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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支机构与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doc 10页)(精美版)

保险分支机构与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doc 10页)(精美版)
保险分支机构与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doc 10页)(精美版)

河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河南省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河南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在河南省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

本指引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设在河南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

(三)公司制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制保险中介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依法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并对其履职及培训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保险监管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经营管理能力及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河南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适用核准制。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河南保监局对辖内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对辖内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负责受理,经初步审核后

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适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员,在任命前应由省级保险分公司向河南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在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由省级保险分公司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任职。

保险中介机构任用高管人员,在任命前应由任命机构向河南保监局申请核准或初步审核任职资格。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填表应准确、完整。

第九条申请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管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河南保监局不予受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或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其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条河南保监局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属于核准范围的,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属于初步审核范围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保监会。

第十一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在任职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高管人员职务,无须重新审核,

但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在任命的10个工作日内、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任命的5个工作日内报河南保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高管人员的,需再次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一)从原任职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离职的;

(二)在原任职机构由低级别职务向高级别职务晋升的;

(三)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负责人职责,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章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章程,认真落实监管意见,确保经营决策及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并确保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

(二)主持任职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任职机构年度经营计划及公司决议;

(三)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

(五)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合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

(七)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培养自身的业务能力;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

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系统市级(不包括县级市)以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

年度履职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高管人员出具的年度考评结论及相关意见;

(二)高管人员上一年度接受奖惩情况;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认为应报告河南保监局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高管人员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的特点和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所有高管人员,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任前培训。

任前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基础知识;

(二)保险法律法规;

(三)保险监管政策;

(四)与保险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有关的业务知识。

河南保监局以书面测试形式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高管人员任前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及时向省级保险分公司反馈。对于书面测试成绩不合格的高管人员,各公司应对其继续进行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提交培训情况总结,河南保监局将对其重新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高管人员任职后应继续接受培训。

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监管法律、法规;

(二)保险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保险市场发展情况;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实务;

(五)高管人员应掌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河南保监局直接或委托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河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负责组织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负责组织下属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高管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全年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二条省级保险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应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上一年度高管人员的培训情况。

河南保监局通过测试、检查培训档案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入监管档案。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南保监局建立和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系统记录高管人员信息。

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

(二)行政处罚、保险行业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三)履职、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任职资格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报资料;

(二)考察谈话内容;

(三)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不良记录信息应包括:

(一)任职机构对本人作出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二)非正常原因被任职机构免职的记录;

(三)行业自律组织对本人的处理意见,或对其任职机构作出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处理意见;

(四)监管机构对本人实施的,或对其任职机构实施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行政处罚及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五)司法部门、纪检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征信机构对本人及其任职机构违法违规或不诚信等行为作出的记录。

高管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省级保险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河南保监局。

第二十六条履职、培训信息参见本指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高管人员档案将作为河南保监局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规定或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或报送虚假材料的,河南保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临时负责人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河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2020年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01年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 报告 201*年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01*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0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69.19亿元,同比增长47.78%;实现净利润4.78亿元。截至201*年6月底,超出 全国保险专业领域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99.46亿元,同比增长31.87%;总资产达到149.06亿元,同比增长42.89%。 201*年上半年,保险代理司实现投资业务(佣金)收入39.18亿元,同比增长65.67%。其中,实现财产险业务(佣金)收入25.01亿元;实现人身险业务(佣金)收入14.17亿元。保险代理司实现净利 润1.37亿元。 201*年上半年,保险经纪司实现业务收入24.32亿元,同比增长34.07%。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19.25亿元;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2.44亿元;实现联合银行佣金收入0.37亿元、咨询费收入2.26亿元。保险经纪司实现净利润3.37亿元。 201*年上半年,保险估司实现业务收入5.69亿元,同比增长 13.12%。其中,实现财产险估服务费盈余5.38亿元;实现人身险估服 务费收入约303.93万元;实现其他收入2818.55万元。保险估司实现 净利润0.04亿元。 201*年上半年全国性保险代理(销售)机构业务收入前10名排名 情况 排名1234567

