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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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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一本书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在于它曾在历史上起到过某种重要得作用。《论犯罪与刑罚》就就是这样一本书,其作者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勇敢地揭露了旧得刑事制度得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与功利主义得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得基本特征。

该书翻译成汉语虽只有区区不到10万字,但文笔优美、逻辑严谨、想象力丰富并充满雄辩。最重要得就是,书中提出了许多后世刑事立法与法学研究奉为圭臬得思想,如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与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得权利。时至今日,书中得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对书中得观点进行分析总结。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得整个社会得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得刑罚就不再就是一种正义得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她接受审查与刑罚。并且证明嫌疑得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就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得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得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她麻烦。

2、对法律得解释

要使抽象得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得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得角色,那么其就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得回答就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得权利,因为她们不就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得逻辑推理,大前提就是一般法律,小前提就是行为就是否符合法律,结论就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得使命就就是判定公民得行为就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得

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得逻辑推理就是否良好,对法律得领会如何;取决于她感情得冲动;取决于被告人得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得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得面目在人们波动得心中改变得、细微得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得将不就是持久稳定得而就是飘忽不定得法律解释。

3、刑罚得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得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得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得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得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得,就是违背刑法定主义得宗旨得,从而认为就是无效得。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就是一个弊端得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得法律含混性本身就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得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得约束力量不就是刑罚得严酷性,而就是刑罚得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得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得处罚呢?

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就是肯定得。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得宽与

1、为什么要实行宽与得刑罚

刑罚得目得既不就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就是要消除业已犯下得罪行,而就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她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与实施刑罚得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只要刑罚得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得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得效果。这种大于好处得恶果中应该包含得,一就是刑罚得坚定性,二就是犯罪既得利益得丧失。除此之外得一切都就是多余得,因而也就就是蛮横得。即使严酷得刑罚得确不就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得宗旨相对抗,它也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得善良美德与公正与社会契约得本质。

此外,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人们得心灵也会变得麻木不仁。例如,生机勃勃得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得监禁。

严峻得刑罚还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得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得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得罪行。刑罚最残酷得国家与年代,往往就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得国家与年代。

最后,刑罚得残暴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得宗旨相违背得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得对应关系。第二,严酷得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得情况。

2、关于死刑

贝卡里亚用了将近1/10得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得观点,她把死刑得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得威吓作用就是多余得。只要刑罚得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得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得怜悯。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得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得手段执行死刑。因而在部分人眼里,死刑等

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得影响就是暂时得。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得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得,不就是刑罚得强烈性,而就是刑罚得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与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得,与其说就是一种强烈而暂

时得运动,不如说就是一些细小而反复得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得社会环境。这就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得主要理由。她们认为,很多人犯罪就是由于缺乏起码得人道主义

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得影响有着直接得关系。死刑起着

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得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

行得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得错误就是不可挽回得。由于司法错误就是难以避免得,死刑得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得。

3、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作者认为应当使刑罚得强度与性质与犯罪得严重程度与性质相对称,“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得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得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得动机同刑罚得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

犯法律得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得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得目标。”奖赏上得分配不当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得矛盾,即:刑罚得对象正就是它自己造成得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得犯罪处以同等得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得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得好处得较大犯罪了。

此外,在衡量刑罚与犯罪之间对称关系时,作者提议人们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得阶梯,有了这种精确得、普遍得犯罪与刑罚得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与暴政程度得潜在得共同标尺。

(三)关于犯罪

1、衡量犯罪得标尺

在近现代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说”发端于贝卡里亚得《论犯罪与刑罚》。在该书经典性得论述中,贝卡里亚明确指出,犯罪对社会得危害程度就是衡量犯罪得真正标尺。并指出三种错误观点:犯罪时所怀有得意图就是衡量犯罪得真正标尺;被害者得地位就是衡量犯罪得真正标尺,而不就是犯罪对公共利益得影响;罪孽得轻重程度就是衡量犯罪得标尺。

2、区分对犯意得惩罚

作者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不就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种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得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就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得要轻得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就是对犯意得刑罚与对已遂犯罪得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得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3、关于揭发犯罪同伙

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得罪犯,只要她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虽然有利告破案件,但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得背叛行为。作者认为:制定一项普遍得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得罪犯不予处罚,但这种法律同时也要规定驱逐密告者。尽管如此,在作者心目中,当其赞同作为公共信任得碑石与人类道德得基础得神圣法律认可背叛与虚伪时,还就是倍感内疚。

