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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36年的“廉警”恩怨

香港36年的“廉警”恩怨
香港36年的“廉警”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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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36年的“廉警”恩怨

作者:肖舟

来源:《廉政瞭望》2011年第07期

不管发生在香港的“警廉冲突”的起因是什么、责任怎么界定,能将分别直属于保安局和直接向特首负责的两大强力机构的“冲突”公开化、阳光化,才更符合法治的要义。

风水轮流转

“廉署请你去喝咖啡!”

在香港,如果一大早有人敲门,说出这句香港人耳熟能详的话,定会令香港政商要人闻之色变,也足见位于港岛中部北角渣华道303号的香港廉政公署(ICAC)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但2010年11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廉署总部发生的一幕,却让人顿生“风水轮流转”之感——香港警务处数十名便衣探员持法官签发的搜查令,对廉署展开大规模搜查。期间,警方以维持秩序为名,安排逾十名警队机动部队在门外戒备;廉署也不甘示弱,派出多名保安在地下大堂列阵。壁垒分明的局面,令现场一度气氛紧张。至下午4时,在大批记者包围中,警方将戴着头套的廉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等3名高级执法人员押上警车,并带走了扣押的大批物证资料。

这是廉署自1974年成立以来,警方第一次进入这栋25层银灰色办公大楼并拘捕调查人员,开创了廉署成立36年来首次成为警方执法对象的先例。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事实上,这已是廉署第5次“栽跟头”。早在2003年,就有一名助理调查主任被指在侦破一宗诈骗案时引诱他人作假口供,结果,这名调查主任被判入狱9个月。其实,要想弄清楚廉署与警队的“恩怨情仇”的背景和实质,还得翻翻旧账。

三次“警廉冲突”

看过电影《金钱帝国》或者《五亿探长雷洛》的人,一定会对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社会的腐败印象深刻。当时警队贪污受贿是公开的秘密。1973年,香港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浅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香港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论文 2009级法学专业 刘畅

浅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香港回归后,依照“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属同一主权之下,但是香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独立行政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内地与香港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冲突。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影响到法律适用、可以影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如何协调和解决两地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已不仅仅是增进两地司法合作或学术界讨论和证明的理论课题,还是有效消除涉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现存障碍以及如何更公正、更有效率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涉两地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内地关于涉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1.涉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和《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中。根据《解答》的规定:审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五章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律的,可以适用。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地法院行使涉港民事诉讼管辖权参照涉外诉讼处理。此外,对涉港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离婚案件等实行特别管辖。 2.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1)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的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也指出,“凡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港澳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说明我国对于涉外平行诉讼是基本肯定的,并规定国内诉讼具有优先效力。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涉港平行诉讼则不加限制。 3.承认协议管辖

香港警察英文缩写简介

香港警察英文缩写简介 总区跟踪及支援组 Regional Surveillances & Support Squad (RSSS) 技术支援组Technical Service Department (TSD) 保安部 Security Wing (SW) 政治部 Special Branch (SB) 虐儿罪桉调查组 Child Abuse Investigation Unit(CAIU) 保护儿童政策组 Child Protection Policy Unit(CPPU) 刑事记录科 Criminal Record Bureau(CRB) 鑑证科 Identification Bureau(IB) 失踪人口调查组 Regional Missing Person Unit(RMPU) 警犬队 Police Dog Unit(PDU) 警察公共关系科 Police Public Relation Bureau(PPRB) 快速反应部队 Quick Reaction Force(QRF) 重点及搜查队 Force Search Cadre(FSC) 毒品调查科 Narcotics Bureau(NB) 警察机动部队 Police Tactical Unit(PTU) 冲锋队 Emergency Unit(EU) 机动部队 Police Tactical Unit(PTU) 机场特警队 / 机场保安组 Airport Security Unit(ASU) 特警队 / 特别任务连 Special Duties Unit(SDU,俗称飞虎队) 保护要人组 Very Important Person Protection Unit(VIPPU) 保护证人组 Witness Protection Unit(WPU) 有时候上面两个小组也叫G4,保护小组 商业罪桉调查科 Commercial Crime Bureau(CCB) 小艇队 Small Boat Unit(SBU) 总区重桉组 Regional Crime Unit(RCU) 爆炸品处理课 Explosive Ordanance Disposal(EOD) 刑事侦缉处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CID) 警察谈判小组 Police Negotiation Cadre(PNC) 警队护送组 Force Escort Group(FEG) 刑事侦缉训练学校 / 警察训练学校 Detective Training School(DTS)、Police Training School (PTS) 有组织罪桉及三合会调查科 Organised Crime and Triad Bureau(OCTB,俗称O记) 区反黑组 District Anti Triad Squad (DATS) 总区反黑组 Regional Anti Triad Unit (RATU) 总区特别职务队 Regional Special Duty Squad (RSDS) 特遣队 Task Force (TF) 总区情报组 Regional Intelligence Unit (RIU) 刑事情报科 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 (CIB) 香港还有两个独立的警察投诉机构,一个是ICAC(Independent Committee Against Corruption),即着名的廉政公署;还有一个是IPCC(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即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简称警监会,大家不去那里投诉我就OK了,呵呵。