机构名称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司[1]河北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司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司吉林宏大保险销售一站式有限司天勤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司河北诚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司 业务收入(万元) 30113.4815894.367038.562506.431565.58909.58754.8吉林省博亿达相关服务保险代理有限司716.04456.50343.01 9主星联创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司10 山西亿信保险销售服务服务有限司 201*年上半年区域性保险代理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12 机构名称 河北泛联保险代理有限司四川泛华保险代理有限司 业务收入(万元) 5479.925409.654770.483961.893403.483234.683232.813171.732716. 822548.402546.912459.052454.952440.032433.832367.082193.97213 1.072110.832076.02 3广东泛华南枫保险代理极小司45 四川大屯保险代理有限司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新溪洲司 6东莞市南枫佳誉保险代理有限司7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司 8福建泛华信龙岩恒保险代理有限司长9河北泛华安信司长保险代理有限司10111213广州均邦保险代理有限司广州辉信保险代理有限司江苏华邦保险代理有限司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司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岗位说明书(1)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岗位说明书 第一节人员管理室主任 岗位概述 在个人业务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人员管理室的全面工作推动个人业务人力、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岗位职责 ·人员管理室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管控月度计划分解及总结 ·个人业务人力发展推动工作 ──根据人力发展实际情况拟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实施方案 ──为营业单位提供人力发展中所需的人力数据支持、《基本 法》宣导资料等 ──对人力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就人力发展计划的调 整、工作侧重点、应对措施向个人业务部经理提出建议·《基本法》及人员管理相关政策的宣导、落实和追踪 ·负责人员管理室的全面工作 ──敦促、指导、协助本室成员完成岗位工作并对工作质量 进行检查、追踪、管控 ──每月主持召开计划总结例会每周主持召开人力研究通 报会 ──负责对中心支公司、各部门科室的协调沟通积极做好相 关配合工作 ──对本室成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

能与综合素质 ·人员管理工作的创新 ──收集各基层营业单位及人员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流程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品质为业务一线提供有力支持 ──利用人员管理室在《基本法》利益分析、人力数据分析方面的资源深入开发针对不同层级业务人员的培训课题,并组织科室成员及人员管理员编写相关教材 ──根据人力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针对增员系统、转正系统、留存系统、晋升系统、维持考核系统等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分析个人业务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所辖机构人员管理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主持召开人员管理例会做好工作安排及业务指导 ──对人员管理员进行《基本法》、相关管理政策、人员管理工作知识技能及操作流程、电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收集人员管理员关于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信息,先进工作经验的交流、总结与推广 ──直接定级人员的资格审核 ──对人员管理员工作质量进行追踪、管控与评估 ·接待解答个人业务员关于《基本法》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受理个人业务人员关于营业单位、业务主管违规问题的重大投诉。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人力资源制度,贯彻母公司的文化传承,规范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员工分为内勤管理类、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三类。本原则与政策将作为公司内勤管理类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原则、制度的基础和依据。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将由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最终审批公司关于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组织架构与职位体系、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调整,承担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和维护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

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是公司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参与执行机构,参与部门职位的调整与维护、部门员工的薪酬调整与管理、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等。 第六条公司财务内控部将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薪酬预算、发放,以及财务类绩效指标的制定、分解、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职位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议,在经过总经理室研究审核后,审批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对架构内的职位及对应职级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岗 位职级配置,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各类岗位的整体编制计划 ●制订公司SM类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BM类及以下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 方案,报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保险中介自查整改报告

