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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这一契约,一个人或者一批人授权给另一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但这又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而委托人很难监控代理人的活动。委托代理理论正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委托一代理双方存在一定的信息、目标函数的不对称,委托—代理问题不可避免的存在。第一,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确切地知道代理人的知识、能力等,同时,由于技术上的制约、随机因素的干扰以及成本方面的考虑,委托人也不能对代理人的工作行为如努力程度、有无机会主义做法进行全面的监督,于是委托人只能根据可观测到的变量来推断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导致委托人的主动权和对代理人的有效监控受到制约。第二,委托人与代理人责任不对称。例如,代理人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对企业的盈亏不直接承担责任,而委托人失去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直接承担企业盈亏的后果,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极大地弱化了代理人的约束,使得代理入缺乏认真负责、努力工作的压力。第三,委托入与代理人目标函数的不一致。例如,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函数是利润最大化,从而实现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拥有企业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酬、资金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追求更高的非货币效用,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以及为了晋升和满足权欲而盲目地扩大企的规摸等。可见,委托人与代理人的预期目标不一致,从而导致两者的行为准则、价值取向不和谐甚至相互冲突。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资产效率化运营制度构建探究 李建军刘军亮 (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系统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以及内部人控制,侵害国有资产本质上都是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并认为只要设计一系列制度安排以规范代理人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就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经营的效率化。本文对建立国资委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安排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国有资产代理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之所以要改,其基本的、直接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国有企业的低效一般来说主要是由于:其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以及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其二,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的过多干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多或过于依赖政府而效率低下。从理论和逻辑上看,只要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实现经营化,降低其代理成本,国有企业的效率化是可以实现的。本文试从代理的角度系统分析国有企业低效的原因,并探求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化的制度安排。 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状况分析 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名义决策权付给代理人”。代理关系的产生随之产生了代理人成本,按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的定义,代理成本指的是企业所有者由于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这是一种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基准,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次优契约所出现的预期利润的偏差的一种估算。代理成本一般分为两类:管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和因对管理人员(代理人)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代理人成本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其一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目标追求不一致;其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其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对代理人实施监控成本大三方面的原因造成。 除鲁滨逊·克鲁索简单经济中的一人企业(克鲁索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几乎所有存在两个以上相关人的企业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当然本文讨论不涉及企业内部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只限于产权治理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国有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较一般产权理论所述的委托代理关系要复杂。在未引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国资委)情况下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1.1 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属于全体人民所共有,但全体人民不可能共同一致行使所有权,由于全体人民人数众多,集体行使资本所有者的相关权能其交易成本以及监督成本趋于无穷大,而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其自然而然成为资产的代理人代全民行使所有者的相关权能,也正是由此人们通常把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一个国际法权概念难以人格化,不可能具体代行所有权,而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重要机构自然成为事实上的资产

