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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管理)最新北京市房屋登记规范

2020年(房地产管理)最新北京市房屋登记规范
2020年(房地产管理)最新北京市房屋登记规范

(房地产管理)最新北京市房屋登记规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建权〔2008〕82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原《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建交[2005]116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实施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附件:《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房屋登记

1.3 适用范围

1.4 房屋登记分工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2.一般规定

2.1 房屋登记范围

2.2 房屋登记种类

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2.4 房屋登记内容

2.5 房屋登记程序

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2.7 房屋登记原则

2.8 房屋登记时限

2.9 房屋登记要求

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1.1 初始登记

3.1.2 转移登记

3.1.3 变更登记

3.1.4 注销登记

3.2 抵押登记

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3.3 预告登记

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4 更正登记

3.5 异议登记

3.5.1 设立异议登记

3.5.2 异议登记注销

3.6 地役权登记

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

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

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

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

3.7 补证、换证

3.7.1 遗失补证

3.7.2 破损换证

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1.1 登记范围

4.1.2 申请人

4.1.3 公告程序

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2.1 初始登记:

4.2.2 转移登记:

4.2.3 变更登记

4.2.4 抵押登记

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

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2.授权委托书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1.4 房屋登记分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受市建委委托,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登记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房屋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下列房屋登记:军队房屋、武装警

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的房屋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其他应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办理的房屋登记。

前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市、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市建委建立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上统一办理房屋登记事务。

2.一般规定

2.1 房屋登记范围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2 房屋登记种类

(一)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确定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

(四)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2.3.1 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2.3.2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2.3.3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3.4 未建立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4 房屋登记内容

2.4.1房屋登记内容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房屋登记簿应记载以下内容:房屋基本状况部分、房屋权利状况部分、其他状况部分。

(一)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二)房屋权利状况部分:房屋所有权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他项权利记

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是否有在建工程抵押、最高额抵押权人、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三)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异议登记证明号、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2.4.2登记机构每次办理各项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2.4.3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合法程序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2.5 房屋登记程序

2.5.1 基本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2.5.2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2.5.3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实地查看应如实填写查看记录,幢数、每幢房屋的层数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房屋坐落应当与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一致。

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缮写,姓名可以使用异体字、繁体字。

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名称(或中文译文),可以在登记中文姓名和名称的同时,将申请人的母语(或者英文)名称、姓名如实记录在登记簿中,并在权属证书、证明附记栏内注记。

2.7 房屋登记原则

2.7.1 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7.2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原则

(一)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四)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五)平房院可依申请以门牌坐落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2.7.3 登记部门依申请进行登记的原则

2.7.

3.1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7.

3.2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3.3 有关当事人可以就不同登记事项向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认为合理的,可以一并受理;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顺序依次登记。

2.7.

3.4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单方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登记程序,并书面通知其他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原件;

(2)身份证明。

2.7.

3.5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出具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并由受理单位加盖公章。通知书中应列出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明细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

2.7.

3.6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上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诉或申请复议的机关及期限等内容。

2.8 房屋登记时限

2.8.1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原则上当天办理)。

2.8.2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规章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3 需要申请人补充登记材料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2.9 房屋登记要求

2.9.1 申请人身份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2.9.2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提交的登记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在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范围内,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记载范围内(未建立房屋登记簿的应在房屋登记档案记载范围内,以下相同);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登记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予以登记的房屋,申请人领证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领取凭证上签字,领取凭证存入档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2.9.3 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将申请文件复印留存后退还申请人: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2.9.4.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申请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使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面积与测量成果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在建工程已抵押,并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抵押当事人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可以申请相应房屋抵押登记。上述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时受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9.4.2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受让人(买房人)应与转让合同或其它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中的受让人(买房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转让人(卖房人)名称应与转让合同或其它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中的转让人(卖房人)、转让人(卖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受让人(买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与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房屋,在转让人(卖房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与转让合同约定标的物一致;合同约定转让的为房屋所有权;

(四)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

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未注销,属于抵押权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买房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情况;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未注销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在登记薄中记载抵押情况并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情况;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将抵押权预告登记(含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登记的,应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上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按顺序一并办理,受让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抵押登记当事人可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法院判决除外)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法院判决除外);

