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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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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

一、法律思维的视角

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

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

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

二、法律研究的方法

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

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三、具体

一)自然法学派

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H. S. Maine)

“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 v. 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安提戈涅的故事:“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只发布的。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只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 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赫拉克利特,535-475 BC)

* 智者学派 v. 雅典学派(Socrates, Plato, Aristotle)

(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

(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

霍布斯(Hobbes, 1588-1679)

洛克(Locke, 1632-1704)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天赋人权)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 & 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

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Radbruch, 1878-1949)

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

达班(Jean Dabin, 1889-1971)

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

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

?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

?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势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

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

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

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

?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出来的。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

(1)无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

(2) 形式上的要求:

A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B 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对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

二)分析实证主义

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

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边沁和奥斯丁时代。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支撑。

第二个阶段:哈特时代。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与边沁、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学。

第三个阶段:后哈特时代。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

具体的派别划分:

分析法学派

1、规范法学(纯粹法学):

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

凯尔森 (Hans Kelsen, 1881-1973)

2、新分析法学:

New (Neo) 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

哈特 (Herbert . Hart, 1907-1992)

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拉兹(Joseph Raz) - 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制度法学

魏因贝格尔(Ota Weinberger) :制度法学

(一)奥斯丁(边沁)

?边沁: 1782, 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

中文译名:《法理学限定的界限》

?奥斯丁: 1832,T 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

中文译名:《法理学的范围》

* 边沁此书最早系统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原则,但该书手稿直至1945年才被发现,长久以来,人们尊奥斯丁为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Benthamism) →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

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

功利主义与法学→功利主义法学

将权利与义务作为市民法上的最基本概念

权利对应快乐,义务对应痛苦,快乐的大小以主体所享有的客观利益的多少为标志,“权利在本质上其享有者的便利与利益。”

人是社会人,个人功利主义 v.社会 (斯图亚特·密尔)

耶林:社会功利主义 (Social Utilitarianism)

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目的只能由国家来实现→主权者的命令(实证)

1、理论的基础 - 主权者的命令:

法是无限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主权、命令、制裁:具备这三种要素的法律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恶法亦法

不承认国际法(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在概念上:“主权者的命令”可以是道德的,也可以是不道德的。

在内容上:引入经验和心理向度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代替上帝与理性,强调“不是去论证奴隶制度在道德上如何不正当,而是奴隶制度下的奴隶是如何遭受痛苦的”,来作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就是要指引人的行为趋利弊害,趋乐避苦。(强调人的感受)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强调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事实上是什么样的法律”(实然法),不是“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律”(应然法),而应然法是立法科学的研究对象。

进步意义:为法理学划定了大致的范围,为其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使西方法理学彻底摆脱了神学、伦理学的束缚,真正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法理学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实在法

?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发现其共同的原则、概念及特征

?研究的方法:完全是一种分析研究,与历史毫无关系,只涉及对含义的澄清。

(二)凯尔森

“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哲学基础:新康德主义(自然法的影子)

?前提:在凯尔森看来,真正科学的法学,只能是客观地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排除价值判断因素。因为这些学科都具有反规范的倾向,是与法学研究不相容的东西。

1、法律与道德:

强调一切价值(包括道德)都是相对的,都是无法理性的商谈、讨论的,最终是每一个人的偏好,因此与作为科学的法律,是无法放在一起讨论的。从概念上看法律完全是一种规则体系,其内部体系的授权产生出正当性。

法律具有应当性,道德也具有应当性,但法律还具有强制性。

法律规范体系的金字塔结构

一个动态体系的诸规范,只能由那些曾由更高规范授权或委托创造规范的那些个人通过意志行为而被创造出来。因此,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体现为一个以基本规范作为顶峰的、层层委托、层层授权的规范等级体系,从而也就构成了规范秩序的统一化。

由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除基础规范外,都是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也即由另一规范授权或委托创立的,所以,这些规范也就有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分。其中,决定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是高级规范(superior norm),根据这种调整而被创造出来的规范是低级规范(inferior norm)。除了基础规范是最高规范以及处于规范体系最低层次的最低规范外,其他处于中间层次的规范都既是高级规范又是低级规范。而这些规范又有一般规范(如立法和习惯法)和个别规范(即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一般规范的适用,如判决)之分。