代理商的发展之路

【标题】小型代理商的转型之路 【作者】黄江伟/张卫国/陈宁 话题案例: LK公司是一家小型私营贸易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保健食品的代理。公司自成立伊始就坚持既定的发展方向,加上公司负责人坚持诚信的态度和科学的决策判断,经营上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资金。由于公司地处江南的一个县级城市,虽然当地经济比较发达,但人口少、面积小,即使所代理的产品在当地市场有非常高的市场占有率,整体销量也还是上不去,鉴于此,公司往往得不到厂家的重点支持。代理商离开了厂家的支持,就难以发展壮大,要想健康良好地发展下去,变革已势在必行。 通过反复的比较选择,LK公司最终确定一种实力强大、产品有良好成长性的保健食品作为主要经营项目,在省会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加大了投资,扩大了代理区域。随之,公司也进行了一系列强身健体运动,调整内部的组织架构,引进职业经理人,规范公司管理制度,砍掉前景堪虞的一些经营项目。 在企业的转型过程中,LK公司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公司的发展,业务不断扩充,人员增加了,管理上出现了脱节,造成了工作的低效率,许多工作或无人问津,或重复劳动,带来了资源的浪费,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公司刚进入新市场,面对强势终端苛刻的条件、名目繁多的终端费用和不合理的账期(有的甚至长达三个月),资金上承负着巨大的压力,作为代理商该如何处理好与终端的关系,解决这种资金压力?与厂家的着眼点不同,沟通上往往存在分歧,在市场运作中经常要代垫费用,增加了经营风险,该怎样争取厂家的重点扶持,达成双赢? 对于这些问题,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让我们看看下面几位朋友结合自身经验给LK公司提供的建议,或许对你也会有所启发! 1 转型:让阵痛期短些 看到LK公司的案例总觉得似曾相识,因为这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当一个企业不安于现状、努力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向新的销售区域或业务领域拓展之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此时企业需要冷静面对,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顺利地解决转型期的矛盾。 坦然面对问题 企业有时就像人的肌体,当你改变外部环境时,一些不适与疾病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有些老人在适应某个环境时总不想改变。但企业毕竟不是“老人”,也不能成为“老人”,面对环境求变、求新才能让自己充满生机与活力。LK公司认识到,要谋求个人及公司的良好发展,不能只局限于起步的江南小县,做一只井底之蛙,否则,随着对手的强大,你只能成为别人的附庸。这样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不安于现状是因为企业清醒地认识到现状是无法安于的,人与企业不就是在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中螺旋式上升的吗? 销售区域变了,由小县城拓展到省会城市,在市场容量变大的同时,竞争也变得激烈了;业务重心转移了,以前做日化产品、保健食品,现在重点做保健食品,在业务范围缩小的同时,专业性的要求更高了;管理形式改变了,以前由企业主负责各方面的管理,现在聘请了职业经理人,观念变了,管理手段也在变……有这么多的变量不产生问题都是不正常的。所以面对转型期产生的问题,企业首先要坦然,而不是懊悔,更不要相互指责与埋怨。好企业与差企业的区别就在于,好企业敢于正视问题,而差企业则回避问题。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到不是“今年是企业的管理年”,而应该“年年都是管理年”,树立一个长期应对变化的心态,惟有以此为前提的企业才能健康发展。 找准问题诱因

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

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 (一)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般来说,代理人掌握的信息比委托人更多一些,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有关企业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这些信息特别是一些专业信息、关于努力程度和决策的风险等信息,委托人是很难掌握的,或者即使能够取得也因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这就使代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欺骗成为可能,委托人被迫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为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全国人民虽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因为国有企业的数量众多,要掌握关于某一个国有企业的信息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也管辖着许多的企业,也很难获得关于某个企业的详细信息。再加上其官员本身既是委托人也是代理人,与企业没有直接的所有关系,不会像非国有企业的委托人那样,有足够的动力去努力获取各种关于企业的信息,所以其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够的。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弃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就更加严重了。 (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可以适当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代理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尽可能地趋于一致。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假设,代理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下,代理人的行为目标是借助于委托人提供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其生存的制度。有效的制度,能够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大体一致;相反,则使代理人的目标严重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但是在国有企业中,没有相应建立起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经理人员的责、权是不对称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通常是一种干部任免,其收人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而且几乎没有设立经理人员的责任机制,经理人员作出错误的决策可以不负担任何损失,其行为较少受到约束。一方面,经理人员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等各种剩余损失,可以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经理人员尽力工作花费心血,搞好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去争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得不到相应的剩余收人。相比较起来,少花费一些心血,少承担一些风险,自己的收益没有减少,或者即使收益减少了,但比起少承担的风险和多获得的闲暇来说,也是值得的。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很难有压力也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有些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甚至通过国家赋予的特权来寻求租金,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种个人利益。 (三)在企业内部发挥约束功能的主要是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很不完善的。主要是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限制了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和行使独立监督权的监事会成员的任用,主要采取干部委派制,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相关性更小,加之责任机制缺乏,对各代理人努力程度和业绩的考察、监督更困难。而且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也都会存在着“搭便车”心理:一个人监督的成果要由很多人来享受,成本却只由一个人承担,而没人监督也追查不出这个人的责任。这样比较分析的结果是国有企业所有者严重缺位,没人承担国有企业股东的责任,没人监督经理层代理人。董事会和监事会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加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本身运作不规范,各级代理人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经理人员越权,