(七)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的情况。

2.9.4.3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更名登记的除外;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申请变更的内容与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二)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申请人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在表、图上加盖坐落名称变更章。

2.9.4.4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存在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的,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2.9.5.1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主债权合同中的债权人一致,委托银行贷款的抵押权人、反担保的抵押权人除外;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二)抵押权预告登记未注销,当事人将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登记的,应当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

(三)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9.5.2 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抵押人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抵押人一致;抵押权受让申请人应与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抵押权转让申请人名称应与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二)抵押房屋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房屋一致;

(三)以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设立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提交处分抵押物时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的约定原件;以央产经济适用住房设立抵押的,抵押当事人还应提交处分抵押物时按照届时央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约定原件;

(四)无异议登记的情况。

2.9.5.3 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提交的有关变更抵押权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

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二)变更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顺位发生变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三)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9.5.4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解除抵押权协议的当事人一致;注销抵押权的房屋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9.5.5 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权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可直接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申请人应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抵押人应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一致;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前,再设立房屋抵押的不予办理;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9.5.6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情况一致;最高额抵押房屋被查封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其他按照房屋抵押登记要求办理。

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2.9.6.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买卖双方有预告登记约定;卖方申请人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开发企业、预售合同记载的卖方一致;预告登记权利申请人应与预售合同记载的买方一致;预告登记的房屋在预售许可范围内,房屋登记簿无预告登记记载,与预售合同中买卖标的物一致;

(二)预售合同已经备案;

(三)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四)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五)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失效后,原预告登记权利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预告登记的,不予受理;

(六)商品房初始登记后,不再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9.6.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一)申请人应与生效法律文书、遗赠公证书、继承公证书、夫妻变更协议确认的权利人一致;生效法律文书、遗赠公证书、继承公证书、变更协议记载的当事人一方应与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预告登记变更的房屋应与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二)申请人的姓名与名称、房屋的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四)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提交经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

2.9.6.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预告登记后,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预告登记失效、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申请预告登记注销。

(一)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与合同的当事人一致、应与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预告登记义务人一致;预告登记注销的房屋应与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一致;

(二)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无抵押权预告登记。

2.9.6.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剩余房价款,将其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设立抵押权的,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2008年7月1日前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可直接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008年7月1日后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方可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或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的,不再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抵押当事人有预告登记约定;抵押权申请人应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贷款合同中的债权人一致;抵押申请人应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房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一致;抵押的商品房应在房屋登记簿记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一致;

(四)以预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设立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提交处分抵押物时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的约定原件;以央产预购经济适用住房设立抵押的,抵押当事人还应提交处分抵押物时按照届时央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约定原件;

(五)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况,无在建工程抵押;

(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预售期限的限制。

2.9.6.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申请人应与预告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预告登记义务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有关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协议约定的内容一致;变更的内容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内容的,应与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致。

涉及抵押人主体变更的,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9.6.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一)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义务人一致,与解除抵押权协议的当事人一致;

(二)注销抵押权的房屋应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9.6.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买卖双方有预告登记约定;申请人应与转移预告登记协议当事人一致;房屋登记簿无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记载;

(二)其他要求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三)、(四)、(六)、(七)相同。

2.9.6.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申请人应与预告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预告登记义务人一致,姓名与名称变更的除外;其他要求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相同。

2.9.6.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一)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与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致,应与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预告登记义务人一致;

(二)注销预告登记的房屋应与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一致;

(三)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无抵押权预告登记。

2.9.6.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当事人有预告登记约定;申请人应与抵押权预告登记协议当事人一致;

(二)抵押人应与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表号:市流调1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流管办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1]14号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登记表序号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照片民族*政治面貌*受教育程度* 户籍类别*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基 本 信户籍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 息 出生地□北京市□原籍□其他地区 居住证件*□有□无婚育证明* □原籍证明□本市证明 □无 免疫接种证* (18岁以下) □有□无 家 家庭户流入*□否□是人16岁以下人(其中:男女) 庭 户 信 息 户主□是□否与户主关系户主登记表序号 离开原籍日期年月日来京日期*_年月日来现住地日期*年月日 居 住 来京原因*居住类型*房屋登记表序号 信 息 现住地址*区(县) 所属 派出所名称* 民警姓名* 目前状况* 就业单位/ 学校名称* 就业单位/ 学校所在地* 区/县 就业就业单位 所属行业* 主要 从事工作* 职业* 信 息 参加社会保险*□无□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在京 参加社会保险* □无□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单位登记表序号

