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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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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

一、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3、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4、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5、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7、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8、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9、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10、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1、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9、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4、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5、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6、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五、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六、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1、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2、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3、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4、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5、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6、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7、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8、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

抽堵等作业。

9、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10、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六打六治”内容

1、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2、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3、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4、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5、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6、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九、“五级五覆盖”内容

(一)五级是指: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

(二)五个全覆盖是指:

1、是否制定“党政同责”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是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是否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

4、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定期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组织部门报告,同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

5、是否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6 号)(摘抄)

(一)加强对新泰市、宁阳县、岱岳区、肥城市四个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倾斜监管力量,确保按期完成攻坚任务。确定新泰市楼德镇、宁阳县磁窑镇、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肥城市石横镇四个乡镇(园区)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区域,对四个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管理。一是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分别明确四个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化工专业监管人员。二是加强重点区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集中度,引导、鼓励园区外的企业逐步向四个重点区域搬迁集中,攻坚期满后,四个县市区入住重点区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80%以上。三是开展园区安全评估,2016年6月底前,四个重点区域要完成园区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进一步完善区域产业规划、企业布局、装置安全性、应急救援设施等。四是加强园区一体化管理,四个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完善水、电、汽等公用工程建设,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二)建立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严格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准入管理。泰山区、市高新区不再发展化工建设项目;东平县重点扶持瑞星集团发展;其他县市区不在四个重点区域的新上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原则上不再核准新上设备投资额低于5000 万元的小型化工企业。二是建立小型化工企业退出机制,对危险程度高、能耗高、效益差、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控制水平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生产安全没有保障的小型化工企业,各县市区要列出名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使其有序退出。三是加快人口密集区域企业的搬迁进度。对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加快搬迁进度,2017 年年底前完成搬迁任务。

(三)深化“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对于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和蒸馏蒸发装置尚未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改造的,一律责令暂时停产进行改造,改造完成经县市区安监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按规定需要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企业,经复查确认未进行设计诊断或设计诊断不符合要求的,年底前要重新进行设计诊断。三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尚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必须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年内完成改造。四是要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罐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责任人,工艺变更及检维修方案等重要事项要由企业副总以上负责人签字审批;现场作业必须实行双人操作,一人作业,一人监督;外来施工队伍入罐区作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全程安全管理。五是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和装卸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隔离、隔开、分离”存放的要求,避免禁忌物料混存、混放。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通风、温度、湿度的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严格落实装卸前的查验、核准、登记制度,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

(四)严格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同时要落实以下措施要求:1.重点装置环节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2.检维修作业前要制定详实的作业方案,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现场技术交底等要有记录。3.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副职以上负责人签名确认,签字人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4.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5.对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缺氧封闭、半封闭设施的入口,必须视频监控。6.对节假日、夜间作业,特殊原因需实施检维修作业,厂级带班领导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负责。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7.实行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重大检维修作业前,有关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8.检维修作业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做到“四个必须”(必须查验资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必须教育培训合格、必须现场监护)。9、生产区内所有特殊作业活动都要首先进行风险分析,确认是否涉及危险作业,经企业有关人员签字确认。10、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危险作业检测明细表,对每个作业点(作业区域)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并在有关设备、场所公示检测明细表。11、对于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企业带班领导必须盯靠现场。12、严格限定现场作业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不得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13、实施危险作业签批“实名制”,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明确各级各类危险作业审批的部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肃事故调查和处理。一是要严格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规定上限的处罚。对于安全管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安全大检查和各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提级调查.一律顶格处罚、一律公开通报.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停产整顿。(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5日)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水泥企业法律法规清单

水泥企业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 2.国家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70号)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394号)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 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18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98号) 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6]24号) 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6)《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92号)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36号) 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

最新53法律法规与制度汇总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 度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清单; 3.法规定期更新资料;(企业提供) 4提供宣传资料、培训记录;培训内容;(企业提供) 5.提供传达给相关方记录(文件、函等);(企业提供)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安全法规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职责 1.公司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电、仪各专业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确认,并督促有效执行。 2.公司办公室负责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获取、识别和引用。 (三)获取渠道与识别 1.各职能部门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获取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进行有效性识别。 2.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应对来源、适用性、适用部门、实施时间进行说明,并及时呈报公司总工程师确认。 (四)有关事项 1.各职能部门应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汇总,并按填写清单目录备案。 2.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审,及时识别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3.所有各种法律法规应遵守相应规定,及时向做作业人员或规定范围的相关人员宣贯、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部分)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规部分)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4.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5.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6.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中国消防安全标志 1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 B※ 15. 火灾事故调查管理办法 16.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章程※ 1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8. 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GB 19.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20.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3.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24.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25.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CSDS)※ 27.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2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 2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30. 化工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1. 关于对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3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6. 工厂安全卫生章程 37. 工伤保险条例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 4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全套物业管理制度汇编汇编

