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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常见风险建议

一、合同常见问题

1、对借款用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用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免除。

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借新还旧时,应在“借款用途”栏明确填写真实用途。借新还旧与新贷并存时,应分别列明借款用途。

同时根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中应尽可能填写借款的具体用途,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借款人是否挪用贷款。

2、关于合同的生效条款。对公司类客户,我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中均约定为签字并加盖公章。实际操作中如果客户提出不签字加盖有权签字人的名章,我行能否接受?考虑到实践有需求,方便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此方式,前提是相应修改格式合同的签署生效条件,与实际操作不留矛盾,同时取得客户提交的名章印模和对上述事项的确认承诺书。

3、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经办人员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将抵押物具体化、特定化,在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清单中明确约定每一个抵押物的名称、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并在抵押登记权证上一一注明,而不能仅仅在抵押合同或抵押登记权证上注明“整体资产”、“整厂”、“全部资产”、“全部设备”等概括性、指代不明确的词语。填写尽可能准确无误,不遗漏核心要素、必载事项,确保标的物“特定化”。同时在填写抵押财产价值时不要虚高,避免法院裁定抵债的后患。

4、关于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填写的保证金账户必需与实际一际,保

证金要存入保证金账户,存入其他账户的,法院会否认其担保功能。

建议:首先弄清楚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谁,例如:对于公司来讲,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其次,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署,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指明有权签字人是谁。

5、合同签署不规范,直接导致合同不生效。

二、担保物的登记、管理常见的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常见问题

1、以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时,仅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而忽视了到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所占用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建议:《物权法》第182条明确了房、地合一的抵押原则,因此我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要以《物权法》为依据,不接受房、地分离抵押,确保房地产抵押物权的完整性。另《物权法》第10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抵押人以房产和土地一并抵押时,应就房产和土地分别到房管和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另《物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这意味着客户经理在贷前审查客户的资产或办理抵押时,必须到登记机关查询登记簿,审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登记簿一致,客户经理应在信贷档案中增加查询记录,此外还应确保银行抵押合同中记载的财产范围与登记簿一致。

还应注意的是,《物权法》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第20条规定,如果我行接受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没有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则我行的抵押权将因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风险。因此客户经理应对抵押人拟抵押的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是相当重要的。

2、抵押人仅以房产抵押,将增加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进而影响债务的清偿。

建议:尽量说服客户将房产连同土地一并抵押,并分别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宜接受此类抵押物。

土地是房产的基础,也是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抵押房屋时,

应当连同土地一并抵押,并分别办理登记。在实践中,可能因为房产和土地分属不同的抵押人或者土地已抵押在先而房产建盖在后且抵押在后,从而导致抵押人将房产和土地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分别抵押给不同银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土地和房产都办理了抵押登记,法院也会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地价决定房价,房价中包含有地价,以至于各家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置和利益分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房产和土地分属不同的产权人,抵押人仅能抵押土地或房产的情况下,或者在土地已先行抵押给他人而将后建盖的房屋抵押给我行的情况下,经办行应谨慎分析具体情况。

3、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注意的事项。我行接受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应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分别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有人同意,注意共同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时,应正确填写抵(质)押权的存续期间和担保范围,否则将会带来“后患”。

建议:

《物权法》第202条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正,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登记部门要求填写抵押期限的,我行可与担保人另行书面约定:担保合同以及他项权证上记载具体担保期间是登记机构的要求,并非担保双方本意。担保双方约定,只要被担保的债权未被完全清偿,担保权就一直有效存续。从最大谨慎起见,具体担保期间届满前,尽量按照登记机构要求办理续期登记。

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抵押期间等同与贷款期间,并且要求每年续办登记,因法律没有特别要求,我行只能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

担保范围应明确填写为“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银行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否则,银行可能仅能在本金(或者本金加法定利息)的范围内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可能导致的问题

《物权法》相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上有较大的突破,表现在: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第20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使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和担保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物权法》第206条明确列举6类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便于银行在法定情形出现时,灵活自由及时地行使债权及抵押权的转让,以最优的方式来保护和实现债权。

(三)谨慎对待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的出租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之规定,如我行抵押权登记在先,即使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再将抵押物出租,该租赁合同对我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行仍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抵押优先权。因此,建议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一般情况下,我行不宜再出具同意抵押物出租的承诺,一旦出具则意味着我行主动放弃因抵押设定在先而获得的抵押优先权,转而让承租人获得租赁优先权,最终将严重影响我行依法行使抵押权,最终由主动变为被动。

