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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妇女婚姻问题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妇女婚姻问题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妇女婚姻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妇女婚姻问题

姓名:江晶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专门史

指导教师:雷家宏

2010-12-02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婚姻问题作为中国古文化的一个重要领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而古代妇女的生活空间主要局限在婚姻中,婚姻问题便理所当然的成为其生活中一个重要方面。人们以往对宋代女性的印象,总认为她们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在家没有说话的地位,没有财产权,其实不然。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托,考察宋代妇女的婚姻问题,进而探求形成这一问题的深刻根源,希望从中得出某些启示,为研究宋代婚姻中妇女的实际生活状况和真实地位提供借鉴。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两宋妇女的再嫁问题。妇女再嫁是非常自然的、普遍的,考诸史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关妇女再嫁的记载不胜枚举。此部分从不同角度对其再嫁进行仔细剖析,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宋女再嫁普遍存在的事实,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宋女再嫁的背后藏在很多不为人知的因素,有待我们去仔细挖掘。第二部分是两宋妇女的财产权。无论是从父家获取财产,还是在夫家继管遗产,寡妇都有继产之实,说明妇女在家族和婚姻中都还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第三部分两宋妇女的家庭地位。宋代往往被看作是妇女地位下降的转折点。本部分则从支配妆奁、主持家政两方面考察了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我们必须承认她们在财产、婚姻方面仍有一定的权利,又不可对此估计过高。

总之,虽然两宋是理学产生并逐渐确立的时代,但我们必须承认对理学的认识失之偏颇和断章取义,因为这些理论在当时社会上还没发挥太大的影响力,只是在理论和思想上显示着妇女地位的开始沦落。因此宋代妇女地位并不像有些学者们所说的那样急剧恶化,宋代也并不是妇女地位变化的转折点,如果说一定要给这一时期的妇女地位下一个断言,我们只能说这是一个妇女地位变化的过渡时期,它为以后明清时期妇女地位的狂落做了理论上的构建和铺垫而已。

关键词:婚姻问题;再嫁;财产权;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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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Marital problems have been alway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problems,which is also a significant aspect of ancient Chinese culture.But at ancient China,females’life space was limited primarily to the family,there are no doubts that marital problems became a main part of their lives.People have the view that females at Song Dynasty always stayed at home without speech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actually it is not true. This paper based on“Compilation of Just Verdicts by Famous Judges”,attempts to analyze the Song Dynasty female’s marital problems from law history angle,then explores this deep roots of the issue,and draw a lesson from it,so as to maintains and improves feminine legal status by provide historical law culture support.

This paper has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mainly discusses females’remarries of Song dynasty.Females’remarries were very natural and universal at that time.There are many history records about females’remarries.This part analyzes females’remarries from different angles.First we must affirm the fact that Song Dynasty females’remarries universally existed.Meanwhile,we must realize there are several unknown factors behind this phenomenon,waiting for us to deepen.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Song Dynasty female’s property rights.Whether widows obtained property from their father,or inherited the inheritances from their husband,widows at Song Dynasty had inherited property rights. They still had status and rights at family and marriage.Society and laws give them many freedoms.We should say that females at Song Dynasty also enjoyed some rights and status at family and marriage.The third part is about Song Dynasty female’s status at home. Since the patrilineal clan society,ancient China females'status has gradually dropped. People always regard Song Dynasty as the turning point of females'status dropping.This part analyzes Song Dynasty females’marriage status from controlling trousseau and managing household affairs.We must acknowledge that they had some rights at property and marital aspect,but can not overestimate about it.

In a word,although Neo-Confucianism was produced and gradually established at Song Dynasty,we must admit there are some bias and misunderstanding to Neo-Confucianism.These theories had not played important roles at that time,but symbolized females’status has dropped from theory and idea aspect.Therefore,females’status of Song Dynasty was not suddenly worsened as some scholars said.Song Dynasty is also not the milestone of females’status changing.If we must draw a conclusion about females’status of this period.we can only say that this is a transition period of females’status changing,which has made theory preparation for females’status declining at Ming and Qing Dynasty.

Key words:marital problems;remarry;property rights;household status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

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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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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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课题意义

维护女性的婚姻自由和财产权,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是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理学产生并逐渐确立于宋代,“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广为流传,使得宋代妇女的婚姻问题备受关注。婚姻问题作为中国古文化的一个重要领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而古代妇女的生活空间主要局限在婚姻中,婚姻问题便理所当然的成为其生活中一个重要方面。将婚姻作为中心问题,可以更多地从女性角度来观察家庭生活。《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是宋代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所汇集的大量判词,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反映了宋朝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状况,为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法制史、经济史、社会史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史料①。本文从现有史料入手,从法史角度,以婚姻、再嫁、财产关系、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为线索,以《清明集》为依托,并结合其他相关文献,对宋代妇女享有的权益问题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考察与探讨,进而探求形成这一问题的深刻根源,希望从中得出某些启示,为研究宋代婚姻中妇女的实际生活状况和真实地位提供借鉴。

2)研究现状综述

《名公书判清明集》,又称《清明集》或《清明录》,现存有南宋刻本与明隆庆三年盛时选刻蓝印本。陈智超先生的长文《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对《清明集》的版本源流及其史料价值作了充分而具体的研究。以明本与宋本相较,可以明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是:①凡内容相同的类,各篇的顺序是一致的。该书收录十四卷::卷一、二为官吏门,卷三为赋役门,卷四、五、六、七、八、九为户婚门,卷十为人伦门,卷十一为人品门,卷十二、十三、十四为惩恶门。②宋本最后一篇雇赁类的《卖过身子钱》缺一页,明本此篇也有缺文,所缺字数和宋本完全相同。不同点:①版式、字体不同。②正

①《清明集》附录7《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明公书判清明集介绍>》,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45—6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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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文字不一致。③宋本所收判语作者为28位,而明本所收有在28位之外者,有可能是辑录时疏忽所导致。陈智超先生对《清明集》所作研究,给学者们指明了方向,并引起学界对此书的更多关注。

