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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2008-05-28 16:15 文章来源:经济协作处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斯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原附)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课题立项申报书范例_申请书

课题立项申报书范例_申请书 课题申报书(一) 一、课题研究论证报告 课题提出的背景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课题提出的背景 第一、新的教材、新的课程越来越注重了学生学习主动性、用心性的调动。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是仅注重知识研究的结果,而是更重视研究知识的过程;不是仅注重知识的传授,而是更重视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的潜力;不是课堂上教师为中心,而是重视师生的互动性学习。新的课程越来越重视人的发展和培养。与时俱进的形势要求我们冷静思考,如何进行《初中物理课堂教学优化方向与实效策略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 第二、我校地处城乡结合处,学生及家长的文化素质差别越来越大。随着中学生就近入学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生源中的“不同智”现象越来越突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最大难题就是寻找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和有效的教学手段或策略使这些学生能得以提高。我们认为,校园的现实要求我们做这方面的实践和研究。

第三、目前,一些中学的课堂教学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苦干有余、巧干不足、实效性不高的现象。这已经制约和影响了中学教学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客观上也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因此,在实施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深入探讨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和实效策略,很有必要。 第四、任何教科研都就应为教学实践服务。我们的实践阵地是教学的第一线,也就是说,要透过我们教师的教学,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潜力水平,提升我们整体水平。我们就应实事求是,认真地去进行新课程教学中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和实效性策略的研究。 (2)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探讨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从教学模式优化研究;教学设计、资料优化研究;教学环节优化研究;教学手段优化研究等方面探讨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 研究优效课堂教学的实效策略备课策略的研究;课堂教学策略的研究;自主学习策略的研究;反馈策略的研究;培养合作学习品质和潜力的研究;“提高初中物理课堂教学实效性”中过程评价的研究。 本课题在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1)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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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课题立项申请书范文(6篇)

课题立项申请书范文第一篇: 一、课题设计论证 同类课题国内外研究状况;本课题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预期效益。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外母语选修课课程设置现状: 早上个世纪80年代,亚、非、欧、美等各洲60个国家中,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国家就占76。7%,20年后的今日,这个比例只会更高。由此看出,普通高中设置选修课已成为基础教育的发展趋势。外国母语选修课比中国课程改革时间早,创新性强,实施状况良好,选修课分类明晰,有条不紊,代表国家有美、英、日,详细情景如下: 美国实行指定选修和任意选修相结合,根据课程的资料,分为语言和文学两大类,语言类有的称为“英语”,包括语言技能、实用写作、有效交流等课程;文学类包括当代文学、英国文学、美国文学、欧洲文学等。对选修课设置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州和学校自行安排,学校对此没有强行选课的规定;英国则是将组合选修和任意选修相结合,与语文有关的有英语、古典语文、戏剧研究、艺术史、拉丁语、西班牙语、俄语、印地语、英国文学、希腊语、汉语、意大利语等,绝大多数学校都把选修科目分成5~6组,供学生选择;日本于1999年制订并于20XX全面实施的高中课程,实行普通教育的学科有10科,国语科列首位,包含6个科目:国语表达Ⅰ(2学分)、国语表达Ⅱ(4学分)、国语综合(4学分)、现代文(4学分)、古典(4学分)和古典讲读(2学分)。其中仅有“国语表达Ⅰ”为必修科目,其他均为选修。 (二)我国语文选修课课程设置与教学现状研究: 我国高中选修课程设置及实施的时间较短,对于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及实际教学已有的研究有: 1。关于新课标选修课课程设置的研究: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共设置了“诗歌与散文”、“小说与戏剧”、“新闻与传记”、“语言文字应用”、“文化论著研读”等五个系列,每个系列又可开设若干模块,这些选修课与大学开设的课程紧密联系,模块设置各具特色。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主任王云峰发表于《中学语文教学》20XX年第8期上的《把握好高中选修课的特点》,对高中选修课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但新课标对选修课的一些概念阐述不清,如“对于期望进一步学习的学生,提议从五个系列的选修课程中任意选修4个模块,获得8学分……对语文学习兴趣浓厚并期望进一步深造的学生,提议此基础上,再从这五个系列里任意选修3个模块”。进一步学习和进一步深造的标准是什么?课标对此没有提出更详细的说明,造成的实际情景是全国开设选修课的学校,几乎所有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修满7个模块,没有因学生学习兴趣与想报考学校不一样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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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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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民政部令第48号》解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2008-05-28 16:15 文章来源:经济协作处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课题申请书范文

