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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穗公租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3年4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附送资料清单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共()本,共()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份;

四、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份,()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份,()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份;

(五)其他:。

*五、收入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资收入证明书:共()份;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临时就业工作人士适用):共()份;(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没有工作人士适用):共()份;

(四)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个体工商户适用):共()份;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复印件:共()份;

(六)其他:。

六、家庭资产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共()份;

(二)其他:。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本,

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本;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份、孤老证明:共()份、三级以

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份;

九、婚姻证明复印件:共()份;

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共()份;

十一、全日制学生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学生适用):共()份;

十二、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共()份;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共()份;

十四、其他:。

注:1. 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

2. 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 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第一部分: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本人(身份证码:)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本家庭成员(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本家庭成员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表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本家庭成员承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所有声明书内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使已获享受住房保障,本家庭也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罚款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处理决定。本家庭成员清楚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婚姻状况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成员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成员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签名(请用正楷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年月日

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

二、家庭成员情况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 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4.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三、家庭收入情况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2.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取得途径”应填写以下方式之一:a.购买,b.继承,c.受赠,e.其他途径(请自行补充);

(3)“取得时间”应按照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注明的登记时间填写;

(4)“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

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5)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 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

注:(1)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的家庭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现住房屋的产权人姓名;

(2)在“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填写以下关系之一:a.父母,b.子女,c.亲戚,d.朋友,e.出租人。

(二)住房被拆迁情况

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注:(1)转移时间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若无转移房产情况,需在地址栏填“无”;

(2)转移类型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

(3)若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房产产权转移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如转移房产产权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A4纸附后。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按家庭成员序号填写)单位:元

业物业,停车位及以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汽车”是指自用和经营用

车辆;“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

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银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申请保障方式

注:(1)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2)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能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公布,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档次发放租金补助;

(5)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七、持有“三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

(二)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注: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优抚对象;2.孤老;3.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4.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八、家庭其他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第二部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审核部门填写部分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广州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原件;

2.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18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住房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及借住的房产证明(如房产证、宅基地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原件。

6.收入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信息表、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工资银行卡或存折明细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上属在校学生的,提供在校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收入具结书,注明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若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应提供村出具的村分红证明及相关资料。

7.家庭资产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自有产权房产(含本市及外地的住房及非居住用房)、存折、股票基金、有价证券、购机动车发票、收藏品价格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9.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10.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1.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联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加盖手模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公示情况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合格的,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1.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3)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4)收入补贴系数:

①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的,不含上述第(一)点家庭,补贴系数为0.9;

③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的,补贴系数为0.5;

⑤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3。

(5)区域补贴系数:

①户籍地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1。

②户籍地为白云、黄埔、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二)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执行。

(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三)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退出机制

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3.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4.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5.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及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监督管理

1.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租赁申请报告

租赁申请书 尊敬的******:(出租方名称) 我厂向贵方承租厂房至今已经十年,十年来,在厂房日常维护保养方面,出租方尽到了 责任,使我们工厂的安全生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在租金缴纳方面,我们也是认真按照租赁协 议,从不拖欠租金。应该说,我们双方在十年间的合作都是非常愉快的。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工厂的订单大量减少,工厂不得已大幅度裁员,工人数减少了 一大半,工厂效益日益走下坡路。目前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工厂目前已经处 于亏损状态,工人的工资也面临拖欠情况,形势非常严峻。 由于目前工厂生产萎缩,租赁的厂房也腾出来了许多空地方,而厂房租金成为企业当前 的大包袱之一。因为经济不景气,现在许多工厂的租金都有下调,新厂房的价格也下调了很 多。因此,为了工厂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经工厂有关领导商议,特向出租方******提出以下 几点请求: 1、要求租方降低厂房租金,从原来的每平方米**元降为**元,全部租金降为****元; 、因为目前工厂腾出部分空房,如果可能,请出租方允许工厂将这些空房短期转租作其 他用途,以帮助我厂度过难关! 以上请求是否可行,请予答复为盼! *******(工厂盖章) ****年**月**日篇二:租赁申请书2010 租赁申请书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我单位项目因 拟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现特向贵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相关事宜。有关基本 情况,详见融资租赁申请书附表。 我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贵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09 年月日 融资租赁申请书附表 篇三:融资租赁申请书 ××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书 编号: 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 ]1、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年检记录)(复印件盖公章); [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 ]3、业务经营许可相应的许可证; [ ]4、借款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告(国营企业为上报主管部门的报 表); [ ]5、借款单位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如无,则提供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6、借款单位贷款证及密码(复印件盖公章); [ ]7、设立三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如申请人是三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章程、验资 报告。 [ ]8、企业董事会名单 [ ]9.、融资租赁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员授权书(须加盖公章);如有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实物转补贴)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