婚姻问题作为中国古文化的一个重要领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近些年来史学家们针对宋代婚姻问题,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各个方面作了研究探讨,研究成果渐趋成熟。代表作品有吕思勉《中国婚姻制度史》①、陶希圣《婚姻与家族》、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②、陈顾远《中国婚姻史》③等一批开拓性的作品,尤其是张邦炜在宋代婚姻史研究上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专著《婚姻与社会·宋代》④全面论述了宋代婚姻制度及婚姻观念,评述其变化及特色,并分析了其成因及影响;他的《宋代婚姻家庭史论》⑤是他多年婚姻史研究成果的集成,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研究婚姻史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在宋代妇女再嫁方面,普遍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宋代社会是风俗制度的一个转变时期,妇女改嫁则自然而然成为社会禁忌;另一种观点是理学未能真正深入人心,更不用说占据统治地位了,理学家们提倡贞节的主张,并不能起到左右社会舆论,妇女的再嫁现象较为普遍。近些年来研究者们大多赞同后一种观点。这方面的研究作品不少:有唐代剑的《宋代妇女再嫁》⑥、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的探讨》⑦、吴宝琪《宋代的离婚与妇女再嫁》⑧等文都是宋代妇女贞节观念宽泛论的代表。特别有价值的是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的探讨》,此文是研究宋代社会妇女再嫁问题的一部资料特别翔实的著作。该书最大特点是资料丰富,列举了大量史料进行论证,并对婚姻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此书是研究古代婚姻史不可或缺的著作。

在宋代妇女财产权研究方面,国内外相关专文或专著论及较少,但与本课题相

①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②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③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④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⑤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⑥唐代剑:《宋代妇女再嫁》,《南充师院学报》1982年第3期。

⑦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宋代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⑧吴宝琪:《宋代的婚姻》,《历史知识》198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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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研究成果还是有一些。邢铁《家产继承史论》①、唐自斌《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与婚姻权利问题》②、宋东侠《简述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③和《宋代厚嫁述论》④、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⑤、张晋藩与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代法制》⑥、薛岳梅和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⑦、黄启昌和赵东明主编《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⑧、周海宁《浅谈宋人厚嫁的益处》⑨、陶建荣《从宋元话本看宋代妇女婚姻状况》⑩等著作中的财产继承部分都涉及到了宋代妇女的财产权,这些研究成果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其中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11一书从嫁妆的内容、妻子对嫁妆的控制、嫁妆为什么会成为家庭纠纷等方面对嫁妆做了全面的分析。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12对在室女与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和地位、寡妇的改嫁有其独到的观点。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13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和支配权做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分别从女子对父家财产的继承、随嫁财产的转移、寡妇财产权益的得失三个方面对宋代女子的财产权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宋代妇女仍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和处置权。

在法律上,宋代妇女家庭地位怎样?与宋代以前各代相比有何变化?姚红《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14指出宋代妇女有一定的财产权、继承权,进而分析了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并不像想象中那么低。刘春萍《南宋婚姻家庭法规中妇女地位刍议》15将南宋妇女的财产权与北宋的进行对比,得出南宋妇女的财产所有权比北宋有所突破,其家庭地位有所提高。此外,贾贵荣《宋代妇女社会地位与

①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②唐自斌:《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与婚姻权利问题》,《求索》1994年第6期。

③宋东侠:《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④宋东侠:《宋代厚嫁述论》,《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⑤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⑥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⑦薛岳梅、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⑧黄启昌、赵东明主编:《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文史博览》2006年版。

⑨周海宁:《浅谈宋人厚嫁的益处》,《黑龙江史志》2009年版。

⑩陶建荣:《从宋元话本看宋代妇女婚姻状况》,《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版。

11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2〔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宋史研究集刊》1998年版。

14姚红:《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

15刘春萍:《南宋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妇女地位刍议》,《求是学刊》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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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贞节观的产生》①一文分别从妇女是否拥有婚姻自由权、在男方死后女方是否拥有离婚自主权两方面来考察,他得出女性仍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寡妇再嫁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综上所述,有关宋代婚姻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尤其是有些学者能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对以往的某些定论提出令人信服的质疑,使研究突破了局限。然而,由于目前有关中下层社会婚姻问题的研究较少,有关此类问题的专著也还欠缺,因此有些问题还有待于史学工作者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3)本文的研究重点

近十年来,有关宋代婚姻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写作思路也各有不同,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使用的资料以《清明集》为主,并结合其他相关文献,宋人的笔记小说和文集著述,宋代的律令典籍等有用资料为辅。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宋代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所汇集的大量判词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由身为士人的判官撰写(但当事人都是生活中各阶层的普通人),这些判词突出阐明了一些封建正统法律规范,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和司法官吏极力维护封建宗法秩序与伦理道德,借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反映了宋朝社会的理学教条对法律和司法审判的渗透,是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中后期法制史、经济史、社会史的珍贵史料。

那么书判这种文体是如何演变而来的呢?在唐代,身,言,书,判是选择官吏的四项标准。《新唐书·选举志下》:“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这里的“书”指书法,“判”才相当于宋代的书判。从北宋到南宋出现了两种新的现象:其一是一些士大夫将前代明敏断狱,平反冤狱的记载汇集成书;另一现象是部分士大夫将自己的判词收集保存或是编入自己的文集。这两种现象到南宋中后期便合二为一,汇编成《清明集》刻印出版,以供为官者判案参考,它是风气转变的产物。所谓的“清明”是就封建地主阶级的立场而说的,看他是否严格执行宋朝的法律,维护封建国家的利益,借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

①贾贵荣:《宋代妇女社会地位与二程贞节观的产生》,《山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本文之所以选择以《清明集》为依托来探讨宋代妇女婚姻问题,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点:

①从判词内容上看,《清明集》一书共十四卷,其中有六卷都是户婚门,基本上占了全书的一半,案情涉及乱伦,确定婚姻的合法性,在室女、出嫁女和寡妇对嫁妆和家产的诉讼,寡妇要求立继和处理其他家庭事务的权力等。甚至书中的其他卷也涉及了以婚姻为中心的有关当时家族关系的判词,这就为讨论婚姻问题奠定了基础;

②《清明集》里有二百多件呈报到官府的家庭纠纷案,每一个案例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过的具体事实,其当事人是生活中各阶层的普通人,判词后还载明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凡是经官诉讼的,都是由于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因而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就为讨论提供了针对性;

③《清明集》中提供的每一个书判都是由诉讼双方的讼词和官府的查证组成的,都援引有关的法律条文,并载明了司法官员如何根据事实援引法律条文,以及最后是据何判决,并表明他们对该案和当事人的态度。它提供的珍贵的法制史料为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提供了依据,保证其真实性。

与此同时,文章引用大量典型的婚姻案例,使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更容易为人理解,增强论文的可读性,也力求在资料利用的深度上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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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妇女再嫁:从法律、观念到实践的考察

1.1宋代妇女再嫁判例考察

一位没有男人的女人是不完整的,固然守贞节是完美的、理想的,但是再次结婚也是命中注定的,因此妇女再嫁是非常自然的、普遍的,考诸史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关妇女再嫁的记载有很多,可谓俯拾皆得,这些记载中,上至宗室皇后、公主,下至宫宦及平民女性改嫁的例子不胜枚举。

