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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肖继辉孟婷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摘要:互联网作为新兴发展行业,其收入形式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准则落后于实务,引发很多争议。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的规范与完善需要借鉴美国同业的经验。本文参考十余份在美上市的互联网企业的招股书、年报及互联网行业报告,总结互联网行业三大常见的收入来源类型及其特点,对国内外互联网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与计量会计实务加以归纳。并结合中国会计准则(C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分析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遇到的困难,提出规范相应会计实务的可能方向与选择。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影响因素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发展。其间,国内一大批互联网公司如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企业实现了高成长。互联网企业发展和扩张对资金的需求巨大。新浪、搜狐、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纷纷选择海外上市。伴随着大量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对互联网企业的会计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包括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政策的规范和披露。

本文所界定的互联网企业主要指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提供娱乐和游戏等增值服务,或同时进行相关货品或服务的销售,以获得收入的企业。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因互联网企业兴起而产生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争议问题及时给出解答。而已有的研究成果大都集中在个别事项上,缺乏对实务的系统性归纳总结。会计准则发展的滞后性给互联网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争议和困难。会计实践如果无法跟上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发展,将影响互联网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受到制约。本文以中国会计准则(C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为基础,对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实务加以总结归纳,为互联网企业的各类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提供解答。

二、互联网交易的种类与特点

互联网企业的交易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在传统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预付定金、交付商品、收款并开出票据等环节形成了一个交易过程链,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都有相关合同等契约作为保障。然而,在基于网络的虚拟经济交易中,一方面是流通环节中的机构和程序减少,另一方面是交易期间缩短,且往往不存在为确保收入顺利实现的合同或契约。互联网企业的主要交易可概括为:电子商务的货品或劳务出售、提供销售平台和广告宣传服务、网络游戏服务、会员服务。

(一)电子商务的货品或劳务出售

截止201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网民超5亿,其中未成年网民占到1/3,网络购物将成为未来消费的潮流。传统实体店的销售收入确认较为简单,现金收款和收入确认几乎同时进行。B2C电子商务企业与实体店相比增加了支付和物流运送环节;为了保证客户的权益,多数B2C网站提供了售后无条件退款的服务;价格战一直是吸引网民购物和抵御竞争的有效手段,各大网站推出形式多样的优惠活动来吸

引网民消费。这给电子商务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带来挑战。

(二)提供销售平台交易

有些互联网企业提供销售平台给第三方卖家,通过收取虚拟店铺出租费、交易手续费、加盟费等来实现盈利。对于这种以获取交易提成为主要目的网络销售服务,其交易的特点是不承担相应商品出售的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业务的特点与传统的获取佣金的委托代销相似。但其作为交易参与方负责向顾客代收各种款项,需要与商品或服务提供方进行结算。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明确区分代收款项与服务收入的差异。此外,由于网络销售退货可能性更大,因此提供交易平台方进行佣金收入确认时也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也更复杂。

(三)广告宣传业务

广告宣传收入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数据显示,2011年第4季度中国互联网广告运营商市场规模为148.7亿元,环比增长6.4%。2011年,中国网络广告规模首次超过报纸广告。不同的网络公司之间互相在各自

的网站上为对方放置广告空间, 也是网络公司广告活动的组成部分。基于效果的网络广告相对于传统的基于时间的广告服务,在收入确认时面临更多的约束,因此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更稳健。

(四)网络游戏服务

互联网企业的网络游戏收入主要来自网络游戏本身及

相关的收费。网络游戏包括收费游戏和免费游戏两种。对于收费游戏,网游企业依据游戏玩家的游戏时间收取点卡费,对于免费游戏,企业收入来源主要有虚拟道具收费和增值服务(如服务性短信收费)。由于点卡的出售与消费时间不一,且点卡有自销和代销不同的方式,针对不同客户和付费方式的销售折扣(或销售金额)也不一,这些业务特点给网络游戏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带来很大困难,需要从制度上设立一些确认的标准和方法,防止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的随意性,导致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受到严重影响。

