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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以何为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构成

引言

随着电子科技的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运输业进入了物流时代。物流不但把各种运输方式予以有机结合,而且将生产、销售等诸环节也合而为一,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化生产与运输方式。在物流体系中,多式联运仍是其命脉及主干之一。尽管人们对物流的蓝图构划得十分美好,但是囿于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到目前为止,物流的总体水平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的物流状况虽然现在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但其实质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多式联运的代名词。因此为了迎接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努力在诸多分歧上达到共识,并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化,从而以“法律一体化|”更好

地适应和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发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

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当事方众多,过程也更加复杂,诸多法律问题存在争议,迄今仍没有定论。本文试就这种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以何为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构成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称谓的发展和统一化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国际上关于该概念的特定称谓却尚未统一,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联合运输”、“联运”、“连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单一运输”。 [i]这些名词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极易发生混淆。所以罗尔夫?威特教授 (Ralph De Wit) 告诫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实务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因而不能仅依靠其所使用的术语来判定一个运输合同的性质。[ii]

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除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有关的名词或术语,并注意依合同内容而非形式来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外,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尽快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定称谓统一化、确切化。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 D,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也在为此做着不懈努力。目前实务和理论

界最常见的术语便是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最早出现的“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词。该称谓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可以想见,随着它被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成为

该种运输方式的专用词语。

除了描述这一运输方式的术语有待统一外,关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法律内涵,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也有各自规定。下面一一加以介绍分析。

二.国际公约和惯例及各国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内涵的规定和理解

1.国际公约和惯例

(1).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目前看来,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定义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根据该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iii]

公约的这一定义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它将多式联运与联运明确区分开来,后者是在单一运输方式之间进行连续运输;第二个特点是公约强调多式联运的国际性,并规定国际性的标准是:接管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要位于不同国家。[iv]这大概是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较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路程更长更复杂,国际性不可避免地成为其一个突出特色。实务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的确在整个多式联运中占了绝大比例。很多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分析有关多式联运的问题时,他们主要论及的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实践中当人们谈及多式联运,针对的也主要是国际层面上的这种运输方式。因而,“多式联运”往往就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代名词。本文中,如果没有上下文特别说明,多式联运即指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2). 《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

距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生效,大概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原因可能在于:其一,公约具有强制适用性。其第3条规定,符合公约要求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定,本公约即对这种合同强制适用。[v] 这种强制适用的要求,对一些国家来说,可能一时难以接受。其二,公约生效的条件也比较不易满足,它要求30个国家加入后的12个月内才能生效,但到目前为止,仅有7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为了确保该公约生效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能有效地进行,有关国际组

织决定制定一个临时性的规则,这就是联合国贸发会会同国际商会在《1975年国际商会关于联合运输单证(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ombidoc)的统一规则》(下简称《1975年国际商会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制定的《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

单证的规则》(下简称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对多式联运并没有作出定义。但是根据其定义的“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来看,该规则所指的多式联运与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惟一的区别在于:199 1年国际商会规则对多式联运的国际性没有规定。在内容上,它只规定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即可;在名称上它使用的是“多式联运”而非“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所以,该规则既可应用于国际货物的多式联运,又可应用于国内货物之多式联运。除此之外,多式联运的内涵在这两

个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其他不同。

顺便提及的是,目前在实务中应用的比较广泛的便是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除了它对多式联运的概念内涵要求的比较宽泛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在适用性上,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既不象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那样有强制适用的要求,也不象《1975年统一规则》那样以签发联合运输单证为适用之前提。它规定,只要该规则被以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纳入运输合同,则不论该合同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签发了单证,该规则将予以适用。第二,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吸收了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但其规定更为清楚简明,并去除了规定在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诸多杂项条款,因而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适用。

2.各国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对多式联运的规定和理解

虽然在适用性上,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因目前并没有生效的规范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所以,国内法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就可能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准据法。因此,我们在这里对有关国家关于多式联运的法律,尤其是其对多式联运这一概念的规定和理解

做一简要介绍评析。

很多国家国内运输法或商法中并没有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例如迄今为止,日本法中尚无关于多式联运的专门规定。日本商法典中只有一条关于连运的定义(第579条),但多式联运并不包含在该定义中。多式联运在日本被理解为采取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并由一个承运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的运输。[vi]日语中多式联运一词“Fukug ou unsou”则源于对“联合运输(Comb ined Transport)”的翻译。[vii] 德国1998年对其运输法作了彻底修正,其中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加入其中,该法已于1998年7月1日生效。[viii]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将多式联运用成文法予以规定的国家。[ix]体现在荷兰新民法典中的多式联运的定义与联合国多式联运

公约中的概念内涵类似。[x]

中国包括多式联运规定的法律目前有两部:海商法和合同法。但对多式联运的定义,则只体现在海商法中。它规定:多式联运要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必须包括海运。[xi]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虽然对多式联运亦有专门规定,但对此概念却未曾提及。这对多式联运这种运输方式的推广,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缺憾。不过这对合同法中有关多式联运条款的适用,可能并无实质影响。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23条规定,海上客运、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合同分别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的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其第17章