基本规范(grundnorm):只能是一个事实问题,即接受

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

“基础规范并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程序创造的。它并不是像实在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法律行为以一定方式创造的,所以才有效力。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

2、国家与法律

1)一元论

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认为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相对性,一国的法律秩序不应该违反国际的法律秩序,只有服从国际法的国家政权,才是唯一的有主权的政权。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在他看来,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国际法在金字塔的顶端,是一个“被预定的”“基础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这是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也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据。因此,国际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效力等级最高的优越地位。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重视对法律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这对后来的法理学家颇具有启发作用。他的纯粹法学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重要渊源。

但另一方面,凯尔森分析法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他仅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反对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及心理等因素的关系,特别要求同体现政治的正义理论和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同时,他仅研究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不研究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的事实。从而使得这种法学所研究的仿佛是与外在世界绝缘的、处于真空中的法律。这不仅不能说明法现象,反而曲解了法现象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1)与奥斯丁等相比,有了突破性的进步。这种见解对后来的学者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哈特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更深层次的分析。但是,凯尔森却未能对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作出彻底的解释。按照他的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来自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但这一“基础规范”的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凯尔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一个遁辞:它之所以有效是一个“预先的假定”。由此可见,脱离现实的、纯粹凭逻辑推理和判断对法律规范进行论证,最终导致凯尔森步入理论误区而不能自圆其说。

2)凯尔森揭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的密切联系,认为国际法不可能超脱国内法而单独存在,这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他却因此而走向极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且国际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国际法驾凌于国内法之上,国际法的发展会导致世界国家的建立等等。这种观点没有意识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所存在和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基础,而是简单地将国际法与国内

法按相似的两类法统一在一个体系中,并分为不同的等级层次,进而否定作为国家根本属性和国际法基础的国家主权。

总结:凯尔森v.奥斯丁

?功利主义 v.新康德主义

?主权者的命令 v.法律规范

?比奥斯丁更严格更彻底地贯彻分析法学的方法

?国际法是否为法

(三)哈特

- 《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

- 《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

- 《法律、自由和道德》

- 《功利与权利》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认为奥斯丁“主权者命令”并不能全部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1)错误地以制裁为中心建立普遍性的法律理论,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巨大意义。

2)从适用范围上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致主权者于法律之外,而对法律而言,“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

3)从起源上看,有的法律规则起源于习惯,不能将他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意识的立法行为。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rule) 要素。

?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原初规则,primary rules):

设定义务的规则

次要规则(辅助规则,secondary rules):

针对主要规则,授予权利,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原有的主要规则,决定主要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

1)承认规则:改进PR的不确定性

2)改变规则:改进PR的静态性

3)审判规则:改进PR的无效性

法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其中次要规则中的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内在观点)然而,“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只不过将自由主义法律的大厦建立在虚无主义的流沙上而已。”

法律可以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在内容上也存在与道德的重合,法律和道德使用共同的词汇,这些作为经验是事都可能大量存在,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

“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不意味着它们必然没有联系。”

“没有必然联系”就是强调概念上的分离:一条法律要成为法律不需要在概念上就包含道德因素;

“不是必然没有联系”,就是强调法律可以在内容上偶然包含道德。也就是说一条规则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符合形式上的测定标准,这是与道德无关的,但它在内容上可以有道德因素,因为形式上符合测定标准的法律在内容上完全可以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这并不矛盾。柔性法律实证主义反对从概念上直接否定或肯定法律,同时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包容性。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认为语言在日常生活中无本质,哈特强调他不是要去替法律下定义,去凭空想象法律应法拥有什么要素;反之,他只想描述被我们的语言称为“法律”的各种不同法体系之内容,看到它们之间的异同,从而“阐明”法律的概念。

- 通过“看”和“描述”法律,哈特得出结论:法律这个字在日常生活的语言使用中,是没有必然被顾及到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的。这是一个事实问题

2)哈特:恶法亦法

- 恶法非法论完全违反人类用语之事实,自陷语言的矛盾。

- 对正义的实现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对法学研究造成妨碍:语言游戏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对自然法持复杂的态度:

哈特斥责自然法理论“一直在做梦”、“一个非常简单的谬见”、“一种信仰的复活”、“过于形而上学”;

又承认:“自然法确实包含着对于理解道德和法律有重要意义的某些真理。”由此哈特提出“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以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这一学说集中表明了哈特法学向自然法学靠拢的明显倾向。

哈特认为,人们生活在一起的目的是继续生存,而不是安排自杀,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自然目的;因此,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有某些行为准则,它们是构成一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这些共同行为准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包括五个方面的自然事实:

1.人的脆弱性;

2.大体上的平等;

3.有限的利他主义;

4.有限的资源;

5.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哈特 v.奥斯丁:新分析法学派之新

放弃了早期分析法学家试图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本法律观念和概念进行注释的那种单一的做法,承认社会学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的合理性。

- 运用新的方法:符号逻辑、计算机、语义分析。

- 更为重视司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三)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评述: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法学概论(00040)自学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2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试题 一、单选题 1.原始社会的规主要是C.习惯 2.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享有者是A.劳动者 3.根据行政立法的容,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A.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4.我国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称为B.条例 5.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D.罚款 6.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施行时间是B.1999年10月1日 7.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2个月 8.本票和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中相同的一项是D.确定的金额 9.下列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中非基本当事人的是A.背书人 10.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不属于抽查对象的产品是D.一般日常用品 1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于专门用于生产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的产品的原辅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行使B.没收权 1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时限是自收到处罚决 定之日起C.15日

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是A.商品存在缺陷的 1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D.6个月 1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的核准机关是B.最高人民法院 1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后A.20日审结 17.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的时间是D.1991年4月9日 18.下列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的是C.辩论原则 19.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0.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是A.鉴定人 21.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D.被告承担 2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B.7日 2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C.50元至100元的罚款 24.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A.1997年 25.下列属于联合国的发起国的是C.中国 26.国际法院必须由多少个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 B.15 个

三大法学流派以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法学概论试题一及答案

法学概论试题一及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范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2、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观点的是下列哪一位学者? A、黑格尔 B、亚里士多德 C、耶林 D、乌尔比安 3、划分法系是按照法律的( ) A、表现形式 B、阶级本质 C、规定内容 D、历史传统 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机关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人大 6、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 A、1982年12月4日 B、1978年12月4日 C、1999年3月15日 D、1982年10月1日 7、下面说法中,哪个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A、老王下岗后想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了老王营业执照。 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 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 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 8、下列哪些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赔偿损失 D、责令退还土地 9、李某从国外归来,因携带商品过多被罗湖海关认定为走私,李某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B、李某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C、李某应当向深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D、李某可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10、对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哪个机关管辖? A、山西省政府 B、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C、晋城市政府 D、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11、张某的父亲是一个字画收藏家,去世,留给张某很多字画,但张某根本不懂字画,一日张的朋友看到张家挂着的一幅画,欲购买,张说,我不懂,你看着给吧,后二人以8000元成交。后张的父亲的朋友来找张,问原来墙上的画呢?张说卖了,该人说那幅画至少值10万元。该买卖关系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12、张某婚后不久因与其他人吵架患精神病,在对张某的监护问题上发生分歧,且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担任监护人? A、妻子 B、父母 C、兄弟 D、叔叔 13、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解除条件 B、延缓条件 C、延缓期限 D、解除期限 14、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A、叔叔送给今年刚满7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 B、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 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 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