员工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不断学习并强化自身的法律修养及道德情操。(二)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事,遵守公司纪律,积极地提高各项服务操作规程的实践性。 (三)员工须保持制服整齐清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努力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四)提供各项服务时,服务用语要规得体,做到微笑服务,对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及时汇报上级。对待住户、访客、同事和各阶层人士,均应以礼相待,保持彼此间良好关系。 (五)不准损坏公司信誉和对公司有欺诈及不诚实行为。 (六)不得有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所有公物不得用于私人方面,不得故意疏忽损坏公司财物,对各物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 (八)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所发出的一切通告。 保安队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明了和掌握物业管理区各种保安设施如:对讲机、警钟、消防器材伸缩门等的操作和效能,熟记报警及公司值班。 三应熟悉物业管理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年龄、家庭成员职业。此等资料必须,不得泄露。 四应有礼貌的询问任何进入物业管理区的来访客人,做好进出入登记,如有怀疑,应与办公室取得联络。如访客携带可疑物品时,更须提高警觉。严禁衣衫褴褛和精神不正常者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在工作当中,不能因为任何原因与客户发生争吵,更不能谩骂、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客户。 六听到住户呼救或发现可疑人员,须立即通知上级并封闭大门及其通道,以等待警方人员到场处理。切勿鲁莽采取行动。 七保安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对于重点安全区域保安要重点巡视,提高巡逻质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八若发生罪案,应采取下列步骤协助破案: (一)立即报案或通知上级,并维护现场秩序直至公安部门到达,遇有伤员(被害人、案犯)应立即抢救和监护。 (二)切勿移动、也不允许他人移动、触摸、践踏现场物品,协助公安部门保留证据,方便调查工作。 (三)向公安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罪案情况,如案发经过,与本案有关人物的相貌、衣着、有关的车牌号及坏人逃走方向等。 九服从命令听众指挥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保洁班岗位职责 一依据操作规程依时清洁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大厅、楼梯、电梯、停车场、雨水井、墙面等公共场所。 二告知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自产垃圾请放入物业公司指定地点,请勿置于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以免影响卫生。 三发现任何影响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利去制止,发现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其他隐患的要及时报告上级。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 适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1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1.1 2009.8.27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 正) 主席令第48号2016.7.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51号2015.1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10.2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05.4.1 2016.11.7第四次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8.5.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6.1 2018.1.1修改施行 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3.20 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4.21 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5.12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2.1 1 / 9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 6 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2.1 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11.1 2016.12.1修改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6.1 9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13号2008.1.1 1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0号修 订 2011.1.8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9.18 13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 14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4.1 15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9.1 1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3.1 2016.2.6修改 1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 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 部门规章 2 / 9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73部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序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 日期 生效 日期 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4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8.262007.10.1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2010.10.142011.1.1 3.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 4.7.192004.10.1 4.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4.1.62004.1.6 5.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 准及评分细则 建住房物〔200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5.252000.5.25 6.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2000年12月北京市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 2000.12.202000.12.2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2004.12.292005.4.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届全国人代常委会2002.6.292002.1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九届全国人代常委会第 二次会议 1998.4.29.1998.9.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10.282009.5.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 2004.8.282004.12.1 1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12.301997.12.30 13.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6.5.131986.7.1 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10.192002.5.1 1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 意见 安监管人字[2002] 1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2.12.182002.12.18 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 AQ/T9002-200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 2006.9.202006.11.1 1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保密管理规定》2000.1.1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2000.1.12000.1.1 18.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1.011993.01.01 19.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1997.01.01 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1.11998.1.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91年第5号令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5.241991.7.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91年第5号令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7.121989.9.1 23.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环发[2003]14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8.262003.8.26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细则》 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2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政策 29.《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2.《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规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解读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授课讲师:刘玉颜(物业半岛分公司经理) 标准课时:7小时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 1、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2、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业主 2、业主大会 3、业主委员会 第三部分前期物业管理与承接验收 1、前期物业管理 2、承接验收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办法 1、物业服务费的构成 2、物业服务的定价制度 3、物业服务费的公示制度 4、物业服务的收费制度 5、物业服务费的酬金制 6、物业服务费的缴费责任 7、物业日常费用的收费制度 第五部分物业室内装修装饰管理 1、总则 2、主管部门 3、一般规定 4、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5、装修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6、申报递交的资料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物业服务的装修规约 9、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10、装修装饰活动的环境影响 11、室内环境质量 12、室内装修的竣工验收 13、室内装修的保修 14、保修项目及期限 15、保修责任的例外 16、一些行为规约的处理规定 17、白蚁防治合同

前言相关的法律法规类型 1、《物业管理条例》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8、《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9、《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0、《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3、《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1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 1、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1.1主体: (1) (2) (3) (4)

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汇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亦陆续密集出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 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产品分类界定 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 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 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 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 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 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 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 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 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 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 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 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 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 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

全国通用 物业法律法规汇总

物业法律法规汇总 一、前期介入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标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铺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规定》(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遗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定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01、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3) 二、土方开挖工程 (3)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 六、拆除、爆破工程 (4) 七、其它 (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4) 一、深基坑工程 (4)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 四、脚手架工程 (4) 五、拆除、爆破工程 (4) 六、其它 (5) 02、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7)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8) 03、关于调整施工现场扣件抗滑承载力设计值(RC)的通知 (11) 04、建质[2009]25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12) 1总则 (13) 2 方案管理 (13) 2.1 方案编制 (13) 2. 2 审核论证 (13) 3验收管理 (14) 4 施工管理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搭设管理 (15) 4.3 使用与检查 (15) 4.4混凝土浇筑 (15) 4.5 拆除管理 (15) 5 监督管理 (16) 6 附则 (16) 05、苏建管质(2007)87号 (17)

01、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6月0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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