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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取得在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优势,电商企业的经营模式、支付模式等不断进行创新,导致其收入确认与传统零售业的差别逐渐增大。我国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下同)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和风险转移为标准对收入确认进行原则性指导,而电商企业的交易活动主要都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其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报酬和风险”的关系比传统企业要复杂很多,这就使得电商企业在CAS 14指导下会存在收入确认问题。我国发布的CAS 14(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为修订意见稿)中以资产控制权为标准来进行收入确认,更有利于指导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因此本文基于修订意见稿的规定对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在研究结构上,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的现实背景、理论背景,并对相关文献进行研究综述,引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章从电商企业和收入确认两个角度进行理论介绍,作为本文的理论研究基础;第三章介绍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现状及问题;第四章分别针对电商企业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五章将上述理论分析进行实践运用;最后一章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指出相关不足及进一步研究方向。本文主要观点:(1)电商企业收入确认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难以判断电商企业是否应该以销售商品总额进行收入确认,这主要取决于对电商企业销售模式的判断。一个是出现了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情况,商品种类的多样化以及支付方式的创新使得电商企业在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时会存在分歧;(2)针对解决电商企业是否以销售商品总额进行收入确认的难题,本文建议以首要义务人和代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同时应该依据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首要责任、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商品的价格、是否承担顾客款项的信用风险、是否承担商品的主要存货风险等特征作为主要判断标准。针对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情况,运用修订意见稿的规定首先解决了难以划分虚拟商品收入类型的难题,同时建议在不同支付方式下如果不考虑退货,均以顾客收到商品的时点进行收入确认,考虑退货情况下,应该以顾客确认收货或退货期满进行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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