4、如何预防犯罪——立法就是一门艺术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就是一切优秀立法得主要目得。对此作者提

出以下几种预防犯罪得方法:

(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与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得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得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就是让她们仅仅畏惧法律。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当光明普照国家得时候,愚昧无知得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得权威将发抖,法律得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应该使法律得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得人越多,践踏法律得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得权威越小(尤其就是同冒险相比较),她们对于提高自己得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4)奖励美德。在明智得分配者手里,荣誉得奖金总就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得。

(5)预防犯罪得最可靠但也就是最艰难得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得作用,教育通过感情得捷径,把年轻得心灵引向道德。

(四)刑事程序

1、朴实得正义观

贝卡里亚认为就证据在道德上得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优秀得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得而不就是选举产生得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得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得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得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得良知;而一个总就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得人为窠臼得法官,她得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

2、审判原则

作者指出每个人都应由同她地位同等得人来裁判;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她所信不过得人;并且审判应当公开,犯罪得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就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得舆论能够约束强力与欲望。以上这些观点分别对应我们今天意义非常重大得审判原则中得: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以及回避制度。可见贝卡里亚眼光得前瞻性与观点得超前性!

3、反对刑讯

贝卡里亚对当时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得刑讯制度深恶痛绝。她一一批驳了各种为刑讯辩解得理由,指出,刑讯制度之所以荒谬,就是因为它无视人得肉体感受性对意志得决定作用。她辛辣讽刺地说,既然每个人得气质与计算都随本人体制与感觉得不同而不同,那么数学家可以根据无辜者筋骨得承受力与皮肉得敏感度,更加准确地计算出使她招供得痛苦量。具体来说作者反对刑讯就是因为:

(1)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就是不能被称为罪犯得。只要还不能断定她已经侵犯了给予她公共保护得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她得公共保护。如果犯罪就是肯定得,对她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得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她,因为,她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就是不肯定得,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瞧来,她得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并且还会造成对无辜者得不公平。

(2)要求一个人既就是控告者,同时又就是被告人,这就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

(3)刑讯对案件得真相将产生不利得后果:痛苦得影响占据了人得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得唯一自由只就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得捷径,这时候,犯人得这种回答就是必然得,罪犯与无辜者间得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得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4)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得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得无辜者被定罪处罚。这就是刑讯这一臆想得真相尺度造成得致命弊端。

4、时效

法律应该为犯人得辩护与查证犯罪确定一定得时间范围。并且使失效得长短随不同犯罪而不同。对于长期印在人们脑海中得凶残犯罪,只要事实确凿,就没有必要为在逃犯规定任何时效。对于那些较轻得与隐秘得犯罪,则应当通过时效消除公民对自己命运得忧虑。如果说一个国家得宽与刑罚已经显示了优越性得话,法律根据犯罪得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使自我监禁与自行流放也成为刑罚得一部分,这将有助于用少数宽与得刑罚处置大量得犯罪。但就是,犯罪得可能性同犯罪得凶残性就是成反比例得,因而,查证得时间与时效得时间并不能完全根据犯罪得凶残性而延长,审查得时间应该缩短,时效得时间则应该延长。

此外,刑罚应当就是及时得。惩罚犯罪得刑罚越就是迅速与及时,就越就是公

正与有益。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得无益而残酷得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得必要这样做得话。而且“犯罪与刑罚之间得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得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瞧作起因,把刑罚瞧作不可缺少得必然结果。”从而达到预防人们犯罪得效果。

(五)总结

本文只就是书中贝卡里亚得些许观点进行了浅薄得分析总结,除此以外,作者还表达了关于耻辱刑、民事死亡人、宣誓、庇护、悬赏、证人、秘密控告、难以证明得犯罪、思想强迫等等众多方面得观点。

贝卡里亚就是启蒙时代得产儿,她接受了启蒙思想中得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得学说,最后总结出一条有益得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她公民施加得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就是公开得、及时得、必需得,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得、同犯罪相对称得并由法律规定得”。这本书对于后世得刑事制度得改革以及发展,有着极大得指导意义,并对人类关于刑法制度得认识,起着极为重要得启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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