关于宋女再嫁的例子,见于史料记载的比较著名的有:

真宗刘后“始嫁蜀人龚美,美携以入京,既而家贫,欲更嫁之。”①

“李观察,士衡之孙,左侍禁化先者。少好神仙事,父母强令娶妇,遣行人议曹氏之女。及礼席之日,曹氏已入门,化先踰垣而走。曹氏复归。后曹氏选纳为后,慈圣光献是也。”②仁宗光献皇后先嫁于李氏,因李氏逃婚,后入皇宫。

《宋史·公主传》载:太祖妹秦国大长公主,“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国长公主,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赐第兴宁坊。”太祖之女先嫁米德福,夫死后嫁给高怀德③。

《东轩笔录》记载王安石帮其儿媳择婿一例,“王荆公之次子名雱,为太常寺太祝,素有心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又与其妻日相斗閧。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王安石同情儿媳,亲自为她择婿④。

“仲淹二岁而孤,母更适长山朱氏,从其姓,名说”。范仲淹并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反而对嫁母和继父都讲孝道⑤。

再嫁与守节女子所占的比例是很难统计的。张邦炜先生专门统计了《夷坚志》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6景德元年正月乙未,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25页。

②王巩:《甲申杂记》,《笔记小说大观》第2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版。

③脱脱:《宋史》卷248《公主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8771页。

④魏泰:《东轩笔录》卷7,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7页。

⑤脱脱:《宋史》卷314《范仲淹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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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记载宋代妇女改嫁的案例多达61例,改嫁者55例,三嫁者6例。而且这些案例中有41例能够确定改嫁时间,明确属于北宋的改嫁者只有4例,而属于南宋的则有37例之多,可以说尽管理学在南宋时期已经逐渐确立,但其社会影响力并不大①。宋代妇女改嫁者比比皆是,考宋旧史,居然仅仅挑选出43位烈女,这其中还有些并非是贞女,如妓女毛惜惜。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载妇女改嫁的案例不少,三嫁的就有4件,占了总数的1/4。如卷十三《妄论人据母夺妹事》中朱千三的母亲阿孙再嫁祝千二,其妹妹先嫁于郑廿九,再嫁祝万五②。

1.2宋代妇女再嫁之原因剖析

1.2.1理学并未被人们所普遍接受

宋代以程颐、程颢和朱熹为首的理学家们对女子提倡贞节,极力谴责妇女再嫁,对男子也提出了“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③。程颐的名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④成为统治者提倡贞节的标语,这句话虽是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连程颐自己也觉得这句话过于苛刻,以至于他同样也说:“出妻令其可嫁。”⑤可见他并不一概否定妇女再嫁。有一案例写到:“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⑥以对待女性的态度而言,与他同时的士大夫大都是宽容的。司马光也不完全反对妇女主动离婚,否则他也不会提出“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⑦。他强调以“义”作为夫妇和睦的首要条件,并不非难义绝而离者。

尽管理学家们非难寡妇再嫁,然而自己家族中都难以做到。如程颐的外甥女丧夫之后,其父亲程珦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嫁给他人,程颐非但没有阻止,

①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第3章第1节。

②《清明集》卷13《妄论人据母夺妹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99页。

③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22下《附杂录后》,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1页。

④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22下《附杂录后》,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1页。

⑤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18《伊川先生语四》,第243页。

⑥《清明集》卷9《婚嫁皆违条法》,第352页。

⑦司马光:《家范》卷7《夫》,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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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称赞这是关怀晚辈的行为①。既然连理学家们自己都不能厉行,又何以要求别人来接受这荒谬至极的说教呢?在宋代,朝廷上有不少重要官员都不大认同程颐、程颢关于道德伦常的一些言行,并且公然与之对抗。理学时常受到许多学者的非难和抨击,被认为空洞而不切实际,他们便提出与理学说教截然相反的观点。如著名的改革家王安石提出“伯鱼妻改嫁”说②,就为女子再嫁提供了依据,还亲自为儿媳择婿。南宋宁宗时期,韩侂胄更一度将理学打成伪学,认为理学只不过是理学家“假其名以欺世者”③的工具。他们始终认定寡妇再嫁是理所当然的事,并没有要寡妇守节的观念,反而在自己的宗族内部倡导寡妇再嫁的风气,并且以实际行动表达着怜寡惜孤的人性思想。至于平民百姓们更是不仅不按理学家们的那套说教行事,反而以实际行动加以抵制。

如果说宋代社会是风俗制度的一个转变时期,那么妇女改嫁自然成为社会禁忌,这其实是夸大了理学在两宋社会上所起的支配作用。事实上,宋人不仅在理论上为妇女改嫁制造舆论,而且在实际行动上支持妇女再嫁。其中有资助妇女改嫁者,有求娶乃至争娶改嫁妇者,有支持亲属改嫁者,亦有对改嫁母极力尽孝道者。被誉为“非道非义,一介不取”的理学家邹近仁,其母再嫁童氏。他并不以此为耻,反而“涉江访之”,“谋奉以归”,只因为“其生母不可,乃出金以奉母”④。又如王氏改嫁许文进,并将其义子许万三养大。许万三却“纵其妻阿戴悖慢其姑,又将鹽筴席卷而去。”就算王氏再嫁,她始终是为人之母,难怪判官感叹道:“谁无父母,谁无养子,天理人伦,何至于是!”杖打许万三八十棍,并责令许夫妇与王氏同居侍奉王⑤。景祐年间,仁宗诏令:“自今(官员嫁母亡)并听解官,以申心丧。”⑥于是官员们为嫁母解官服丧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了。“《礼》不著嫁母之服,而律令有之,或者疑其不同。以予考之,《礼》于嫁母,虽不言亲,而独言继,又著出母之服焉,皆举轻以明重,而见亲母之嫁者尤不可以无服。与律令之意,初不殊也。又于为父后者,

①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12《先公太中家传》,第651页。

②参见俞正燮:《癸巳类稿》卷3《子思之母为庶氏义》,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③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下《道学》,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69页。

④黄宗羲:《宋元学案》卷74《慈湖学案·慈湖门人·邹近仁》,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第2494页。

⑤《清明集》卷8《背母无状》,第294—295页。

⑥《宋史》卷125《礼志二十八》,第29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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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言出母之无服,而不及嫁母,是亦举轻以别重,而见嫁母之犹应有服也。”①宋人对妇女改嫁的态度和行动,强有力地说明了宋代礼教束缚并不像想象中那么严格。

不过,由于朱熹等理学家的大力提倡,理学在南宋后期的影响渐成,节义之说广为流传。但直至宋终,程朱思想未能真正深入人心,更不用说占据统治地位了。理学家们提倡贞节的主张,并不能起到左右社会舆论,主导人们价值观念取向以及改变时代风气的作用。