广告代理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思考

对中国广告代理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思考摘要:广告代理制是现代广告业的标志,在广告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使用比例和执行模式。通过追溯国际广告代理制的变迁、我国引入广告代理制的过程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广告代理制模式和以日韩为代表的东方广告代理制模式的分析,本文对中国广告代理制发展所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的阐释。关键词:广告代理制广告代理固定佣金创新广告代理制是企业、媒介和广告公司之间在广告活动中交易的基本结构。广告代理制是在广告业发展的早期,在欧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早形成的。广告代理制是企业、媒介、广告公司之间的博弈的结果。而这一博弈的过程到今天仍在持续。目前,广告代理制的主流模式是在欧美广告业中执行的模式。可以概括为,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介之间明确分工,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制定和实施广告传播计划,广告媒介通过广告公司寻求广告客户的一种运行机制。其执行的基础是固定的代理费。广告公司作为代理的主体,其基本职责是对广告主和媒介进行双向代理服务。在代理制产生之初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企业想顺利完成全国性的大规模广告宣传活动是一项复杂而琐碎的事情。调查、创意、策划、制作效果、媒介选择等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有专业的人士去承担,既耗时又耗财,企业内部实施的广告费用高于委托广告公司实施的费用。对于媒介来说,媒介

只需要依靠出售时间与空间就能获得大量的广告收入,而不必亲自承揽和制作广告。因此实行广告代理制之初受到了广告主和媒介的认可。然而,广告代理也有可能使广告公司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诱导广告主加大广告投入并在代理费高的媒介上投放广告,也有一些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合作完全依赖于企业广告负责人和广告公司的个人关系,从而引起了广告主和媒介的不满。由于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告主广告意识的成熟,广告公司的服务逐渐受到严峻的挑战。“随着广告投入的不断增加,企业开始质疑广告公司佣金收入的合理性,这时一些大企业的广告意识和操作经验也在锻炼中逐步走向成熟,而广告公司却还处在没有明确定位的混沌状态”。[1]广告主为了节约广告费用,反对代理制,开始自办广告或是主张直接与媒介接洽。而一些大广告代理公司和众多媒介则结成维护代理制的同盟。在广告代理制出现的早期,这一博弈就以很激烈的形式进行。随着实力的增强,大规模广告投放的广告主开始以其实力压迫媒介抵制代理制。1870年媒介开始抵制支付给广告公司25%的广告费。为了降低成本,1873年一些主流媒介开始抛弃广告公司自己做版面的推广和销售工作,致使广告代理收入大幅下跌。在媒介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博弈下,1880年一流媒介纷纷把广告代理费降至10%。与此同时,广告主也展开维护自己利益的运动,通过建立新的合同,严格规定广告代理费对广告主公开、广告公司与媒介不得暗箱操作,如有违反,广告主有权拒交广告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1899年全美广

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委托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趋于明晰,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得到强化,委托代理问题得到缓解,但仍然在现实和理论两个层面上面临一些困难。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的理论思考: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和产权特点的原因,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特有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在实践中十分困难,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相当的难度。总的来说,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是以西方现代企业契约关系和管理制度为基础的,而我国国有企业在契约关系和管理制度上均有自身的特点,如果简单套用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些现有结论,很可能会陷入逻辑的困境。 (一)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 客观地看,在上文所阐述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三条主要弊端中,委托人层级复杂、定位不清和契约关系非市场化更多地是国有企业的特有矛盾,而代理人行为短期化虽然在其他所有制企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其自身特点。换言之,国有企业现有的产权和体制特性与这些弊端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委托代理问题是国有企业的固有弊病,势必造成其经济效率的损失,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国家经济安全和就业安置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单纯从经济效率来看,国有企业是无效的。事实上,关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的确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西方的主流理论中,公共财产管理的低效性和国有企业效率损失的观点一度被广为接受,并被视为经济制度的固有缺陷。 事实上,公共财产的治理与国有企业管理有着某种内在的逻辑关联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可类比性,例如产权均为公众所有;使用权占有者均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监督难度较大,且直接关系到资源使用和运行的效率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逻辑可以类比到国有企业治理,既然在信息沟通充分、惩罚机制公开透明且经过占用者公认等前提下,公共资源的治理可以符合经济效率,那么,使用权分配相对更加明确、激励机制和监督体系业已成型的国有企业完全可能接近经济效率的最优结果。从理论上来看,经济效率能否实现取决于三点,一是信息传递,即在各个层级委托人之间关于代理人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的信息必须得到充分传递,并且不能失真;二是激励机制必须公开并得到认可,关于惩罚或激励的承诺必须可信,这将直接影响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博弈中的行为;三是监督必须有力有效,这是保证信息真实传递和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的保障。显然,这三个关键点并未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所属直接相关,即并不是产权国有的企业就必然产生或无法克制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弊病,产权的特点更多是在技术性的层面上显现其影响。 (二)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缓解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存在弊端的重要外部保障。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是监督者、委托人、代理人三个体系的重叠。外部监督的本意在于借助第三方力量,保证委托人和代理人严格履行契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防范其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外部监督相对容易实现,例如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都是外部监督的形式,监督人和企业成员特别是代理人利益通常相互独立,使得监督能够实现客观有效。然而,国有企业产权国有,其社会性较其他企业更加明显,因此与社会接触的边界也更加宽泛,企业组织更容易向社会延伸,这就决定了其外部空间要比一般企业广阔,或者说更容易将各种与企业相关的关系和事物包括监督内部化,导致监督主体丧失独立性。对于企业代理人体系而言,它又是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人。三个角色的重叠,使其容易模糊三者之间的角色定位,特别是在承担企业外部监督角色的环节上,可能失去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从而使得这一环节的外部监督流于形式。一旦外部监督不力,委托代理契约中的约束将会松弛,委托人和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惩罚的预期成本下降,不尽职的风险上升。