适用于一切运输合同,不论是国内运输或是国际运输。[xii]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在适用性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应优先适用海商法这一特别法,鉴于其它运输法中并无有关多式联运的规定,不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自然应由合同法来统一规范。[xiii](海商法和合同法中所规范的多式联运合同,都既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也包括国内多式联运合同。)此外,合同法对联运也作了专门规定,为明确划分多式联运与联运这两个最易混淆

的概念确立了法律基础。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

综前所述,特别是依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及国际上的实际做法,构成国际货物多式

联运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它可以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制定。

2)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他是本人,而非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人的范围并非仅限于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 N

VOCC)等均可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3) 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4)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定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如果签发多式联运单的话),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这一点已达成共识,这里不再赘述。

2. 两个问题

关于该构成要件,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多式联运单证是否是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必要要件?

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多式联运单证是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必要条件之一。[xiv]不过,笔者认为多式联运单证虽然被广泛应用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但它并非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

必要条件,而只是一个充分条件。首先,多式联运单证只是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并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承运人之间合同本身。这一点已为国际公约和商业惯例普遍承认。缺少它并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成立。其次,根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第3条第1款,公约的强制适用并不需要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只要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定即可。再次,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条第1款也规定,签发单证并不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xv]此外,该规则还规定,在没有签发单证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xvi]虽然这些公约或惯例的规定或者没有生效或者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它们对国际多式联运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有重要影响,尤其是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在实务中正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因此,上述不要求签发多式联运的规定对实务操作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前所述,缺少多式联运单证,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照样成立。

第二:有学者置疑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是否需要明示或暗示货物由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x vii]这种观点认为,即使合同中规定了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运输,实际上承运人可能因种种原因以单一运输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又比如原定的单一运输方式可能在实际履行时被转化为多式联运运输。因此,事先约定运输的性质不太恰当。那么,是应该以在合同中的规定还是以完成运输所实际采用的方式来确定运输的性质呢?换句话说,关于运输方式的条款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是属于必要条款呢还是属于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将运输方式明确规定于合同中较好,即它应属于必要条款。首先,若不将多式联运这一运输方式规定在合同中,那么该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多式联运合同便存在疑问。其次,多式联运往往牵涉诸多当事人,各有关方关系复杂。其中除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依多式联运合同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外,又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受雇人,代理人,分包承运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承托关系,以及可能发生的侵权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均以多式联运合同为主线,依附于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如果不事先确定合同的性质,即其是否是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很可能埋下隐患,致使纠纷发生时难以确定各方的关系及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尚未统一化,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赔偿责任基础等国际上有诸多不同的做法或规定。对于多式联运合同,国际上也没有被广泛接受的统一标准格式,主要由各国际组织各自制定自己的标准合同样本(如BIMCO的 Combiconbill 和C ombidoc, FIATA的 FBL),供人们选择使用。所以,倘若运输性质不被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各方关系等便无法得以事前明确确定。若根据实际上的运输方式来确定合同的性质,种种争议或冲突的发生势必在所难免。在前述例子中,如果承运人擅自变更合同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即使其出于善意,但只要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xviii]本着“合同即法律的原则”,承运人便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该条款是属于必要条款还是一般条款。

四.小结

这部分首先对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认为作为国际新兴运输方式法律意义上的称谓术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最适合及具有代表性的,应成为这种新兴运输方式统一的特定法律术语。其次,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关于多式联运的法律对该概念法律内涵的规定和理

解,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应该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确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它可以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制定。 2.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他是事主,而非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人的范围并非仅限于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 perating Common Carriers, NVOCC)等均可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3.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另外,在这一部分还探讨了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是否应作为前述要件之一,以及运输方式条款应否成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必要条款这两个问题。

注释:

[i] (1)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和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 port)一般而言并无差别。根据1975年《国际商会(ICC)关于联合运输单据的统一规则》的规定,它是指至少以两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于一国的接收地运往目的地为另一国的运输方式。严格说来,“联合运输”不如“多式联运”精确。因为单纯从语意上讲,“联合运输”亦包括由单一运输方式组成的联运。在实务中,联合运输确实也被应用于联运而非仅限于多式联运中,例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便可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组成的联运。在“多式联运”这一术语出现之前,人们多用“联合运输”来表示此种运输方式。虽然现在该词语仍为一些船公司或当事方所使用,但其出现频率却大大降低。可以预见,当《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生效之后,联合运输这一术语将最终被“多式联运”所替代。(2)连运(Successive Transport)。是指同一个运输合同由不同的承运人完成。各承运人之间相互独立但都是运输合同的当事方。(3)联运(Through Transport)。是指同一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联合运输。其与多式联运类似,只是运输方式并非多种而为一种。(4)单一运输(Unimodal Transport)。是指由一种运输方式构成,由一名承运人(作为与运输合同一方的承运人只有一名,但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止一名。即合同承运人可以将运输交由实际承运人履行)。(5)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由于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运十分方便,所以利用集装箱运输在多式联运中得到极为普遍的应用。也正因如此,虽然集装箱运输并不一定有时要由多式联运组成,多式联运也并不一定要利用集装箱来装运,但实务中人们常常将二者混同使用。如果赋予二者相同的含义,那么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技术上的名词而后者则是法律上的术语。(6)另外,关于多式联运,英文中有“Multimodal Trans port”“Multimodal Carriage”两种表示,其含义并无区别,只是前者更为常用,后者则一般很少出现。参见:《1975年国际商会关于联合运输单据的统一规则》第2条a款;Ralph D e Wit 著:《多式联运》第一部分第一章,伦敦劳和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Souichirou K ozuka,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和提单问题,载Aliki Kiantou-Pampouki主编《1998年在布里