1.2.2从实用主义的需要出发支持妇女再嫁

为了解决寡妇守节时实际生活中的诸多不便,于是便产生了让寡妇在夫家招接脚夫的办法。接脚夫俗称“招夫养子”、“坐产招夫”、“上门郎”等等,它类似女儿招夫入赘,不过这是在夫家招一个男子上门,这个男子通常要改从寡妇前夫的姓氏,主要目的是为亡夫延续香火,传宗接代。接脚夫可以帮助寡妇养育前夫的遗子,侍奉公婆,还可增加劳动力,承担生产生活义务,而寡妇自己仍然享有户主权。这是寡妇再嫁的有利方式。

《清明集》中关于接脚夫的记载颇为丰富:

卷八《背母无状》中“王氏以夫亡子幼,始招许文进为接脚夫”②。卷六《争田业》闾丘绍死后,他的妻子阿张奉婆婆阿叶之命,招胡哲做接脚夫,以此来帮助自己侍奉婆婆,抚养幼孙③。卷八《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丁昌的寡妻阿甘与一个3岁的养子生活艰辛,无奈便招了个接脚夫,相濡以沫。判官认为“妇人无所依倚,养子以续前夫之嗣,而以身托于后夫,此亦在可念之域,在法初无禁绝之明文”。这说明接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④。还有一个案例说,刘氏有三个孩子,最大的也不过十余岁,他死后留有丰富家产。“刘之妻以租税且重,全无所依。夫既葬,村人不知礼教,欲纳一人为夫,俚语谓之接脚。村之豪儒,以焦生块然,命媒氏于刘之妻言之,刘妻知焦生于州县熟,许之。未半岁,纳之为夫”⑤。又如都昌妇吴氏,无子寡

①朱熹:《朱文公文集》卷84《题不养出母议后》,四部丛刊本。

②《清明集》卷8《背母无状》,第294页。

③《清明集》卷6《争田业》,第177页。

④《清明集》卷8《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第273—274页。

⑤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卷5《焦生见亡妻》,丛书集成初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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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事姑尽孝,而“姑老且病目,怜吴孤贫,欲为招婿接脚,因以为义儿”①。可见从情感上人们还是十分同情孤儿寡母,并不以改嫁为耻,反而主动为寡妇寻找接脚夫。不过,法律也对接脚夫的条件有所限制,“在法有接脚夫,盖为夫亡子幼,无人主家设也”②。如果不符合夫亡子幼,无人主家的规定,则不能算作接脚夫。下面以《清明集》中的两个案例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卷九《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陈师言的后妻徐氏改嫁陈嘉谋,当时陈的孩子都已过三十岁,“亦何用陈嘉谋为哉?”“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是嫁之也,非接脚也”③。卷九《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赵氏先嫁魏景宣,景宣死后,便改嫁刘有光,更以接脚为名,鹊巢鸠居,名正言顺的占据魏景宣的房屋。但知县认为魏景宣“非无子孙,且其屋系同居亲共分,法不应召接脚夫”。所以赵氏名为招接脚夫,实为改嫁刘有光④。

无论是改嫁,还是守节,都不是由寡妇一个人决定的,要受到族人的左右,更要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时代,男人是家庭的顶梁支柱,承担着维持家庭生活的重担。妇女失去了丈夫,因无地少地而无经济来源,断了一家的生计,生活无着落,无依无靠,尤其是下层的民户,夫妇本没有多少财产,而丈夫死后,丧葬又要花掉家资的一部分,为此丈夫去世后,遗孀遗孤生活立陷困境的为数真不少,为此父母或舅姑们出于生计的考虑,往往支持寡妇再适他人。毕竟填饱肌肠远比守节重要得多,“肌肠雷鸣无可奈,礼法虽存何足赖”⑤。据书中记载,“守节嫠妇过三、五年或一、二年者,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之改节”⑥。这反映出宋人求实精神的加强。

寡妇守节不改嫁,独自承立亡夫的门户,既要上养公婆,又要下抚子女,一个人承担起家里全部重担,实在是责任重大。不仅如此,还时常会受族人及其他人的挤兑、欺凌,给寡妇的生活雪上加霜。从寡妇自身考虑,从此将独守空房,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精神上都将备受折磨。这种孤独与无助足以支撑寡妇顶住外界的闲言碎语,抛弃烈女的虚荣,去追求现实生活。

①洪迈:《夷坚志》补卷1《都昌吴孝妇》,第1554—1555页。

②《清明集》卷9《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第296—297页。

③《清明集》卷9《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第296—297页。

④《清明集》卷9《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第353—356页。

⑤吕南公:《灌园集》卷4《贫妇叹》,四库全书本。

⑥《嘉靖河间府志》卷7《风土志·劝俗》,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影印宁波天一阁嘉靖本。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总之,嫁去新夫家也好,招接脚夫也好,夫家尊长亦关心并支持寡媳再嫁,对其是否守志并不介意,考虑的仍是寡妇的生活问题,故为之择夫另嫁,表明了实用主义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宋人对寡妇改嫁的态度。

1.2.3两宋妇女的再嫁权并不充分

《清明集》中关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颇多,不过绝大多数都是直系家属强迫已嫁女提出的:在“女嫁已久而欲离亲”一案中,“王显宗破荡不检,屡遭刑罚,聂懿德以其玷辱门户,遂欲离亲。其说固未为不是,但婚姻重事,所贵谨始,纔是纳采,已不可悔,况成婚已越十九年之久乎!”“况据其女所供,自称夫妇和睦,如此则是欲离者聂懿德也,其女固不愿也”①。“妻以夫家贫而仳离”一案中丘教授高中后,门户改变,而黄桂不善营运,家道中落,丘教授便迫其写离婚书,夺回妹妹及其五个女儿②。又如“官族雇妻”中,吴子晦不能自立,穷困潦倒,仅靠妻子陈氏做针线活来维持生计。雷司户便诱导吴子晦将陈氏受雇于他,陈氏的母亲向官府提出诉讼,判官判决“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由母亲将陈氏领回,合从母亲改嫁③。从这类判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已嫁女的直系家属基本上不去顾及当事人是否想离婚的想法,仅凭女婿无用,有辱门户,便将一对对和睦夫妇活生生的拆散,这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已嫁女的真实意愿。宋代妇女再嫁者虽多,但是能够真正拥有再嫁自主权的却很少,许多妇女都并非心甘情愿的再嫁,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再嫁更是被迫无奈、走投无路才做出的艰难抉择。