关于香港与内地税收协定与内地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

股权转让和股息分红中税收协定的对比分析 一、股息红利所得 国内法的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收入来源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年3号文也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收益,需由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香港公司从内地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会被认定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外管局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分配股息红利对境外付汇时,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相关纳税证明,如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则无法对外付汇。因此无论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对外分红则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 另外,国税函2009年81号文规定,所有能享受股息红利税收协定优惠的前提是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必须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税收协定的规定: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根据《香港与内地税收协定》第十条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②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理解为: ①香港公司从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在香港纳税(根据香港税法的一般规定,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税)。但是,因为文件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内地也有征税权,按照内地税务机关的一般做法,如果其有征税权基本都会行使其征税权。

中国大陆 香港 澳门警衔简介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警衔简介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警衔简介1:警衔等级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等:警员:一级、二级。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 、编制警衔《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1 )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2 )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公安部部长——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澳门警察警衔简介 澳门警务架构与香港不同,一直分为治安警察及司法警察,这里将介绍一下澳门警队,首先登场的是拥有3200多名警员的治安警察局。

内地与香港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内容提要」香港和内地虽属同一主权国家,却分属不同的法域,两地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难以避免。对涉港民事诉讼的定性模糊,完全肯定平行诉讼以及现有规定的不明确等缺陷的存在,给两地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提出了应当科学定位涉港诉讼,主要通过司法协商途径解决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除涉及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审判权。这就在客观上使我国存在不同的法域,在两地不断频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属不同法域的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通常来讲,民商事法律冲突主要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个基本问题,其中管辖权冲突又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因为它既关系到司法主权问题,又涉及到实体法律的适用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也是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程序中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内地与香港都有涉及外国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程序规则。由于内地和香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当事人而言,同一纠纷选择在内地进行诉讼或在香港进行诉讼,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现“挑选法院”和“一事两诉”等现象就难以避免。这些冲突的存在,会对内地和香港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大而言之将会影响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效果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所以,认真探讨两地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都必须对该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其中对人诉讼,是指直接针对某一个人的诉讼,旨在通过法院责成某人为或不为某项行为。这种诉讼一般只拘束诉讼当事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之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不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或诉因的性质,而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所谓对物诉讼,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诉讼形式。与对人诉讼只拘束诉讼当事人不同,对物诉讼除了拘束诉讼当事人以外,还可以拘束有关的第三人。对物诉讼主要包括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诉讼、海事诉讼和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其中前两种对物诉讼也采取按“有效”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对关于身份行为的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① 由于受英国冲突法的影响,香港的冲突法对国际冲突法和区际冲突法也不作区分,所以香港冲突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涉大陆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据《基本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这里的所有案件显然也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员实行了衔级制度。[1]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由于历史条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的差异,各国的警衔制度不尽相同,主要分成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以及混合型三种。 世界大多数国家全国采用统一的警衔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内部警衔不一致。在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各州、市各行其是,他们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因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本国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五等十七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五等十三级,警察总监(chief officer)、警司(superintendent)/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警督(inspector)/总警督(chief inspector)、警长(sergeant)、警员(constable)。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五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比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德国警衔共设置四等