注:1.请在对应“□”内打“√”; 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 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 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需提交的材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户籍地与居住地住房证明。 3、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平柜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户籍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户籍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户籍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doc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穗公租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7年9月

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期满审查须知 一、期满审查对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 (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户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姓名、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1区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户籍地址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往家赶的人行色匆匆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XX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XX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XX市居住证》或《XX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XX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编号:YNGZS XXX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广州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二项目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广州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二项目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文档简介 案例为居住建筑工程类型,包括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两项目。项目建设包含规划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配套机动车场及生活配套商业设施等。

目录 1造价指标案例一:某实业公司经济适用房 (3) 1.1工程概况 (3) 1.2工程特征 (3) 1.3指标分析汇总表 (4) 2造价指标案例二: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某保障性住房项目 (5) 2.1工程概况 (5) 2.2工程特征 (5) 2.3指标分析汇总表 (6)

1造价指标案例一:某实业公司经济适用房1.1工程概况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 1工程名称某实业公司经济适用房工程 2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3工程分类居住建筑 4单位价值30352(元/m2) 5建筑内容项目用地8414m2,总建筑面积30352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584m2,地下建筑面积4768m2。 项目建设经济适用房348套,建筑面积23566m2,居住人数约1113人; 配套机动车场(库)面积3710m2,非机动车场(库)533m2,生活配套商业设施1564m2。 6价格取定期2014年第二季度 1.2工程特征 序号特征项特征值 1总建筑面积(平方米)30352 2地上面积(平方米)25584 3地下面积(平方米)4768 4建安工程造价(万元)8811.21 5每平方米造价2903.01 6结构类型 7总层数(层) 8地上层数(层)2栋19层,1栋23层9地下层数(层) 10建筑总高度(米) 11首层层高(米) 12标准层高(米) 13装修标准(元/平方米) 14外墙形式 15是否含电气工程是 16是否含给排水工程是 17是否含通风空调工程是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政策问答1) 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作者:田秀国发表时间:2014年10月08日、什么是“公廉并轨”? 答:“公廉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为什么要“公廉并轨”,对老百姓来说,并轨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1)方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性住房,但准入的条件、保障的标准、租金的标准、申报的资料都不一样,有的群众在申请时判断自己符合哪种条件、准备哪些资料存在一些困难。并轨后,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2)选择余地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 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3)有利于原廉租住户的退出。按照原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需要退出原廉租住房, 但这些廉租住户确实又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势必会给这部分群众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并轨后,就可以通过适度调高租金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使这部分群众继续居住在原保障房中。

(4)确保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最困难群体的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是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三、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公廉并轨后,已入住和待入住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其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户来说,仍然可以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和分配中继续享受优惠优先的政策。 四、“公廉并轨”运行后,我市住房保障还有哪些品种? 答:“公廉并轨”后,我市住房保障品种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 住房补贴两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 庭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出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 五、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广州市保障房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广州市保障房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广州市保障房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然而,在我国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不平衡、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大背景下,房地产业过度的市场化政策使得城市中低收入者、城市新流入人口买不起房、出现住房难的问题,造成了现代社会名副其实的住房弱势群体。广州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同样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本文通过阐述广州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重点分析了由于资金问题、规划问题和管理体制等原因导致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失利的问题,并且针对广州保障性住房建设从空间规划、融资渠道、管理服务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建设等几大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弱势群体;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GUANG ZHOU CITY HOUSING SECURITY CURRENT SITUATION AND DUVELOPMENT TREND ANALYSIS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urban residents living conditions are improved greatly. However, in our country social interests distribution pattern imbalance, social security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background,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of excessive market policies made the city of low income, city new people cannot afford to buy into the room, appear housing the difficult question, caused the modern social vulnerable group housing worthy of the name. Guangzhou as China's economy is one of the most developed city in affordable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re is the same in the relevant ques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on the Guangzhou at present the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ffordable housing, and analyses the because of the mone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so on for causes of affordable housing guarantee defeat, and affordable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Guangzhou from space planning, the financing channels, management service mechanism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and so on several big put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Housing security; Affordable housing; Low rent housing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有用人单位单人申请的)

编号:YNGZS XX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房源名称:市本级XXX区公租房(适用于用人单位统一申请且申请者为单人的) 申请人 工作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供申请市本级XX区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终审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社保、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本表用黑色碳素笔或者钢笔填写,不得涂改。附件1,签名部分除未成年人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外由本人签名并按捺手印。