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赫克认为,现代的法官永远不应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创造法律是法官的职能之一,法官的工作是在既定的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使各种利益协调起来。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一、精神分析学派 对弗洛伊德大家都比较了解,他的学问很深,我在这里说一个最简单一点,就是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很多心理活动是可以理解的,是可以理解的。(小提示: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心理现象是可以理解和分析的)我这里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四川灾区我做过一些灾后心理援助的工作,那么在这个地震的废墟里面你呆的时间很长的人,比如说48小时或者72小时才被救出来以后。那么他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没有及时的得到心理援助的话,未来如果有机会他进到大城市,到了48层的这种电梯、那个高楼大厦去工作,他是不敢坐电梯的,为什么?就是因为他这个过去的经历会决定他未来会有很多障碍。就是人的现在的状态会受到过去的影响,因为你曾经在密闭的空间呆的时间太长,所以你就很害怕去面对这种密闭的地方,我们称之为“负性的心理能量”,一定要去释放,一定要去表达。所以我们讲碰到这样的人,就要用多鼓励他参加活动,多跟人交流。那么如果真正要帮他改变的话,就要看到他这个现象背后是有原因的。 二、行为主义心理学 它认为人之所以出现压力,容易碰到压力,就是因为他有不好的习惯。(小提示:人们常常遇到压力是由于人们习以为常的习惯所导致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容易拖延,是吧,很容易形成很多坏毛病,生活方式不健康,所以他容易使得生活很乱,所以容易有压力。那么

大家就可以去体会一下这么一个经典的心理学故事,就是说这个跟我们这个干部的社会管理也有关系,是理解人性。

案例:从前有位老人家门口有一片公共草地,他非常喜欢在这安静的草地上享受阳光。可是某一天开始,一群小孩来到草地上玩,非常吵闹。老人想将小孩赶走,可他知道越赶他们,他们会玩得越开心。于是他想了一个办法,他对小孩说:“孩子们,你们明天继续来玩吧,我给你们一人1美元”,这群小孩喜出望外,于是第二天真的来了。这样几天之后,老人说“孩子们,我不能再给你们1美元了,我只能给你们每人0.5美元。”孩子们有些不悦,但是也接受了。又过了几天,老人说“从明天开始,我只能给你们每人5美分了。”孩子们说“5美分太少了,以后我们再也不来了!” 那么这是一个心理学的一个小实验,在这个过程当中老人家就觉得人的行为是不好控制的,是吧,不好控制的,就像我们现在做管理的时候,有很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好控制。但是,他可以,他所能控制的就是控制他自己口袋里的钱,他的智慧的地方就在于把他口袋里的钱和这个人的行为挂起钩来,通过控制钱来控制人的行为,这里面就是行为主义就强调的是要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人的行为习惯也是可以控制的,关键是要找到这个行为的背后受到哪些东西的一些影响,那么形成一个很好的管理机制。 三、人本主义心理学 那么人本主义强调的人是有他的动力的,特别强调要以人为本哪,关注人的感受。它强调的是有两种倾向性,第一种倾向性就是说每个人都想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的去贡献自己的这种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但是他同时还会受到一种

经济法学概论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经济法学概论 一、填空题: 1. “经济法”一词最初出现于法国摩莱里《__________》中的表述。 2. 现代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是德国学者赫德曼在《__________》中的概括。 3. 经济法的性质有:广泛的社会性、__________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4. 经济法的性质有:__________、内容的变动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5. 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_____、合伙等。 6. 市场主体破产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主体是_____ 和其资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7.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_______________和《反垄断法》。 8.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_______________。 9. 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给予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交易的行为,是_____。 10.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以排挤对手独占市场的行为叫做 _____。 11. 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的__________。 12. 日本194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名称是 __________。 13. 只要因缺陷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再考虑经营者有无过错,这是__________。 14. 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情形的,应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消费价款数额_____ 的赔偿金额。 15. 产业政策法属于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__________法。 16. WTO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财政的三大职能是:调节分配收入、配置资源、__________。 18.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有调解、__________和诉讼三种方式。 19. 国家禁止的非法价格行为有: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和_________。 20. 经营者在合理价格幅度外牟取超额利润的非法行为是__________。 21. ______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命名的《社会保障法》。 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______》。 23. 价格紧急措施主要有两种:冻结价格措施和____________。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全国201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04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法制的中心环节是(B) A. 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依法办事 D.违法必究 2.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是(D) A. 1988年宪法修正案 B. 1993年宪法修正案 C. 1999年宪法修正案 D. 2004年宪法修正案 3.我国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C) A. 办法 B.规定 C.条例 D.命令 4.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D) A. 行政机关的职工 B.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 C. 行政人员 D.公务员 5.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B) A.国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国家行政机关与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D.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6. 西方学者对行政的含义各说不一,比较普遍的是把行政理解为(C) A. 社会事务的管理 B.经济事务的管理 C. 国家事务的管理 D.文化事务的管理 7.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的费用是(B) A.拖欠的税款 B.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拖欠的银行贷款 D.拖欠的合同贷款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 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 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 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首先,哈特提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1.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原始的小型社会法律规则;2.授予权利的规则,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他赞同奥斯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t’]同时,他向自然法学靠拢,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 2.新自然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富勒(助n LFuller)。富勒的学说是在他与以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又不同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愿望的道德(mo司ityof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vofduty)。〔’〕愿望的道德是指人们应当去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美德,它是肯定性的道德,实行这种道德的人会受到赞扬,而背离这种道德的人如果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它的要求属于否定性的,即不怎样做,遵守这种道德的人不会因此而受到赞扬,但不遵守则会遭到谴责。因而又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 为了论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即程序的自然法与实体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错误!未定义书签。法学流派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错误!未定义书签。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析实证主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奥斯丁(边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凯尔森错误!未定义书签。 1、法律与道德: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国家与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错误!未定义书签。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哈特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哈特:恶法亦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社会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全国2017年10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学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04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 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照色字迹签字笔作答。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題: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根本法与普通法D.实体法与程序法