设备制造商授权书模板

授权书 致: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我们太原南瑞继保电力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全称)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太原高新区电商街10号三层(生产厂家地址)。兹指定和委派按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幢1单元1005号(投标人营业地址)的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晋城市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配电工程及设备采购(工程名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由我方生产、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生产厂家,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予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认可和确认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2016 年 5 月25 日签署本文件,以此为证。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厂家名称:太原南瑞继保电力有限公司 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25日 G.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 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 1、产品名称及其它资料: A.生产厂家名称: B.地址:

C.电话/传真: D.成立日期和/或注册日期: E.最近资产平衡表(到时为止)(1)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长期债务: (4)流动债务: (5)净值: 2、关于生产厂家所提供材料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3、近三年的年营业总额(人民币:元)

4、开户银行的名 称: 开户银行的地址: 电话、传真: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有效。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生产厂家名称: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办理项目经理(安全员)解锁、变更办事指南

办理项目经理(安全员)解锁、变更办事指南

项目经理(安全员)解锁、变更办理指南 一、受理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 建管[2013]17号) 2、《关于对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有关问题解释说明的函》(桂建 函[2014]912号) 3、《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 (桂建管[2014]25号) 4、《关于调整变更中标通知书事项和建筑业企业诚信库诚信卡 解卡锁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建招投标[2016]1号) 二、受理情形及所需材料 1、当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90%以上工程量(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非复杂型技术工程;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 注:“主体工程竣工”适用于房建项目,是指完成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并出具参建各方签字确认合格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完成中标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90%以上工程量”

适用于市政项目,以经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为确保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本条款规定的“当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90%以上工程量时可按有关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诚信卡解锁”中的“持卡人”仅针对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的诚信卡解锁不适用于此款规定。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在项目完成中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内容)后方可进行解锁。 所需材料: (1)《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解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标通知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3)施工单位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说明工程基本情况、建设进度、预验收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确认申请 报告内容属实并同意解锁,申请报告需加盖施工(监理)、建设 单位公章,在市级建设工程监督系统中无法查询工程进度的项 目,须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经理解锁的核查意 见;

制造商授权委托书1

授权书 致: 我们是按的法律成立的一家生产厂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兹指定和委派按的法律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的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活动:(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由我方生产、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生产厂家,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予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认可和确认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厂家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G.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 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 1、产品名称及其它资料: A.生产厂家名称: B.地址: C.电话/传真: D.成立日期和/或注册日期: E.最近资产平衡表(到时为止) (1)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长期债务: (4)流动债务: (5)净值: 、开户银行的名称: 开户银行的地址: 电话、传真: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有效。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生产厂家名称:(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签字) 日期:年月日

H.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格式 授权书 致:四川省交通厅广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我们(代理商全称)是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成立的一家公司,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兹指定和委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营业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工程名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由我方代理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代理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予(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认可和确认(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出具授权书的代理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注:在工程量清单中带★的设备或产品应附本授权书和资格声明;产品若由生产厂家直接授权,由生产厂家提供授权书和资格声明。

