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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影响

实际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影响
实际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影响

实际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影响【摘要】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保护,但在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该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第三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而未实际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构成侵权。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成立,损害赔偿应以权利人合理支出为限,但可考虑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关键词】实际使用;侵权认定;损害赔偿

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商标权人,但在选择保护的对象上,商标法似乎总是在注册与使用之间有所取舍。就我国《商标法》而言,过分偏重“注册”形式,而忽略了对“使用”这种实质正义的维护。当前,对于权利人提起的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侵权之诉,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不考虑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的事实,判定侵权并赔偿损失;二是在判定被告侵权的前提下,基于原告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认定被告不侵权。

一、商标实际使用的本质

商标的作用很多,但其最基本的功能是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刘春田教授认为,“商标的价值完全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注入而产生的。”[1]商标本身并无价值,只是符号而已,普通的标记属于社会共有,可以被私有并值得法律保护的只是商标所代表的商誉。[2]因此,特定的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想把搜集到的资料和自己的思路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法律依据: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了解 释,即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类似案例: 1、商场承担责任: 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 《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岀租给商户并 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被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岀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中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 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两次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商户处公证购买到 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关于其已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商场不承担责任: 衣念商标侵权案一一上海杨浦区法院(2011 )杨民三(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应新《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销售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有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下,才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万通公司和被告新兴旺公司先后对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由于市场经营管理者面对的是众多场内经营者和众多不同品牌,要求其主动审查每一个场内经营者是

全球十大太阳镜品牌排行

全球十大太阳镜品牌排行 综合太阳镜品牌的专业性、款式的时尚性、用户的广泛度等几个方面,国内常见的世界顶级太阳镜品牌排名如下: 太阳镜品牌排名综合指数第一名:Cebe-------儿童太阳镜 19世纪末,Cebe诞生在法国的汝拉山。创始人让 - 路易,法国眼镜的创作和设计,以“硬朗”的气质作为品牌的摇篮,成为了运动眼镜制造的先驱。从一开始就成为了众多登山探险家追崇的品牌,CEBE品牌与登山探险家合作专门开发适应在最极端的天气条件下创造出来的产品! 2009年5月从汝拉州的小公司快速发展成为了国际品牌,并成为美国组布什内尔户外用品的一部分。作为光学产品的专家。舒适性,灵活性,人体工程学,镜架和镜片的质量,都是CEBE卓越品质全球的代名词。畅销30多个国家,成为除专业人员和业余爱好者之外的广受欢迎的产品。 Cebe是极限运动界为人熟知的重量级品牌,Cebe太阳眼镜由于超强的防护性和舒适感赢得爱好者们的广泛喜爱。Cebe太阳眼镜设计讲究,专业应对极限运动中的恶劣条件。前沿的登山爱好者、旱冰爱好者、登山世界冠军都选择Cebe太阳眼镜。 Cebe推出的儿童太阳镜,采用Grilamid?框架能承担的巨大冲击力,以儿童的人机工程学和稳定性为设计理念,使之与皮肤接触的所有表面都覆盖着柔软的材料,以确保最大的舒适度和安全性。至2014年2 月,Cebe儿童太阳镜以其优秀的防紫外线功能和时尚的造型已成为欧洲销量第一的儿童太阳眼镜,并以其质量和优势席卷全球。 Cebe儿童眼镜镜片特点: ①防刮镜片 Cebe儿童镜片polycarbonate材质所制成。这种镜片的材料是天然耐划痕的,可以确保镜片更耐用。 ②防紫外镜片 Cebe儿童太阳镜镜片同时也提供极好的紫外线防护,以帮助消除有害的太阳紫外线辐射,帮助保护孩子的视网膜和眼睛。 ③偏光镜片 Cebe偏光技术消除反射表面的眩光,例如水,雪和道路,放松你的眼睛,提高你的视力。 Cebe儿童眼镜镜片特点: Cebe儿童太阳镜采用金属镜框外覆Nylon材料,大大提升镜框的柔韧度。使孩子在玩耍中,不易于折断。