中介业务自查自纠报告 自收到区《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得通知》后,我公司经理室高度重视,并主抓落实,在市分公司得具体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2011年度中介业务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不留“死角”,切实做好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我公司按照《销售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合法、科 学、有效得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2.我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手续费管理办法(暂行)》,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得政策 性农险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二)销售管理系统管控方面 1.合作中介机构均具备监管部门批准得有效资质;营销员全部持有有效得代理资格 证、展业证。 2.合作代理机构、营销员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3.合作中介机构、营销员资质、合同信息就是否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 作规范申请与使用渠道代码与销售人员代码。 (三)中介业务合规方面 经查,在中介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况: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4.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5.虚增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 7.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8.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与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9.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10.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列支佣金。 11.自保业务支付佣金。 12.利用中介业务与中介渠道违法违规得其她相关问题。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公司将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得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健全防范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得快速反应机制与长效机制,推动公司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篇二: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得报告 x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得报告 xxxx公司: 根据xxx公司为加强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等有关要求,xxx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了xxxxx 《关于加强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得通知》(xxxxxxxxxx号)及《关于201x年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得通报》(xxxxxxxxx号),xxxxxxx公司《转发xxxxxxxxx关于加强xxxxxxx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得通知》(xxxxxxxxxxxx号)与《转发xxxxxxxxx关于xxxxx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得通知》(xxxxxxxxxxx号)等有关文件,积极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并针对xxx公司中介业务现状,制订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小组 xxxx公司已成立以分管副总xxxx为组长得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布置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就中介业务管理及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 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3、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咨询或疑难问题。

2020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01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01*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状况报告 201*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保险业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体情况 截至2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4家,同比增加4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91家,保险经纪机构416家,保险估机构315家。全国专业人才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10.72亿元,同比增长21.94%;总资产 170.94亿元,同比增长25.77%。 201*年,全国保险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909.8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专业中介机构顺利实现业务收入150.65亿元,同比增长26.37%。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政府机构保险专业领域 代理机构经营情况 201*年,全国寿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29.72亿元。 其中,实现财产险保险金额收入388.69亿元;做到人身险保费收入141.03亿元。 图1:201*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构成情况 201*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业务(佣金)收入81.53亿元,同比增长29.23%。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53.10亿元;实现 人身险交易佣金收入28.43亿元。(二)保险经纪专业机构经营情况201*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380.10亿元。其中,实现裂 稃保费收入307.42亿元;顺利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61.97亿元;实现 再保险业务类保额收入10.71亿元。 图2:201*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构成情况

201*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业务收入55.48亿元,同比增长26.21%。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42.37亿元;实现人身险交易佣金 收入7.06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佣金收入0.73亿元;实现咨询费 收入5.32亿元。(三)保险估机构经营条件 201*年,全国保险估机构实现自营业务业务收入13.64亿元,同 比增长12.17%。其中,实现财产险估服务费收入12.90亿元;实现人 身险估服务费盈余0.07亿元;实现其他收入0.67亿元。 扩展阅读:201*年保险健康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01*年保险专业专业机构经营情况报 201*-03-06 【字体:大中本人】【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体情况 截至201*年底,全国中介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4家,同比增加4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相关机构3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 代理机构1791家,保险经纪机构416家,保险估机构315家。全国保 险专业保险机构注册资本110.72亿元,同比增长21.94%;总资产 170.94亿元,同比增长25.77%。 201*年,全国保险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收入909.8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50.65亿元,同比增长26.37%。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精经营状况()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 情况 201*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同时实现保费收入529.72亿元。 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工资收入388.69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41.03亿元。 图1:201*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的利息收入收入构成情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岗位说明书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岗位说明书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岗位说明书 第一节人员管理室主任 岗位概述 在个人业务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人员管理室的全面工作推动个人业务人力、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岗位职责 ?人员管理室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管控月度计划分解及总结 ?个人业务人力发展推动工作 ——根据人力发展实际情况拟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实施方案 ——为营业单位提供人力发展中所需的人力数据支持、《基本 法》宣导资料等 ——对人力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就人力发展计划的调 整、工作侧重点、应对措施向个人业务部经理提出建议?《基本法》及人员管理相关政策的宣导、落实和追踪 ?负责人员管理室的全面工作 ——敦促、指导、协助本室成员完成岗位工作并对工作质量 进行检查、追踪、管控 ——每月主持召开计划总结例会每周主持召开人力研究通报 会 ——负责对中心支公司、各部门科室的协调沟通积极做好相 关配合工作