课题申请书范文 一、制定课题基金申请书的步骤 (一)论证课题 1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这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国家科委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部门科技发展规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包括在情报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同类研究单位,以及向专家的调研,综合分析,组织论证,并进行综合研究和平衡后,而编制的攻关项目计划。这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务院批准后,提交人大通过而下达实施,这类课题,如"八五"、"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 此外,各部门的课题仍然需要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组织论证方式,确定各部门的重点课题,便于有关单位投标竞争。 个人选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就应该提出问题,捕捉联想,形成一种意念;随之查阅文献,建立假说,选择科学手段来证实假说。这样在有了科学的假说、证实假说的手段、合理的构思,再用确切的文字表达主体来确定课题,这就是个人选题、立题的基本过程。在确定选题以后,准备申报标书之前,为了增加获

准的机会,应该初步写一份意向书,在本科室有关人员之间进行讨论,论证本课题的科学性以及证实假说的手段是否恰当,这样有利于标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但是,有一些临床科技工作者,自选课题后,查阅资料闭门造车埋头书写标书,既不想找上级讨论,更不愿在科室集体讨论,自以为标书一定合格。这类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就会影响申请者的积极性。因此,个人选题进行论证是非常必要的,应集思广益,使标书更趋完善,这是申请过程中不宜忽视的问题。 (二)具体措施的选择 临床科研选题途径有投标、接受委托和从自己的临床实践中自选题目,不论是哪种方式,在实施过程中都应注重下面的具体措施。 1 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后,竞争体制引入科技管理。国家攻关项目、部门重点科研项目和基金项目,都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的科研课题必须有较强的竞争力才能中标,从而得到科研经费的资助。为提高竞争力最重要的办法是善于发现自己的特长,努力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形成"拳头"课题。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科技人员素质也不一致,总之都各有自己的优点。在全国或全省,如果把各方面的优势都集中起来,肯定会形成很强的科研力量。就单位而言,如能组合各科室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 次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休干部抚恤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

课题立项申报书范例_申请书

课题立项申报书范例_申请书课题立项申报书范例_申请书课题申报书(一):一、课题研究论证报告 1.课题提出的背景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课题提出的背景 第一、新的教材、新的课程越来越注重了学生学习主动性、用心性的调动。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是仅注重知识研究的结果,而是更重视研究知识的过程;不是仅注重知识的传授,而是更重视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的潜力;不是课堂上教师为中心,而是重视师生的互动性学习。新的课程越来越重视人的发展和培养。与时俱进的形势要求我们冷静思考,如何进行《初中物理课堂教学优化方向与实效策略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 第二、我校地处城乡结合处,学生及家长的文化素质差别越来越大。随着中学生就近入学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生源中的“不同智”现象越来越突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最大难题就是寻找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和有效的教学手段或策略使这些学生能得以提高。我们认为,校园的现实要求我们做这方面的实践和研究。 第三、目前,一些中学的课堂教学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苦干有余、巧干不足、实效性不高的现象。这已经制约和影响了中学教学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客观上也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因此,在实施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深入探讨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和实效策略,很有必要。 第四、任何教科研都就应为教学实践服务。我们的实践阵地是教学的第一线,也就是说,要透过我们教师的教学,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潜力水平,提升我们整体水平。我们就应实事求是,

认真地去进行新课程教学中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和实效性策略的研究。 (2)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探讨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从教学模式优化研究;教学设计、资料优化研究;教学环节优化研究;教学手段优化研究等方面探讨课堂教学优化的方向。 2.研究优效课堂教学的实效策略:备课策略的研究;课堂教学策略的研究;自主学习策略的研究;反馈策略的研究;培养合作学习品质和潜力的研究;“提高初中物理课堂教学实效性”中过程评价的研究。 2.本课题在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1)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1.国内研究概况 在国内,学术界以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等为依据,大规模研究有效教学相关理论,是从21世纪初才展开的。大部分学者从有效教学的涵义与价值、有效教学的要素、教师行为、教学策略等方面展开研究,研究成果都是围绕“有效”来,而“教学优化的方向和实效高效策略”的研究成果则少,大都处于研究过程中,或是半成品。由此可见,本课题的研究有必须的空间和基础。 2.国外研究概况 国外教学十分重视教学效率和寻求有效教学方法(模式)与 途径。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讽刺——定义——助产”的对话法。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为现代有效教学模式成为了奠基。而有效教学的理念源于20世纪上半叶西方的教学科学化运动。其主要代表为美国布鲁姆的掌握学习模式。20世纪90年代由斯宾塞基金资助

