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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拾玖期_犯罪形态——重点知识点

第贰拾玖期_犯罪形态——重点知识点
第贰拾玖期_犯罪形态——重点知识点

【壹】未完成形态概述

1.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而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它们都未能完全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总则条文对分则的修正才具有可罚性。

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未完成形态;在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它们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也即是否成立既遂的问题。如果没有达到既遂,那就不构成犯罪。

2.一个标准的直接故意犯罪有如下几个阶段:起意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起意阶段没有刑法意义,它只是一种思想的流露。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行为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结点(不等于既遂)。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终局性停顿,犯罪未遂是在犯罪实行阶段至既遂之间的停顿,犯罪中止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以及实行后至既遂的阶段。

3.形态之间是不可互逆的,成立中止之后就不可能成立未遂、预备和既遂,成立既遂之后也不能成立中止、未遂和预备。

4.刑法并非处罚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的不法和责任程度没有达到值得处罚的程度,实质上不认为是犯罪。三种情况:

(1)罪质严重的未遂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如故意杀人未遂、抢劫未遂、强奸未遂等;

(2)罪质一般的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如盗窃未遂、诈骗未遂等;(3)罪质轻微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如非法侵入住宅未遂、侵犯通信自由未遂等。

一般来说,至于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则极为例外。

5.就基本犯而言,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的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部分是彼犯罪形态。但就加重犯、结合犯而言,犯罪的特殊形态可能只是就加重部分、结合部分而言。

例如虽然作为基本犯的抢劫罪既遂,但作为加重犯的抢劫杀人可能未遂;虽然作为基本犯的绑架罪既,但作为结合犯的绑架杀人可能未遂。

【贰】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特征」

起于预备后、止于实行前、停顿因不能。

1.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一种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不属于刑法打击范围。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犯意表示并没有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法益没有现实的威胁。

|「独立预备罪」

独立预备犯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既遂化。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规定。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

|「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叁】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不同的犯罪,其实行行为是不同的,所以着手的特点也不一样。

2.犯罪未得逞

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就是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是犯罪既遂。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

(1)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未死,就属于犯罪未遂。

(2)具体危险犯。以是否发生了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这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比较常见。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如果行为人刚开始动手破坏就被抓,根本没有产生具体危险,则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3)行为犯。以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它基本上等同于抽象危险犯。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实施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都构成既遂。

行为犯也有未完成形态。行为犯从着手到行为完成也是有一个时间的,在这个阶段中当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例如,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行为犯,但也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这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区别。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于既遂之前。判断的基本立场是“主观说”,即以停止犯罪或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否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想使犯罪得逞)为立场。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

(2)第三人的出现、制止、抓获。

(3)自身能力的不足。

(4)自然力的破坏。

(5)认识错误。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体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迷信犯是绝对不能犯,不可处罚。对于其他不能犯而言,如果一般人在事前觉得有危险,也是相对不能犯,应该以未遂论处。

|「刑事责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肆】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的特征」

1.及时性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或未遂后,不会再有中止成立。

(3)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成立中止。

2.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1)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因此只要消极的不再继续犯罪,就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这种中止是消极中止。

(2)在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还未发生的情况下(实行后阶段的中止),由于行为和结果有一段时间差,此时如果要成立中止,必须积极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中止是积极中止。

(3)釆取的防止措施必须具备有效性。在积极中止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这种积极措施必须是在经验法则上可以高概率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

比较复杂的是在中止行为之后出现了介入因素,由于介入因素导致了犯罪结果。对此情况,应当区分介入因素是否独立导致结果的发生。若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发生为中止,否则应当成立既遂。

3.自动性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常见的自动放弃的情况有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中止。

(3)因为敬畏而放弃,例如,害怕宗教报应,毕竟有敬畏之心是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4)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

(5)基于非即时的法律后果而放弃。(害怕事后被抓而放弃)

(6)发现被害人是熟人而放弃是中止,但若为关系极其密切之人一般为未遂。

|「中止犯的处罚(两种情况)」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伍】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刑法对犯罪既遂的规定可分为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包括举动犯)三种情况。

(1)结果犯(实害结果犯)是指以特定实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以杀死被害人为既遂。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以“控制说” 为主。抢劫罪:取财或轻伤。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害人被控制住脱逃显著困难。

(2)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指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放火罪的危险犯:“独立燃烧” 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达到能独自燃烧的程度(可能烧毁)。

(3)行为犯(又称抽象危险犯)是以行为实施完毕(即具有抽象危险)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以告发行为实施完毕为既遂。举动犯(即时犯)实际上是行为犯中的一种,是行为实施较为短促,一实施即既遂的犯罪,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伪证罪等。

|「犯罪既遂与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结果犯中的实害结果、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抽象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由此,犯罪中并非一有危害结果出现就一定构成既遂。还需要考查危害结果是否是实行行为导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

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涉及财产的数额犯中经常出现一部分数额既遂、一部分数额未遂,连续犯中也经常出现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情况。

对此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未被计入的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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