十四级:即警监(设二级)、警督(设四级)、警长、警员。日本的警察分级不分等,日本警察警衔总共分为九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 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终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 各国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警衔制度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2] 一、我国警衔制度概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其中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副标题: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20 更新时间:2010-12-5 10:36:55 [内容提要] 作者在阐述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源及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对结婚的法律适用应分别考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对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法院地法。对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按夫妻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对婚生子女关系的确认,应适用更有利于子女系婚生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对收养关系,应分别适用收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此外,作者还就同居、无效婚姻及离婚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姻制度法律冲突准据法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最持久的社会关系,这种产生于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从来都处于一处相对变动的状态。由此而产生的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和民族繁衍都有直接的影响。可以说,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毫无例外地给婚姻家庭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入了新的内容,更新了新的观念。作为“一国两制”首先和必然的结果,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一国之内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反映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就是使我国领域内存在平等而又彼此不同的法律区域或者说法域,并由此产生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范畴,不妨名之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及执行上的冲突。妥善地处理好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一个需要着重研究的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源 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冲突,就其根源而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大陆和香港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是导致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主要的原因。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其中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确定的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这就是说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也具有重要影响,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内表现得特别明显。由于婚姻家庭问题与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财产法和继承法都有密切的联系。以结婚为中心而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夫妻关系是否成立或解除、子女是否系婚生、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虽然主要反映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上,但由此而涉及到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却最终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发生内在联系。 大陆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大陆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的强烈影响,与社会制度相辅相成的道德体系中包含的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信念和行为规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另外,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大陆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所以,在大陆虽然有着同样的经济基础,众多民族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也呈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但这些特点,也只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时才产生的,与我国的整个社会制度是相适应的。 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体上是以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法律。香港的法律承袭于英国,以英国法为主导地位的普通法法制原则,在香港被强占以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始终支撑并引导着香港法律的发展,这其中还夹杂着香港法律自身发展和中国旧例及传统习惯在香港法律中的残存。

香港警察部门架构

警区反三合会行动组District Anti Triad Squad (DATS) 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Regional Anti Triad Unit (RATU) 特别职务队Regional Special Duty Squad (RSDS) 特遣队Task Force (TF) 总区情报组Regional Intelligence Unit (RIU) 刑事情报科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 (CIB) 总区跟踪及支援组Regional Surveillances & Support Squad (RSSS) 技术支援组Technical Service Department (TSD) 保安局Security Wing (SW) 虐儿罪案调查组Child Abuse Investigation Unit(CAIU) 保护儿童政策组Child Protection Policy Unit(CPPU) 刑事记录科Criminal Record Bureau(CRB) 鉴证科Identification Bureau(IB) 失踪人口调查组Regional Missing Person Unit(RMPU) 警犬队Police Dog Unit(PDU) 警察公共关系科Police Public Relation Bureau(PPRB) 快速反应部队Quick Reaction Force(QRF) 重点及搜查队Force Search Cadre(FSC) 警察高空工作队Force Abseiling Cadre(FAC) 毒品调查科Narcotics Bureau(NB)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rganized Crime and Triad Bureau(OCTB,俗称O记)警察机动部队Police Tactical Unit(PTU)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一节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 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 (一) 公司类型 内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内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范畴之外。 香港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可见香港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内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类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香港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注册资本(核定资本) 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内地的公司法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还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并经验资的实收股本达到了公司 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才可登记注册、正式成立。唯一的例外是依据三资企业法

香港警察新制服设计结构

香港警队计划全面更换的制服设计首度曝光,新制服将摒弃沿用多年的夏天绿色军装及冬天深蓝色套装,换上白色恤衫打领带配深蓝色西裤,与纽约警察制服相类似,并摆脱旧制服的殖民地色彩,集“透气”、“轻便灵活”及“耐用”等优点,一改现有制服闷热及过分贴身的弊病。 不论警衔同一颜色 新制服由私人制衣商纵横二千集团设计总监Konstabtine Kouros,联同三名分别来自英国及香港本地设计师负责,历时四个月完成。香港警务署长曾荫培下周三(11月28日)将约见四个员方代表会,咨询对新制服的意见。一些前线人员对新设计感兴趣,觉得新警服设计“有型”、“新颖”,希望能尽快有样办触摸制服的质料。 设计师Konstabtine Kouros接受采访指出,新制服将采取“全天候”设计,四季同穿一套制服,包括长、短袖的白色T恤衫https://www.sodocs.net/doc/51387524.html,深蓝色长西裤,恤衫采用坚韧及缝制紧密的布料,胸前有两个口袋配以“隐形”钮扣,深蓝色的长裤则采用可伸缩材料,令警员在活动时更灵活方便,除恤衫外,制服其他部分则采用免熨的布料。