2、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同意出租时,为了避免实际操作中发生纠纷,有必要要求抵押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中对抵押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经我行认可。具体意见如下:

①在租赁协议中增加如下内容:a、出租人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给我行的事实;b、承租人不得使房屋价值减少;c、承租人明确同意:租赁期内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

②租期不宜约定过长;

③应要求出租人对我行承诺:出租房屋所得租金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四)账户质押管理常见法律问题

账户本身仅仅是一个名称,并没有财产价值,以账户作质押担保,实质上是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担保,因此账户质押建议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账户质押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账户上的资金必须特定化;二是资金被转移占有,质押人不得随意划拨账户上的资金。因此,不但应签订《账户质押协议》,而且在贷后管理中,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处于浮动状态或者没有以保证金帐户等专户的形式存在。

2、在实际操作中,账户(如果不是保证金等专户)内的资金往来,银行通常难以控制(如通过支票等结算方式转出资金时,银行须按照《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的规定支付),因此必须严格监控质押账户,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贷款。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变更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问题)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人转让债权、借款人转移债务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债权转让,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借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承担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消,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务转移,即借款人发生变更,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经债权人(贷款人)同意。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期间内,债权人(贷款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为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

(五)《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抵押物转让和抵押权转让规则,该规定相比《担保法》第49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的规定

有很大的变化,将转让抵押物履行通知义务改为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有利于银行对抵押物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如抵押物被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并恢复抵押物转让前原状。

四、贷款展期常见法律问题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借款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

(二)展期协议不能仅仅表达银行准许展期的意向,还应由银行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展期期限。该展期期限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而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因此在签订展期协议时,应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再结合上述期限的限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展期期限。

(三)展期协议签订后,除原还款期限条款外,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但由于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将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所以,在展期时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四)在签订展期合同时,应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原借款合同若有保证人的,我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合同前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将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增加我行的风险。如果原保证人不愿做出书面承诺或声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我行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

五、借新还旧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

办理借新还旧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原来建立的借款法律关系已经解除,贷款人与担保人原来建立的担保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建立了新的借款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因此,贷款人必须与借

款人、担保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且必须到登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抵(质)押担保的登记手续(注:登记时注明新的借款合同编号),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还应办妥质物交付手续。

(二)在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新贷款的真实用途

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项下应明确约定为“用于偿还XX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不要填写其他非真实用途,也不宜直接填写为“贷新还旧”、“以贷还息”。办理借新还旧后,原合同项下仍有欠息的,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借款用于偿还XX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借款本金,对原XX合同项下仍欠贷款人利息XXX 元,借款人将遵守原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并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与此同时,在担保合同的“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中也应明确约定:担保人知道所担保的贷款用途为以新贷还旧贷。以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担保人以“不知道贷款用途,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逃避担保责任。

(三)注意担保方式的变化

办理借新还旧,实践中经常遇到担保方式的变化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贷款人应注意下列几种情况:

1、将原贷款中的第三人保证变更为仅用借款人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时,贷款人应注意借款人主观上是否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窜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其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规定的“恶意抵押”的情况,以免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抵押行为;

2、在原贷款担保中的第三人保证的基础上增加保证人的,贷款人要注意与新的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要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连带保证”与“按份保证”的区别。为维护我行债权,建议贷款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之间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3、在原贷款中的第三人保证的基础上又增加借款人的财产抵押的,

即新贷款的担保中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时,贷款人除要注意借款人是否有“恶意抵押”的情况外,还应注意《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在原贷款中的第三人保证的基础上又增加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即新贷款的担保中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时,贷款人要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债权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时,“人保”与“物保”的关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时,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注意账务处理

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必须制作资金进、出的划款凭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因无法证明该笔贷款是否向借款人的账户划出款项而导致败诉。

(五)注意审查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是否存在出租情况

在原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人将抵押给贷款人的财产进行出租。此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贷款人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但办理借新还旧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原来建立的借款法律关系已经解除,贷款人与担保人原来建立的担保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贷款人享有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在借款人的财产上只存在租赁权。此时再以借款人已设定租赁权的财产为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根据《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的规定,银行在借款人无法归还我行贷款而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将因为有“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的规定,影响到抵押物的变现率,而导致抵押物无人愿意购买,我行贷款将面临难以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清偿的风险。因此,已经出租的房产不宜接受作为抵押物,经办人员应认真调查抵押物的现状。