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

安阳工学院公共选修课期末论文2012 —— 2013学年第二学期 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 专业班级: 10 生物技术 学生姓名:刘蒙 学生学号: 201006040041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 2013年 6 月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2) 一、案情回顾 (2) (一)一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2) (二)二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2) 二、商标权中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定及法律依据 (3) (一)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三个要件 (3) (二)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3)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4)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4) 四、淘宝网商标侵权案的现实意义 (5) 五、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有何启示 (5) 参考文献 (5)

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 摘要: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如何确定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较新颖,同时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以“衣念诉淘宝案”为代表,商标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大多又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在本案中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键词:淘宝网衣念商标侵权间接侵权经典案例

引言: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衣念公司)是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卡通小熊的图案与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衣念公司认为杜国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曾于2009年9月开始,7次发函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登报道歉。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案情回顾 (一)一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1.被告杜国发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淘宝公司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3.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1.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2.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3.驳回原告衣念公司其余诉讼请求。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衣念公司负担922元,由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负担1000元。 (二)二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眼镜片品牌大全之一

眼镜片品牌大全之一 1、依视路(法国) 2、豪雅(日本) 3、苏拿(美国) 4、蔡司(德国) 5、皇玉至尊(日本) 6、江苏丹阳万新光学 宝世杰(万新光学) 银河(万新光学) 美高旗(万新光学) 威斯马(万新光学) 凯斯·迪曼(万新光学) 宝斯登(万新光学) 依格尔(万新光学) 镇江万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地址:丹阳市司徒镇丹伏路188号 万新与行业巨头——美国康宁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中国地区的变色片市场。 万新获得disney授权,在中国地区生产销售迪士尼、维尼品牌镜片。 万新公司与日本豪雅公司合作推出“环视型”渐进片。 在打造民族品牌的道路上,万新一直不遗余力,是最早实现国际化的眼镜民族企业,致力于面向全球市场塑造眼镜。 万新占地面积260亩,建筑面积达8万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使用世界先进的加工设备:德国先进的LOH-V75自动车房设备,能够加工各种规格、种类的镜片,定制片光度范围、定制周期短、并提供及时供货的追踪服务;瑞士SATIS公司和德国Leybold公司引进的世界顶级全自动真空镀膜机,适合不同折射率及膜系需要,同时确保每片镜片膜层均匀一致,极大地延长镜片使用寿命。09年更是引进了德国施耐德FREEFORM自由曲面加工设备,加工出针对处方完全优化的内表面渐进片。 万新目前拥有日产量达6万副的树脂镜片生产基地、加硬加膜车间、新澳车房中心,日产量达1万副的镜架生产车间。 与其他企业相比,万新服务于更多世界性客户,产品遍布近40个国家。 在服务全球与打造民族品牌之间求取平衡,正是万新孜孜不倦的追求。与国内客户共战共赢的合作使万新更加洞悉在品牌之路有所建树的重要性,而与国际客户良性持久的合作所汲取的经验,又为万新走品牌之路提供了无限契机。 7、上海明月光学 沙克(明月光学) 贝格(明月光学) 剑牌(明月光学) 多朋(明月光学) 维腾(明月光学) 海顿(明月光学) 卡尔伯(明月光学)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编者按】为加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既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又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展示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中取得的成效。本报现将十大案例案情和典型意义梳理刊出,以餮读者。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 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 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 财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 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标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商标法》13 条第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我国的《商标法》第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世界顶级奢侈品100品牌排行