(五)会员服务

专业网站针对用户需求,通过完善和发展相关网络平台,提供免费资讯或信息服务来吸引用户注册,但是针对需

要个性化服务的高级注册用户收取相应的会员费。会员费收入的确认通常比较简单,如与服务有关的收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而与会员资格有关的会费则按照会费覆盖的期间分期确认。

网上销售等虚拟经济对会计环境产生了显著影响,交易基于虚拟的互联网(杨丹,2011),互联网交易的合约缔结和执行不明确,以交货为标志的收入实现原则受到冲击。在这种不确定情况下,要求互联网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合理估计其潜在的义务。

三、互联网交易对收入准则的冲击

互联网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主要依据收入相关准则,本文主要从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关规定出发,介绍已有准则的要求并分析互联网业务对已有收入准则产生的影响。

(一)现有收入准则的基本要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14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 18

号和美国会计准则ASC 605-10就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IAS 18号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该准则认为,判断销售商品交易是否已完成的标志是销货方是否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否保留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14号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确认,该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没有对“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区别说明,而是提出了一个通用性原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ASC 605-10 Revenue Recognition-Overall”要求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予以确认: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协议的存在;货物已经发出或服务已经提供;销售收入固定或可确定;货款的收回能得到可靠保证。这些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基本一致。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 11号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of-completion)确认劳务收入。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分别采用成本恢复法(Cost-recovery method)或立即确认费用(不确认收入)的

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15与IAS 11一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劳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收入共用一般原则。

国际准则IAS 18号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性原则,即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没有区分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方法。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14号,收入的计量按收入类别分别规定: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号(SFAC 5)“企业财务报告项目的确认和计量”指出,营业收入一般以资产(商品或劳务)或负债的交换价格计量。这一原则本质上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二)互联网交易对现有准则的挑战

无论是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都没有就互联网企业或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做出特别规定,仅就“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作适当的阐述,没有分行业的具体准则。FASB有关规定相对更为具体,更能满足实务的需求。其中,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ASC 605-45 Revenue Recognition-Principal Agent consideration”中

提到了互联网企业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收入应以总额还是净额入账的标准。

电子商务销售通常附有无条件退货和价格保护承诺,所以其收入确认通常不能简单以交付商品作为确认的标志。电子商务销售即使商品已交付,也不意味着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转移。根据现有准则,收入应该在交付商品和退货期两者较晚的时点确认。但如果退货期满才确认收入将不能合理反映交易实质。虽然互联网企业销售通常附有退货条款,但发生退货的销售也只占一部分,如果全部收入递延至退货期满再确认不利于合理反映收入的实现。本文认为,互联网企业销售可以在交货时根据过往的经验和顾客信用估计退货概率,部分确认收入,剩余部分在退货期满再确认收入。

电商企业设计了各类激励计划来吸引和鼓励消费者购物,这些激励计划必然会造成交易利润的减少,但这部分减少具体应该减少收入还是增加费用,仍存在争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优惠形式的收入确认作了一般规定,但所涉及的优惠形式仅是互联网企业创造的各类优惠形式的冰山一角。电子商务销售提供的被兑换奖励物品的种类多样、公允价值差别很大。就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均要求企业在销售商

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对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确认递延收入。一方面,在销售之初对积分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优惠积分本身也是一种促销手段,其付出的代价通常与其所出售的商品无关,而应当看做是企业的一种广告和营销成本。因此基于这两点考虑,通常情况下优惠积分兑换所付出的成本应该计入费用,除非某种优惠或积分直接针对特定产品的促销,此时应该将当前销售款项在促销产品和优惠积分之间分配,优惠积分对应的收入递延。

根据收入实现原则,互联网企业预售点券或点卡时取得款项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当在用户消费点卡时再确认。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点卡的消费很难具体辨认,且对于网络游戏点卡收入确认也缺乏准则的规范,一些企业会在出售点卡时就全部确认收入。这种简化处理不利于反映交易的实质,导致收入确认的不准确,也不符合收入实现原则的要求。为了规范相关收入的确认,需要从完善会计计量手段和方法入手,强化和规范企业对点卡消费的计量,以技术统计为依据进行网络游戏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四、结论与建议

