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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朱维佳同志任职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朱维佳同志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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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干[2016]38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安市政府关于朱维佳同志任职的通知

(淮政干〔2016〕38号)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程序和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规[2011]2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3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规〔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村庄河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 (三)组织编制河道的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六)保障河道清洁、引排通畅,保护水体避免污染;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7 【实施日期】200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淮发〔2006〕28号 2006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公共卫生体系为支撑,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高效率地推进公共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淮安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

2、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面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完善网络,提升能力。 3、奋斗目标:2 007年,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全面建成高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完善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同时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步伐,5年内完善农村卫生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健全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2010年,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指标率先全面达到小康标准,部分公共卫生机构实现基本现代化,进一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需求,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达75.2 岁。 二、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基础建设 4、加强基本建设,着力改善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条件。围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使公共卫生体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级重点抓好市“五大中心,基本现代化建设,2007年底前完成市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易地新建。各县(区)疾控中心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110平方米,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标准落实用房。按照省确定的标准配备市、县(区)两级疾控机构各类必要的仪器设备,重点改善实验室装备,进一步改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健康教育器材;为卫生监督机构装备必要的公务用车、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车辆和设备、防护工具和设备、计算机网络。加快建立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局域网,提高信息管理水平。2 006年建成淮阴、楚州两区急救分中心和4个县级急救站,逐步健全市、县、乡三级急救医疗网络。加强市、县(区)急救医疗机构基本现代化建设,推进各县急救医疗站标准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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