备 注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表中带“*”项为必填项目。 2.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民族: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他”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1)中共党员(2)中共预备党员(3)共青团员(4)群众(5)农工党党员 (6)致工党党员(7)九三学社社员(8)民革会员(9)台盟盟员(10)民盟盟员 (11)民建会员(12)民进会员(13)无党派民主人士 5.受教育程度:(1)研究生(2)大学本科(3)大学专科(4)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5)初中(6)小学(7)不识字 6.户籍类别:(1)非农业(2)农业(3)无户口 7.婚姻状况:(1)未婚(2)有配偶(3)丧偶(4)离婚 8.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与户主关系:(1)配偶(2)子女(3)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5)岳父母/公婆 (6)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7)媳/婿(8)兄弟姐妹(9)其他 11.来京原因:(1)务工(2)务农(3)经商(4)学习培训(5)婚嫁(6)随迁(7)治病疗养 (8)投亲靠友(9)工作调动 12.居住类型:(1)自购房屋(2)租赁房屋(3)寄宿(4)借住(5)单位宿舍(6)建筑工地 (7)工作场所 13.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1)就业(2)学生(3)丧失劳动能力(4)退休(5)从事家务(6)正在找工作 15.就业单位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坐││图││地││ │落││号││号││ ├──────┼──────┼──────┼────────────┴──┴───────┤│原房屋所有权││原国有土地使││ │证号││用证号││ ├──────┴──────┴──────┴───────────────────────┤│房屋状况│├──────┬───┬──┬──┬───────┬───┬────┬──┬────┬──┤│楼(幢)号│部位及│建筑│总层│所在楼层│建筑面│套内建筑│平房│房屋规划│房屋│

││房号│结构│数││积│面积│间数│用途│使用│ ││││││││││用途│ ├──────┼───┼──┼──┼───────┼───┼────┼──┼────┼──┤│││││││││││ ├──────┼───┼──┼──┼───────┼───┼────┼──┼────┼──┤│││││││││││ ├─┬────┼───┼──┴──┴───────┼───┼────┼──┼─┬──┼──┤│成│人民币│单价│人民币元/建筑平│契税额││契税││购房│││交│元││米│││单据││时间││ │总├────┤├─────┬───────┤││号│││││价│外币币││外币币│汇率:│││││││

│││││││ ├─┼────┼───┼──┬──┼───────┼───┴────┼──┴─┼──┴──┤│││名称或│性质│份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 │申││姓名│││││││ │请├────┼───┼──┼──┼───────┼────────┼────┼─────┤│人│││││││││ │情│买房人(├───┼──┼──┼───────┼────────┼────┼─────┤│况│受让人)││││││││ │├────┼───┼──┼──┼───────┼────────┼────┼─────┤││代理人││││││││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058号 当事人:门旭东,30岁,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前街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 2月10日,从送一送啤酒的人处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36瓶;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20瓶,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五星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至2006年2月22日,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7瓶;以 2.5元/瓶的价格售出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60瓶。2006年2月22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红星牌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冒牌商品。此期间当事人共获销货款260.5元,获非法所得2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巡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假冒红星牌二锅头酒500毫升装

的19瓶、100毫升装的60瓶; 2、没收销货款260.5元; 3、罚款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送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石景山支行八角分理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06年3月31日

房地产公司文件归档分类

公司文件归档内容 一,公司注册及相关文件 1,公司章程 2,董事会决议 3,验资证明 4,营业执照正本一本,副本一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一本,副本一本 6,税务登记国税正本一本,地税一本 7,公司年检报告 8,其他相关注册文件 二,各种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 1,会议文件:会议决议,报告,纪要,记录,简报,发言材料,公司工作计划,总结。 2,重要的电话记录、传真件。 3,公司印刷,汇编材料,大事记等。 4,大型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5,向上级及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总结、计划、规划及向下级传达的指示、决定、计划、批复、通报、通知、规章制度等文件。 6,上级下达的文件及下级上报的文件。 7,平行部门往来的文件。