斯托尔第15次关于比较法的国际会议上的的报告》,第149-158页https://www.sodocs.net/doc/7711647421.html,w.m

cgill.ca/M-P.htm。

[ii] Ralph De Wit, Multimodal Transport 4 (1995), Lloyd’s of Lo

ndon Press Ltd.

[iii]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第1条第1

款。

[iv] 与一般国际公约以当事人身份或合同订立、履行地等来判断国际性的标准不同,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着眼于运输,根据上述规定,其判断国际性的标准是: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要位于不同国家。但在笔者看来,“国际性”以运输路线是否经过不同国家为标准,其涵盖面似乎更为广泛一些。例如,接管货物的地点为美国佛罗里达,交付货物的地点为美国阿拉斯加,这时,虽然始发地和目的地同位于美国,但运输路线却必须穿越加拿大,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国际性的多式联运呢?根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当然不是,但如果货损事故发生在加拿大海域,且多式联运合同中又规定采用网状责任制,那么,加拿大的法律便可能成为处理货损事故的准据法,这难免使这一多式联运具有了国际性的色彩。不过,毕竟接管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同一国家境内而运输路线却穿越不同国家的情况非常罕见,所以这一标准与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大体上应该相同。

[v]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3条第1款。

[vi] (日)Souichirou Kozuka,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和提单问题,载Aliki Ki antou-Pampouki主编《1998年在布里斯托尔第15次关于比较法的国际会议上的的报告》,第

149页。

[vii] 同上注。

案例16 汽车物流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案例16 汽车物流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关税壁垒的逐渐消除,国内汽车行业开始寻求新的竞争能力,现代物流作为第三利润源成为关注的热点。结合汽车行业的特点,从物流角度来研究汽车零部件运输问题,对于汽车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汽车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生产厂商面临着降低成本的巨大压力a而通过对物流过程的优化,物流成本有着较大的降低空间。汽车消费市场对整个行业提出品种多样化、更新周期短、价格低等要求,以及汽车制造厂普遍开展订单式、JIT式等生产方式,对汽车零部件的物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汽车物流是集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运输、仓储、包装、保管、装卸、搬运、改装及物流信息处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过程,是沟通汽车原料供应商、零部件商、整车生产厂商、商品车经销商、物流公司及最终用户的桥梁,是汽车供应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物流运输系统作为汽车物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功能环节,占据着物流成本的一大部分,由于传统的物流运输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代物流发展要求,物流运输系统的优化将会带来可观的物流成本的节约。 现代汽车物流运输系统已经不是由传统的单一的运输方式构成的了,而是由海、陆、空等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的组合在一起的连续的、综合的多式联运形式,它能够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相对于传统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具有简化操作、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高运输管理水平等诸多优点,因此越来越受到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的青睐。 海通具有“无船承运人”和“一级国际货代”资质,拥有一支专业化的物流方案策划和运作团队,能集成海关、码头、公路及铁路等方面的强大资源,具有完整的内外贸口岸服务功能,提供国际航运、进出口报关、国内水运、陆运及铁路运输、零部件拆装箱、仓储、外贸转关等服务。对于当前发展所面临的巨大市场,海通开始考虑运输方面所花费的巨大成本。采用传统的单一的汽车、火车或水路运输无法实现运输成本的压缩,给企业带来财务压力。因此,现在的运输形式趋向于多式联运方式。 小王是物流工程与管理专业的一名硕士研究生,今年刚刚毕业,进入了海通的零部件物流部。他所在的团队负责汽车物流多式联运方式设计。近期,海通收到了一份H公司的汽车零部件运输的招标书。物流部主管非常赏识这位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想通过这个机会来检验一下小王的能力,将招标书和以前公司做过的类似项目的资料都给了小王,让他编制一份方案出来。 这是小王进入公司以来的第一次任务,也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他兴奋拿起招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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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人(一般是海上区段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 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者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的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如发货人委托亦可由经营人办理从堆场装箱地点的空箱拖运(这种情况需加收空箱拖运费)。 如是拼箱货(或是整箱货但发货人无装箱条件不能自装)时,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所用空箱调运至接受货物集装箱货运站,做好装箱准备。 (三)出口报关 若联运从港口开始,则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应在附近的海关办理报关。一般由托运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办。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 (四)货物装箱 1.自行装箱 若是发货人自行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箱后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组织装箱,装箱工作一般要在报关后进行,并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加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人员现场理货并与之共同制作装箱单。 2.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货运站装箱 若是发货人不具备装箱条件,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或货运站装箱(指整箱货情况),发货人应将货物以原来形态运至指定的货运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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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试卷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期末考试题【A卷】姓名:班级:学号: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集装箱进出港区时确定箱体交接责任的单证是()。 A、提单 B、大副收据 C、提货单 D、设备交接单 2、SOC是()的集装箱的英文缩写。 A、船公司 B、租船公司 C、货主 D、租船人 3、CY-CY集装箱运输条款是指()。 A、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 B、多个发货人、多个收货人 C、一个发货人、多个收货人 D、多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 4、托运单规定“装载舱内”,但实际装在甲板,因加固绑扎过失,船公司()。 A、按B/L责任限制 B、按实际损失赔偿 C、不赔 D、根据国际货运公约 5、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国际公约、提单条款和航运惯例,一般都把 交付货物当时或一定期限内收货人未提出货损书面通知视为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 A.绝对证据 B.初步证据