寡妇守节可以分到夫家财产,这也会成为夫族兄第及亲长排挤与反对的原因,而被迫离开夫家,无可奈何地再适他人。如“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中,黄延吉死而无子,两兄一弟中只有延珍有三个儿子,不过延吉与延珍素来不谐,不相往来,就连延吉死时,延珍父子却袖手旁观,无一人前来吊慰。于是,仅仅二十三岁的节妇阿毛誓不再嫁,并选立表姑寥氏次子法郎为嗣。十八年后,延珍之子黄汉龙遂起吞谋之心,“以祖宗积累制难,而外姓得以坐占”为由告至官府,想逐去嗣子以

①《清明集》卷10《女嫁已久而欲离亲》,第379—380页。

②《清明集》卷9《妻以夫家贫而仳离》,第345—346页。

③《清明集》卷10《官族雇妻》,第382—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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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为了夺取遗产,竟然厚颜无耻的污蔑阿毛,称其“寡妇守节只为贪恋亡夫财产”,“若谓其恋黄氏之家业,则七千之税,初不为富,天下岂无过此者乎?”可以看出那些怀有不轨之心的夫族为觊觎财产,并不欢迎寡妇守节,恋产等闲言碎语无形的又给节妇制造了压力。大家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寡妇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个人利益又有谁会去关注?

还有些涉及媳妇受到性侵犯的官司诉讼,判官虽然明明知道错不在儿媳,但是在那个重礼法的封建社会,儿媳只能作为最后的牺牲品,来掩盖公公的罪行。如“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一案中,胡千三调戏自己的儿媳阿吴,阿吴的父亲便将阿吴改嫁,并向官府慌称阿吴失踪。结果吴父被查出是谎报,被判勘杖一百,并编管邻州。判官为防止儿媳再次被侵扰,判决其再行改嫁,而“胡千三未经勘正,难以加罪”①。另外在“妇以恶名加其舅以图免罪”一案中,公公控告儿媳阿张不孝,在诉讼的过程中儿媳反讼公公逼奸,判官却认为即便果有此事,“阿张拒之则可,彰彰然以告之于人,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最后认定这是阿张为脱罪而编造的谎言,并判决阿张决十五并充当配军的妻子。阿张本与其夫蒋九十分恩爱,“蒋九因阿张之故,遂至弃父养,出外别居”。再嫁无非是强行拆散这对苦命鸳鸯,这是对阿张最大的惩罚②。又如“既有暖昧之讼合勒听离”一案中,儿媳阿黄控诉其公公李起宗对其有逼奸的行为,判官内心虽然判断公公确实有侵犯儿媳的事实存在,心存对案件中儿媳的同情,但他也是显得无可奈何,最后只得判儿媳改嫁。“其夫妇虽欲偕老,其可得乎?”可怜儿媳的权利有谁来捍卫,只能用改嫁来为公公的错误买单③。在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④女性在这时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难怪李覯在《直讲李先生文集》卷35《哀老妇》中写道:

里中一老妇,行行啼路隅。自悼未亡人,暮年从二夫。

寡时十八九,嫁时六十余。昔日遗腹儿,今兹垂白鬓。

子岂不欲养,母岂不怀居。繇役及下户,财尽无所输。

①《清明集》卷9《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第343页。

②《清明集》卷10《妇以恶名加其舅以图免罪》,第387—388页。

③《清明集》卷10《既有暖昧之讼合勒听离》,第388—389页。

④《清明集》卷10《子妄以奸妻事诬父》,第388页。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异籍幸可免,嫁母乃良图。牵车送出门,急若盗贼驱。

儿孙孙有妇,小大攀且呼。回头与永诀,欲死无刑诛。①

文中描述的这位老太太都已六十余岁,连儿孙都有媳妇了,却被逼再嫁,真叫人心酸。这不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宋代妇女再嫁之普遍吗?

1.3法律、观念对再嫁的影响

1.3.1宋代法律在原则上给予妇女再嫁权

宋代法律曾经历过由施行禁止宗室女再嫁到废止的过程。仁宗时期规定:“甲寅,诏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②这条规定还一度变得更加苛刻:“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③但由于一些人的反对,请求革除旧例,到英宗时便予以撤销,并公开下令准许宗室女再嫁,“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④。”虽然对新夫的条件有所限制,但不再禁止再婚。神宗时期进而规定:“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⑤为了鼓励官员求娶再嫁宗室女还采用了加官进爵的方式。哲宗再次诏令:“宗女夫亡服阙归宫,改嫁者听。”⑥到了南宋时期,法律对妇女改嫁的限制予以放宽,有了法律的保障,宗室女开始享有再嫁权,再嫁变得名正言顺。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既然宋代宗室女尚可拥有再嫁权,普通老百姓再嫁就更不受限制了。《宋刑统》中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⑦丧期为27个月,期满寡妇便有权再嫁,可见法律并不是不准寡妇再嫁,而是不允许她们在服内改嫁。元祐八年,哲宗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⑧将下层妇女再嫁的时间期限缩短到100天。

①李覯:《直讲李先生文集》卷35,四部丛刊本。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1庆历四年八月甲寅,第3688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0嘉祐四年十一月庚子,第4598页。

④脱脱:《宋史》卷115《礼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739页。

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9元丰元年五月甲午,第7078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4元符二年八月丁酉,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231页。

⑦窦仪:《宋刑统》卷13,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4元祐八年六月壬戌,第11513—11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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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仍行此令:“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自存者,自陈改嫁。”①法律允许因贫困不能谋生的寡妇,在夫丧百日之外,告知地方官后即可改嫁。如绍兴年间,鼎州士兵周祐去世后,他的妻子以“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在服丧期间改嫁。知州地方官程昌寓“与之钱,使殓死者”,批准其提前改嫁②。

但据书记载,有些寡妇并不是因经济贫困而再嫁他人,《清明集》中记载了许多关于“富寡”再嫁的案例:如卷十《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一案中巡检之妻阿常在夫死后“未及卒哭,乃遽委而去之”,弃姑改嫁,“阿常丧夫于淳祐元年之二月,至今年四月纔当除服,而今改嫁已首尾三载。若欲引百日外自陈之令,据阿常所陈,其夫囊中如此厚,即非贫乏不能自存者矣。然则坐居丧嫁之律,从而离之,夫谁曰不然”③。可见官府通常支持寡妇的选择。即使是百日之丧的律令,在整个宋代也并没有那么严格地执行。