世界顶级奢侈品100品牌排行 ——吕润整理 1.Bentley宾利/主要产品:车 2.BurjAl-Arab伯瓷/主要产品:酒店 3.Rolex劳力士/主要产品:腕表 4.Chanel香奈尔(夏奈尔)/主要产品:时装、香水 5.EsteeLauder雅诗兰黛/主要产品:化妆品 6.Tiffany蒂芬尼/主要产品:珠宝 7.Mercedes梅塞德斯(奔驰)/主要产品:轿车 8.Gianniversace范思哲/主要产品:时装 9.LouisVuitton路易威登/主要产品:皮具、箱包 10.Hennessy轩尼诗/主要产品:高级干邑 11.AmericanExpress美国运通/主要产品:旅行信用卡 12.JohnnieWalker尊尼获加/主要产品:威士忌 13.Prada普拉达/主要产品:时装、眼镜 https://www.sodocs.net/doc/5e9576184.html,ncome兰蔻/主要产品:化妆品 15.Chivas芝华士/主要产品:威士忌 16.FourSeasons四季酒店/主要产品:酒店 17.FERRARI法拉利/主要产品:车 18.Bose博士/主要产品:音响 19.BMW宝马/主要产品:轿车、摩托 20.Armani阿玛尼/主要产品:时装 21.Moet&Chandon酩悦香槟/主要产品:香槟酒 22.CalvinKlein卡尔文.克莱恩/主要产品:内衣、香水 23.Rolls-Royce劳斯莱斯/主要产品:名车 24.TagHeuer豪雅表/主要产品:腕表 25.Harley.Davidson哈雷戴维森/主要产品:摩托 26.RalphLauren拉尔夫劳伦/主要产品:时装 27.EmiratesPalace酋长宫殿/主要产品:酒店 28.HiltonGroup希尔顿集团/主要产品:酒店 29.RemyMartin人头马/主要产品:名酒 30.Absolut绝对伏特加/主要产品:伏特加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模板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 案情 2015年6月中旬,迪士尼商标注册人委托某代理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投诉,举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在招牌、官网等媒介上加入“迪士尼”字样作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迪士尼商标注册人认为,维也纳酒店使用“迪士尼”字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迪士尼商标的商誉,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5家维也纳酒店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为明确上述酒店的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办案人员实地排查,发现有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迪士尼大道”字样等多种情况,同时发现上述酒店在招牌、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以“迪士尼”字样发布信息。 经查,维也纳酒店系连锁加盟酒店,由物业的业主方委托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称维也纳公司)。维也纳公司接受委托后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管理团队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向业主方承诺一定的客房入住率。维也纳公司则向业主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上述酒店的店长为提高入住率,分别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称开展经营。

经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于11月下旬对维也纳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酒店的业主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到位。 争议 (一)法律适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不同意见。 认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理由是:维也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迪士尼”字样是对自己旗下酒店位置的虚假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会产生维也纳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的错误理解,酒店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为应适用《商标法》的理由是:1.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维也纳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服务上,这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2.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酒店与迪士尼乐园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3.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与迪士尼乐园的投资主体存在关联。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也纳公司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名称的一部分,存在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主观来看,维也纳公司是为了攀附迪士尼商标的声誉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从主观故意到危害后果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

中国十大品牌眼镜企业

一、大明眼镜 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眼镜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行业领先品牌,行业极具影响力企业,国内开业较早的少数几大眼镜名店之一。 北京大明眼镜创建于1937年,是国内开业较早的少数几大眼镜名店之一,是京城著名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素以“验配精准、技术精良、专业能力强和能承接高难光度眼镜定配制作”而闻名。自公司成立以来,历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众多驻华使节、社会名流专门在“大明眼镜”验光配镜,同时,北京大明眼镜又藉其诚信服务和朴实作风,深得大众百姓的信赖,在中国眼镜零售业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郭沫若同志生前在到“大明”验光配镜时与“大明”结下了深厚的友情,特意为“大明”题写了“大明眼镜公司”的牌匾。 北京大明眼镜是一个开拓创新,不断进取的企业,技术、经营、管理、专业等各项能力始终名列中国眼镜零售行业前茅。上个世纪70年代末,北京大明眼镜首家引进了电脑验光机、查片检测仪和自动磨边机,后来又陆续使用新型综合验光仪、电脑磨边机、角膜地图仪,验光配镜的硬件配备确保顾客得到可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北京大明眼镜的专业技术、经营思路也一直居行业领先地