三,工程技术类档案 A类基建文件包括: A1:决策立项文件 A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A3:勘测、测绘、设计文件 A4:工程指标及承包合同文件 A5:工程开工文件 A6:商务文件 A7:工程竣工及验收及备案文件 A8:其他文件: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B类建监理文件包括: B1:监理管理资料 B2:监理工作资料 B3:竣工验收资料 B4:其他资料 C类施工资料包括: C1:工程管理及验收 C2:施工管理资料 C3:施工技术资料 C4:施工测绘资料 C5:施工物资资料 C6:施工记录

C7:施工试验记录 C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D类文件:竣工图 四,市场营销档案 市场营销档案包括: 1,市场营销策划书 2,市场宣传、样板房制作、房屋销售各种合同 3,售楼书、户型图 4,市场宣传各种资料 5,销售管理的各种资料 6,客户档案及各种售后服务资料 7,销售的各项法律文本(银行贷款、律师认证、保险、预售登记、实测、办理产权证等) 五、其他方面的文件资料

房地产公司文件管理程序(十一)

房地产公司文件管理程序(十一) 房地产公司文件管理程序(十一) 1.目的及范围:建立公司文件制作、审核、批准、发放、回收及更新、保存等程序,确保公司文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安全有效的运转。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文件管理的总协调及总监督,并受理各部门有关文件延误的投诉; 2.2各部室资料员负责文件管理的具体工作,即收发、登记、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 3.工作流程: 3.1文件分类: 3.1.1通用文件: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文件,分为内部文件、外来文件和外送文件。 A.内部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只在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如请示单、报告、工作联系函、通知、会议文件、周记、制度文件等 B.外来文件:即公司收到的由外单位制发的文件。如法律法规、政府来文、供方来文、顾客来文、公共事业单位来文等 C.外送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对外发出的文件。如对政府、供方、顾客、公共事业单位发出的文件等 3.1.2专用文件:指只在公司一定工作部门或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专门文件。 分为技术文件、财务文件、人事资料、合同文件和签价单和决算资料等。 A.技术文件:即以图纸为核心的工程建设专用文件。如报批文件、标准图集、内业资料、图纸等。 B.财务文件:即在公司会计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相关的财务报告等。 C.人事资料: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D.合同文件: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外单位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各类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售楼合同等。 E.签价单:即审计核算部在签价认价时专用的文件。 F.决算资料:即审计核算部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1.3记录:即公司各项质量活动留下的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如合格供应商名录、培训记录、各类签到表、登记表等 3.2总要求: 3.2.1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3.2.2内外行文要求做到格式统一、要素完整、文号分明。对外行文采用国家公文格式,内部行文按公司惯例采用英文格式。(格式及具体规定详见第三层次文件《融侨集团文件处理办法》之第二章”文件格式”) 3.2.3各部室资料员为公司文件流转的进出口,文件不允许由拟写人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过传递的,应于事后按程序补办登记。 3.2.4各部室资料员要做好文书立卷工作。每年年初,根据以往本部门文件的运转情况,预计当年可能形成的文件,拟制或修订立卷类目。 3.2.5各部室资料员要建立本部门的文件清单。即根据3.2.4订立的立卷类目,将空白的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 2. 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 民族: 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它”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①中共党员,②中共预备党员③共青团员,④群众,⑤农工党党员⑥致工党党员 ⑦九三学社社员⑧民革会员⑨台盟盟员⑩民盟盟员⑾民建会员⑿民进会员 ⒀无党派民主人 5. 受教育程度:①研究生及以上②大学本科③大学专科④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⑤初中⑥小学⑦不识字 6. 户籍类别:①非农业②农业③无户口 7.婚姻状况:①未婚,②已婚,③丧偶,④离婚; 8. 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 . 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 与户主关系:①配偶②子女③父母④祖父母/外祖父母⑤岳父母或公婆 ⑥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⑦媳婿⑧兄弟姐妹⑨其他 11. 来京原因:①务工②务农③经商④学习培训⑤婚嫁⑥随迁 ⑦治病疗养⑧投亲靠友⑨工作调动⑩其他 12. 居住类型:①自购房屋,②租赁房屋,③寄宿,④借住, ⑤单位宿舍,⑥建筑工地,⑦工作场所,⑧其它; 13 .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①就业,②学生,③丧失劳动能力,④退休, ⑤从事家务,⑥正在找工作,⑦其他; 15. 就业单位行业: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⑤建筑业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⑦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⑧批发和零售业⑨住宿和餐饮业⑩金融业⑾房地产业⑿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⒀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⒂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⒃教育业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⒆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⒇国际组织(21)其它行业 16. 职业:①单位负责人②专业技术人员③办事人员④商业、服务业人员, ⑤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⑥生产运输工人; 17.备注: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要掌握的内容,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填写。18:表中任何项目选择“其它”,均需填写具体内容。 来京人员登记工作须知 1、“来京人员”概念: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2、以班组为单位操作上报。准确统计来京人员人数。 3、填写来京人员信息草表。一人一张。 4、将来京人员信息草表信息填写到正式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 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档案是过去工作和历史情况的记录,它能够为工作提供备查的依据。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证,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档案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是企业成功的金桥。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执行。 第2条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是企业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企业其它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4)做好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5)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二章企业档案管理体制 第1条归档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具体分类: (1)办公文件包括公司的各种请示和批复文件、各种申请文件(如:用印申请文件)、公司对外发文(公司发出的各类工作计划、方案、安排、总结、汇报、简报、通知等文件)、注册年检