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利益冲突

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利益冲突 摘要: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以及重要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委托代理制度不仅有效地优化了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使经理人员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而且有利于实现所有者即委托人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的不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导致“代理问题”而要解决这一“代理问题”,必须尽快建立新型的激励约束机制。 关键字:委托代理关系、利益冲突、激励 1.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 是指这样一种契约关系, 在该契约下,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实现委托人的效用目标最大化而从事某些活动, 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利, 利用报酬激励吸引代理人, 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监督等。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一切组织中, 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 2.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3.代理关系问题与利益冲突 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必然带来相应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斯蒂格利茨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在这里“一个个人——委托人,可以设计一个用来激发另一个个人——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报酬体系。” 与委托代理问题有关的利益冲突是财务管理目标更深层次的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及其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所有权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一般而言,经济学问题的研究都有其假设前提,那么委托代理关系的假设即为:只要在建立或签订合同前后,市场参与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掌握信息多(拥有私人信息)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没有私人信息)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 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 国有企业中的所有权代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代理问题集中表现为“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一旦企业内部人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同时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就会引发严重的代理问题。我国国有企业产权配置不当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国有企业所有权代理的不明晰造成了企业发展缓慢、效率低下,因此,国家采取了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体制来缓解这方面的问题,这种国有产权实施了委托代理关系模式是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不同的效果。 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初始所有者缺位 初始所有者缺位不是指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而是指初始所有者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能力。其原因是虽然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是全体人民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能力,并且国有资产也不能分割到个人,由个人自由行使其拥有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2、股权过分集中,决策政企难分 股份制改造并没有有效改善企业所有权委托代理的不足。从委托人的角度看,所有者股权比例过分集中,在决策问题上政企难分。国有股份代表多为政府官员,并以其控股身份遏制其他股东,不利于企业的监督制约。同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也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派,公司的决策机构带有很强的政府执行机关的功能。这样就导致了作为委托代理链条中间层的代理者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来行使其权利。 3、代理成本过高,代理效率低下 代理成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控成本+经理损失+隐性寻租,其中前面三项在数量上容易确定,而且相对而言并不算高,而后面三项由于包括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数目则难以量化。正是因为代理人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过高,所以导致了代理效率底下。 4、内部人控制严重,治理结构失衡 国有企业公司改造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与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一方面,内部人通过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积累而增加消费,以致出现企业亏损而员工收益增加的现象;另一方面,内部人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合谋,尽量减少上缴份额,这看似为雇员谋取福利,而实则损害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另外,内部人还利用手中职权,随意在职消费,进行权钱交易等隐性寻租活动,滋生腐败现象。 应对措施:为了有效地防范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委托方、代理方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治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应该建立的是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向均衡制约机制。针对现存的国企代理问题,结合以上论述,要做好国有企业的治理,须做好以下几点:

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兼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代理制度的完善 张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性/无因性 内容提要: 从一个无效案例出发,引发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这一问题的思考。代理权授予行为相对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代理权授予行为是独立的事实行为,《专利审查指南》没有必要对于公民代理的情况限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内容,并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只需要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期对无效案件中代理权限的审查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促进。 一、引言 某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了受委托人的工作单位为某专利代理机构。口头审理时查证该受委托人是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的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没有异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授权委托书表明了请求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并且对方当事人对其没有异议,因此该授权行为有效,该公民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因此,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 [1],也就是说自合同成立之初,绝对地当然地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该无效案件的上述争论主要涉及到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规定,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享有非常广泛的代理权:代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代为和解,接收法律文件等。而作为代理人的公民、律师只能享有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的权利。

企业战略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

企业战略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 内容摘要:本文从托付代理关系的角度入手,结合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的现状,分析了国有企业专门的层层托付代理关系、托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取向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对加大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阻碍,进而提出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及保值增值。 关键词:托付代理国有企业监督 托付代理关系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矛盾分析 托付代理关系作为现代企业的差不多特点之一,其产生的直截了当缘故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该观点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在其闻名的《国富论》一书中写道:“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象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治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里的经营治理中,或多或少地疏忽大意和奢侈白费的事总是会流行”。 伯利和米恩斯(1932)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也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观点。现代意义上的托付代理概念是由罗斯(1973)提出的:“假如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托付人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人关系就产生了。” 在现代公司中,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托付代理关系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从两者的关系动身,能够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托付人和代理人目标取向不一致 在两权分离情形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取向不一致。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也是托付人,高度关怀自身的利益,对利润的追求是其经济行为的全然动机,其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也确实是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是使资本增值。 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其效用函数目标分为两部分:一是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如薪金、奖金、津贴等;二是追求更多的非货币收益,要紧是指那些不以货币计量,却能达到与货币价值一样的给代理人带来效用增加的消费目的。 由于托付双方的效用函数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假如对货币化收益不满足就会依靠于非货币收益给其带来的效用,利用自己手中的实际操纵权通过其他途径来谋求自己的利益。如过分在职消费,不断改善办公条件,住豪华宾馆,使用高级轿车,免费享受带薪度假;增加不必要的开支用于个人享用,倾向于高风险项目搞投机和短期投资,不考虑资本的边际收益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自己的权力基础,甚至通过对资产的操纵权转移将企业的资产给自己或亲属的关联企业;通过人事任命中的任人唯亲、压制和人为闲置人才造成人力资源白费。 正是由于托付人与代理人关系中天然地会产生这种不同的利益取向,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代理人利用手中操纵权侵害所有者(托付人)的可能性,而且这对矛盾只能够不同程度地缩小,永久不可调和。 托付人和代理人消息不对称 在托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所有者信息不对称不可幸免。经营者(代理人)或企业内部高级治理人员拥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他们负责对企业生产经