我国已建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但就互联网企业会计实务来说,现有的准则存在许多争议和空白。互联网经济的规模巨大和影响日益深远,且互联网交易基于虚拟网络,缺乏代表交易轨迹的纸质媒介,盈利的模式新颖、业务复杂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对已有的收入实现原则和计量手段提出了挑战。本文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的建议:

(一)收入确认应基于销售方合约地位的界定

尽管互联网企业的商品和劳务销售也可以当作合约对待,但该合约相比传统销售业务下的合约,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主要集中在退货风险。因此,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应该同时根据现金流入的可能性和合约义务的履行来确定合约的地位。互联网企业销售可以在交货时根据过往的经验和顾客信用估计退货概率,部分确认收入,剩余部分在退货期满再确认收入。

(二)ASC 605-50规定缺乏一致性,积分优惠是减少收入还是计入费用,应该根据促销的目的和意图来确定

如果是针对所有商品的一般促销,则优惠积分兑换所付

出的成本应该计入费用,在顾客获得积分时计提预计负债,根据重要性原则如金额较小也可在发生积分兑换时再计费用;如果优惠积分直接针对特定产品的促销,此时应该在销售发生时将款项在促销产品和优惠积分之间分配,优惠积分对应的收入递延。

(三)参考美国会计准则ASC 605-45选择净价法或总价法进行收入确认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的经营模式的区分,本质上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交易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区分是一致的。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同时满足收取手续费或视同买断的判断条件,各类企业所满足的条件可能会随意排列组合。应该参考美国会计准则ASC 605-45,提供可供参考又不强制要求满足的评判标准更能满足多变的实践的需要。

(四)规范基于效果的广告收入确认

基于效果的广告收入,由于对合约义务的履行需要证据来确认,对于这种类型的广告收入应该在服务期结束和达到服务效果中较晚的时点确认。

(五)网络游戏业务的点券或游戏卡的销售应根据移动平均单价和实际消费点卡数量进行收入确认

对于到期且未消费的点卡在到期当期全部确认为收入,购买道具所消费的点卡金额在道具的有效期间平均分摊。

近年来在境外上市互联网公司的数目日益增加,境外上市面临的会计信息披露风险很大。从搜狐、腾讯、人人网等境外上市公司年报来看,年报中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相关信息很少,仅简单披露选择怎样的收入确认方法,但对于相关收入业务的合约基础、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交易不确定性,以及是否符合收入准则所界定的实现标准等都未进行详细披露。互联网企业经营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就很高,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其合约基础来加以判断。缺乏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引导,将严重降低报表信息的相关性。相关问题应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准则制定者的重视。J

(注: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71002087;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

08JC630030;广东省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项目编号:

09JDXM79010)

参考文献:

1.杜燕.互联网公司收入确认计量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2009,(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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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洪.论电子商务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因素[J].电子商务,2006,(6):69-70.

5.田春晓.附有退货权商品销售会计处理刍议[J].财会通讯,2007,(10):53-54.

6.田雯,彭珏.对IASB/FASB《客户合同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2,(1):93-94.

7.李康,杨洁.收入确认准则新提议简述[J].财会通讯,2011,

(1):131-132.

工程施工企业会计分录

工程施工企业会计分录 1、建造合同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会计分录 (1)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归集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科目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等 贷:工程结算 (3)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等 (4)确认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完工进度的确认:

1,累计实际发生(不包括与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完工量的比例 3,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 (5)合同预计损失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1-完工百分比) (6)工程完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未工程完工时,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其差额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其差额在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项目反映。 2、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再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回收的,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精心整理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GIS 表》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

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 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

