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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协议书

定向培养协议书

甲方:湖南大学(以下简称湖大)

乙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

丙方(姓名):

鉴于:

(1)湖大与长丰以就联合办学事宜签订了《湖南大学、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办学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合办学协议书》)。

(2)长丰为适应知识经济和汽车工业迅猛的发展,加强人才储备,以与湖大联合成立“湖南大学长丰汽车工程学院”(以下简称长丰学院)的形式,从湖大每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中经湖大与长丰双方考后察择优选择丙方作为长丰定向培养生。

(3)丙方认真阅读了本协议书后,自愿接受本协议规定的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有的相应权利。

本协议书三方当事人遵循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湖大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本协议的相关事宜,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2、湖大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湖大和长丰的相关要求对丙方进行管理和教育,适时向长丰通报丙方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3、有义务协助长丰:如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在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给丙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不得为丙方出具出国证明文件、转学文件、休学文件、离校文件等手续资料。

4、丙方本科毕业后,湖大有义务协助长丰将丙方的所有档案文件连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交给长丰。

5、湖大有义务协助长丰知悉本协议所述的贷款、长丰奖学金发放情况。

第二条长丰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与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2、长丰在长丰学院设立长丰奖学金,该奖学金的用途:专门奖励学习成绩优秀、能力突出的长丰定向培养生。

3、定期向湖大、丙方了解丙方全面发展情况,关心丙方学习和生活。

4、丙方本科毕业到长丰工作满3年后,长丰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对丙方在长丰期间的全面考核情况,择优选拔丙方攻读工程硕士或参加其他类型的培训。

5、长丰有权利知悉本协议中所述的贷款和长丰奖学金的发放情况。

6、长丰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有向丙方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并介绍其内容的义务。

第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履行了本协议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后有权获得长丰提供的贷款。

2、丙方真实、客观地将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告知长丰和湖大,以利长丰与湖大及时知悉后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3、丙方在此承诺:本科毕业后同意将档案及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本科毕业生所具有的全部档案资料由湖大交付给长丰。

该交付行为完成后,丙方与长丰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合同期至少五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丙方有权了解《劳动合同》条款内容。

4、丙方认真履行本协议,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成绩达到国家对本科生所规定的标准。

5、丙方在本科学习期间不得实施接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义务性助学金、贷款等对长丰权益构成侵害的行为。这里所讲的义务性奖学金,义务性助学金等是指丙方接受该类资助后不能在本科毕业后与长丰签订《劳动合同》的那种义务性货币、非货币形式的资助。

第四条贷款

1、本协议中所讲的贷款是指由长丰提供给丙方的一笔款项,该款项是不计利息的,其总额以签订合同当年的学年及至本科毕业的学费总额为限。该无息贷款来源于《联合办学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中所列的人才培养费。

2、湖大每次从长丰的人才培养费中向丙方支付贷款时,向长丰提供丙方所应负担的学费的书面证据,待长丰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后湖大方可办理贷款付款手续。

3、在丙方与长丰签订《劳动合同》前,该贷款是长丰与丙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丙方本科毕业后与长丰签订《劳动合同》生效后,该借贷关系解除。也就是说,丙方不必偿还该笔贷款,长丰为丙方提供的贷款转变为长丰为丙方提供的培训费用,丙方成为了长丰的一名正式员工。

4、如果丙方已在湖大完成了一段时间的学习,现自愿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内容,

长丰为丙方后续学年度提供贷款。丙方已交给湖大的学费在与长丰签订《劳动合同》生效后由长丰承担转为培训费。

5、本协议于三方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湖大书面通知长丰丙方所应交的学费科目明细及总额。长丰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大发出书面通知,委托湖大从长丰培养费的专用账户中向丙方支付经长丰确认的贷款。

第五条协议终止

协议签订生效后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本协议自然终止。本协议终止后长丰有权向丙方收回已提供的贷款,湖大协助保护长丰利益。

1、丙方因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或两次以上严重警告处分。

2、丙方在本科学习期满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丙方身体不符合长丰的接收标准(经长丰指定的医院鉴定)。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丙方除偿还已从长丰取得的贷款外,还须向长丰支付该贷款额相等的违约金。

1、丙方于合同签订后学年未满申请退学或被湖大开除等。

2、丙方于合同签订后学年未满解除本协议。

3、丙方毕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到长丰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长丰的违约责任

1、长丰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接收丙方,丙方不再偿还该贷款。

2、协议签订后长丰不按约定向湖大发出委托付款的书面通知,应向丙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率支付该贷款的利息。

第八条湖大的违约责任

1、丙方毕业后,如湖大擅自向丙方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应向长丰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为长丰提供贷款额的两倍。

2、协议签订后,湖大未经乙方同意为丙方办理转学、退学、出国手续等构成长丰权益损害的行为时,湖大应向长丰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为长丰提供贷款额的两倍。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前,丙方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协议签订后如出现丙方伤残、失踪、死亡、开除、休学等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湖大应及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长丰并积极协助长丰采取措施保护长丰债权的实现。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如出现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时,长丰应将该情况

告知湖大和丙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有修改或补充,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分为凭。

(正文完)

甲方:湖南大学(盖章)

授权代表:

二OO四年月日

乙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二OO四年月日

丙方(姓名):

二OO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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