资料、验资文件、融资资料、法律事物、处理纠纷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2)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证书、证明等。 (3)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频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4)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 (5)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 (6)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下属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向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7)批示性文件:包括企业各类计划指标、技术指标、营销指标等以及企业各类任命工作指示等。 (8)凭证性文件:包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如财产状况房屋销售、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原始记录和文本。 (9)汇报性文字资料:包括企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以及公司领导在外部公共场合发言,汇报或发布的各类文书资料。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有限公司文件管理程序

文件管理程序 1.目的及范围:建立公司文件制作、审核、批准、发放、回收及更新、保存等程序,确保公司文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安全有效的运转。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文件管理的总协调及总监督,并受理各部门有关文 件延误的投诉; 2.2各部室资料员负责文件管理的具体工作,即收发、登记、传递、用印、 立卷、归档和销毁等。 3.工作流程: 3.1 文件分类: 3.1.1通用文件: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文件,分为内部文件、 外来文件和外送文件。 A. 内部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只在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如请示单、报告、 工作联系函、通知、会议文件、周记、制度文件等 B.外来文件:即公司收到的由外单位制发的文件。如法律法规、政府来 文、供方来文、顾客来文、公共事业单位来文等 C. 外送文件:即公司制作的对外发出的文件。如对政府、供方、顾客、 公共事业单位发出的文件等 3.1.2 专用文件:指只在公司一定工作部门或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专门文件。 分为技术文件、财务文件、人事资料、合同文件和签价单和决算资料 等。 A.技术文件:即以图纸为核心的工程建设专用文件。如报批文件、标准图集、内业资料、图纸等。 B.财务文件:即在公司会计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相关的财务报告等。 C.人事资料: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D.合同文件: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外单位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各类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售楼合同等。 E.签价单:即审计核算部在签价认价时专用的文件。 F.决算资料:即审计核算部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1.3 记录:即公司各项质量活动留下的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如 合格供应商名录、培训记录、各类签到表、登记表等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word版本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编号: 填表日期:______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表 号:市流调1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流管办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1]14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1.表中带“*”项为必填项目。 2.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民族: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他”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1)中共党员(2)中共预备党员(3)共青团员(4)群众(5)农工党党员 (6)致工党党员(7)九三学社社员(8)民革会员(9)台盟盟员(10)民盟盟员 (11)民建会员(12)民进会员(13)无党派民主人士 5.受教育程度:(1)研究生(2)大学本科(3)大学专科(4)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5)初中(6)小学(7)不识字 6.户籍类别:(1)非农业(2)农业(3)无户口 7.婚姻状况:(1)未婚(2)有配偶(3)丧偶(4)离婚 8.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与户主关系:(1)配偶(2)子女(3)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5)岳父母/公婆 (6)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7)媳/婿(8)兄弟姐妹(9)其他 11.来京原因:(1)务工(2)务农(3)经商(4)学习培训(5)婚嫁(6)随迁(7)治病疗养 (8)投亲靠友(9)工作调动 12.居住类型:(1)自购房屋(2)租赁房屋(3)寄宿(4)借住(5)单位宿舍(6)建筑工地 (7)工作场所 13.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1)就业(2)学生(3)丧失劳动能力(4)退休(5)从事家务(6)正在找工作 15.就业单位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16.职业:(1)单位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3)办事人员(4)商业、服务业人员 (5)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6)生产运输工人 17.备注: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根据要求需要掌握的内容,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填写。18.表中任何项目选择“其他”,均需填写具体内容。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 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 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北京工商局地址电话大全