位。“大明”是眼镜零售业中最早细分市场,开设精品厅,开发高端眼镜消费市场的企业;是最早把国际著名眼镜品牌引进和介绍给中国消费者的商家之一;是目前汇集著名国际眼镜品牌最多的商家之一;是国内老字号眼镜店最早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之一;是第一家推广软性隐形眼镜的商家;是国内第一批配制渐进多焦点眼镜的商家……这许多的第一,是“大明”实力和创新精神的充分体现。 “北京大明眼镜”在从业规范性方面,也远远走在行业前列。从环境、商品、服务、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从验光、选架、配片、开方、装配、检验、取镜到维修等各个环节,“大明”都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化、标准化、量化、可操作化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大明特色的经营管理规范。 “北京大明眼镜”在引领眼镜零售行业潮流的同时,也秉承和增强了老字号承接高难绝活的传统和本领。很多眼镜店验不了的光度,“大明”能验;别的眼镜店配不了镜子,“大明”能配!为此,许多顾客千里迢迢专程来北京找大明眼镜验光配镜。“大明眼镜,眼镜专家”是北京大明眼镜数十年的不懈努力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的专业形象,它也是广大消费者对大明专业实力的充分肯定。 恪守老字号“质量第一”的宗旨,也是北京“大明眼镜”字号经久不衰的重要支撑点。为确保质量,北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docx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A项正确。《著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著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因此,CD项错误。 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现北京某酒厂诉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 北京某酒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请分析并回答: (1)“华表”与“华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华灯”商标权? (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1)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关于判断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规定,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考察。对本案而言,“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虽有一字相同,但“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商标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此,河北某酒厂在其酒瓶包装上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属于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其行为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构成侵权。而且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不予理睬,更是属于故意的商标侵权。(4)《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北京某商场销售侵犯他

十款世界知名太阳眼镜品牌介绍

十三款世界知名太阳眼镜品牌介绍 太阳镜已经从之前为飞行员遮挡太阳光的保护眼睛工具,转变为今天的时髦单品 太阳镜已经从之前为飞行员遮挡太阳光的保护眼睛工具,转变为今天的时髦单品。从明星到普通人都变成了太阳眼镜的簇拥者,时尚的外形以及精湛的制作工艺让世界上著名的太阳眼镜品牌变得屈指可数,虽然价格不菲但却是品质的保证,下面就让4inLOOK时尚专家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13个著名品牌背后的故事吧,在你拥有它的时候也能了解其深刻内涵。 Ray-Ban(雷朋):太阳眼镜的代名词。 早在1930年,约翰-博斯与亨利-伦波共同经营的公司,受美国陆军航空队的委托,研制成功了世界上第一副能保护飞行员眼睛的、绿色镜片的太阳眼镜,既能防止眩光又能防紫外线,视觉方面也能保持清晰良好的视力,倍受美国飞行员的欢迎,并被美国空军命名为“领航者”。1937年,该公司正式把这种眼镜推向市场,并更名为“Ray-Ban”。Ray为眩光,Ban即阻挡,从此,Ray-Ban逐渐成为全球遮挡强光的太阳眼镜的代名词。 Ray-Ban的风格是永恒的设计、简洁的款式,并不刻意追求时髦,但经典款式历久不衰。新的款式更加年轻化,其中却不乏稳重的感觉。 Ray-Ban的镜片质量是出名的高品质,以玻璃片为主,遮光效果非常好,所有Ray-Ban都能100%地阻隔有害紫外线,隔滤红外线等有害光线,现在多了偏光膜,光线对眼睛的损害又减轻了很多。 在国内可以买到的Ray-Ban款式都是最适合亚洲人戴的,镜片颜色以绿色为主。 范思哲: 范思哲太阳镜秉承了范思哲品牌一贯的艳丽、性感和奢华的风格,在注重艺术感表达的同时,更加注重浪漫愉悦的情调,充分体现了透明的魅力”。注塑式高技术营造的渐进色透明板材镜臂,美杜莎”头像隐藏在镜臂内细节动人;绝对轻薄通透的镜片,完完全全贯彻了当今流行的透明指数。 Prada: 1931年创立于意大利米兰,创始人Mario Prada制造出服装等商品在贵族间拥有上好口碑,受到皇室人员的青睐。后来其家人接管了所有业务,成为革新的开端。Prada总是在挑战创新,推出的理念是为那些真正钟爱时尚的人士而设计的。1999年推出Prada眼镜系列,针对那些喜欢顶尖时尚的25到30岁左右的男女。 自然色以及其它统一造就了最新款Prada精品。这部分太阳镜中使用了钛,板材框里也有使用钛,但仍有着尽可能细而弹力的特点。总的来说,简洁、纯粹、新颖、使用重量轻的材料、新工艺、创新环型镜片,以及由Prada独家拥有的专利设计,成为2004新款的特色,而颜色方面,有全黑、中间色彩、乳白色等。