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 复习提示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复习提示2: 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授权和代理人的接受委托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 为便于学习,现将有关概念列表对比如下: 复习提示3: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而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原无权代理为合法代理,行使拒绝权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复习提示4: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复习提示5: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1)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 (3)合同被追认之前,经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合同归于无效。

国有企业改革--委托代理

一、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1.股权过分集中,决策政企难分 目前,国有企业大多已经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是,这种改变并没有有效改善企业委托代理的不足。从委托人的角度看,所有者股权比例过分集中,在决策问题上政企难分。国有股代表多为政府官员,并以其控股身份遏制其他股东,不利于企业的监督制约。同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也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派,公司的决策机构带有很强的政府执行机关的功能。这样就导致了作为委托代理链条中间层的代理者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来行使其权利。 2.代理成本过高,代理效率低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控成本+代理人的在职消费+经理损失+隐性寻租,其中前面三项在数量上容易确定,而且相对而言并不算高,而后面三项由于包括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数目则难以量化。一方面,在国企公司改造过程中,代理人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过高且难以度量;另一方面,代理人还可能利用手中职权,通过权钱交易等形式进行企业内外的寻租活动并从中获取隐性收入,这无疑会增加代理成本,使得国企总的委托代理成本过高。 传统国有企业的代理链条是人代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经营人员与一般职工等代理层级。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着人代会、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监事会与一般职工等代理层级,重大型国有企业还具有稽察特派员这一特殊的代理层级。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拉长了委托与代理的距离,增加了利益分享的主体,扩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全性。而且各个代理层级代理人的权力与义务也在多层代理中被稀释,必然导致最初委托人的目标得不到实现,代理效率随代理层级的增加而不断降低。 3.内部人控制严重,治理结构失衡 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当与短缺,国有企业公司改造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与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一方面,内部人通过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积累而增加消费,以致出现企业亏损而员工收益增加的现象;另一方面,内部人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合谋,尽量减少上缴份额,这看似为雇员谋取福利,而实则损害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另外,内部人还利用手中职权,随意在职消费,进行权钱交易等隐性寻租活动,滋生腐败现象。 4.董事会运作失范,新老三会并存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投资决策。而事实上,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董事会的产生严重失范。众多董事的任命和解聘直接源于上级的行政命令而无需股东大会的民主选举,董事会因此成为政府行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资料讲解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分析】 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 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徐传谌,闫俊伍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注: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有经济功能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编号:2009JJD790018)的成果。收稿日期:2010-10-25 作者简介:徐传谌(1953-), 男,山东东平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产业经济学。 摘要:本文结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实际情况,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拆分成委托 人问题和代理人问题。在承认委托人和代理人是“经济人”的前提下,分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解决委托人问题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提下进行产权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赋予权利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解决代理人问题,主张市场化,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国有企业自组织行为能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产权;市场竞争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1-0092-04 一、相关文献综述 委托代理问题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就已经对经理人的行为决策提出质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1] 斯密所提到的这种现象,即现代的委托代理问题。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论文中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作息,就必须二 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 握信息的人来做,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2]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不满阿罗— ——德布鲁体系中的企业“黑匣子”理论,而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3] 之后, 米尔利斯和斯蒂格里茨进一步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伯利和米恩斯则进一步揭示了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在激励与责任方面,与企业的 — 29—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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