北京工商局地址电话大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咨询:82691919投诉举报:12315 登记注册处:8269030282690324 企业监督管理处:8269122382691211 市场监督管理处:8269120582691207 合同监督管理处:82691006 商标监督管理处:82690806 广告监督管理处:82691106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8269110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后永康胡同17号100007电话:64033742640520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地址:西城区金融街丙26号100032 电话:88087657880876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016 电话:51069009510694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地址: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00084电话:8269131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地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电话:633650706344244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地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100043 电话:688632436887025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地址:门头沟区南滨河路70号102300 电话:6984286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01 电话:6936684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地址: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 电话:6954254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地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 电话:6964436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房地产集团公司文件格式规定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3413 房地产集团公司文件格式规定标 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集团公司文件格式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格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文件(特指公文,下同)格式,提高办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文件格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部门)文件格式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 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文件格式

第四条文件眉首是指首页横线以上部分,包括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等内容。眉首部分一般占首页的1/3 到2/5。(见附件1) (一)文件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的标识,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在文件左上角标明文件份数序号。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的,秘密等级标识在右上角第l 行,紧急程度在右上角第2 行。 (二)发文单位标识分为二种,一种是由公司全称加“文件”组成;另一种仅为公司全称。 (三)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年度、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单位标识之下,横线中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 表 号:市流调1表 制表机关:市流管办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8 号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 2. 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 民族: 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它”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①中共党员,②中共预备党员③共青团员,④群众,⑤农工党党员⑥致工党党员 ⑦九三学社社员⑧民革会员⑨台盟盟员⑩民盟盟员⑾民建会员⑿民进会员 ⒀无党派民主人 5. 受教育程度:①研究生及以上②大学本科③大学专科④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⑤初中⑥小学⑦不识字 6. 户籍类别:①非农业②农业③无户口 7.婚姻状况:①未婚,②已婚,③丧偶,④离婚; 8. 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 . 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 与户主关系:①配偶②子女③父母④祖父母/外祖父母⑤岳父母或公婆 ⑥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⑦媳婿⑧兄弟姐妹⑨其他 11. 来京原因:①务工②务农③经商④学习培训⑤婚嫁⑥随迁 ⑦治病疗养⑧投亲靠友⑨工作调动⑩其他 12. 居住类型:①自购房屋,②租赁房屋,③寄宿,④借住, ⑤单位宿舍,⑥建筑工地,⑦工作场所,⑧其它; 13 .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①就业,②学生,③丧失劳动能力,④退休, ⑤从事家务,⑥正在找工作,⑦其他; 15. 就业单位行业: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⑤建筑业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⑦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房地产公司文档管理办法