在宋代,不仅寡妇、出妻可以改嫁,而且若丈夫“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④。即丈夫犯有杀人罪本应处以死刑,赦免后移居他乡,或是犯罪的官吏贬往指定地区管制,其妻有权离婚;丈夫三年不回家,其妻也可自行离婚。如《清明集》所载的一个案例,卓五姐乃林莘仲之妻,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⑤。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阿张为朱四之妻,以其因朱四有恶疾如“蔡人”,及与其舅有“新台之丑”⑥之事为由提出离婚,最终法官认为,“事至于此,岂容强合”最终听离⑦。法律虽然明文规定离婚后再嫁对象不能是前夫“袒免以上亲者”⑧,“律曰:诸奸缌麻已上亲之妻者,徒三年。”⑨但是现实中人们却常将法律置之不顾,如阿邵在丈夫杨自成死后即与亡夫的堂兄杨自智成奸,后更结为夫妻⑩。尽管有限制条件,但仍可看出法律认为妇女改嫁是很普遍的事情。

①《清明集》卷10《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第377—378页。

②洪迈:《夷坚志》补卷2《鼎州兵妻》,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64页。

③《清明集》卷10《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第378页。

④《清明集》卷9《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第353页。

⑤《清明集》卷9《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第353页。

⑥新台之丑:《诗经》中记载,卫宣公替其子迎娶媳妇,结果贪其美色,纳为己有。后来人们把翁媳之间有暖昧关系称为“新台之丑”。

⑦《清明集》卷10《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第379页。

⑧《清明集》卷4《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第107页。

⑨《清明集》卷10《弟妇与伯成奸且弃逐其男女盗卖其田业》,第389—390页。

⑩《清明集》卷10《弟妇与伯成奸且弃逐其男女盗卖其田业》,第389—390页。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律不外乎人情,“名公们”同样意识到妇女空守节义于生活毫无裨益,没有任何实用价值,因为维持生计远比守节重要的多。因而即使是强烈反对寡妇再嫁的官吏也不得不承认和维护再婚的合法性。阿区初嫁给李孝标为妻,后改嫁给李从龙为妻,李从龙死后又嫁梁肃,“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是她的所作所为仍与其前夫的兄弟无关,判官认为“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①。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人情角度出发,妇女都享有再嫁的自由,即便是三嫁亦被允可,人们对此大多持理解的态度。

家法是处理家族中一切大小事物,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言行举止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规范。家法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但“非法法也”,它更能潜移默化的约束着家族成员的一言一行,它所起的作用往往比国法还重要。袁采在家训中说允许“夫亡改适”、“寡妇再嫁”②。《义庄规矩》中曾记载:“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③修订后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④女子再嫁可以与男子娶媳妇得到同样的资助,甚至优于男子再娶,这样恤寡济嫠的精神,确非以后腐儒所得及。如果没有宽松的法律作为支柱的话,我想范仲淹是绝不可能制定出这种明显有利于妇女再嫁的规定的,同时他内心也不但不歧视寡妇再嫁,反而同情支持寡妇再嫁,他对社会上寡妇再嫁从未有过任何非议,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宋代律令只机械的鼓励寡妇不再改嫁,却没有严格地禁止寡妇不得再嫁,反而还给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与改嫁权,所以这些法律规定对维护妇女的改嫁自主权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1.3.2人伦观念并不谴责妇女再嫁

《清明集》卷9“定夺争婚”中:阿吴先嫁翁七七之子,后又嫁与李三九为妻,既已为人妻,还怀人之子,但翁七七并不介意,还是想夺回儿媳。⑤卷9“诸定婚无

①《清明集》卷9《嫂嫁小叔入状》,第344—345页。

②袁采:《袁氏世范》卷1《孤女宜早议亲》,知不足斋从书本。

③范仲淹:《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集续补卷2《义庄规矩》,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页。

④吕祖谦:《宋文鉴》卷80《义田记》,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57页。

⑤《清明集》卷9《定夺争婚》,第348—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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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一案中:魏荣姐为浦城县毛六秀之妻,但陈鉴仍对已嫁的魏荣姐念念不忘,告上官府以追回所爱,以至于判官劝慰:“是已为他人之妻矣。一女不事二夫,陈鉴既为士子,岂不洞达此理,焉可使魏荣姐为失节之妇乎?”①在卷十“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的案例中:阿常“自钱而徐,自徐而张,至于三矣”,而其夫皆为巡检。②

人类是社会化的动物,他们的一切行动都不知不觉地受了社会风俗的影响,历史上被支配的妇女也不例外。譬如再嫁这一件事假使是风俗习惯所绝对排斥的,而政府对于再嫁是遏止的,父母对于再嫁是阻挠的,同时男子对于再嫁寡妇也是不欢迎的,这样寡妇就算有再嫁的意愿,不也无法实现吗?反过来说,风俗舆论对于寡妇再嫁是允许的,自然各方对于寡妇再嫁的态度也就宽容了。其实寡妇再嫁与鳏夫再娶一样,没有什么不平常的,再婚不仅应当被接受,还值得庆贺,“令女月亏影缺,喜兔破以重圆。”大多宋代人视女人的第二次婚姻为权宜之计,虽然没有公然提倡,但是也被世人所理解。抬高独立,性格刚强,甘愿牺牲的寡妇就像在赞扬有勇气的女人,但是潜台词是女人确实需要男人。

守节作为一个标准并不针对所有的妻子,老年或是有子女的寡妇更可能守节,年轻的寡妇则更倾向于再嫁,与其衣食无着,饥寒交加,不如放弃贞节烈女的虚荣头衔。节妇是封建时代的道德楷模,改嫁妇女只要做出了某种符合封建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样有资格争取节妇的头衔。司马光并不赞同那些宁可自杀也不肯再嫁的寡妇的行为,他认为只要寡妇有抵制劝说她们再婚的父母的意愿,将全部愿望都寄托在继续照顾公婆或孩子上,无论最后或嫁或不嫁,都可以被推崇为节妇③。甚至有些妓女失身于人,同样被称赞为节妇。如名妓毛惜惜居然堂而皇之地进入《宋史·列女传》,还有诗人毫无避讳为其题诗:

淮海艳姬毛惜惜,蛾眉有此万人英。

恨无匕首学秦女,向使裹头真杲卿。

玉骨花颜城下土,冰魂雪魄史间名。

①《清明集》卷9《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第350—351页。

②《清明集》卷10《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第377—378页。

③司马光:《家范》卷8《妻上》,四库全书本。

婚姻法习题集大全

《婚姻家庭法》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 A.以个人为本位B.以子女为本位C.以夫妻为本位D.以宗族为本位 2、在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指()。 A. 1952年3月B.1952年5月C.1953年3月D.1953年5月 3、“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于()。 A.1791年法国宪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896年法国民法典 D.1926年俄罗斯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4、下列婚姻家庭制度中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的是()。 A.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 B.对近亲结婚的限制 C.良贱不婚 D.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 5、普那路亚婚是指()。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6、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采用下列何种编制方法() A.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等编中B.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 C.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D.制定与民法典相平行的婚姻家庭法典 7、.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 8、下列哪项禁止性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A.禁止包办买卖婚姻B.禁止家庭暴力 C.禁止重婚D.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9、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30000元。王丽父母的行为已构成(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骗取财物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下列哪项原则性规定?()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11、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12、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A.聘娶婚B.宗教婚 C.法律婚D.合意婚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报/2009年/11月/26日/第A04版 权益观察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于怀清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连日来,媒体将焦点对准这一特殊日子,展开了大规模报道。在欣喜于媒体对妇女权益关注的同时,又感到如鲠在喉,若有所憾,令人不吐不快。很多媒体将大量篇幅集中于家庭暴力,甚至在一些记者稿件中,直接把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写成了世界反家暴日。由于不止一篇稿件出现这样的指称,让一直坚信这个日子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我,不得不有所怀疑:难道联合国又通过决议将此日定为世界反家暴日? 冥思不得其解,上网搜索一番。不料,搜索结果更让人惊疑:原来世界反家暴日的说法早已有之,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就有人称之为世界反家暴日。仔细阅读有关注解,发现世界反家暴日与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间和所依据的联合国文件同一。不得已,求助于若干专家,均回答曰:纯属一场误会,准确名称就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该纪念日的来龙去脉。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54/134,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81年起,一些妇女运动活动家就将这一天作为反抗妇女暴力问题的纪念日,因为在1960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瓦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政权恶毒暗杀。 围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上通过有关公约和文件。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了对基于性别歧视的妇女问题的反对和积极干预。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妇女的暴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 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再次将这一问题列为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既然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何有那么多人误会成反家暴日?这是一个常识普及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与观念问题。一些媒体工作人员在对名称误解的前提下,将焦点对准家庭暴力是逻辑思维下的自然结果;即使在知晓准确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如此报道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将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对妇女的暴力中,家庭暴力最值得关注。当然,还有来自于外部信息的影响。 很多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在迎接这一特殊日子时,所策划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现实的反映,最后将这一现实传达给读者。而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导致了更多的人将这一天误会成反家暴日。 将对妇女的暴力大概等同于家庭暴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这一纪念日的意义与价值。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对两性平等实现的障碍毋庸置疑,也应该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应忽略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约包括三类: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在社会上发生的暴

妇女与婚姻家庭

3月5日妇女与婚姻家庭张李玺 主讲人简介 张李玺,教授,中华女子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中国妇女研究会副秘书长联合国社会性别项目高级顾问。 内容简介 1910年国际妇女代表大会将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节”,这个节日的确立对此后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近百年来,妇女运动围绕的一个核心始终是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联合国189个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个《行动纲领》,其中涉及了全世界妇女发展的12个关切领域,内容包括妇女与贫困、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等问题。2000年5月14日中国妇女研究会和联合国性别主题组根据这个《行动纲领》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又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问题研讨,分别是妇女与贫困、妇女与教育、妇女与保健、妇女与就业、妇女与参政、妇女与法律、妇女与传媒、妇女与环境、女童的生存与发展、婚姻家庭和老年妇女。所以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之际,我们也就这十个方面当中的七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意在透过对各个领域中存在的一些性别现象和性别问题的分析,向大众传播一些基本的性别意识的理念。 今天妇女事业的发展,不单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社会进步,也直接关系到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节目宗旨是:推动男女平等思想,渗透性别平等意识。 而在今天的节目中,中华女子学院的张李玺教授主要就妇女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向观众朋友做一次详细的讲座。 全文 应该说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女性和婚姻家庭的问题。婚姻和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间,我们在不同的人类居住的区域环境中间,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和发现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关注。那么今天我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 既然婚姻和家庭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和我们每一个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在生活的任何一个角落里,我们都可以看到有关婚姻家庭的讨论。但是我们是不是想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女性为什么永远都是婚姻和家庭的主角?在婚姻和家庭这样一个这么大的一个平台上来讨论问题的话,为什么女性占据了那么大的空间呢?我们成天费了很多劲,我们要给女性争取这样的权利,给女性争取那样的权利。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中间,我们不用争,我们永远都是主角。 我们在我们生活中间我们会听到很多人这样说。你比如说,说你看这个人家里,真像个没有女人的样子,没有女人的样子,是个什么样的家呢?没有女人的样子的家里应该是乱七八糟的,什么事情都是没有条理的,所以有些男性可以说,哎呀!说我真倒霉,说我跟没娶媳妇一样。那我娶了媳妇应该是什么样呢?我娶了媳妇就应该有人管我换衣服,有人管我鞋在哪里放,有人管我吃饭,有人管孩子。他就觉得这就像娶了媳妇的样,所以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都是跟女性联系在一起的。一旦说贤妻良母的时候我们的脑海里马上就有个贤妻良母的一个形象但是我们说贤夫良父的时候是个什么样的呢?我还得想一想所以说起来不那么顺嘴听起来也不那么顺耳。那么这就是一些什么呢?就是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为什么女性总是在婚姻家庭的这个领域中间扮演着主角,而且影响又比较负面其实也很简单有一个答案。什么答案呢?就是这就是一个性别分工这就是个性别分工这种性别分工就是说基于性别的对于家务劳动的一种分工在家庭中间的这种性别分工。那么这样一种性别分工它不简单地是谁干家务活的问题不是说你洗三个碗我洗两个盘子你扫地,我叠被子你送孩子,我做饭不是这样一种家务劳动的分工它是一种家庭责任的分工。 这种家庭责任的分工实际上就是把家庭和社会给隔离开来了把它隔离成国和家隔离成公

婚姻与家人关系测试1答案

距考试结束还有:000天00小时50分23秒 婚姻与家人关系y 过程性评测 判断题:6道,每道5分,总分30 1.婚姻家庭咨询师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对求助者进行指导,可以使用“你应该……”的言行,这是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 正确 错误 2.亲本投资理论认为择偶是根据投资来选择的过程。 正确 错误 3.事实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正确 错误 4.爱情、婚姻和性生活三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不同。 正确

错误 5.一般认为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29岁,男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35岁。 正确 错误 6.夫妻平等包括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的平等等方面。 正确 错误 1.根据研究发现,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是()。 孤独感 单调的生活 猜忌和误会 追求刺激的心理 2.关于“相似性或一致性”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 完全先赋的因素指的是宗教、文化对人的影响和塑造。 价值观指的是个人的择偶观念、行为,强调个人的社会属性 个人层面主要是指个人受种族和民族的影响

