明确表达了“现要求停止调解并立即作出判决”(见倒数第1行)的请求。 ㈡申请人亦恳请贵院恢复对本案的诉讼,立即作出判决。 二、本案中,不存在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㈠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所提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贵院对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宜不应当进行审理,否则有违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XX

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值得商榷,本案非必须以原告高阳县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结案。 ㈡B提出所谓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主张,可以依法告知其另案处理,并非必须中止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

最新-2019年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工作总结 精品

2019年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工作总结 2019年xx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公正司法、阳光司法为工作方向,以司法为民需求为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全社会和谐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审判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与时俱进,积极开展各项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县域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庭共7人,其中,审判员6名,书记员1名。截至2019年11月15日,全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035件(不含旧存的225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37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95件,其他案件103件。合计收案标的额为7985697.32元。已审结852件(含旧存案件),结案标的额近8000万元。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226件,调撤率为36.04%,判决结案307件,判决占结案总数的48.96%,平均结案时间为51.98天。总体来说,民事审判一庭今年案件特点为:案件仍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主;单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结案方式中判决和调解并驾齐驱。2019年,全庭干警荣获xx市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一人,县直优秀公务员一人,锦旗两面、表扬信若干;同时撰写法律论文五篇、调研报告三篇、精品案件和法律文书若干;全庭干警能积极参加各项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活动成效获得好评。 一、狠抓审判管理,案件质效稳步上升。自新版审判管理软件推行、法律裁判文书上制度实施以来,民事审判一庭注重方法创新,努力提升工作效率。随着机动车数量的骤增、人们法律理念的提升以及诉讼成本的降低,近年来我庭受理道交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针对案件的类型、数量不断增加、审判人员严重缺乏等新情况、新困难,民一庭全庭同志能发扬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全力以赴,变压力为动力,自觉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来审理好案件。另一方面,创新审判方法,提高审判质效,努力探索各种审判方式,力争实现快速结案、案结事了的双重效果。一是,根据案件繁简程度采取分流措施,对较为简单的案件采用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等方式处理。二是,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将案件相对专业化集中审理。三是,加强本部门审判资源的监

民诉执行程序练习题

执行程序练习题 1.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2.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3.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4.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6.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7.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

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审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7项指导意见2011年6月22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如下最新指导意见: 一、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问题 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最高法院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给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由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天不合理的除外。 以上意见与广东、北京目前司法实践一致。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20xx年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20xx年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xx年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内容摘要】 一、狠抓审判管理,在案件质效上下功夫, (一)注重方法创新,提升工作效率, (二)突出五个强化,提高案件质量,审判工作中,我庭认真落实审判管理各项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效的全面提高, 二、力促“案结事了”,在诉讼调解上做文章, (一)创新调解工作新举措, (二)提升整体调解工作能力, 三、坚持司法为民,在关注民生上花力气, (一)依法审理好涉及民生案件,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 (二)坚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方便群众诉讼, 四、坚持服务大局,在维护稳定上动脑筋, (一)加大服务大局工作力度, (二)注重工作沟通与协调, (三)加大调研宣传工作力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在提高素质上求实效, (一)加强队伍能力作风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二)加强业务学习,促进民事审判能力提高。

xx年,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狠抓审判管理,提高判案质量,以民为本,在关注民生上化大气力,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在维护稳定上下功夫,加强队伍建设,在提高素质上求实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庭工作的整体稳步推进。 一、狠抓审判管理,在案件质效上下功夫 (一)注重方法创新,提升工作效率。随着诉讼费用的降低以及部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今年以来我庭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面对审判人员调整,案件类型、数量增加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庭同志一方面发扬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全力以赴,变压力为动力,自觉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来审理案件;另一方面,着眼在方法上创新,努力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积极采取案件繁简分流措施,对较为简单的案件采用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等方式处理。同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将案件相对专业化集中审理。加强对“四项案件”的审批管理和及时清理,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突出五个强化,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强化主审法官职责。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认真撰写裁判文书。 二是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庭审质量和案件评议质量。 三是强化通案会议职能。利用业务学习日的机会,对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予以讨论。

2019年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民事裁判文书

2019年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民事裁判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其种类?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书。 2.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又 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还是客观 地衡量审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它对于提升全社会的法制观点 和法律意识,增强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动经济建设的发展,促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种类: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 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 裁决定书;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 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 和再审民事调解书。此外,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 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 面决定。 2.作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书的一类。民事判决的作 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于准确地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保证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准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果制作要求是什么? 书写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 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 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 何时履行。 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理应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理 应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 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理应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 事实部分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 的事实和证据。 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2.种类:民事裁定书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依照 法律不同的规定,还可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 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7号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侵权责任18个观点集成

最高院关于侵权法的18个司法观点集成 时间:2014年10月14日 09:05来源:律博士学堂 【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司法观点2】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对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一文,P194—201。 【司法观点3】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文,P149—154。 【司法观点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2019年某某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精品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2019年XX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始终坚持做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重视审理涉农案件,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 2、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做到了案结事了.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并邀请专家学者为基层法院法官授课组织全市法院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等,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统一了司法理念. 4、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今年市中院针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认真分析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上级法院维持的判决进行研究,从中掌握和把握好法律的适用和执法的尺度. 5、加强信息宣传和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有影响案件的宣传,推动了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民事审判法官的知名度.通过加强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对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借鉴作用,也为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供了依据. 6、加强民事审判法官廉政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自我约束能力,随时警示着我们的每一位民事法官要恪尽职守,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地办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 通过近四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

2015最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2015最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完整目录,其中2-8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请朋友认真学习参考,对我们有非常大的助益!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

如下: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家事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注意家事审判的特殊性,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重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二)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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