C.不可推翻证据 D.象征性证据 6、国际海运集装箱按用途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类型的集装箱,其中“RF”代表()。 A.干货箱 B.超高箱 C.冷藏箱 D.框架箱 7、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当发生货损货差事故时,()有权向承 运人提起索赔。 A.正本B/L转让后的转让人 B.正本B/L转让后的受让人 C.正本B/L转让前的收货人 D.正本B/L转让后的发货人 8、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A.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B.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委托人 C.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代理人 D.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经纪人 9、根据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采用()。 A. 分割责任制 B. 网状责任制 C. 统一责任制 D. 须修改的统一责任制 10、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货运代理人为了自 身利益,仍然进行货运代理活动,则()。 A.被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B.货运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

多式联运

汽车物流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摘要:随着我国汽车行业关税壁垒的逐渐消除,国内汽车行业开始寻求新的竞争能力,现代物流作为第三利润源成为关注的热点。结合汽车行业的特点,从物流角度来研究汽车零部件运输问题,对于汽车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汽车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生产厂商面临着降低成本的巨大压力。而通过对物流过程的优化,物流成本有着较大的降低空间。汽车消费市场对整个行业提出品种多样化、更新周期短、价格低等要求,以及汽车制造厂普遍开展订单式、JIT式等生产方式,对汽车零部件的物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汽车物流是集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运输、仓储、包装、保管、装卸、搬运、改装及物流信息处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过程,是沟通汽车原料供应商、零部件商、整车生产厂商、商品车经销商、物流公司及最终用户的桥梁,是汽车供应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物流运输系统作为汽车物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功能环节,占据着物流成本的一大部分,由于传统的物流运输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代物流发展要求,物流运输系统的优化将会带来可观的物流成本的节约。 现代汽车物流运输系统已经不是由传统的单一的运输方式构成的了,而是由海、陆、空等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的组合在一起的连续的、综合的多式联运形式,它能够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相对于传统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具有简化操作、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高运输管理水平等诸多优点,因此越来越受到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的青睐。 问题1为什么汽车行业关税壁垒的逐渐消除? 答:关税壁垒是指用征收高额进口税和各种进口附加税的办法,以限制和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随着我国加入WTO,汽车行业的关税壁垒逐渐消除,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问题2什么是JIT式生产方式? 答JIT生产方式的基本思想是“只在需要的时候,按需要的量,生产所需的产品”,也就是追求一种无库存,或库存达到最小的生产系统。JIT的基本思想是生产的计划和控制及库存的管理。 问题3什么是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浅谈 摘要 随着电子科技的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运输业进入了物流时代。物流不但把各种运输方式予以有机结合,而且将生产、销售等诸环节也合而为一,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化生产与运输方式。在物流体系中,多式联运仍是其命脉及主干之一。多式联运是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运输业的必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受到运输业制度的影响,我们应当从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技术,政府政策法规等发面来发展多式联运。因此为了迎接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努力在诸多分歧上达到共识,并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化,从而以“法律一体化|”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发展。 关键字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构成要件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称谓的发展和统一化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国际上关于该概念的特定称谓却尚未统一,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联合运输”、“联运”、“连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单一运输”这些名词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极易发生混淆。所以罗尔夫?威特教授(Ralph De Wit)告诫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实务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因而不能仅依靠其所使用的术语来判定一个运输合同的性质。 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除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有关的名词或术语,并注意依合同内容而非形式来