一份课题申请书范文

一份课题申请书范文 范本

一、制定课题基金申请书的步骤 (一)论证课题 1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这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国家科委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部门科技发展规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包括在情报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同类研究单位,以及向专家的调研,综合分析,组织论证,并进行综合研究和平衡后,而编制的攻关项目计划。这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务院批准后,提交人大通过而下达实施,这类课题,如“八五”、“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 此外,各部门的课题仍然需要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组织论证方式,确定各部门的重点课题,便于有关单位投标竞争。 个人选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就应该提出问题,捕捉联想,形成一种意念;随之查阅文献,建立假说,选择科学手段来证实假说。这样在有了科学的假说、证实假说的手段、合理的构思,再用确切的文字表达主体来确定课题,

这就是个人选题、立题的基本过程。在确定选题以后,准备申报标书之前,为了增加获准的机会,应该初步写一份意向书,在本科室有关人员之间进行讨论,论证本课题的科学性以及证实假说的手段是否恰当,这样有利于标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但是,有一些临床科技工作者,自选课题后,查阅资料闭门造车埋头书写标书,既不想找上级讨论,更不愿在科室集体讨论,自以为标书一定合格。这类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就会影响申请者的积极性。因此,个人选题进行论证是非常必要的,应集思广益,使标书更趋完善,这是申请过程中不宜忽视的问题。 (二)具体措施的选择 临床科研选题途径有投标、接受委托和从自己的临床实践中自选题目,不论是哪种方式,在实施过程中都应注重下面的具体措施。 1 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后,竞争体制引入科技管理。国家攻关项目、部门重点科研项目和基金项目,都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的科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 工作简报 总第17期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2015年10月21 日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贯彻厦门会议精神以“五抓五提” 推动社区治理创新上水平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建住宅小区数量不断攀升,但是因新建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足,导致基层组织难运作、公共服务难覆盖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6个方面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二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三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和建设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和统筹规划,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同时为了避免个别开发商将楼梯间、高层、偏僻角落等充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现象,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以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四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要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给予明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批同意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审批,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 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 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 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 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 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 促进地名信息化 B. 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 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 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 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 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 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 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 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 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 《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 《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 年 D. 《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 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 民政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 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 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 以上皆是 8. 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 工人新村 B. 花花公子商城 C. 蒙地卡罗山庄 D. 巴黎不夜城 E. 加州小镇 9.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文 件 号】国发[1980]121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0-05-14 【实施时间】1980-05-14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留学生的定级工资,于今年四月份起执行。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后,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于一九八0年春有十万名专科学生毕业,现在已经开始分配工作。他们执行什么工资待遇,各地纷纷要求尽快明确。在这次职工升级中,对现行的大学毕业生工资待遇反映很强烈,需要相应解决。 文化大革命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议字57号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八年国务院人事局(58)国人事字第429号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执行的(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即:见习期临时工资,以六类工资区为例,本科毕业生为四十六元,专科毕业生为三十九元,研究生为五十七元五角。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评级,本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二级或技术十三级,专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或技术十四级,研究部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或技术十二级。这两个文

件基本上适合我国情况,是可行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大学招生制度和学制的改变,于一九七七年另行制定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和留学生的工资标准(即:六类工资区为四十三元),上述两个文件就停止执行了。 目前,对招生制度改革以后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是否仍继续执行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各方面都很关心。大家认为,这批统考录取的学生文化基础较好,学制已经延长,教学质量较高;选派出国的留学生大多是选拔出来的优秀青年,他们毕业后,如仍执行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是不合理的。同时,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对现行工资待遇也有意见,普遍说他们是“有钱无级”,“工资不如同工龄工人”,“论学习,和老五届(指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0年毕业的)差不多,但工资比他们低得多”。许多部门也主张给他们适当提高工资,明确工资级别。据统计,全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已毕业和将毕业的共有八十二万人。从人数和从他们所处的地位来说,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问题,很有必要。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做了一些调查研究。为了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安定团结,调动广大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四化”服务,在全国工资制度改革以前,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后,其工资待遇仍按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两个文件规定的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执行(详见附表一),但是见习期内表现不好或实际技术业务能力过低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继续实行临时工资;延长期内仍无明显转变的,按定级工资水平低定一级。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毕业后的工资待遇,根据他们入学时规定的学制和这批毕业生的实际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可比照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两个文件的规定,一般的可以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或技术十四级。一九七九届毕业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包括延期到一九八0年毕业的),一年内仍按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即:(77)劳薪字100号文件)执行,满一年后,再按上述办法考核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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