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 包。 40% 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即可以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不同销售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例1】甲公司于XXXX年5月10日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已办妥托收承付手续,该批产品成本为80万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假设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购货方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本月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将已发出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借:发出商品80 贷:库存商品80 ②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如果在7月份甲公司得知购货方财务状况已经好转,并承诺付款,则甲公司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出商品80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80×60%)480000 贷:预收账款480000 ②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时: 借:预收账款480000 银行存款45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按“潜规则”确认收入风险大 建筑施工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将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其中的工程施工环节,是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关键环节。本文从工程完工进度入手,谈一谈如何防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提供劳务进度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确定收入的实现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而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年度已确认的劳务成本。 可是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表面原因是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问题所致,实质上是社会诚信程度下降的体现。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与实际结算的工程款往往不符,加之其他各种因素,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及时结算或结算后又不付款等,结果是纳税人在按会计制度或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后却无力支付税款。“实际结算法”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担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后果。 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工程施工环节涉税风险呢? 首先,当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时,要计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其次,工程开工后,要登记发生的成本。再次,年底要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毛利。例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0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1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0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0年财税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收到预收工程款: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 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 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 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020注会会计-零基础第15讲_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收入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专题5:收入 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收入核算设置的会计科目 三、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四、合同成本 收入概述 1.概念及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提示】非日常活动举例: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出售无形资产、中奖、接受捐赠等。 2.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2)通过收入确认和计量能进一步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例题?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收入的是()。 A.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 B.接受捐赠取得的现金 C.处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D.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 【答案】A 【解析】选项B计入营业外收入;选项C计入资产处置损益;选项D计入投资收益。 考点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二)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三)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五步法)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解释】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取得商品控制权包括三个要素: ①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②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即客户在其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 ③客户能够获得商品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 【提示】 ①说明的是,本章所称的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买方);所称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②本章的收入不涉及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以及保费收入等。 (二)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 一、收款及收入核算 (一)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1.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2.预收款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二)登记已开票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分项目) 贷:工程结算(分项目)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三)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分项目) 二、成本的核算 (一)登记日常发生的施工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来归集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或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依据购置原材料等的票据进项税记录】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分包成本/间接费用/银行存款等 (二)计算确认当期(可能当月、当季、当年末3个时点存在)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结转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业业务成本的差额】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

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 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 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_收入的确认和计量(2)

会计(2019)考试辅导第十六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步骤1 【例题】合同的持续评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1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2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象征性金额付款。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3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本例中: 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后的第2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 合同开始日后的第3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5.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例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例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提示】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判断合同合并的会计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1页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

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 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 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二、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从税法角度而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及结算方式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c1332035.html,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及结算方式探讨 作者:袁榕梅 来源:《财讯》2018年第26期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关系到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行,也为领导做出决策提供经济依据。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由于存在施工工作周期较长和劳务工作跨年度等问题,就容易导致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方法对加强企业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一揽子工程总承包 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工程总承包业务,是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承包企业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建造合同》准则中工程收入的确认方法概述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建造施工期间较长,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由于利润不是平均分布在不同的施工区间,若收入、成本、利润的确认在时间上不可分割,利润核算只是简单地在合同完成时进行,则很难反映企业每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情况和潜在获利能力。这样,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的条件及方法 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是固定造价合同,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的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公司参加项目招标时都要编制施工预算,如涉及合同变更,必须取得双方认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施工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确定。公司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確定完工百分比并相应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对于当期未完成的建造合同,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成本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成本。 一揽子工程总承包合同收入的确认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互联网企业审计经验分享(干货收藏)

互联网企业审计经验分享 当前,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更是直接促使大量互联网相关企业的涌现。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企业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了协助执业人员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将就互联网企业的审计陆续做出系列专题提示。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和常规审计,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点 互联网企业是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企业。对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企业经营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 互联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兴的行业,处于受追逐和追捧的境地,而且互联网企业由于需要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通常都是在短时间内成立并且飞速发展起来。因此,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生命周期相比传统行业迅速缩短,需要快速更新创意顺应互联网潮流,这样就导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高风险。此外,因互联网行业的万众追随,容易滋生创始人盲目扩张情绪,一