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外,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尽快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定称谓统一化、确切化。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D,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也在为此做着不懈努力。目前实务和理论界最常见的术语便是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最早出现的“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词。该称谓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可以想见,随着它被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成为该种运输方式的专用词语。 除了描述这一运输方式的术语有待统一外,关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法律内涵,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也有各自规定。下面一一加以介绍分析 二国际公约和惯例及各国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内涵的规定和理解 1,国际公约和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目前看来,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定义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根据该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公约的这一定义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它将多式联运与联运明确区分开来,后者是在单一运输方式之间进行连续运输;第二个特点是公约强调多式联运的国际性,并规定国际性的标准是:接管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要位于不同国家。这大概是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较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路程更长更复杂,国际性不可避免地成为其一个突出特色。实务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的确在整个多式联运中占了绝大比例。很多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分析有关多式联运的问题时,他们主要论及的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实践中当人们谈及多式联运,针对的也主要是国际层面上的这种运输方式。因而,“多式联运”往往就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代名词。本文中,如果没有上下文特别说明,多式联运即指国际

多式联运案例 上传

1.案例:日本邮船公司的多式联运服务 日本邮船公司(NYK)作为世界上着名的班轮公司之一,是传统的海运服务公司,该公司自1896年起便开始经营欧洲和远东的“港至港”的服务。海运是NYK的主业,它拥有一支由322艘船舶组成的船队,每年承运七千多万吨货物。 航运业的利润下降和动荡,使NYK开始重组和改变其经营战略,由单一的“港至港”服务转向更加细致周到的“多式联运”服务。 NYK集团提出了一个面向21世纪的公司战略,内部称为“NYK21”。“NYK21”的目标是使公司发展成为一个超越海上运输的全方位综合物流公司,也就是成为一个可以提供更广泛的服务种类的超级承运人。NYK战略之一是计划首先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在空运、货代、仓储和公路运输的运作上的协调一致,来实现其战略联盟。 公司的目标是加强NYK的货运服务、物流活动、空运和陆上运输,使其占NYK年收入的30%(目前占10%)。NYK努力建立一个围绕海、陆、空服务的多式联运体系,以实现其目标。该战略的核心部分在于NYK不断在世界主要地区发展其物流中心。1991年NYK从联合承运集团(United Carriers Group)收购了三个欧洲运输和物流公司作为其在欧洲建立物流网络体系的一部分。 NYK的物流中心遍布全球,并且不断有新的中心建立。这些中心经营的远远不止仓储服务,NYK将它们看作是集中向客户提供一定程度的物流服务的中心,如存货管理和定单处理。 NYK物流中心的经营理念是积极向客户推销,提供客户集中存货控制的好处,以达到缓解存货紧缺和减少运输设备的目的。每个中心均有陆、海、空运输的专业人才和自己的货物集中与分送的网络。NYK认为信息技术是现代物流的重要基础,并且使每个中心互相联网以提供全球货物跟踪。 一些NYK的物流中心甚至向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物流服务。以新加坡中心为例,物流中心为日本电子产品制造商提供“物料需求计划服务”(MRP),NYK 认为这是一个物流提供者尚未开发的巨大的领域。 M RP服务涉及将零件清单、卖方、日期和定单次数与主要生产计划相匹配,以保证生产进程能有最低费用和即定的物料。这种即定即到的服务可以建立在以及时生产(JIT)为经营理念的零库存的基础上。很明显,当零件数和卖方增加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与国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类似,两者主要差别的是: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必须有出口报关环节。还有的是使用单证也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组织下完成的,其业务程序主要有以下环节: (一)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如果能够接受,则双方议订有关事项后,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时空白)副本上签章(必须是海关能接收的),证明接受托运申请,多式联运合同已经订立并开始执行。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填写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空),并把其送至联运经营人处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集装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多式联运大多数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应由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一般是海上区段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 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者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的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如发货人委托亦可由经营人办理从堆场装箱地点的空箱拖运(这种情况需加收空箱拖运费)。 如是拼箱货(或是整箱货但发货人无装箱条件不能自装)时,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所用空箱调运至接受货物集装箱货运站,做好装箱准备。 (三)出口报关 若联运从港口开始,则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应在附近的海关办理报关。一般由托运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办。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 (四)货物装箱 1. 自行装箱 若是发货人自行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箱后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组织装箱,装箱工作一般要在报关后进行,并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加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人员现场理货并与之共同制作装箱单。 2. 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货运站装箱 若是发货人不具备装箱条件,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或货运站装箱(指整箱货情况),发货人应将货物以原来形态运至指定的货运站由其代为装箱。如是拼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由货运站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指示装箱。无论装箱工作由谁负责,装箱人均需制作装箱单,并办理海关监装与加封事宜。 3. 多式联运的配积载 (1)配积载的含义 货物配积载是指根据货物种类、特性、数量、流向等多种货物的既定运输任务,通过合理配装以充分利用运输工具的容积及载重能力的作业环节。它是联合运输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相应工作人员应对运输程序、货物调运方法、车船性能及容积或载重量、货物拼配拼装条件等情况清楚明了。 (2)配积载的要求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多式联运发展现状及趋势 摘要:分析我国多式联运的结构和现状,指出现阶段我国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经验,提出发展多式联运的对策。 关键词: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问题;对策;现状 引言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运输组织形式,目前已成为国际物流全程运输的主要形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比例高达20%,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13%,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在中国仅占2%左右。作为世界上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之一,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必将成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服务需求的关键。针对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落后的现状,有必要对多式联运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多式联运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内陆多式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无论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对多式联运的发展进行了各种探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早在1962年,我国就提出了关于公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联合运输的文件。随后,我又相继提出了关于公路与铁路联合运输、铁路与水路联合运输等相关文件。1989年3月,我国进行了由交通部主持,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国家科委批准的“七五”国家重点项目“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为推动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及多式联运的快速发展起了良好作用。尤