Kouros透露,恤衫可选择天蓝色或白色,但他认为白色较佳,因为白色代表纯洁,象征每一位警员都洁身自爱,远离贪污等有损专业形象的罪恶,他又建议所有人员不论阶级都穿同一种颜色的制服,避免出现标签效应。 警花制服修身裁剪 新制服设计尚配有一件御寒大衣供不同季节穿着,深蓝色的御寒大衣采用Goretex 物料,以层叠式设计,可防寒、防风及防雨,配有一件可拆开的抓毛风衣背心夹层,大衣腰旁位置会用魔术贴开口设计,方便警员拔枪。 大衣另一个特色是可隐藏巡警的对讲机(俗称“小露宝”)主机及连接通话器的电线,通话器可挂在肩膊位的领上,所有布缝接口都会加上防水胶膜,确保其防水功能,而整件大衣重量不超过一公斤,让警员执勤时行动更显灵活。 所有警员同时会另获配一件短身的Goretax防风外套,男、女警设计相若,但女警制服会用修身的裁剪,突出女性化一面。曾居纽约多年的设计师Kouros指出,纽约警察身穿深蓝色制服时的强悍形象在其脑海留有鲜明印象,他认为香港的生活节奏与纽约一样明快,故设计香港警队制服时,也用上深蓝色为主调。 以上资料由迷彩服https://www.sodocs.net/doc/51387524.html,整理而成,不足之处请见谅!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 浅析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浅析 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册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来在二者之间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与对比。 一、适用范围 从表格中我们会发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二、社会保险

从此表格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相较而言,香港的保险制度更加贴近市场化,且企业的自主性较大;而大陆的保险制度更加的贴近政府的宏观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大力度地保证个人的保险基金。内地社保改革已多年,但问题仍很多。首先是大锅饭问题,其次是基金运作没有市场化,再者项目繁多,企业不堪重负,有的地方法规不合理。据此,我更认为香港在这方面有更好的一个体制,企业较大的自主性可以使行业间显现出企业间的不同之处,从而进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在此种制度下,企业与市场会更加的充满活力与良性竞争。

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感知到不管是香港还是大陆都十分注重对雇员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都给予了雇员较好的基本保证。但在二者相比之下,则香港方面的法规更加的具体完善,而从实际操作上来观察,大陆的企业也很少严格根据法规而执行上述活动,监管力度尚且不足,需要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地完善与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并且营造一个具有强力监管性的市场氛围。 四、休假

香港警察各部门的名称及英文缩写

欢迎阅读香港警察各部门的名称及英文缩写 警区反三合会行动组DistrictAntiTriadSquad(DATS) 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RegionalAntiTriadUnit(RATU) 特别职务队RegionalSpecialDutySquad(RSDS) 特遣队TaskForce(TF) 总区情报组RegionalIntelligenceUnit(RIU) 刑事情报科CriminalIntelligenceBureau(CIB) 总区跟踪及支援组RegionalSurveillances&SupportSquad(RSSS) 技术支援组TechnicalServiceDepartment(TSD) 保安部SecurityWing(SW) 政治部SpecialBranch(SB) 虐儿罪案调查组ChildAbuseInvestigationUnit(CAIU) 保护儿童政策组ChildProtectionPolicyUnit(CPPU) 刑事记录科CriminalRecordBureau(CRB) 鉴证科IdentificationBureau(IB) 失踪人口调查组RegionalMissingPersonUnit(RMPU) 警犬队PoliceDogUnit(PDU) 警察公共关系科PolicePublicRelationBureau(PPRB) 快速反应部队QuickReactionForce(QRF) 重点及搜查队ForceSearchCadre(FSC) 毒品调查科NarcoticsBureau(NB)

欢迎阅读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rganisedCrimeandTriadBureau(OCTB,俗称O 记) 警察机动部队PoliceTacticalUnit(PTU) 冲锋队EmergencyUnit(EU) 机场特警队/机场保安组AirportSecurityUnit(ASU) 特警队/特别任务连SpecialDutiesUnit(SDU,俗称飞虎队) 保护要人组VeryImportantPersonProtectionUnit(VIPPU) 保护证人组WitnessProtectionUnit(WPU) 保安保安处SecurityWing(SW) 商业罪案调查科CommercialCrimeBureau(CCB) 小艇队SmallBoatUnit(SBU) 重案组RegionalCrimeUnit(RCU) 爆炸品处理课ExplosiveOrdananceDisposal(EOD) 刑事侦缉处CriminalInvestigationsDepartment(CID) 警察谈判小组PoliceNegotiationCadre(PNC) 警队护送组ForceEscortGroup(FEG) 刑事侦辑训练学校DetectiveTrainingSchool(DTS) 警校PoliceTrainingSchool(PTS) 另外还有两个独立的警察投诉机构,一个是ICAC (IndependentCommitteeAgainstCorruption),即着名的廉政公署;还有一个是IPCC(theIndependentPoliceComplaintsCouncil),即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简称警监会。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和解决方法