广州保障性住房 申请全攻略(一册在手,申请不愁)

广州保障性住房申请全攻略 广州保障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房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NO:肇公租房申字号 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 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类别:□端州城区户籍家庭 □房屋被依法征收暂无住房的家庭 □新就业职工 □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 □西江人才计划中的“紧缺人才”、“创客菁英”等 □端州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 □环卫工人 □单身人士 申请人: 联系电话(手机及固话): 通信地址: 受理居委会(单位): 受理日期:年月日

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审批表由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供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请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申请类别只可选择一项,同时提交相对应类别的申请资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供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收入、住房等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批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81号)、《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5号)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准入标准。 四、共同申请人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的人员。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其它所得。家庭资产净值:一般是指家庭的所有资产(包括货币、动产与不动产)减去负债(如消费贷款等)之后的金额。 五、本表“□”为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应内容;空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商业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证明。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申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按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完全责任。 七、配租房型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单身人士分配单间;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及3人以上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八、申请人申报资料(包括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告知,如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停机、关机或其他原因)无法通知的,一切后果将由申请人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区分 项目姓名关 系 性 别 年 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户口 所在地 月收 入 粘 贴 照 片 申请人同住人情况 申请人住房情况□有自有房屋(包括住宅或非住宅) □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且未退出 □有待入住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未取得产权的商品房 □申请保障之日前五年,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与、出售自有房产□租住□借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现住房地址 申请人类型□盐池县城镇户籍家庭□因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灭失再无房屋家庭□国家、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个人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军警烈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因特殊原因造成住房困难家庭 所属居委会/乡镇联系电话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提交证件及资料(原件审核,复印件保障办留档) 序号证件名称证号备注件数审核人1 申请人及同住人户口簿 1 2 申请人及同住人身份证 1 3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由房管所出具) 1 4 家庭车辆证明材料(车辆管理部门出 1 具)或车辆购置发票 1 5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出具工资收 入证明、领养老金的社保部门出具领取 养老金证明) 6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出具 1 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1 7 个人及家庭成员注册企业信息证明(工 商部门出具) 8 1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1 9 残疾证(1、肢体残疾 2、精神残疾 3、 智力残疾 4、听力残疾 5、视力残疾6、 言语残疾 7、其他) 1 10 婚姻证明(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 协议或民事调解书) 11 其它(如退伍军人证、军烈属证、劳模英模证、 1 因公致残证明、立功证明、见义勇为证明、重 大疾病、孤老、优抚证明、村委会、乡镇、司 法、民政提供的需住房救助证明等)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1

公共住房申请书范文

公共住房申请书范文 篇一:公租房申请书模板(最新) 公租房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 ,男,20XX年6月毕业于大学(“211”“985”工程院校), 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 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阿克苏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 1 月 24 日 篇二:xx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

) 编号:YNGZS Xx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一份;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份; *三、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共()本,共()页;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共()份; 五、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份,()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份,()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份; (五)其他:。 *六、收入证明: (一)收入证明:共()份; (二)收入证明(农村居民):共()份; (三)收入声明书:共()份; (四)《退休证》:共()份;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共()份; (五)《失业证》:共()份; (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共()份; (七)其他:。 七、家庭资产证明: (一)《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共()份; (二)《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共()份; (三)其他:。 八、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本, 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本; 九、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份、孤老证明:共()份、三级以 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份; 十、婚姻证明复印件:共()份; 十一、计生证明:共()份; 十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共()份; 十三、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共()份; 十四、属第二序列申请对象1,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复印件:共()份; 1第二序列申请对象是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2.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 3. 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安庆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安庆市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二、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迁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为家庭唯一住房; 2.辖区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经济困难家庭。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人才管理部门引进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各类人才; 2.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3.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

公积金证明。 四、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市区户籍或已取得本市居住证; 2. 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3.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 4.须有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或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证明,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户籍不在本市市区,已取得本市居住证;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4.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有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六、享受优先配租的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相应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广州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无房家庭的住房压力,吸引人才,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限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购售使用、准入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机构,会同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做好

市本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购配售、转让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工作;指导其他区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完善住房和申购家庭档案。 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等六区政府协助开展市本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监管等工作,并负责保障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承购人所享有的公共服务权益。 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金融、政务和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作为代持管理机构,代表市、区政府持有和管理由市政府、各区政府投资筹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府份额。 市、区政府在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中享有的共有份额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不属于代持管理机构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或经营用途。 第五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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