其是2000年后,我国加大了与国际多式联运的合作,先后与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多式联运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多式联运成长与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其中,与加拿大的项目,可谓意义深远,我国政府先后从各省市、各研究机构、各企业派出加拿大学习人员达十多期,为我国的多式联运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人才,也为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思路。 近年来,为适应和配合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需要,我国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目前,我国己开展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包括我国内地经海运往返日本内地、美国内地、非洲内地、西欧内地、澳洲内地等联运线以及经蒙古或前苏联至伊朗和往返西、北欧各国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其中西伯利亚大陆桥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较快,目前每年维持在10000标准箱左右,我国办理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主要采用铁/铁(T r a n s r a i l)。铁/海(T r a n s e a)、铁/卡(T r a c o n s)三种方式。除上述已开展的运输路线外,新的联运线路正不断发展,其中包括举世瞩目的新亚欧大陆桥(E u r a s i a B r i d g e)。 1990年9月12日,随着中国兰新铁路与哈萨克斯但土西铁路接轨,连接亚欧的第二座大陆桥正式贯通。新亚欧大陆桥东起中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途经哈萨克斯但、乌兹别克

国际多式联运

1.国际多式联运定义: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 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1)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必须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2)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是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是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区段的连续运输。3)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4)国际多式联运在运输过程中一般以集装箱作为运输的基本单元。5)国际多式联运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全程统一,理赔方便。2)运输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3)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4)降低了运输成本,节省支出。 4. 国际贸易术语分为4组13种,适合水运的有FAS,FOB,CFR,CIF,DES,DEQ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有:EXW,FCA,CPT,CIP,DAF,DDU,DDP 5. 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1)海陆联运2)陆桥运输3)海空联运。 6. 集装箱的定义:是一种运输设备。满足的要求:1)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反复使用。2)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时无需中途换装。3)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5)内容积为1㎡或以上。 7.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形态:1)整箱货FCL(Full Container Cargo Load)2) 拼箱货LCL(Less Than Cargo Container Load) 8.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1)门到门交接方式Door to Door整箱交接2) 门到场交接方式Door to CY整箱交接3) 门到站交接方式Door to CFS整箱接收,拼箱交付4)场到门交接方式CY to Door整箱交接5)场到场交接方式CY to CY 整箱交接6)场到站交接方式CY to CFS 整箱接收,拼箱交付7)站到门交接方式CFS to Door拼箱接受,整箱交付8)站到场交接方式CFS to CY 拼箱接收,整箱交付9)站到站交接方式CFS to CFS 拼箱交接。 9.提单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友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0.提单的分类: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划分:①已装船提单②备运提单2)按照提单的不同抬头划分: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3)按照提单有无批注划分:①清洁提单②不清洁提单4)按照提单运输方式不同划分:①直达提单②转船提单③联运提单④多式联运提单5)按照提单的格式不同划分:①全式提单②简式提单6)按照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①倒

第11章 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

第十一章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 一、单选题 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A、发货人的代理人 B、收货人的代理人 C、承运人的代理人 D、承运人 答案:D 解析:正因为整个运输过程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和多家运输企业,就必然需要由一个运营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履行全程运输责任的前提下做好各区段运输方式之间、各区段运输企业之间在能力、信息、组织、商务等诸多方面的协调,以实现整个运输过程的“高效”、“经济”。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难度:2 2.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货物运输责任是() A、全程 B、自己运输区段 C、实际承运人区段外的区段 D、自己控制区段 答案:A 解析:多式联运人应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即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而且该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难度:1 3.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大都采用() A、分割责任制 B、网状责任制 C、统一责任制 D、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答案:B 解析: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采用网状责任制。1973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均采纳了该责任制。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难度:1 4.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可采取灵活的费用计收方法。目前的费用计收方式主要有( )

A.单一制 B.分段制 C.混合制 D.以上都是 答案:D 解析:近年来,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可采取灵活的费用计收方法。目前的费用计收方式主要有单一制、分段制和混合制三种。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难度:1 二、多选题 1.多式联运的核心内涵主要体现在( )与( )两个方面。 A.效率 B.高效 C.经济 D.责任 答案:AD 解析:多式联运的核心内涵在于实现高效;此处的“责任”,是指多式联运人应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即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而且该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难度:1 2.多式联运的构成条件可概括为() A.一人负责 B.两个国家 C.一份单证 D.一人负责 答案:ABCD 解析:必要条件是应满足的最低条件。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必要条件可概括为“两种方式、两个国家、一份单证、一人负责”。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难度:1 3.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发送( )方面的内容 A.交易管理 B.中转管理 C.交付管理 D.发送管理 答案:BCD 解析: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发送管理、中转管理、交付管理三方面的内容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操作流程