第十章地和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 第一节地与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 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 (一) 公司类型 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畴之外。 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和股份。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担保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股份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可见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类似于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则类似于地的股份。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 (二) 注册资本(核定资本) 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地的公司法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还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并经验资的实收股本达到了公司 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才可登记注册、正式成立。唯一的例外是依据三资企业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此三类企业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 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关于这一问题,内地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未明确国家和集体是因为作为最后继承人,还是根据先占原则而取得财产。 (二)遗嘱继承制度之冲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内地与澳门关于遗嘱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遗嘱的方式问题,内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澳门民法典第2038条规定订立遗嘱的普遍方式为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4」第204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海上公证遗嘱、海上密封遗嘱、航空器遗嘱、公共灾难遗嘱等特别方式遗嘱。 其次是特留份的问题。内地继承法未明确“特留份”这一概念。但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澳门继承法明确了特留份的概念,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用一编,共两章的内容规定了特留份的问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摘要】:如何解决内地和香港法律间的冲突,两地的学者都提出许多方案,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操作方式,但是在今后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协调模式,是目前两地司法界和学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文章在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冲突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模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内地; 香港; 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特点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冲突。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除了具有以上共性以外,还具有许多自己的特殊性。 (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法律冲突 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讲是独一无二的。首先,尽管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就地位上来讲是在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政治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主权,是《基本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并不仅仅是象征性的。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更丰富,例如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有特别法律文件《基本法》的规定。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两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改变。而香港奉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在1997年回归祖国,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基本政治制度依然延续下来。《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所以内地与香港间的法律冲突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下的法律冲突,这与其他国家的同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冲突是不同的。 (三)两种不同的法系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主要奉行传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借鉴前苏联的立法体制

香港警察各部门的名称及英文缩写

香港警察各部门的名称及英文缩写 警区反三合会行动组DistrictAntiTriadSquad(DATS) 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RegionalAntiTriadUnit(RATU) 特别职务队RegionalSpecialDutySquad(RSDS) 特遣队TaskForce(TF) 总区情报组RegionalIntelligenceUnit(RIU) 刑事情报科CriminalIntelligenceBureau(CIB) 总区跟踪及支援组RegionalSurveillances&SupportSquad(RSSS) 技术支援组TechnicalServiceDepartment(TSD) 保安部SecurityWing(SW) 政治部SpecialBranch(SB) 虐儿罪案调查组ChildAbuseInvestigationUnit(CAIU) 保护儿童政策组ChildProtectionPolicyUnit(CPPU) 刑事记录科CriminalRecordBureau(CRB) 鉴证科IdentificationBureau(IB) 失踪人口调查组RegionalMissingPersonUnit(RMPU) 警犬队PoliceDogUnit(PDU) 警察公共关系科PolicePublicRelationBureau(PPRB) 快速反应部队QuickReactionForce(QRF) 重点及搜查队ForceSearchCadre(FSC) 毒品调查科NarcoticsBureau(NB)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rganisedCrimeandTriadBureau(OCTB,俗称O记)

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

前言 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是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当中的最重要的一方面。随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往的日益频繁且不断的加深,再加上两地适用法律的不同,内地与香港之间对于管辖权的法律冲突越来越多。由于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使当事人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维护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两地法制局面的稳定,所以两地应该尽快提出解 决之道才是上上之选。文章从参考各种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两地管 辖权冲突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此种冲突的方法,希望对两地的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有所帮助。 本论 目前,我国关于解决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的冲突的研究较多,通过对各种 文献的研究,发现对解决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的各种研究还是很多,各个 作者的研究方向也不相同,文章各具特色: 第一,从管辖权冲突的定义、表现形式上来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 事诉讼中,与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者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 辖权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第二,从介绍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的特征上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管辖权冲突是司法管辖权 上的冲突,它是国与国之间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分配性规则,它 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等特征。 在于欣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与协调初探》认为, 内地与香港地区的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不同于纯粹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它 既有国际性也有国内性。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它的解 决方法和原则也不尽相同。 第三,从对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上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造成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是 多方面,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①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冲突,②平 行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③“一事两诉”在诉讼中的经常发生,④择地行诉;而造成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是因为各个国家都不行使管辖权。而我们知道产生管 辖权的积极冲突最主要是由平行诉讼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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