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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

新闻类别:文件汇编作者: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标准编制小组

1 总则

1、1 本“标准”是住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审查的依据。

1、2 本“标准”规定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不限制设计在其基础上采用更高的配置。

1、3 住宅安全防范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设计中要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1、4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住宅。

2 住宅规划及建筑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2、1 小区规划设计应考虑规划区域内周界、围墙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住宅建筑规划总图设计时,应以独立管理的小区、独立管理的楼群或组团为单位设置不小于12平方米(含卫生间)的报警值班室(控制中心)。

2、2 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也应安装电控防盗门。

2、3 住宅户门应装设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主体结构锚固牢固。

2、4、1首层各外窗,包括封闭阳台的窗和不封闭阳台从室内通向阳台的门窗。

2、4、2其他各层的外窗窗户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不足2m的外窗。

2、4、3其他有入侵可能的外窗。

2、5 外窗入侵防范措施

2、5、1 附加有足够强度的、不易攀登的金属防护窗户。防护窗栏应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开启、逃生,安装后应不超出外墙皮。

2、5、2其他可靠并可逃生的防入侵做法。

2、6 住宅顶层出屋顶检查孔(门)、水箱间、电梯机房应安装门锁。

2、7 独立管理的高层住宅首层应设不小于6平方米的值班室(兼报警用)。

3 住宅电子安全防范措施

3、1 住宅访客系统

3、1、1住宅楼入口或单元入口应设访客对讲装置,住户应设对讲机,并附有紧急报警按钮,有条件时宜设可视对讲装置。

3、1、2应在所有通往楼内的通道口,包括地下车库直接通向楼内的通道,安装与楼门相同的访客对讲装置或者其他电子出入管理系统。

3、1、3各楼门对讲信号线应引至报警值班室(控制中心)。

3、2 报警值班室设控制管理主机,应可以对小区内各住宅楼访客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监视,并能与住户对讲机双向通讯。报警值班室本身应设防入侵措施,并设对外紧急通讯设备。

3、3 在小区内结合周界及围墙宜设置电子巡更系统及红外防入侵系统。

3、4 在小区内重点要害部位和防范薄弱地点宜设置电视监控系统,并应具备录像功能。

条文说明

1、1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的编制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2 电控防盗门—对讲电控防盗门引用GA/T72—94《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2、3 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引用GA—25—92《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2、4、1 首层通向阳台的门、窗一般做法为门联窗或落地门。目前市场尚无具有防入侵功能的相应产品及标准,应考虑采用封闭阳台同时加装防入侵窗栏。

2、5、2 其他防入侵外窗做法包括贴防护膜、安装强化玻璃、安装内置式防护窗栏及电子探测报警装置等。

3、1、2 “与楼门相同的访客对讲装置”指各通道口访客对讲装置应对应同一套住户对讲机,并宜使用相同的钥匙(电子钥匙)。

3、4 电视监控系统区域通常指对外出口、首层电梯前室、车库及其它重点部位。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标准编制小组。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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