多式联运在中国的发展潜力

多式联运在中国的发展潜力 一、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货物运输”。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化为一体,构成一种连贯的过程,完成国际间的运输。 二、多式联运的优点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在多式联运方式下,不论全程运输距离多么遥远,也不论需要使用多少种不同运输工具,更不论途中要经过多少次转换,一切运输事宜统一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要办理一次托运、签订一个合同、支付一笔全程单一运费,取得一份联运单据,就履行全部责任。由于责任统一,一旦发生问题,也只要找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可解决问题。与单一运输方式的分段托运,多头负责相比,不仅手续简便,而且责任更加明确。 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运时间,降低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多式联运通常是以集装箱为媒介的直达连贯运输,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装箱验关铅封后直接运至收货人仓库交货,中途无需拆箱捣载,减少很多中间环节,即使经多次换装,也都是使用机械装卸,丝毫不触及箱内货物,货损货差和偷窃丢失事故就大为减少,从而较好地保证货物安全和货运质量。此外,由于是连贯运输,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减少在途停留时间,故能较好地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有利贸易开展

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的 发展现状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郝晓章学号:08090445X37 系别:经济与管理系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论文题目: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的 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指导教师:白毅 2012 年03月 06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他们的原产地、生产车间、装配工厂以及消费市场遍布世界各地。在这种情况下,运输过程成为经济全球化的纽带,成为了跨国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整合运输链以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同步协调生产就显得尤为重要。整个运输过程不能被看作是几个孤立的运输服务,而应该作为一个整合的运输服务来满足运输需求,这就促成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出现。 20世纪70年代,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开始起步,1997年国家颁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截至2007年,我国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超过了1亿标准箱(TEU),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从无到有,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特别是基础设施水平大幅改善,标准化建设已经与国际接轨。 国际多式联运作为一种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可整合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通过无缝衔接提高运输效率与质量,符合个性化需求对商品运输的要求,同时也是生产企业应对日趋激烈的全球化竞争的必然趋势。发展多式联运,不仅是国内物流企业应对全球货运市场竞争必须占领的战略要地,而且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全球化的程度。面对“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全球销售”的现代竞争模式,提供“门到门”国际多式联运成为必然趋势。 本课题对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展开研究,这将有利于我们认清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发展的真实现状,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我们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应对策略,这对我国当前发展国际多式联运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状况 王国才在《基于多式联运的国际物流运作模式研究》中认为:多式联运作为国际运输中一种先进的混合运输方式,以其方便、灵活、安全的特点,受到了货主的青睐、承运人的偏好以及政府的扶持,它具有常规分段独运输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据统计,国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多式联运发展现状及趋势 摘要:分析我国多式联运的结构和现状,指出现阶段我国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经验,提出发展多式联运的对策。 关键词: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问题;对策;现状 引言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运输组织形式,目前已成为国际物流全程运输的主要形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比例高达20%,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13%,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在中国仅占2%左右。作为世界上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之一,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必将成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服务需求的关键。针对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落后的现状,有必要对多式联运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多式联运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内陆多式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无论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对多式联运的发展进行了各种探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早在1962年,我国就提出了关于公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联合运输的文件。随后,我又相继提出了关于公路与铁路联合运输、铁路与水路联合运输等相关文件。1989年3月,我国进行了由交通部主持,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国家科委批准的“七五”国家重点项目“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为推动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及多式联运的快速发展起了良好作用。尤其是2000年后,我国加大了与国际多式联运的合作,先后与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多式联运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多式联运成长与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其中,与加拿大的项目,可谓意义深远,我国政府先后从各省市、各研究机构、各企业派出加拿大学习人员达十多期,为我国的多式联运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人才,也为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思路。 近年来,为适应和配合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需要,我国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采用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概念及优缺点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a. 货物托运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的货物是国际间的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a. 货物托运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的货物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b. 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c. 发货人与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定订立相关的多式联运合同; d. 由与发货人订立相关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 e.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且应满足不同运输的需要; f. 全程运输使用单一运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1.手续简便,责任统一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论货物在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承运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运费、办理一次保险,并取得一份联运提单。与各运输方式相关的单证和手续上的麻烦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发货人只须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进行交涉。 由于责任统一,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每一运输区段的分承运人仅对自己运输区段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时间损失,使货物运输更快捷 多式联运作为一个单独的运输过程而被安排和协调运作,能减少在运转地的时间损失和货物灭失、损坏、被盗的风险。多式联运经营人通过他的通信联络和协调,在运转地各种运输方式的交接可连续进行,使货物更快速地运输,从而弥补了与市场距离远和资金积压的缺陷。 3.节省了运杂费用,降低了运输成本 国际多式联运由于使用了集装箱,集装箱运输的优点都体现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一次性收取全程运输费用,一次性保险费用。货物装箱后装上一程运输工具后即可用联运提单结汇,有利于加快货物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人、财、物资源,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这有利于减少货物的出口费用,提高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4.提高了运输组织水平,实现了门到门运输,使合理运输成为现实 多式联运可以提高运输的组织水平,改善了不同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工作,实现了各种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可以把货物从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运到收货人的内地仓库或工厂,做到了门到门的运输,使合理运输成为现实。 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激烈的形势下,货物运输要求速度快、损失少、费用低,而国际多式联运适应了这些要求。因此,在国际上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式联运。可以说,国际多式联运是当前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我国地域辽阔,更具有发展国际多式联运的潜力。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内陆运输条件的改善,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必将蓬勃地发展起来。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多式联运模拟试卷五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多式联运模拟试卷五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多式联 运)》模拟试卷五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输的费用是按()计算。 A.《统一货价》 B.中国铁路《铁路运价规则》 C.中国境内按中铁《铁路运价规则》,境外按当地国家铁路运费 D.《INCOTERMS 规则》 2.在下列哪种交接方式下,运输经营人一般是以拼箱形态接受货物,以整箱形态交付货物?() A.CFS to CY B.CFS to CFS C.CY to CFS D.CY to CY 3.中国铁路国境口岸车站对应境外铁路的规矩是米轨的是()。 A.满洲里