六、借款人违约后,可采取的常见救济措施

(一)依法催收,中断诉讼时效

1、直接送达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建议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①必须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对于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签字的人员应当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以及其他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对于自然人债务人,签字的应当是债务人本人。

②必须在回执上签署具体的日期;

2、通过现场公证催收,建议注意以下要素:

①应当选择催收行为发生地或者债务人、担保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②公证时,应当对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公证的内容作准确具体的记载。

3、邮寄催收(包括电报、特快专递以及经过公证的其他普通邮递行为)。在此项操作中建议注意:

①信件内容、发件时间应当明确,并应经公证部门对信件内容、发件时间进行公证;

②应当妥善保管递送回执和快递公司的证明,并在邮局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查询手续。例如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催收通知书时,应当妥善保管特快专递详情单,并根据该单据背面第八条之规定,在四个月内到邮局查询特快专递的签收,取回签收回执存入贷款档案。

4、还款和扣款。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扣款则是我行行使债权,无论扣或还的数额多还是少,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扣款时既可扣债务人的资金,也可扣其分支机构(如分公司)、职能部门(即内部科室)的资金。扣款是行使抵销权,不属侵权行为,但在操作中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①扣划存款抵贷一般应以合同的事先约定为前提;应当约定“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我行有权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我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扣收”。

②在采取直接扣收措施后,应当对债务人予以通知;

③扣收时应当将款项划出原有帐户,我行无权冻结存款人存款,;

④不得对具有专用性质的基金或经费(例如:工会经费、社会保障金

等)进行扣收。

5、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也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例如:债务人向我行出具的表示愿意偿债、要求调整债务、提出还款计划的书面说明,以及我行和债务人就还款问题进行协商的会谈纪要等文字材料都能够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6、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起诉和申请仲裁是债权人要求国家来保护债权,当然中断了诉讼时效,但应注意:对起诉后又撤诉,可以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使支付令未能最终生效。

7、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示债权。

①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②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单位主张债权,比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因该办法对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较弱,故一般不作首选,在无法将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送达债务人本人且别无其他办法选择时才可考虑使用该办法。

(二)补救诉讼时效的几种具体方法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意味着我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建议采取以下操作方法:

1、继续设法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这是补救诉讼时效的最好的途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7]7号)的规定,在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因而,在实践中,经办部门或客户经理应当设法促使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精神,在保证人保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由于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我们简单地以发送逾期贷款催款通知,要求保证人在催收回执上签字并不产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因此,建议将催收通知书制作成新的保证合同格式,即在原催收还款通知书中增加部分保证担保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明

确约定“保证人自在本回执上签字或签章之日起,自愿继续为××到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号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和利息余额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如借款人自保证人在本回执上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日内(以下简称还款期限),仍然不能偿还所欠贵行的全部借款本息的,保证人将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银行表示接受××保证人的担保。”等内容。以补救我行贷款项下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保证债权。

2、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送发银行贷款本息对帐单,并要求其签字盖章。

此种方法与前一种方法类似,一般在无法取得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的情况下采用,以重新恢复并延续诉讼时效。

3、签订还款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签订还款协议意味着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并形成了新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应重新独立计算。

4、借款合同的更新。合同更新是当事人签订一个全新的合同来取代旧合同,借新还旧是典型的合同更新。

5、债务转移。即债务主体的变更,由第三方承担原债务,如在企业兼并、改制的过程中,我行与原借款人(被兼并方)、债务受让人(兼并方)之间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七、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

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前文所述方式进行私力救济,若债权人用尽各种私力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或完全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债权充分实现,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民事起诉状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XX支行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涪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XX支行

负责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性别:族:汉出生年月日

住址:绵阳市涪城区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元;

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借款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裁决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

谨呈

绵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一)准备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编制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调查财产

为切实提高案件执行率和债权回收率,在起诉或仲裁前,建议各行按

照我行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债权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通常情况下,银行作为执行申请人时,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即可。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办法,按法律的规定和我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四)选择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诉讼和仲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并行的两项法律制度,债权人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决定诉讼还是仲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仲裁或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债权人应当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八、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XX支行

负责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绵阳市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涪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