文档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公司内文档的签批、流转和落实。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司红头文件以外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等其它各种文档和外来文电的签批流转。红头文件的产生、签批、流转适用于《JSRQJH-CX-XZ-12 文件发文处理程序》; 三、定义 3.1公司级文档 分为 ·公司对外交流的非正式公函(包括传真文件),主要指告知性公函; ·公司级会议纪要。 3.2 外来文件 主要指上级公司、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同业公司等机构发至我公司的文件、函件(包括传真文件、电子邮件)。 3.3 公司内部往来文档 包括各部门上报公司高层的报告、请示和部门之间往来的函件等。 四、职责 4.1 行政助理 ·负责各部门上报公司高层文档的签收、传签,跟踪督请高层的签批情况,公布文档签批情况,传送高层已审签的文档并归档; 4.2 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将本部门上报公司高层的文档交行政助理统一签呈; 五、管理办法 5.1文档流水号 5.1.1某部门完成的文档或收到的外来文件如须报送高层审签、阅签,则必须以本部门为

单元按公司统一规定编制文档流水号。 5.1.2公司高层收到的外来文件,如该高层认为此份文件须存至档案室,则应将此份文函 交由行政助理编制文档流水号。公司高层的文档流水号编制以每一位高层为单元。 5.1.3公司高层和各部门的文档流水号以年度为排序周期,起始号分配及统一命名如下: 公司高层:某总(工/助/监)-001; 行政人事部:行政-001; 财务管理部:财务-001; 项目开发部:开发-001; 市场营销部:营销-001; 设计管理部:设计-001; 工程管理部:工程-001; 成本管理部:成本-001; 5.2传签单 5.2.1各管理程序中没有明确工作流程或者参考表格的事项而同时需要上报公司高层的 文档、提案等必须附有《传签单》(格式见JSRQJH-BG-XZ-01),文档流水号印制在《传签单》的右上角。本办法所适用的所有文档在上报公司高层时,如不在文档前附印有流水号的内部签呈,则将不被行政助理接收上传,如因此导致工作延误,则责任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 5.3文档的签发 5.3.1上报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材料、正式函件(均包括对外发送传真),由总经理签发; 5.3.2一般性工作往来的材料可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由各部门自行存档); 5.4文档签批时限 5.4.1高层签批文档时限 各部门呈报公司高层的各类文档(含财务票据),公司高层通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发还行政助理。对公司高层已阅知而暂缓处理的文档(含票据),行政助理在需要时可同有关经办人员沟通; 5.4.2各部门负责人签批文档时限 除财务管理部外,各部门负责人须在一日内审签完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万寿路工商所 企 业 年 检 公 示 1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万寿路工商所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企业进行了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07年度企业年检概况: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应参加年检的企业7218户(其中内资企业6482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73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企业6220户(其中内资企业5816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04户),年检率为86.17%(其中内资企业年检率为89.7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年检率为55.03%)。网上申报率为100%。 2

(二)问题企业处理情况: 1、年检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135户。其中:擅自改变登记事项131户,超范围经营1户,注册资金未到位1户,其它2户。 2、在年检中对异地经营企业,制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44户。 3、对注册在辖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迁址企业,处罚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6户(均为内资企业),罚款26.3万元。 4、对网检系统标注且标注的原因适合行政指导情形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但未标注的企业采取行政指导的户数为26户。 二、已检企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参检企业中成立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有770户、一年至三年的企业1665户、三年至五年的企业1636户、五年以上的企业1460户。 本年度参检企业资产总额为937.84亿元、长期投资42.26亿元、负债总额489.99亿元(其中长期负债79.40亿元)、利润总额57.16亿元、净利润39.19亿元、销售收入455.50亿元(其中服务营业收入41.92亿元)、注册资本总额为212.27亿元(其中超过亿元的20户)、纳税总额31.42亿元。 (二)已检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在本年度已检的6220户企业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14户,占参检企业的42.03%,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1061户、占参检企业的 3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佛山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填表说明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申请因买卖、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其他法定情形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转让方,填“转让人”,受让方填“受让人”。非本人的,请填写“XX的代理人”,XX按上述规定填写。如“转让人的代理人”、“受让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房屋坐落:填写转让方房产证上的“房屋坐落”。 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填写转让方房产证上的证号,如“粤房地证字第XX号”。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买卖”、“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或“其他法定情形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选择“其他法定情形原因”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4、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5、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由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6、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由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7、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06年5月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南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南1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不得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2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根据北京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2007年第二版)》。 2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5a10361628.html,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房地产企业有关的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 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

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 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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