知识产权概论习题及答案解析

知识产权概论习题及答案解析 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这种成果是? A.具体产品 B.工作计划 C.智力成果 D.规章制度 【答案】C 【解析】C.智力成果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缩写是? A.TRIPS B.ATRIPS

C.ARIPS D.TRIPSR 【答案】A 3、《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日期是? A.1870年4月26日 B.1970年4月26日 C.1970年4月1日 D.1870年4月1日 【答案】B 【解析】B.1970年4月26日

4、下列内容中没有包括在TRIPS对“知识产权”所划的范围内的是? A. 专利权 B. 地理标志权 C. 科学发现权 D.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答案】C 【解析】C. 科学发现权 5、下列对“知识产权”概念描述正确的是? A. 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为了垄断 B. 知识产权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C. 知识产权是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

D. 知识产权中的控制、使用、受益、处分权等都是相对。【答案】B 【解析】B. 知识产权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1、知识产权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A. 独占性、时间性和实用性 B. 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C. 国家性、独占性和地域性 D. 独占性、地域性和实践性 【答案】B

【解析】B. 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2、知识产权不具备的性质是()。 A. 时间性 B. 地域性 C. 有形性 D. 专有性 【答案】C 【解析】C. 有形性 3、我国甲公司在中国和日本均注册了商标W,而日本的乙企业在其本国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W商标,乙企业侵犯了我国甲公司()。

知名眼镜架品牌

知名眼镜架品牌 文章来源:易视网 知名眼镜架品牌想要拥有一副健康舒适的眼镜,一副品质优良的眼镜架必不可少。如何在市场上众多眼镜店出售的眼镜架中挑选到一副品质优秀······ 知名眼镜架品牌想要拥有一副健康舒适的眼镜,一副品质优良的眼镜架必不可少。如何在市场上众多眼镜店出售的眼镜架中挑选到一副品质优秀的眼镜架不仅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巧,更需要对眼镜架品牌的一定认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认识一下现在比较知名的眼镜架品牌。 Ray-Ban(雷朋)不仅是世界级高端眼镜市场的领导者,也是目前全球最畅销的眼镜,没有之一。Ray-Ban的独特时尚感和卓越的品质让其拥有了超越时空的独特魅力,它也被美国人看作是美国文化的象征。Ray-Ban眼镜体现出来的个性和自我让它成为那些引流时尚潮流人士的宠儿。 1913年Mario·Prada创立了PRADA(普拉达)品牌,之后迅速发展为一种时尚潮流。在众多产品中,PRADA眼镜透露出的原装意大利制的整体感一直给人一种独特的品味,这也是PRADA走红时尚界的主要原因。 D&G(杜嘉班纳)眼镜一起流畅的线条感和精致的外观吸引了大众的眼光,眼镜的卓越品质深受人们喜爱。D&G眼镜架设计精美,镜架上点缀的D&G标识让其看起来更像是一件艺术品。 Silhouette(诗乐)眼镜是奥地利专业眼镜品牌,Silhouette眼镜架不仅拥有个性化的外观,更拥有世界级超轻的眼镜工艺,这也让多数消费者在初次佩戴时就成为了Silhouette的忠实粉丝。 SEIKO(精工)作为全球第一家开发出高折射率树脂镜片的眼镜品牌,SEIKO镜架一直将时尚优雅和高科技结合的非常完美,它总能让佩戴者体验到时尚、品质和舒适度的完美统一,这也是10多年来好评不断的根本原因。 其实全球知名的眼镜架品牌远不止以上那么多,要想熟知还要靠平时的积累。上海哪里配眼镜好?建议消费者无论是选择网上配镜还是到实体店配眼镜,选择正规专业的眼镜商家出售的知名眼镜品牌,品质和服务都会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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