万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利息万元元;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元;

4、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仲裁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职务: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职务: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电话:______

双方因_____________一案,已由________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__字__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中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建议债权人特别注意下列法律问题: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判决书、调解书等)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和被执行人财产流失,应特别注意:

1、对生效法律文书协商履行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必须控制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之内。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各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将不予强制执行。

2、对不能协商履行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执行和解的,应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时一般只同意延长履行期限,不得放弃实体权利。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应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3、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被执行人对任何一期不履行,均应申请强制执行。

4、如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应明确约定: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债务未履行,应视为对于全部债务未按约定履行,我行可以对其未履行的全部债务恢复执行。

(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查封优先处置权冲突。

对于涉案财产的执行处置权,法院通行做法是由第一个查封该财产的法院行使。如果诉讼过程中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查封,就会产生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处置权分离问题,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仅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享有优先处置权。部分先行查封的法院或查封申请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基于其他因素迟迟不肯启动司法处置程序,也不同意由抵押权人进行处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大大拖延了债权银行的受偿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业务部门与客户经理要转变不良贷款“先形成后起诉”的思维模式,将诉讼风险关口前移,在抵押类贷款出现不良苗头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抵押物进行杳封,以解决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查封优先处置权的冲突问题。

(三)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目前,执行难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或查不到其财产线索,或受到各方面干预等,其中,查不到其财产线索是主要原因。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成为实现债权的关键,建议债权人注意:

1、除了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交通工具、设备、存货(原材料)等财产外,各行还应该注意调查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财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

(2)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是否设立了子公司、是否对外持有股权。

(3)被执行人应收债权情况,并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以便申请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

(4)被执行人是否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有无通过改制、合并、兼并方式悬空债权等逃废债行为。如有以上情况,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以便行使撤销权。

(四)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主体进行变更或者追加: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的,可以申请将企业业主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可以申请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如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可以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可以申请追加分立后的企业为被执行人,要求分立后存续的企业应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可以申请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申请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6、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申请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要求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执行中的各种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结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原则的除外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2)特定阶段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3)建筑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

(4)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5)在租赁物出租时未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因此业务部门与经办客户经理应当注意各个债权人受偿的顺序并加以规避。

(六)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我行的担保物权被他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明显偏袒或保护被执行人、法院裁定抵债物价格明显偏高、执法不公正或者其他执行异常的情形,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在执行法院得不到解决的,可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在申请复议或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执行监督时,既要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又要协调好与执行法院的关系,取得各级法院的理解、支持、配合。

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年月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系,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我的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60条建议

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60条建议 各位企业家: 您好!依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固是我们的共同追求。自2008年以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及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为了关心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固的进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我们对长期以来专门是去年以来发生的大量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您在经营治理企业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所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躲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关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储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阻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幸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关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峻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托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畴,以幸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托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形。 6、假如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觉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益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能够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然而务必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益。因此,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假如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同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假如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幸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和谐”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不管您是债权人依旧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假如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假如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尽管选择“连带保证”依旧“一样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样保证”字样。假如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内部律师日常的工作是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管理者发出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专业人员,我们不能够在一个公司工作很多年后,却不清楚这个公司存在哪些固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知道这些风险却不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专业领域里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具体服务之前,均会为客户进行评估,在获得第一手的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再制定服务方案。管理咨询机构进入服务企业后的首要工作是评估该企业的管理流程是否存在缺失,然后再和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时,首要考虑的是进行审计风险评估,然后才进行实质性的审计工作;就连装修一个房子,设计师也要实地测量然后才听取业主的设计要求。公司外聘的法律顾问其实无法有效做到对公司内部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服务是模式化、流程化的,不一定能够适合各个行业性质、规模、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各异的公司。 公司内部律师在开展其它工作之前,一般要先对公司固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客观和充分的评估,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再确定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生命起于设立,终于清算或破产,各种风险始终伴随着它。当初的几个人怀着满腔的希冀和创业的狂热理想而投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家公司可能会慢慢壮大,而狂热也会变成理性,激情也会转换成保守,但始终不会变的是这家公司周围和内部存在的风险。所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对一家公司来说,体现的是管理层对风险的评估和掌控能力。杰克.韦尔奇的一