C.集安 D.凭祥 4.根据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采用()。 A.分割责任制 B.网状责任制 C.统一责任制 D.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5.()不是中国与邻国间进入国际铁路联运的路线。 A.图晖线 B.滨绥线 C.湘贵线 D.北疆线 6.中国铁路集装箱运输起源于()。 A.20世纪70年代 B.20世纪60年代 C.20世纪80年代 D.20世纪50年代 7.贸易术语()要求国际运输最后一程一定是陆运。

B.DAF C.FCA D.DDU 8.铁路运输中,按月签订货物合同的合同文件,能够用()代替。 A.铁路货物运单 B.交货单 C.月度要车计划表 D.提单 9.属于中铁的集装箱箱主代号为()。 A.TBJU B.RZDU C.KZTU D.CNTU 10.“新亚欧大陆桥”比西伯利亚大陆桥缩短约()公里。 A.1000 B.1500 C. D.2500 11.国际铁路联运凭运单副本第()向银行

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习题

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习题 业务案例题 案例1 某省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可可豆150公吨,计3000包。货于x年6月16日由华利轮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露天场地,下垫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收货人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代办理进口报关和用铁路运输至某省某市某巧克力厂收货。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进口报关手续,但先后24次向铁路申请车皮未果。货代多次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情况并建议改用水运。至8月18日收货人在电话中称:请酌情处理。8月18日可可豆装上货轮,于20日运抵某市后,经收货人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结果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结果收货人向货代索赔。你对此案持何看法。 案例2 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的一家工业公司。C于x年x月x日持B致A的介绍信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 条件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合同副本上有B公司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湖南某市之字样。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一家具有合法营运的汽运公司(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湖南某市。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具毁。事后C向A索赔。您认为此事A有无责任? 案例3 某轮在航行途中着火,经灌水灭火后统计被火烧毁货物价值1万美元,因施救被水浸坏货物价值2.5万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根据此案例试问(1)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可以成立?(2)被火烧毁的1万美元货物损失应由何方负责?(3)遭水浸泡的损失应由何方负责? 案例4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搁浅,为起浮船舶脱险,舶长命令采取强度倒车,才使船舶退出浅滩,但使用了额外燃料和造成机器磨损。船长宣布为共同海损,并要求上述费用损失作为共同海损分摊。您认为此问题是否合理? 案例5 某轮装运桶装油,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海德森公司。发货人除留存一份提单外,将另一分寄卸货港代理,委托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该轮船长于船到卸货港后,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即将桶装油交给了海德森公司。结果造成发货人收款不着。问您对此案有何看法? 案例6 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000吨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5月1日至1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程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日。B公司开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5月10日止,5月6日船抵受载港,5月12日装船完毕离港。5月10日A公司顺利结汇。问在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何风险? 案例7 某一出口合同规定,装运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信用证上的有效期3月31日。卖方于3月2日将货装上船,并取得3月2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与3月24日持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向银行办理结汇,结果遭到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案例8 我出口去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2000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后,出口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及商检证书向银行结汇,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讹,凭以结汇。后来买方发现商检上的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串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您认为本案,买方提出的赔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9 某轮在满载时可以安全进入XX港,但在空载时因桅杆过高,不能通过桥架。试问该港是否为安全港口?如租船合同中列明该船该航次的卸货港为XX港,船方是否有权拒绝去该港卸货? 案例10 某货代接受货主委托,安排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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