——对本室成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与综合素质 ?人员管理工作的创新 ——收集各基层营业单位及人员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流程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品质为业务一线提供有力支持 ——利用人员管理室在《基本法》利益分析、人力数据分析方面的资源深入开发针对不同层级业务人员的培训课题,并组织科室成员及人员管理员编写相关教材 ——根据人力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针对增员系统、转正系统、留存系统、晋升系统、维持考核系统等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分析个人业务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所辖机构人员管理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主持召开人员管理例会做好工作安排及业务指导 ——对人员管理员进行《基本法》、相关管理政策、人员管理工作知识技能及操作流程、电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收集人员管理员关于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发展情况及存在 问题的信息,先进工作经验的交流、总结与推广 ——直接定级人员的资格审核 ——对人员管理员工作质量进行追踪、管控与评估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2009-01-07 17:01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协助公司领导贯彻国家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代表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与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 第六条负责审核公司发文文稿,对各种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负责公司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第八条负责管理公司文书档案; 第九条负责制定公司政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负责公司的新闻发布和形象宣传工作,组织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负责编写公司信息及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电脑设备除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及其它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负责拟制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十九条协助业务部对员工招聘、考核、续聘、解聘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与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员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负责对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员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部职责 第二十五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保费收入、财务收支等计划,并提出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负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完成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公司机关行政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业务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负责贯彻执行保监会有关业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编制公司中长期业务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七条负责保险市场的调研分析,制定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负责审核重大的代理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九条负责组织代理人的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分析评定; 第四十一条接待保户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协助营业部制定业务管理细则;

保险中介术语

保险中介术语1、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insurance intermediary 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保险销售、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投保方案安排、风险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代理查勘及理赔等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服务费的个人和单位。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直接保险经纪direct insurance broker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单位。 保险公估人loss adjuster 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鉴定、勘验、估损或理算业务的单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corporate insurance agent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sideline insurance agent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独立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 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专属代理人captive agent 仅接受一家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理赔代理人claim agent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货物的检验、索赔计算、赔款支付、追偿和处理损余物资的单位。 索赔经纪人claim broker 代表索赔人提交索赔申请并在理赔过程中代表索赔人的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insurance salesperson 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2 中介服务 2.1 一般概念 保险中介服务insurance intermediary services 保险中介向保险交易双方提供的保险业务咨询、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风险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代理查勘及理赔等业务活动。 保险中介保险建议书insurance proposal by insurance intermediary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基于对客户需求的初步了解,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转嫁策略的建议。 保险中介代交保费premium collection and payment by insurance intermediary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收取的,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险中介保费账户insurance intermediary premium account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设置的专门用于反映代收、代交保费状况的账户。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总结

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总结 一般公司都会要求员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的,那么,以下是XX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供大家阅读参考。篇一:一年来,XX保险XX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千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而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作年度工作总结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XX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岀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

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 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 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 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岀成绩、见效益。业务管理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一年来,我多次组织形势动员会、业务研讨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大家学知识、找经验,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巧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保监会

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基本情况与特点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为英国。二是以代理为主,典型国家为日本。三是代理、经纪并存,典型国家为美国。 (一)英国保险中介市场。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明确规定了运营资本最低金额,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三是注册委员会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 英国采取了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的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二)日本保险中介市场。日本1996 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 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其后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仍占绝对主导地位。日本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素质,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作用。 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都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金融厅注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生命保险营销人制度。营销人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营销员与公司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日本的财产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店制度。截至2004年末,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损害保险代理店分为4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三)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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