句话被N多人引用来提醒管理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注,“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公司的各种风险最终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比如,在公司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会隐含着投资风险,公司调用大量的资金采购囤积原材料,会隐含财务上的结算风险;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存在经营风险;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存在商业信誉风险。等等。 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预见防范并化解这些风险,现实的后果往往就是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或被卷入旷日持久且耗资靡费的诉讼。投资风险可能会转化为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合同纠纷;结算风险导致的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税务风险直接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制裁;经营风险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逾期还贷,银行会提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种种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公司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或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风险≠法律制裁或纠纷 有的公司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法律风险就是公司面临的法律纠纷时胜诉与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很多老总宁愿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花大量的资金请律师,打通各种关系,而不愿意在经营时防范和规避风险。这是现阶段很多内部律师面临不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 2007年07月07日 12时16分阅读次数: 1271 简要描述: 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识别、防范、控制,确立法律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合法经营、依法决策。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诠释了企业法律建设,解决了法律应当做什么、到什么应当由法律做的问题,通过设定法律风险控制事项,确立法律顾问对经营决策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程序,从而防范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李建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造就了大批明星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曾几何时,鲜花、掌声和福布斯排行榜的荣耀,使他们成为国人的骄傲。令人沉重的是,以国企老总褚时健、私企首富牟其中、乡企大佬禹作敏为典型的中国知名企业家纷纷身陷囹圄,以“央视标王”爱多、“目标宏伟”的三株集团、“股市明星”德隆集团等为代表的辉煌企业纷纷破产。然而,悲剧不但没有结束的迹象,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苗头:唐万新、黄宏生、顾雏军、张海、涂景新、周正毅、袁宝璟……锒铛入狱,郑州亚细亚、马胜利造纸集团,上海冠生园、金华有毒火腿……相继垮台。发生在这些知名企业和企业家身上的悲剧,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思想的启迪。俗话说:幸福的家庭各有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从细节看,每个企业或企业家的悲剧各有不同,但从本质上看,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或完成以后,不了解法律风险在于何处,更不知道规避风险的必要技巧。 殊不知,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风险如影随行,风险与利润是成正比的,成功的经营者即要获得利润,又要规避风险。而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无疑是最大的风险,也往往是最致命的风险,如前文所述,多少富豪、多少企业,由于一个小小的法律风险而倒闭、破产。 诚然,有人将部分知名企业家的个人遭遇归结于“原罪”,认为是当时的机制存在问题,而不是企业家个人的错。的确,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因法制不健全,外部干扰严重、游戏规则不平等,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缺乏合理的保障,为争取生存发展空间,不得不“打擦边球”,那都是无奈之举。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社会已认可“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还想着靠钻法律空子来发财,就十分危险了。可喜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法律风险已被企业家所认识,但认识深度还远远不够,也尚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因为对于风险,需要进一步地识别、评估、防范、进而选择和获取增加企业经济价值的机会,才能达到保障企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普通企业和民众的重视。最近几年,不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常遇到的风险,并且在司法事件中经常出现。那么,企业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呢?本文简单进行总结,并对相应的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建议。 (一)、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与企业的商誉等结合最为紧密的无形资产之一。常见的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为了更好地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取得好的销售效果而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能够经过三种方法进行维权,首先是权利人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风险呢?首先,企业应当提高品牌意识,重视打造和推出自己的品牌商标,并及时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因未获授权而私自使用或因未及时注册而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主张侵权。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一定需要使用别人商标的,应通过获取别人许可后才能使用。最后,一旦企业收到别人有关侵犯商标权的主张时,应及时对别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与企业所使永的商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二者谁先使用,对方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状况;第二,二者是不是相同或近似;第三,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是不是相同或者相似;第四,假如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的,需要确认别人所持有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殊待遇。在对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和判别后,结合分析和判别的结果,企业应积极地搜集和整理这方面的证据资料,拟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随着网络的发展和遍及,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为自己公司做广告宣传,而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到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但是这些文字(字体)、图片、视频都能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而企业在相关的广告宣传中如果使用了别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都将可能导致侵权危险。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提到的“图片”除照片等摄影著作外,一些动漫场景、动画人物形象等也能够通过版权获取到保护。而万一发生作著作权侵权的事情,侵权公司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一般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很多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这种情况将会对侵权企业构成诸多不好的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更是很严重。这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状况下,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追究。