旦因商业模式甚至创意未充分获得投资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持续融资,以及不能够对技术前景进行有效预测,并且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运作方式及商业模式不具备摸索和创新能力,就会导致在竞争中被淘汰。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失败是瞬间倒闭而不可能有轰然倒下的过程 (二)毛利率奇高且收入成本配比性差 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点,同时与成本、费用的直接关联性较小,传统行业常用的毛利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互联网企业不具有适用性和可比性。 (三)产品或服务更新替代频率高 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不断交替更新,新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活动会一直延续,与之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占据重要部分。 (四)专业化知识密集型产业 互联网企业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力资源构成企业主要的竞争实力,经营成本中人员成本支出的比重较大。 二、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特点 (一)互联网企业通常都是“用户流量为王” 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是建立在拥有大量用户的基础上,再将用户流量变现为各种类型的收益,如网页用户的PV(访问量)、UV(独立访客)、IP(独立IP)等指标,APP用户的下载量、注册量、活跃度、留存率等指标,这些指标是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的,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互联网公司,有用户量的飞速增长,但财务账面上没有反映出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用户量变化可能会在深层次的影响着企业未来的收入和收益。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关注

第6章收益确认与计量理论

第6章收益确认与计量理论 一、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各种收益概念,明确资本保持与收益计量、收益与现金流量的关系,掌握收入与费用、利得与损失的确认标准与计量。 ?技能目标:掌握我国的利润与国外盈利、综合收益以及净收益在构成内容上的异同,并能准确计算。 ?能力目标: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收益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对收益确认与计量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主要内容 6.1 收益的概念 6.2 收益的确认与计量 6.3 收入与费用和利得与损失 6.4 收益与现金流量 6.1 收益的概念 6.1.1资本与收益 1)资本 经济学家所研究的资本,一方面因其所站的立场不同,形成的资本定义也不同;另一方面,就资本的本质来讲,既有其自然属性,又有其社会属性。 资本的内涵包括了以劳动为中心的各种生产要素,反映的是一种劳动关系。 会计学中的资本,通常是指企业出资人投入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并以资本账户的形式得以描述和量化。资本账户成为联系企业与投资者的核心。 从经济学和会计学对资本概念的分歧可以看出:会计学的资本概念,强调其法律意义反映的是产权关系;而经济学中的资本指的是作为劳动条件的资产,反映的是一种劳动关系。 2)收益 经济收益以实物资本保全概念为依据,强调收益是企业所有财富的增加,是在实物资本得到保持的前提下,企业本期可以消费的最大金额。 (1)以现行成本(实际生产能力)为计量属性。 (2)反对币值稳定的假设。 (3)既包括营业所得,也包括意外收获和其他活动所得;既包括已实现收益,也包括未实现收益。 经济收益概念的主观性较强,不利于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传统会计收益概念假定企业处于静态的外部经济环境中,即假定没有物价变动、没有任何不确定性、不存在交易之外的各种潜在风险与报酬。 在理论上,它以财务资本保全概念为依据,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以会计分期、币值稳定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认为收益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2)强调收益必须与交易相联系。 (3)强调收入实现原则,认为收益必须是已实现的。 (4)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5)强调费用配比原则。

销售收入实现和确认的经济学剖析修订版

销售收入实现和确认的 经济学剖析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销售收入实现和确认的经济学剖析 作者:来源: 一、销售收入的意义、形态及层次 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收入的界定基本上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的规定,将其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销售收入的获得过程是商品价值形成、增值和实现过程的统一。实现过程是指企业投入货币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生产过程将其转变为产品,并在生产过程结束后,企业为其产品寻找市场和用户,进行营销,发送产品完成销售并取得债权,直到最终收到货款的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只有当销售收入实现过程到达终点(即已全部收回货款)时,才是真正的销售收入的实现。目前会计惯例,将处于应收账款形态上的销售收入视为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种形态的销售收入并未真正实现。

由于销售收入的获得是一个过程,因此,销售收入在获得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 态: 1.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它是指产品尚未发出,市场交换行为没有发生之前的销售收入。依据产品所处的生产阶段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在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和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 2.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它是指市场交换行为已发生,并已获得了索取货权的销售收入。 3.处于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它是指正获得了货币资金的销售收入。 以上几种不同存在形态的销售收入所对应的经济活动的完成程度不同的。其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成熟程度最高它足轻济活动业已完成的最终表现;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还偏要完成收账活动才能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还而完成必要的(生产)销售活动才能被转化为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因此,销售收入的质量就是指某种存在形态的销售收入与它在经济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江洲 /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 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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