该理论包括三个层面:完全先赋、价值观、个人层面 3.以下关于婚礼的说法,正确的是()。 婚礼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举行婚礼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礼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都可以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4.以下关于结婚年龄的表述,正确的是()。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1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19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5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5.以下对一夫一妻制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只能受到道德谴责 以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再行结婚,构成重婚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未婚者、丧偶者或离婚者 6.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凡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⑴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⑵新《婚姻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⑶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⑷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⑸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针对家庭暴力界定,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诠释:一是从受害主体来分析,家庭暴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性行为,狭义则专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我国法律应持广义解释。二是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分析,家庭暴力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狭义则仅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广义。三是从暴力的空间角度来分析,有些国家的家庭暴力延伸到非婚同居及夫妻离婚后的暴力行为,而我国一般只局限于家庭共同生活中的暴力行为。由此可以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换言之,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身体、性和精神等人身权利的故意伤害行为。在此界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二点:其一,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于割断的内存联系。首先,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重视的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家庭暴力呈现出了复杂性和较普遍性。本研究在对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挖掘其深层原因,进而探索预防乃至消除针对中国农村妇女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 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 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 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婚姻案例

1.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 。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试分析]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 答:(1)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把妇女当做商品,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2.程君与陆艳于1980 年结婚,1982 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 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 年 3 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 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变纳学费5000 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 元及陆艳的扶养费用。案例分析:1 支付程大伟5000 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案例分析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 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 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应当对陆艳有扶养义务,支付陆艳的扶养费,故陆艳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3.1977 年4 月,现役军官罗强带着4 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杉再婚。罗强因职业关系常年不在家,每月给宋杉寄来50 元钱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罗小锋与宋杉共同生活,宋杉承担了照料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1992 年6 月,罗强病故。同年9 月,罗小锋参加了工作。1999 年6 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 元赡养费。而罗小锋认为,自己从小与宋杉共同生活,受宋照料,但抚养费由其生父承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01 年5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试分析] (1)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 (2)生父承担抚养费用,继母照料,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3)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婚姻法》第27 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成年非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故他们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未成年继子女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2)成立。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志有两种:或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物质上的供养,提供抚育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是继父母与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几点思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基层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家庭纠纷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应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加强与妇联等社会组织协作等角度,加大妇女维权力度,使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案件概况 近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专线等工作,积极畅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2007-2012年,共办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共301件,主要涉及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及离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2014以来全市办理各类妇女维权法律援助案件306件,解答咨询1522人次。其中关于离婚、家庭暴力、计划生育、继承等方面问题构成咨询热点,占比56.12%。由上可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显著增多。 二、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年**省首次将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受害妇女举证不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家庭暴力认定难,受害妇女在损害赔偿上的限制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受害妇女举证不力 20**年施行的《**省法律援助条例》第7款明确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这种规定现实操作中存在诸多缺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是妇女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不会刻意保留加害方殴打自己的证据,当受害方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往往最多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同样由于重婚、同居的隐蔽性,使受害人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大多数女性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能够提供的只是丈夫与同事、网友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2014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15位妇女诉称遭受家庭暴力,但仅有1件有报警记录,其余2件有照片、病历证明受了侵害。**镇一中年妇女印某,在婚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丈夫经常在吵

婚姻与家人关系精编版

婚姻与家人关系 一、判断: 1.访谈的过程中只有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言行能够影响求职者,求助者不会给咨询师带来影响。(B 错误) 2.婚姻家庭咨询师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对求助者进行指导,可以使用“你应该……”的言行,这是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B 错误) 3.“父母偶像”理论认为男孩长大后会选择具有自己母亲个性品质的女性作为自己的伴侣;女孩则相反。(A 正确) 4. 需求互补理论认为人们择偶时主要考虑心理需求和个人动机的互补性。(A 正确) 5. 在刺激—价值--角色理论中,价值阶段主要评价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角色期望。(B 错误) 6. 亲本投资理论认为择偶是根据投资来选择的过程。(A 正确) 7.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择偶是从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学习到的。(A 正确) 8. 情侣双方的理想化成分在认知与磨合期消除。(B 错误) 9. 美国心理学家斯滕伯格把爱情分为亲密、激情、承诺三个成分。(A 正确) 10. 在两性沟通方式差异上,女性更重视感情、交流,期望通过沟通强调自己的地位、能力。(B 错误) 11. 事实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A 正确) 12. 事实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A 正确) 13. 爱情、婚姻和性生活三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不同。(A 正确) 14. 有效沟通的三条原则是聆听、表达和交流。(A 正确) 婚前评估咨询应重点了解双方个性和家庭背景,讲究门当户对。(B 错误) 15. 夫妻平等包括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的平等等方面。(B 错误) 16.一般认为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29岁,男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35岁。(A 正确) 17. 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及其他的合法收入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接受赠予而取得的财产等。(A 正确) 18.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前,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B 错误) 19.夫妻关系指男女两人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B 错误) 20. 夫妻关系的最大特征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一体化。(B 错误) 21. 在新婚期,性关系的调适、金钱问题、婚姻关系、育儿问题及沟通问题是重要的调适方面。 (A 正确) 22.正面沟通指彼此的沟通以相互尊重的正向言论为导向,通常伴有妥协和幽默. (A 正确) 23. 美国心理学弗洛姆通过对爱的研究发现,关系、责任心、尊重和了解是爱的基本形式。(A 正确) 24. 企图说服对方,和对方争论对错,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夫妻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原则。(A 正确) 25. 浪漫是恋爱时候的事,老夫老妻不需要。(B 错误) 26. 养护式的爱指满足伴侣的需求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同等重要的。(A 正确) 27. 在对新婚夫妻进行咨询时,可以运用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来考察其面临的阶段及需要完成的任务的情况。(A 正确) 28. 降低对婚姻的预期是保证婚后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A 正确)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马永顺律师推荐 (刑法第257条),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本法第98 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健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这众多的问题当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即肢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但鉴于涉及面较为广泛,这里本文不作具体阐述。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很自然的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刘某将半截酒瓶扎入其妻腿中;陕西省汉口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起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北京某商场的女职工杨某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小时致死等。以上血淋淋的另人发指的事实都说明了肢体暴力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后果。这种暴力的实施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可以说是“伤于表”,然而,丈夫对妻子的另一种暴力即精神冷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却是“伤于里”。如从不赞美妻子,贬损妻子及其家人朋友,专做妻子不喜欢的事情,不关心妻子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尽本应承担的义务,漠视、冷落妻子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是伤人于无形,更具杀伤力。 一.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 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已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导读:新婚姻法2016年全文内容包括什么?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看过了吗?2016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以下由问之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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