关于公司类贷款贷后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法律建议书 主题:关于公司类贷款贷后管理常见的 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背景情况】 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虽然各级行均加大了贷后管理的工作力度,但由于主客观方面尤其是主观方面风险经营理念不到位、工作不尽职、素质和技能欠缺等原因,“重贷轻管,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贷后管理仍然是我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随着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物权法》的颁布、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对贷后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将有效的管理行为贯彻到贷款业务全流程中。因此强化法律风险教育,加强基层和业务一线部门客户经理的法律知识宣传和讲解,提升客户经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彰显重要。 为配合我行现阶段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总行合规部从操作细节的角度出发,针对公司类贷款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防范建议,供业务部门和客户经理参考。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有疑义,请及时向总行合规部反馈。

目录 一、合同文本常见问题 (一)合同文本的选用错误 (二)合同文本填写常见错误 1、对借款用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用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 免除 2、关于合同的生效条款 3、提前还款补偿金条款填写不明,客户提前还款时,容易引起争议 4、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立 5、关于保证金质押 6、合同签署不规范,直接导致合同不生效 (三)差别化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二、担保物的登记、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常见法律问题 1、以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仅办理土地或房产其中一项抵押登记 2、抵押人仅以房产抵押,将增加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进而影响债务 的清偿 3、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4、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时,应正确填写抵(质)押权的存续期 间和担保范围 (二)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 (三)谨慎对待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的出租问题 (四)账户质押管理常见法律问题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变更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问题)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六十项提示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六十项提示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

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思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是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这与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也普遍存在问题,那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普遍较差。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之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运营中应当注重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抓重点、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进行“法律诊断”、加强合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一旦卷入法律纠纷,就应当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宠儿们”,自它们诞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它们中每一个独立个体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所以,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我们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外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最大可能地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一、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原因或条件问题,我们不妨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做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企业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类。当然,这一分类又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总有相当比重的人对下是管理者同时对上又是被管理者。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而这种赌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其次,从制度层面上讲,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管理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正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本文阐述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分析了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其原则和策略。要树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企业内部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企业决策机制。同时,要坚持全方位管理原则、规范化运作原则、动态化调整原则;要处理好法律风险和企业经营收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 标签: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任何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市场行为都有可能带来法律的风险,出现法律风险很正常,但企业如果在出现法律风险的“隐患”时却无动于衷,那么法律风险一旦变成现实的灾难,对一个企业来说很可能就要“伤筋动骨”。为此,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特点和表现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风险,一般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大类,但商业风险在很多时候则表现为法律风险。现实情况中,法律风险已成为目前企业最常见、发生率最高的风险之一,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难以承受的伤害。因此,法律风险往往成为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走入意想不到的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纵观企业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主要表现为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坏帐损失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诉讼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投资合作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商标被抢注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十几种。 但无论是何种风险,其主要表现不外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表现形式,即其发生的原因都是因法律因素产生的,主因是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状况发生变化,企业没有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所签合同的约定,工作人员失职而导致的侵权等。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管理、运营的每个环节,简单的来说就是企业从成立的那一天开始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其行为都会涉及有关法律规定,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而企业法律风险发生而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排除妨害等;行政责任,即企业要承担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各类行政管理法规所给予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即企业按照我国《刑法》所要承担的,对单位承担罚金,对企业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承担刑

简析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简析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论文摘要]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对象之一。文章浅谈当前企业在 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几种常见的法律风险,以及它们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防范措施,以帮助企业加强对法律风险的控制。 [论文关键词]法律风险成因防范措施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经济结构的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加之竞争规则逐渐变得规范化和透明化,广大企业在享受日渐变化的市场给他们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隐藏了许多潜在的企业风险。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除了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还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可以加以控制防范的。 近年来,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存在着因法律风险而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惨痛代价的法律后果现象,究其原因,是来自于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因此,做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与成败,其意义重大。 二、当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定义与特征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行为人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做出了不规范的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或者与企业预期达到的目标相违背而引起可能发生的法律不利后果,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违法风险、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法律风险并不是违法风险,但是所有引起法律风险的行为是不具有规范性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特征如下: 1.企业的法律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导致经营管理成本的增加或者错失良好的商业机会; 2.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例如企业的经营管理、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企业应对变化的措施等,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 3.企业的法律风险带来的不一定是不良影响,根据不同法律风险的特征,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有效管理控制法律风险,降低不利的法律风险,这也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利益; 4.企业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使得企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 1.权益纠纷法律风险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

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民营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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