2.法律的本质是() A.精神性与物质性的统一B.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 C.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D.唯物主义与证法的统 3.在我国,下列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4.我我国的国家性质是() A.多党合作制度B.政治协商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A. 国务院副总理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6.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必定是() A.行政机关B.公民C.法人D.外国人 7.我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 8.下列要素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C.内容D.对象 9.下歹列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特点的是() A.保险金的定值性B.保险的储蓄性C.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D.保险费的非讼性10.与民法并列同属私法的部门法是() A.公司法B.保险法C.经济法D.商法 11.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事和经理的是() A.年满8岁的张某某B.年满15岁的李某 C.年满18岁的陈某D.年满20岁的精神病人王某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计分) 1、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2、依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推荐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教育和社会经济权利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D、保障权和人身权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A、警告 B、记过 C、没收 D、撤职 7、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A、合同的变更 B、婚姻的成立 C、继承权的放弃 D、合伙人达成的协议 8、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C、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9、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接受赠与的财产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10、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列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1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A、3000元 B、5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1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质量财产 13、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 D、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4、犯罪客体是指()

法学概论试题库及答案

(专科起点升本科) 《法学概论》备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小题) 1.法律是一种()。 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2.法制是指()。 A、依法办事的制度 B、治理国家的方式 C、具体的法律制度 D、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治指的是()。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4.我国的国体是()。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相对人 D、公安局 6.法律是()的体现。 A、多数人意志 B、被奉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 C、广大劳动人民意志 D、统治阶级意志 7.下列哪一个组织不享有法律议案的提议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协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8.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9.肖像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应属于()。 A、物 B、行为结果 C、智力成果 D、精神财富 10.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机构不包括() A、假定 B、处理 C、权利义务 D、制裁 11.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 1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 A、新法与旧法相比,如果新法量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B、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C、新法无溯及力,应当按照旧法量刑,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D、将新法和旧法比较,哪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合法性审查原则 14.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依据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判例法与成文法 D、公法与私法 15.在我国,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是错误的()。

法学概论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题,每小题1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准用性规范属于( ) A. 确定性规范 B. 不确定性规范 C. 兼有确定性规范与不确定性规范的性质 D. 可能是确定性规范,也可能是不确定性规范 2. 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 ) A. 原始社会 B .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 .资本主义社会 3.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所作的( ) A. 第一次修改 B. 第二次修改 C. 第三次修改 D. 第四次修改 4. 在我国,侵权的民事责任( ) A. 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B. 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 不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D. —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5.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 A.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 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某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某甲对其行为( ) A. 不应负刑事责任 B. 应负刑事责任 C.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 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 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 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 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8. 一般认为识别的进行,主要应依( ) A. 法院地 B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C .行为地法 D .当事人的属人法 9.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 未到法定婚龄的 C.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 因胁迫而结婚的 10.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 ) A. 英国 B .美国 C.法国 D .德国 11.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城) A. 3000 元 B.5000 元 C.10000 元 A.5 年) (教育 D.20000 元 12.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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